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評論】不要懲罰孩子(2):瑞典的受刑人子女扶助制度

(原文載於人本教育札記288期,本文標題和使用圖片相較於原刊載版本有所更動)
(圖:冬天的瑞典第二大城哥德堡)
在犯罪發生後,國家機關開始介入、調查的同時,有一種被忽視的受害者,也逐漸產生中:受刑人家屬,亦為犯罪受害者。隨著親人的被捕、審判、入獄,受刑人家屬也付出許多代價,諸如失去經濟支柱、因為刑事程序的展開而須負擔訴訟的開銷、為社會所排擠、罪惡感等心理壓力…卻通常難以從社會上得到足夠的協助。

受刑人的未成年子女所受衝擊,往往較成年人更嚴酷。孩子於父母入監服刑時,受到三重危機:經濟困難、社會標籤化,以及需要保守秘密的羞恥感,並因此產生學習與人際交往的惡化。若是女性受刑人,有子女者通常為單親家庭,孩子所受到的影響尤其嚴重。
 
    在兒童的成長與人格發展中,雙親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了兒童有不被剝奪與雙親相處的權利;同條第四款,更進一步規定了父母入監服刑時,其子女的權利:當分離係肇因於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兒童受扣押、監禁、放逐、驅逐出境或死亡(包括任何原因造成簽約國看管下之人的死亡)時,該簽約國受有請求時,應在不損害該兒童福祉的情況下,給予該父母、兒童或其他家屬,有關失蹤家屬下落的消息。惟簽約國應確保任何關係人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在許多國家,協助受刑人子女是由慈善團體或民間組織來運作。然而在瑞典,政府從執行刑事訴訟程序,到後續的監獄教化,是直接從制度上考量到受刑人子女的權利;並輔以民間組織的支援,使受刑人子女平安、順利成長的權利,不因成年人所犯的錯誤而被犧牲。

配合刑事追訴階段,實行兒童權利照護。
 
    瑞典最重的刑罰為監禁。自一九八○年代以來,瑞典盡可能降低監獄內的監禁,尤其是短期徒刑的適用[1],是瑞典刑事政策的基礎思想:瑞典刑法典第三十章第四節規定,在選擇刑罰時,法院應考量一切情況,盡可能選擇較監禁輕微的懲罰。監禁政策的目的,著眼於1受刑人日後能成功復歸的準備,和2避免一切除了失去自由,因監禁所產生的額外不良影響。
    瑞典並設有兒童監察官(Ombudsman for Children),確保刑事司法程序能重視受刑人子女權利。該職位設立的初衷,在於視兒童為獨立個體,其權利不附屬於成年人,然而兒童卻沒有相應的投票權和其它能夠影響政策決定的力量,故需要有人以兒童的角度為其發聲,並檢驗國內的各項政策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標準,因而於一九九三年公布施行兒童監察官法案。
    二○○四年,瑞典的兒童監察官公佈報告書《不要懲罰孩子》,詳盡探討瑞典境內受刑人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以其角度所需要的扶助。
 
 
                逮捕階段
    當嫌疑犯遭受逮捕,通常為突發、無預警的狀態,若嫌疑犯有需要照顧的未成年子女,能夠及時查知,並給予協助即十分重要。瑞典在制度上已經發展出確認被告子女的方法,並且確保相關單位(例如兒福單位,和追訴的檢察官等政府部門)會受到告知。
  嫌犯在警察局的訊問中便需要填寫簡單的問卷,問題包含是否有子女,以及該名孩童需要的照顧方式。大部分情況中,嫌犯多為男性,其子女通常受配偶的照顧;但若子女沒有確定的照護者,警察就有義務將孩童的狀況,通知嫌犯和其子女所在的當地政府。
  這樣的程序,可以有效的解決在逮捕當下,孩子有立即受到照護的需求。
 
 
 
                審前羈押階段:
  為確保刑事追訴,和保障證人、被害人權益,若檢察官認為被告可能會用騷擾證人的方式阻礙追訴的進行,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其限制被告和外界的聯繫。這種限制,固然是為保障證人、被害人考量,然而另一方面也嚴重的影響到犯罪被告子女與其父母聯絡的權利。這種限制尤其適用在家暴及性侵害犯罪的情形。為避免過度犧牲被告權利,並同時兼顧被害人保護和追訴利益,有每當法院作出該限制與外界聯絡的裁定,每兩週會自動被法院重新審查仍有無此必要的制度設計[2]
 
                服刑階段:
  在受刑人服刑期間,瑞典於制度上充分保障受刑人子女連絡父母的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明文規定。受刑人和其子女在瑞典法律上的連絡權利包括:
1.      官方會盡可能和要求受刑人對孩子坦承自己的處境。
相較於一般的社會迷思,許多研究多指出,要讓受刑人父母服刑對孩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的解決之道,就是清楚的告訴孩子們真相,無論對多小的孩子皆然。未成年子女大多將父母被監禁,看作是自己不值得被愛,所以被遺棄。尤其愈年幼的孩童,愈容易以自我為中心思考,通常會覺得自己對父母受到監禁有責任,而產生罪惡感。所以必須告訴孩子們父母在哪裡,以消除他們心中的疑慮,解釋清楚父母進入監獄的原因,也有助於解除其罪惡感。
瑞典監獄的作法是,除非有特殊情形,如果家長沒有坦白,就無法和孩子接觸。
2.      受刑人每周可以免費使用電話和子女連絡一次。但為了防止加害人濫用制度聯絡被害人,監獄會確認訪客名單和打電話對象,亦會調查來訪家屬並非受受刑人的脅迫才前來會面[3]。但在實證研究上有家屬指出為了確認,有時候需要等候多時才容許連絡,造成極大不便。但因為限制的目的是為了被害人保護,仍是不得不然的程序。
3.      孩童探望父母的次數沒有上限,每次持續三到四小時(英國的會客只有一半的時間),於週末時並可夜宿於會客公寓中。子女所在的地方政府會負擔孩童探望獄中父母的交通費[4]。這是為了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九條的規定。
在瑞典,對探訪權利的保障是重質不重量(次數)。因為瑞典人口密度低,監獄更是和一般人居住的社區有一定距離。特殊的受刑人(例如毒癮戒治所、性犯罪者需要集中在特殊的監獄接受治療)更會被移送到在特定地區。實際上子女必須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在交通上,探訪的品質更要提高才足以保障子女和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
會客室是監所的必備場所,會客室通常是讓受刑人一家單獨使用的私人空間,並且佈置得輕鬆、毫無監獄氣氛。另外,多數監獄都有獨立的會客公寓,公寓裡包含一切日常生活設備,包含廚房和浴室。受刑人子女可和父母於週末度過正常的家庭時光。
4.      兒童權利監察官,會檢視並改善孩童探望父母的程序和設施。監獄內也會有指導受刑人父母如何照顧、維繫和子女感情的課程。
5.      受刑人雖在監獄中服刑,但仍有固定的暫時釋放使受刑人可以回家。
 
 
 
袪除監獄色彩的親子活動
 
一、高牆內的床邊故事(Bedtime stories from inside):
  「高牆內的床邊故事」構想來自英國的慈善團體,瑞典加以承繼,並由官方負責。讓受刑人爸爸講故事並錄製成CD寄給孩子,對孩子而言除了彌補父親不在時的寂寞,更可以讓父親藉由閱讀故事參與孩子的成長。
  計畫提供大量的童書供受刑人爸爸們選擇,並有專人指導說故事的技巧(師資包括演員)。受刑人爸爸們經過數次聚會來學習和討論,錄製故事給孩子們。
  計畫負責人Eva-Karin Eriksson強調,計畫目的主要是為了受刑人子女的需求,因此只有父親有意願是不夠的,必須要親子雙方都有意願參與計畫。從製作故事的過程中,受刑人了解到閱讀故事書對兒童發展的助益,並稍稍彌補在孩子成長中缺席的遺憾。他們更能發現自己在與監獄、犯罪無關的事情也能有所成就,與家人在會客和電話聯絡時也有多了話題。
  這個計畫超乎預期的受到受刑人、家屬和矯正機構的廣大迴響。從瑞典第三大城的馬爾默市立圖書館和瑞典矯正署合作開始,未來期待能推展到適用於每一所監獄,並永久成為受刑人服刑期間的必備活動。
 
二、來自非官方組織Bryggan的協助:
  Bryggan是瑞典文,意思是「橋樑」,這個組織從受刑人子女角度看見其需求,進而提供各種幫助,使孩子們不因父母的犯罪和在生命中的暫時缺席,而被隔絕於正常生活之外,是聯繫孩子和社會的橋樑。
  Bryggan在一九九八年成立於瑞典第二大城哥德堡,並於二○○二年決定設立總會成為跨區域的國家型NGO組織,至目前為止,已於瑞典各城市成立十個分部。
  這座橋,也連繫了受刑人和社會、原本親友的關係。Bryggan的工作是用社群的力量幫助受刑人子女度過正常的童年,而和孩子最親近、影響最深的畢竟仍是父母,因此協助受刑人社會復歸,遂成為附帶的成果。例如Bryggan也會和監獄商議,使受刑人取得一週左右的短期釋放,讓他們可以在家中實行於監獄中習得的孩童撫養技能。又如,南瑞典小城KarlstadBryggan分會,每年舉辦受刑人親子的夏令營,由Bryggan提供家庭食宿、交通,讓親子一同參與活動。
  Bryggan的工作內容,主要固然是協助未成年的受刑人子女,範圍亦包含所有受刑人的家屬和朋友,這也是因為Bryggan是以社群為思考面向,而非以監獄為單位。盡可能維繫受刑人和外界的正常聯繫,無論對孩子或對父母都有正向作用。
  幾乎所有接受Bryggan扶助的家庭都表示和監獄內的教化相較,來自一般社會,使受刑人融入社群的方式,對於重建因入獄服刑而造成隔閡的家庭關係更為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Bryggan認為得知真相是孩子的權利,因此和官方態度一樣,受刑人獲得扶助的前提也是告訴小孩子真相。
 
 
不要懲罰孩子
 
  瑞典重視兒童權利的價值觀,深刻反映在處理受刑人子女議題上。以兒童觀點為思考,修正刑事程序、創新矯正政策,將刑罰產生的負面影響降低,連結親子關係也增進社會人際的緊密程度。
  維繫受刑人的親子關係,會增強受刑人的責任感,他們的再犯率會降低,社會復歸也會更順利。最重要的是,不讓國家刑罰權的展現,反而讓兒童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1]1950年海牙舉行之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報告書,指出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此外也會造成監獄過度擁擠的問題。因此對於刑法的輕罪,各國的刑事政策逐漸以罰金或勞動服務等代替。
[2]不過有研究報告指出該制度實務運作上仍然過分嚴苛,受到被告家屬,甚至是歐洲議會和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的嚴厲批評,是目前人權保障優等生的瑞典在刑事制度上的難題之一。
[3]有時候會有漸進的連絡方式,例如先允許非直接接觸的連絡,或是監獄關監聽談話內容。
[4]然而在實務上,許多受刑人家庭表示地方政府並沒有將監獄會面的交通費補助公開清楚,許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此權利,或是申請的程序繁瑣、限制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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