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不平等的醫病關係

編按:本文為讀者來稿,針對Goffan著<精神病院>一書發表讀書心得,標題為編輯所加。監改部落格歡迎各界來稿。對於監獄有什麼想說的、想問的、想譙的,歡迎來信tapr2012@gmail.com,編輯部將擇日刊登。



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人員)

在《精神病院》一書中,Goffman描述醫療-服務模式應用於精神病院時的困難。Goffman指出這種模式的一般性特徵,其實來自西方社會中具有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personal-service occupation)。在此職業模式中,有專家、客戶,以及客戶待修補的物品,專家基於無私的動機,提供深奧且有效的技能,其對服務範圍外的客戶私事,保持冷漠。而客戶信賴並尊重專家的能力,其付出酬金(合宜於專家職業的金額,非指服務所值價錢)並表達感謝專家與客戶預設的是彼此自主而平等的關係精神病院導入了醫療-服務模式,但實際上會出現困境,困境最主要是來自於:客戶是被社群所排斥的一群人,專家要修補的正是這些人的精神狀態,這強烈扭曲專家與客戶間所預設的自主而平等的關係。在此情形下,醫生的專業權威讓醫生避免病患的任何質疑,甚至可以從疾病的角度去定義、詮釋客戶的抗拒:他病了,正是他沒辦法正確認知他自己是病了(欠缺病識感)。原應平等自主的專家客戶關係,在此成為單方權威性界定對象的關係。進入精神病院的人們,正是在這種情境中被打碎原本的自我認同,在順從、抵抗的種種社會關係中,重新建構自我。

而我在司改會接觸到的個案,出現很類似的情形。申訴人被判性侵幼童,在強制治療的過程中,不斷宣稱自己沒有做,結果被認定是毫無悔意,並因此無法獲得假釋。申訴人宣稱自己沒有性侵幼童,根本沒有針對性進行治療的必要,這不但沒有成功去除強制治療的正當性,反而更加合理化強制治療的必要性:他性侵幼童卻狡辯到底,這正是一種病態性格,出獄後可能再犯。

真相到底如何,我並不知道。但是邏輯上確實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申訴人說的是真相,但是沒有人相信;另一種是,明明是他做的卻一直狡辯。我感到懷疑的是,在精神醫學體系中,把邏輯上的兩種可能性強制壓縮成唯一一種可能性,這種作法真的妥當嗎?畢竟回到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其本質也是物品壞了,才需求修補,讓其回復良好運作的狀態。如果一個專家根本無從判斷一個物品是否真的壞了,怎麼壞掉的,那如何針對壞掉的狀況進行修補呢?而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困境之一就是:病人在社會關係中,被強烈剝奪了自我界定的權限,而由所謂的專家進行單向權威的界定,而且此專家的界定還是立基於司法系統的背書。理想上,在司法系統的支持下,精神醫學的專家對疾病的認定應該是更為正確而妥當的,可惜司法系統所為的事實認定也不總是正確。結果司法系統與精神醫學系統彼此強化支持,而專業性個人服務職業的理想也在此被扭曲。

精神醫學必須要注意到其理想在實際精神病院中的扭曲,而在司法系統中的強制治療不僅要注意前述問題,更要特別注意,如何在面對司法系統事實認定可能出差錯的情形下,落實其理想。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受刑人就醫權 應符合國際人權基準◎吳景欽

2013年02月27日  原文連結:蘋果日報
在監察委員公布前總統陳水扁健康狀況錄影帶,及北榮主治醫師亦認有重度憂鬱症下,是否該保外就醫的爭議,又再引發政治效應,更將長久以來備受忽略的受刑人就醫權問題掀開來。
就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中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依此而論,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
除上述抽象的原則性宣示,聯合國亦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規範。根據此規則第24條,受刑人於入監後,監獄須立即派醫師為必要且全面的診斷,除便於日後矯治參考外,亦可藉身體狀況的記載,來釐清受刑人的身體疾病,到底是在入監前即已罹患,還是入監後所造成。如以陳前總統所檢查出的腦梗塞狀況來說,若在當初入獄時能有完整檢查,於今就可判斷到底是出於舊疾,還是北監延誤就醫所致,而可避免責任歸屬不清的爭執。

缺資源不能當藉口

此外,是否有使受刑人迅速就醫的管道,也是國際人權法相當重視的一環,依據《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就醫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到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也因此,法務部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達已病危的程度,才為允許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與死刑宣告無異,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因此,在我國人權接受國際審查之際,藉由一位卸任總統的醫療權保障,絕對是主事者檢討與改善受刑人人權的最佳時機,而非陷入無益的口水爭執。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13年2月24日 星期日

【短評】監獄零嘴夯 再掀團購風潮

現在流行團購風,但您知道一些內行人也會向監獄來團購商品嗎?像宜蘭監獄裡由受刑人製作的高麗棒與蔥土司,價格低廉加上真材實料,因此相當受到網購民眾的歡迎,每個月湧入如雪片的訂單,訂單時間已經排到一個月才能吃到。

發酵過的麵團加入砂糖與芝麻後切成長條狀,再送入烤箱烘焙四十五分鐘後,色澤金黃,香氣四溢的高麗棒就出爐了,使用韓國麵包粉製作,加上獄方自行調配出的比例,烘焙出外酥內軟,吃起來類似麻糬口感的麵包,因此獄方將它取名為高麗棒,在紀律嚴明的監獄工廠,製作出來的高麗棒,不但真材實料而且價格便宜,每月銷售量將近1300包,訂單已經排到一個月之久。

宜蘭監獄的另一項美味叫蔥土司,將麵糰長時間發酵,搭配宜蘭三星蔥下去烘焙,口感有別於市售的蔥麵包,不過一個星期只能製作出60條土司,因此想吃的民眾還是得要排隊,無論是高麗棒或蔥土司,都是受刑人的用心製作,經過口耳相傳,成為了另類的當紅美食。

新聞連結

【鍵盤短評】

犯罪的形成常肇因於經濟,監獄中大多數的受刑人多是屬於社會中下階層,倘若受刑人和更生人能夠有穩定的工作,來獲得穩定的生活,可以有效減少再犯的發生,儘管不能忽略污名的存在總讓更生人出獄不斷地碰壁。

但值得重視的是,在監獄中發展出適宜的工作方案與內容,以充實監獄作業,不再只著眼於透過勞動來使受刑人感受到懲罰,亦應從社會復歸與支持的角度來思考,讓受刑人從作業訓練中獲得穩定更生的可能。因此,像監獄透過自營產品作業方式,讓受刑人學習到獲得一技之長,實值肯定,相較於折紙袋等作業項目,更有幫助。只不過較好的職業技能訓練,並不是普及地存在於受刑人作業項目,需要經過技能訓練班挑選才行。

所以,下一步可以思考的是,如何能夠將職業技能訓練擴及到更多受刑人,而不是只基於戒護和管理的考量,讓職業技能訓練猶如監獄對受刑人的獎勵。擴大職業技能訓練與培養,與相關產業和廠商進行合作,讓受刑人在監獄中學習謀生的方式,出獄後也能夠堅強的社會支持網絡來協助,避免走回頭路。

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監所改革論壇(一)─監督與救濟



改革監所之制度研議-外部監督機制與司法救濟

司法院釋字653號、681號、691號解釋再再確認刑事收容關係並非特別權力關係,應受到憲法檢驗,然而,監所之生活狀況仍舊鮮為外界所知悉,為改善刑事收容之執行,有論者認為應設立外部監督機制,建立 Prison Ombudsman (監所監察使),協調收容設施與被收容人之間之關係,參考歐洲監獄規則(European Prison Rules, 2006)、日本刑事收容設施及收容人處遇之法律(刑事施設及び受刑者の処遇等に関する法律)均設有監所外部監督機制,我國是否有設立外部監督機制之必要,有待各界討論;釋字653號、691號雖已確立受刑事收容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然收容人之司法救濟制度應如何設計,亦值研議,爰舉辦此次論壇,以就改革監所之方案進行深入之研討。

台北場

    間:201339日(六)上午9:00~12:00

    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32311教室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與辛亥路交叉口)

人:顧立雄律師(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 )

人: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監所外部監督機制
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收容人之司法救濟制度

  人:
李茂生教授(台大法律系)
吳志光教授(輔大法律系)
尤伯祥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革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主辦單位: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

協辦單位:台灣法學雜誌              

台南場 

    間:2013316日(六)上午9:00~12:00

    點:成功大學力行校區社科院大樓北側2樓實習法庭 
                    (台南市大學路一段)

  人:李佳玟教授(成大法律系)

  人: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監所外部監督機制
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談收容人之司法救濟制度

  人:
盧映潔教授(中正法律系)
許澤天教授(成大法律系)
許華孚教授(中正犯罪防治學系)

主辦單位: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成功大學法律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台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

台北場聯絡人:羅士翔 0910699160
台南場聯絡人:賴巧淳 0912129935
報名聯絡人:彭秘書 02-23313069
線上報名:

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未竟/末境之人】林文蔚 x 黑金城 文件展/3/8(五)- 3/23(六) 台大法學院霖澤館3樓




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是一件艱難的事情。有高牆、柵欄、關卡、手銬,要戒護、要管制、要監視,以及各環節所溢生並仰賴的警戒、焦慮、權威、恐懼;如此種種,對於實施者與受刑人,應該說,對任何人而言都很困難。相反地,唯一簡單的,只是我們對於一個應然乾淨社會秩序的想像。觀念可以理所當然地執行所謂的正義,社會可以很輕易地區分出「不正常」或「有罪的人」,然而生命本身卻難以真正被處置。剝奪自由的困難,不在於某種被規制的存活模式,而在於一件總是被遺忘的事:我們不僅正想像著、規劃著,且實際上是參與著、執行著,那些被剝奪自由者的生命。

制度規劃者、執行者、被剝奪自由者,以往三者的唯一共通點只有監獄,透過本展,我們凝聚這三個角色,並找到一種對話的方式。「未竟/末境之人」展出監所管理員林文蔚的監獄速寫,以及黑金城在其受刑期間獨居房中的漫畫創作。同樣關於監獄,管理員在象徵權威的制服底下,僅能用鋼筆在職責的間隙中捕捉掠影;受刑人交出全部的身體,卻在牢房裡創造無限的空間。然而,無論是林文蔚的寫實、抑或黑金城的幻想,不都同樣是對於監所制度最複雜、難以言喻的提問?作為制度規劃者的法律人,將思維獻給法律邏輯,面對那些逸脫的、難以處置、無以概念化的人性,則靜默無語。

正是那些手銬無法桎梏的部分──年老、疾病、羞恥、疑問──使得一個典型的受刑人形象、或者一個理想的監禁/矯正過程,無法被完成;那些生命自身的痕跡使得人相對於社會淨化的目標始終處於「未竟」的狀態。無論是一場微妙的權力關係,或是收容人思緒出神的一時半刻,林文蔚的監所日誌除了見證如其所是的獄中場景,筆觸間也釋出一種引人困惑的剩餘。「行為」足以構成法律上罪名,也能在累進處遇的分數中被預期,然而「人」卻永遠是各種的「過與不及」。「未竟之人」往往清楚自己是如何進來,卻不見得明白自己為何進來,以及離開之後這個社會又要求他什麼。「未竟」在於持續地被認為道德有破綻、打造不完全,如此難以超脫的未完成狀態,不也因此構成其「末境」。

作為社會所創造的「末境」,監獄是設計來處理那些被放棄卻又不能取消的生命。它被要求發揮應有的功能,但社會卻遺忘對其所應負的責任──或許某程度而言,它的必需性正在於讓社會免去責任。「末境」最大的特色就是「無」,一種大費周章、以各種具體的禁令與有形的戒具,而使人感受一無所有的「無」。一種透過許多的「有」而成形的「無」。黑金城的《牢騷》正是關於一切獄中所沒有的事物。一扇鐵窗以及一道監視口,牢房如同一個空洞的舞台,任何角色道具的突然出現都不足奇怪。其中的反諷或荒謬之所以能成立,不正因為監獄象徵著一無所有。對於「末境之人」而言,闕無是他們所能認同的唯一事物,否則周遭無一不代表剝奪。在此之外,或許是這樣的荒垣,才能誕生馳騁的想像,因為創作──那在末境的貧瘠中生根,而後佔據並主導的空間──也是手銬無法桎梏的部分。

在法律體系中,關於「人」的形象,總是時而清晰得理所當然,又時而幽微得撲朔迷離。此次展覽選擇在台大法學院展出,嘗試思考的不只是對獄中生活的認識,也不素樸地以監獄作為共同的環境元素來涵括兩位創作者的作品,更非囿於刑罰體系、獄政改革相關議題的探討;而特別是以法律人作為主要觀者這件事情上產生意義。在展題「未竟/末境之人」底下,作品及其見證所欲傳達或承載的,正是當觀者也將自身納入之後才成為可能。透過這樣的參與,進而使其成為展覽的一部分;或者可以說,展覽主題的辯證是在被參與的過程中才得以完成。在此並非要將受刑人無辜化,或使其成為同情的對象,畢竟,生命本身不具有什麼無辜的本質。或許唯一的方式是務實:承認那些潺潺溢出,無法輕易地透過語言掌握或透過邏輯判定的部份。承認我們每天都參與著他人的生命。

「未竟/末境」異聲疊影,一者在時序上談某種理想事業的遺落,一者在空間上指涉人類社會所創造的邊緣;一者以其暫時狀態作為人的標誌,一者則成為復歸者難以洗脫的印記。兩者描述生命恆常狀態的不同面貌,也是任何人所共享的處境。透過人之「未竟/末境」,我們認識到生命本身的無差別──無差別地難以名之、難以處置、難以面對、難以取消。

林文蔚
一隻鋼筆、一本4x6大小的繪本、154幅監獄速寫,林文蔚紀錄了將近14年監所管理員的生活點滴。原本只為了填補工作的煩悶以及抒發值勤的繁重壓力,自2010年8月開始隨手塗鴉後,欲罷不能而深感「不畫會死」。與帶有特定目的或美學理念的創作動機不同,文蔚曾表示其創作動機多半源於一種難以言喻的焦慮或困惑,交織其中的更是對於監獄各種人物、環境和故事的感觸。「為何雙腿截肢又重病纏身的受刑人躺在醫院病床時,全身仍要上滿手梏、腰鏈?即使在手術房開刀的麻醉受刑人也不例外?」;「為什麼四坪大小的牢房擠得下13名受刑人?甚至15,16名?」;「為什麼身為監所管理員,頭上也有24小時不眨眼的監視器?」。這些純粹的創作動機透過文蔚的筆觸,使其作品醞釀出令人深刻的溫度,而這些摻入自身疑問的臨摹也展現出一種生命的厚度,一種輕重繫於ㄧ線的生命。

黑金城
12年5個月的牢獄光陰、1.38坪的單獨囚禁生活、一本看似荒誕,實則正經的《牢騷》。利用與友人通信的信紙背面隨手塗鴉,黑金城透過一篇篇的四格漫畫度過一年又一年,原本百無聊賴的獨居生活卻蔓延出趣味橫生的漫畫囈想。鋪滿牢房的各種欲望,對於自由的瞻望、對於親情的盼望、對於情慾的渴望,經由黑哥的巧思,詼諧地構思為各式的人物情節,並透過諷喻的口吻直陳社會冷暖及世道炎涼,甚至自我解嘲的愁賦之言。這是黑哥的監獄百景,那些孤獨及其所創造的。

策展人:曹寶文、姚智中、陳惠敏、何業珺

主辦單位: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學中心、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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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大法官的龍年年終大禮與關廠工人的「法律問題」

文 /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2013/2/18
        近幾年大法官像是說好了一樣,總會在除夕前送給「人權」一個大禮。
        去年兔年是釋字696號解釋,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額的法律違憲。再前一年虎年是釋字684號解釋,變更382號解釋,認為對(大)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也准許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牛年是釋字670號解釋,將冤獄賠償法的例外不賠條款宣告違憲,促成刑事補償法的制定,讓流浪法庭30年的三位老人家能獲取些微的正義的賠償。鼠年是釋字654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監視律師與受羈押被告接見的規定違憲,確保被告的接見交通權(秘匿特權),促成羈押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前一輪的豬年則是釋字636號解釋,將人權印記「千瘡百孔」的檢肅流氓條例第三度宣告違憲,那是台中地院郭書豪法官與我所聲請的解釋,終於將檢肅流氓條例這部惡法「就地正法」。
        龍年結束前的大禮是708號解釋。大法官這次將觸角伸到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保障,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對於外國人的收容,因為沒有法官的審查機制,違反憲法第8條與法官保留而違憲。這是大法官一年多來罕見的人權傑作,但也只是「稍微」像樣的解釋。因為大法官在這號解釋對於普通法院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第1條限於「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的審判現象,竟未置一詞?!大法官說聲請的人民只「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沒有「具體指摘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所以不受理。
        問題是,提審法第1條本身沒有違憲,是法官們自我限縮的解釋結果違憲。這往往才是司法實務最糟糕的地方:法律沒有違憲,卻被法官在個案中操作成違憲!所以聲請人當然只能「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大法官如果一再拘泥於只能解釋「法律」本身,吝於對個案作出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指示,那就放乾脆開放審查法官「判決本身」的合憲性。因為司法權也要受的憲法基本權的拘束。
        大法官放任普通法院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已是為德不卒。對本案好不容易打贏釋憲官司的聲請人,卻因為法律要到兩年後才失效,必須與其他諸多被違憲收容的外國人,再苦候兩年才可能獲得法官「垂憐」,見到法官。連卑微的要求法官適用提審法見一面都不可能,這根本是大法官失職!
        普通法院法官的「審判靈魂」要靠最高法院法官來形塑。審判實務鮮少出現的「憲法意識」,又何嘗不是需要仰賴大法官的指點呢?
        此外,這些違憲收容的外國人,多為非法入境或居留的外籍勞工。就在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大法官關注的同時,我國「關廠工人」的本籍勞工,還得落得以「臥軌」如此激烈的抗爭手段來引起當局正視其受「欺壓」的處境,甚至還要被通勤或返鄉的同胞指責「不以正確手段抗爭,影響用路人權益」。兩相對比,情何以堪。
        總統甚至說關廠工人受勞委會追討的案例是「法律問題,不是魄力問題」。同樣的,外國人的收容也是法律明定的問題,但是這樣的法律通不過憲法的檢驗,大法官已經展現了他們的「魄力」。曾經說過要為酒駕預防性羈押不惜去憲法法庭辯護的總統,何時也為卑微的關廠工人們拿出魄力,捍衛他們的憲法權利,解決掉這個法律問題呢?

延伸閱讀:PNN原文

法律侵害人民,酒駕修法違憲〈馬政府修法如酒駕〉

編按:錢建榮法官2013年2月21日投書自由時報,就「酒駕預防性羈押」議題,對行政院羅瑩雪政務委員19日於聯合報的投書表達反對意見。自由時報命題為「馬政府修法如酒駕」,本文為未經刪減版本。原文無套色與排版。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2013/2/19

十八日羅瑩雪政務委員在聯合報的「法律服務人民 酒駕修法合憲」一文,本人亦不以為然。 羅瑩雪政委上述投書的說法,才是將人民的「權利」與「法」存在之目的一分為二,造成憲法脫離人民基本權而獨自為國家服務的威權體制。民主國家有此輕蔑人權、不懂憲法真諦的官員,著實令人訝異!

德文的「法」(Recht)這個字,另一個意義就是人民的「權利」。換言之,客觀面向的「法秩序」,就是人民的「主觀公權利」。羅文所稱「民主國家的法律,包括憲法,本是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固然沒有錯。但其所謂「人民可以隨需求狀況,透過直接或間接民意制定或修正法律」的說法,就有將「國家」等於「人民」的謬誤。簡言之,就是國家假人民之名,以「法律」行威權統治之嫌。

 這才是「法存在之目的」:保障與落實人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的侵害,尤其是國家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人民的「權利」與「法」是一體兩面,制定法律處罰人民就是侵害人民的公權利,因而該法律必須通得過憲法基本權的檢驗,這才是羅文所謂「法為服務人民而存在」,也就是憲法的真諦。 羅文這句話「社會大眾對酒駕者深惡痛絕,政府修法祭出重罰,以儆效尤,正是要預防犯罪,保護無辜者的人權」,又顯然落入「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先不論現行法律不只處罰酒駕者,去年底也才剛修法加重處罰,而且還有各種不利益管制措施:扣車、吊牌、吊照與記點等。整體法秩序從來沒有羅文所稱「偏重酒駕者利益」的現象。

相反的,國家不斷「推陳出新」祭出更苛酷的刑罰與監禁人民的手段,是否真能有效防制酒駕?是否嚴刑重罰之間反而侵害並無不能安全駕駛危險性的小酌行為?須知,高官隨行都有駕駛、隨扈伺候,當然不曾感受即使只有飲用雞尾酒或食用薑母鴨後,所帶來無法駕車的交通上不便。如果法律只知道重懲人民,卻不管究竟防杜了哪件嚴重酒駕犯行,這樣的法律連比例原則中的第一階「適合性原則」都難以通過檢驗,怎麼敢說「未逾越憲法規定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的比例原則」呢?

就是因為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即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採用,亦限於高危險性的暴力犯罪,可沒有將單純酒駕行為納入。羅文引美國法制卻不說清楚,不是不解外國法制,就是刻意混淆大眾視聽。反觀我國羈押法制,先是放任重罪嫌事由在一般性羈押,卻廣開輕微犯行的預防性羈押大門,只以極不確定性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要件搪塞。導致法務部及立委甚至建議將不致危害他人權利的吸毒行為也納入修法,足見執政者只看見法條文字上的「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卻從不深究預防性羈押的原始目的。簡言之,這還是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修法。 

最後,馬總統要求酒駕者不論輕重一律移送檢察官偵辦,根本就是將檢察官當警察用,更無端加重檢警的負擔。日後果真不幸施以預防性羈押,先不談法律的違憲性,恐怕施行不用一個月,就足以癱瘓檢警與看守所的功能,進而排擠其他偵辦與防制重大犯罪的人力與資源。這樣不經認真思考的草率又違憲的刑事政策,才是徒然曝露執政者「置更多潛在被害人於不顧」的心態。

延伸閱讀:<國會不能助總統為惡> 王健壯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展覽】悶:林文蔚×黑金城文件展

這是獄卒與黑道大哥共同生活的空間。
獄卒描寫自己工作生活所見,透視了犯人所有面貌,
黑道大哥在狹小的牢房內天馬行空的創造自己的生活,
這些生活不在獄卒的視線內。
這是全控機控的故事,
管理者與受管理者帶著原生社會的文化進到全控機構內,
自由的成了被監控的,被監控了成為自由的,
這是黑白對抗的故事,監控與自由的故事,也是我們的故事。

【林文蔚】因為走投無路,陰錯陽差地在1999年的愚人節當天開始了獄卒生涯,沒有學過畫畫,愛隨手塗鴉,自覺不畫會死,於2010年8月12開始塗鴉日 記,至今欲罷不能...
【黑金城】台灣黑道份子,曾任竹聯幫文武堂堂主,有「北 盜」、「帥盜」、「盜帥」之稱,與人稱「南偷」的辛逸民等人曾結合強盜集團,以專門竊取保險櫃聞名 於1970年代,擅長開啟號碼鎖,常以銀樓、鐘錶行為犯案對象。在獄中閱遍各類中國歷史文本,且擅長漫畫,並在近期整理出版《牢騷》一書。


【座談一】對畫
時間:2013/01/05
地點:高雄搗蛋藝術基地
主持人:黃孫權 ; 與談人:林文蔚、黑金城、陳惠敏、黃建宏。

第二段連結:http://justin.tv/pnnpts/b/354460364
第三段連結:http://justin.tv/pnnpts/b/354462630
第四段連結:http://justin.tv/pnnpts/b/354463403

【座談二】今獄涼言:談監獄現況與多元想像
時間:2013/01/12
地點:高雄搗蛋藝術基地
主持:李佳玟(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林文蔚 (監獄看守者 / 創作者) 陳惠敏(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魏寬成(屏東監獄教誨師) 倪祥(南藝大造型所研究生)
座談重點:民眾無法接近的獄所,裡面有些什麼事情? 大眾對更生人的歧視以及更生人希望政府和民間協助重返社會,走向正道。
第二段連結:http://justin.tv/pnnpts/b/356641867
第三段連結:http://justin.tv/pnnpts/b/356642295

【展覽】「囚 The Prison」林文蔚畫展發表會

創作歷程講演
2012/8/31 「囚 The Prison」林文蔚畫展發表會 @The Wall 宜蘭賣捌所
 
新聞報導 

1冊1筆畫獄所 600故事他停不了
看盡監獄風雲 林文蔚畫當日記 處女作是「詹龍欄跑步」 囚友無奈、老人痛哭…鋼筆畫新竹展出
【2012-10-19/聯合報/A16版/文化】【記者李青霖/新竹市報導】
受刑人入監填基本資料,宜蘭監獄一名雜役問受刑人:你緊急聯絡人寫誰?結婚了嗎?…有…那寫你老婆好了,受刑人回說「被我勒死了」;宜監管理員林文蔚用鋼筆畫下監所種種故事,在新竹市綠水街「文創走廊」展出。

擔任監所管理員十三年的林文蔚,三年前開始,用一本小記事本、一支老鋼筆,將他在獄中所見描繪下來,累積六百多張作品展出。他說,獄所人生,是生命的縮影,希望透過圖像,感動一些人。

學電子的林文蔚,曾當洗腎機、電腦維修工、倉管,雖然喜歡畫,但沒機會學,十三年前通過司法特考,分發台東縣內的泰源監獄,十年前轉調宜蘭監獄迄今。

看盡監所人生,他原想寫日記,覺得繁瑣,決定以畫當日記;第一張畫是分配到隔離舍房,監看重刑犯詹龍欄,當時詹正在跑步,心有所感畫下來,「到現在已停不了…」

「畫畫是我的日記」,今年七月他寫道,「阿年妹妹為收容人自殘的雙手和下巴換好藥、做完體檢,醫生診後問他:「還有問題嗎?」「有…」他無力地說:「我想死」。

「監獄就是江湖縮影。」他說,見過一名老人出監沒有人接,坐在樹下痛哭,不久路倒,一名年輕人經過幫忙處理,「人間冷暖,真是強烈對比」。

林文蔚個展「囚The Prison」都是生活點滴,對台灣獄政也有所感,「盼透過作品,讓更多人了解獄政管理,也給人啟發」。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展覽】置人 林文蔚 文件展—影音紀錄

【展覽】置人@北藝大2012 12/08-12/28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美術學院
策劃人:陳惠敏 黃建宏 黃孫權 賴俊泓 魏榮達

座談(一):「囚者之身 自由之聲」
時間:12/10(一)  pm02:00
主持人:陳惠敏
與談人:林文蔚、柯柏榮、黑金城
 

座談(二):原初的創作
時間:12/14(五) am10:30
地點:台北藝術大學美術學院F215教室
主持人:黃建宏
與談人:林文蔚、黑金城、美術系、美術創作碩士班、藝術跨領域研究所、美術系博士班師生

座談(三):身—體—政—治
時間:12/26(三) pm02:00
地點:北藝大F309教室
主持:陳惠敏
與談:紀大偉、陳克倫、楊凱麟

2013年2月16日 星期六

如果犯罪是一個成年禮:一個青少年矯正學校的觀點

轉貼自《破報》復刊748期, 2013-01-31 18:21
文/蘇盈如
在矯正中學有兩百六十七住校生(15-23歲),一個寢室住了五、六個人。他們的日常生活包含高中課程內容。一天七節課、一節課五十分鐘。上課時隔著透明的壓克力板,會有導師、教導員(監獄官)戒護看管。下課留在教室下棋、彈吉他、電子琴,中午集體用餐、午休。回到舍房後七點到八點晚自習,八點到九點看大愛、國家地理頻道等電視節目。九點十分就寢,九點半關燈。要讀書可以申請晚熄燈。早上六點五十起床、打掃,開始上課。面對即將來的過年、寒假,在校內舉辦烤肉、晚會等活動。教育人員表示過節情緒上會想念家人或懷念以前在外面的時光。國文老師說學生平常可以寫信,也可以辦理申請接見或透過視訊會面30分鐘。春節、母親節、中秋節懇親時,會到校園中面對面接觸2-3個小時。
記者開始認識矯正學校,必須從法律背景的李茂生教授談起。身在其中,他高度質疑整個法治行政機構不作為的運作,例如監獄收容人數超收卻不蓋新監獄,或不斷判刑無法減少受刑人,使基層監所管理人員負擔增加,同時無法維持受刑人基本健康與尊嚴。此外缺乏有效的技職訓練及勞動,無法令原本在社會處於弱勢的受刑人,出來以後不再犯行,繼續關是現實存在的惡性循環。他認為1999年修法將原本補校兼課方式,改為透過教育模式、聘僱全職教師的矯正學校為監禁過程,並且2005年修《少年事件處理法》,2011年改制法務部矯正署為主管機關,監所改革從青少年開始改變才是辦法。台灣監所改革聯盟的陳惠敏,針對監獄女犯的長期田野,則發現哪些藥物屬於被管制的毒品規範朝令夕改,法律針對販賣、施打毒品等無受害者的刑罰過重。她說一般人以為犯罪壞人被關、被懲罰,所有人生活便無虞的印象,其實是假象。
教育人員表示觀察到學生的背景,通常是在家中被父母親戚間丟來丟去。離開家庭、學校軌道,在社會上找到讓他有成就感的地方,在朋友家、廟會、陣頭遊走。自己賺錢賣藥、賣光碟或搶劫。例如飆車打架,這些擁有按《少年事件處理法》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12-18歲),便歸到少年法院裁定交還給家長,若找不到家長則歸少年觀護所收容。「情節輕微者」判勞動服務、教養機構輔導,或由保護官管束、至機構感化教育。更嚴重的至矯正學校,其性質結合少年監獄跟學校教育。教育人員表示學生中四成強盜、兩成殺人傷害致死、兩成販賣毒品、兩成強制性交。他表示,這些罪名每個人在那個處境下,都有可能被拉進去,即使試圖掙拖也會越陷越深。他說例如跟朋友出去,一群人起衝突,打人殺人在旁邊都會變成共犯。所以故事並不會像肯洛區導演《天使威士忌》那樣悲傷而幸運,因為依法有酗酒習慣的少年得實施禁戒。
當記者天真詢問矯正學校中有沒有印象深刻的故事可以分享,國文老師為難地說,每個小孩都有特殊性,已經見怪不怪。他表示只是把他們當成學生,不管來之前做錯什麼,都在這裡重新開始。教育人員表示學習上長期挫敗的經驗比較多,他們要去補足自信心、加強挫折容忍度。在矯正學校把他們放進教室,他們很久沒拿筆會擔心、恐懼。教育人員認為重點不在考學測補進度,而是培養能夠閱讀報紙、算數等基本能力,並且藝能科目才是重點。記者跟國文老師聊起教學狀況,有些學生只會寫自己名字是文盲,有些有智能障礙,也有些是明星學校學生,這種25人一班、學習程度差異極大的情形,他選擇分組的教學方式,例如買國小課本從注音符號開始教。他說這些從小被不當回事、被放棄的一群,在學校完全沒有學習經驗,在此至少可以學會閱讀,出去後不會被欺騙。進一步,他說比起要他們背誦課文、跟以前在外面不想聽的課一樣,他試著透過教材引導思考,提供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然而學校編制內缺乏特教專業,教導聽力、智能、情緒、肢體障礙等學生,也令他感到困難。舉辦比賽,提供舞台讓學生發揮,則是學校自豪的地方。
紀錄片《飛行少年》中,在基督教「少年學園」中接受安置的16、17歲少年,如中輟或因家暴接受社會局保護的個案,慶生時許下願望:不要有痘痘、見到媽媽、父親出獄或不要被排斥。矯正學校學生則在寫給國文老師的週記裡面分享生活點滴,或因為想要自由,談到什麼時候出去,也擔心家人或出去之後要怎麼發展。國文老師說到,有的原生家庭狀況很多,所有家人都在監所裡面。面對此不確定性,情緒會受到波動。
教育人員對宗教有另一種詮釋,他表示信仰提供受刑人在「罪」的概念前,面對自己以前傷害對象的可能方式。教育人員認為家庭關係的維繫與工作穩定性,會影響前受刑人是否再犯。他承認除了教育及職業訓練,學校對於學生出去以後,如何與社會接軌,能夠施力的地方有限。除了服務、清潔業,若從事營造、油漆,要學習面對不如期發錢的雇主。教育人員表示如果學生離開後決定跳進這些邊緣的就業結構,學生自己要選擇取捨。國文老師談到許多學生在進入職場、學校後,一開始便坦承前科、面對異樣眼光的經驗。反而在能力受到肯定後,慢慢讓周遭的人了解過去,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矯正」這個辭彙讓記者一直很困擾,因為它預設了人身上的壞習性需要被徹底清除。該怎麼從第一線工作者的眼睛出發,卻又不落入機構管理機制的陷阱?許多部落有共通的「成年禮」傳統:在成人以前,有一段時間完全脫離群體、進入某種反社會的狀態,爾後回歸。這樣看起來,若現代矯正機關(如監獄)的存在與剝奪自由無法避免,其意義便不在於懲罰個人,洗滌、改變人的行為,要求其向善,而在使每一個人有能力去面對不公義社會的壞。

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釋字第 708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案情摘要釋字第708號解釋文連結    102/02/06

96.12.26 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在臺外國人有(1.受驅逐出國未辦妥出國手續、2.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3. 受外國政府通緝、4.其他認有必要者)之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蘇0星為泰國籍人,97 年間因填載資料不實為移民署處分強制驅逐出國,惟未實際離境,嗣於 99 年間遭逮捕。該署以其有上開規定 1、2 款之事由,而收容在南投收容所,至遣返日止共收容 90 日。() PUR為印尼籍人, 97 年底自雇主處逃離遭撤銷聘僱,99 年間經移民署以其逾期居留有上開規定 2 款之事由,而予收容,至遣返日止共收容 145 日。2人分別聲請提審,均遭法院以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與提審法第 1條規定不符而裁定駁回,乃分別主張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 2 案受理後併案審理,於今日作成釋字第 708 號解釋,宣告移民法 38 1 項雖得規定移民署為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為暫時收容,惟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機會,且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法 8 1 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二年內失效。

理由:() 「收容」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惟因非對刑事被告之限制,是其程序可不必與刑事被告相同。()收容之目的在遣送出國,移民署須有合理作業期間以執行遣送事宜,於此期間內該署得暫時收容,惟應給予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考證收容實務,移民署合理作業期間以 15 日為上限;倘受暫時收容人不服,應即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暫時收容期間將屆,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因事關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應由法院依法審查決定,始能續予收容;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亦同。

大法官並指出 100.11.23 修訂之現行法雖已強化保障受收容人,但仍有上揭不符憲法部分;衡酌法律修正須經歷一定時程,且須妥為研議完整配套,故宣告相關機關應於 2 年內檢討修正,屆期相關規定失效。


新聞簡評

釋字第708號解釋揭示,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對於拘禁自由收容場所之處置,加強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

但,釋字第708號解釋只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八條與法官保留而違憲,但對於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第一條限於「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的審判現象竟未置一詞,如此,現行《提審法》第1條,司法實務運作上僅適用於「刑事犯罪之逮捕拘禁」,竟未涵括同為「限制人身自由」之「收容處分」,仍有牴觸憲法第8條與第16條之疑義。大法官放任普通法院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已為德不卒。對本案聲請人,及諸多被違法收容的外國人,還必須再等兩年的失效期間,連卑微的要求法官適用提審法都不可能。更是失職!

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監獄內的微光◎林政佑

(原文出自《司法改革雜誌》第93期P.63-67)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一、一段故事的意義

    現代法律之下,監獄採取秘密行刑為原則,所以監獄受刑人處遇在圍牆之內進行,圍牆之外的一般人鮮有機會理解監獄處遇的內容,也正因為監獄一向給人神秘的色彩,反而吸引著一般人對監獄內部活動的猜測和好奇,監獄的討論總是有著形形色色的描繪,在電視上常看到製作監獄相關題材的討論和節目,可見有其一定的收視觀眾存在。

    這些資訊來源主要除了透過電視節目和一些教誨志工的現身說法之外,其實留下由受刑人自身的監獄書寫,數量不多,且多由政治犯書寫為多,其他犯罪而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更少有相關的監獄書寫。政治犯的監獄書寫固然可以揭示一些監獄處遇,讓一般人周知,但是政治犯在監獄的待遇,有些會比一般受刑人來得好,例如:日治時期蔣渭水在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明顯感受到自身的待遇較佳。所以,政治犯的監獄書寫可能會有不足之處。另外,政治犯與一般受刑人兩者的來源和出身不同,前者多由知識份子所為,後者以中下階層者為多,不僅如此,當政治犯面臨一般受刑人時,會認為自身與一般受刑人是不相同。所以,由一般受刑人觀點書寫的監獄,能夠看到監獄更多不同的面向。

    正因為如此,台語詩人柯柏榮的監獄文學寫作更顯得彌足珍貴。他不是政治犯,而是一個曾經在人生路途上腳步踏錯的人,曾經進出台南監獄2次,在高牆內生活了快16年。服刑其間遇到了貴人,信仰了宗教,培養自己的興趣與專長,人生因而開啟更多的可能。透過柯柏榮人生的轉變和監獄的描繪,我們能夠看到黑牢中所綻放的微光和更多監獄晦暗的一面。

二、兩次入獄終蛻變

   柯柏榮,台南人。入獄前當過水電工的學徒,後來當兵退伍後,由於自己愛唱歌,因此一邊從事水電工,一邊常跑去唱卡拉ok,如此的生活造成入不敷出的窘境。柯柏榮為了增加收入,決定同時在卡拉ok打工,蠟燭兩頭燒的結果,最後也沒繼續從事水電工的工作,只剩下卡拉ok的工作,過著完全的夜生活。

一旁的親朋好友對柯柏榮加以苦勸,但一時之間,虛華生活的昏眩,使柯柏榮難以接受旁人的苦勸。這樣的生活持續了45年。後來聽了大姊的勸,回去從事水電,辭去卡拉ok的工作。然而,柯柏榮仍舊會到卡拉ok唱歌。柯柏榮為什麼愛唱歌?他自己曾經提到,當時的自己由於家境貧困和外型的普通,造成他心裡的自卑,唱歌之後,掌聲響起,他會因此獲得滿足。因為到卡拉ok的花費不低,造成柯柏榮金錢需求提高,於是他犯下了強盜罪,搶劫一家商店。進入監獄過了58個月。

出獄後,柯柏榮覺得人生沒有什麼太大的目標,在獄中也沒有得到向上的動力,感覺服刑就是這樣關進去監獄,時間到了又被放出來。放出來之後,又因為貼著更生人的標籤,求職與生活都到處碰壁。出獄甫過3個月,再度入獄。在這當中,柯柏榮因為與社會脫節了將近6年,自己也沒有什麼成就,失去了人生的方向,也不斷逃避家人對他的關心,於是他又再一次入獄。這一次的入獄,也使家人更加地絕望,在第二次服刑期間,親人沒有探望過他。

       1998年,因為再犯強盜罪,二度入獄,被關了11年。然而這一次在獄中,柯柏榮遇到了不少貴人,讓他有了向上的機緣。先是柯柏榮信仰基督教,心靈有所依靠;進入樹德合唱團,跟隨合唱團音樂博士黃南海老師學習聲樂,重拾歌唱的樂趣;學唱台灣歌謠時,對於台語詩產生興趣。唱歌使得柯柏榮走上岐路,卻也又因為唱歌而回頭,透過歌唱的美妙。2005年,因為友人寄來了台語詩集,「用三行詩來彩繪人生畫像」遂成為了柯柏榮的志業,他嘗試用三行詩來書寫在監獄中的點點滴滴。就這樣,柯柏榮在台語詩的比賽中陸續得獎,看見台語詩的藝術,他學習台語詩寫作,在獄中寫作不倦,獲得許多的獎項。接觸台語文學,閱讀、思考、寫作成為他監獄生活的重要元素。也開啟了人生的另一扇窗。他的人生卸下灰色的重殼,有了重生的可能。然而,即便柯柏榮在第二次服刑過程中已經悔改,但更生人的標籤,依舊使得他難以找到工作。目前,他與母親合力經營小吃店,並且擔任《首都詩報》的編輯,為著自己的理想和興趣奮鬥著。

    如此看來,柯柏榮在監獄中的遭遇,遇到了好的人,進而使得自己人生有了革新的希望,可以說仍是監獄處遇的「人治」發揮效果,遇到好的人便有著更多改變的可能,遇到壞的人也只能認命。當然不能否認,受刑人自身亦需要有改過向上的決心和毅力,然而我們要追問的是,如何讓監獄矯正處遇能夠更制度化的教化受刑人並提高社會支持的可能?進一步來說,我們更不應該讓監獄行刑猶如在抽大樂透一樣,幾乎全憑監獄管理者來決定。藉由法律的修正和引進他國相關經驗及制度來參照,才有加強受刑人的自主性與改善監獄處遇的可能。因此,本文的下一個部分,主要是透過柯柏榮的口述,來對照現行監獄處遇狀況,以看到我國監獄矯正處遇的不足,最後並提出改善獄政的建議。

三、倉庫管理的監獄

 以下從柯柏榮的經驗中,看到我國監獄的現況和不足之處:

(一)威權的管教

1990年代的監獄,就柯柏榮所看到的台南監獄為例,當時的監獄中「有錢萬事通」,充分顯示出監獄管理人員的為所欲為。這樣的現象在他第二次入監後,則改善許多。不過,我們從一些新聞中看到,台北看守所也有這樣的現象存續,也就是監所管理人員向受刑人索取賄賂,以換取受刑人在獄中的特權。(註一)
 將人拘禁促使拘禁管理人員能夠索賄獲取不法的所得,是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過去清朝時期的台灣社會中,有班頭館等空間存在,不過當時法律並未賦予班頭館合法性,但班頭館卻不斷地運作。因此,像當時留下的歌仔冊和李寶嘉的《活地獄》,就有描述清代班頭館之慘況,其中差役衙門的制度性貪污與橫徵暴歛,尤為人所詬病。儘管現代法律賦予監獄合法性,但監獄受刑人與看守人員形成的權力地位高低,以及監獄的封閉,使得看守人員的貪污情形依舊存續。

    另外,就柯柏榮在監獄中亦曾遭到管理人員的不當對待,逼迫受刑人踏正步,若有反抗則安排他換工場等。受刑人如果對於這些不當管教想要提起申訴,就會受到特別關注,甚至是掩蓋。這些顯示監獄管理人員不重視受刑人的人性尊嚴,羞辱受刑人,此舉將使受刑人的道德世界面臨崩潰,就像柯柏榮的〈囚命〉寫到:「佇這塊恐嚇是合法/糟蹋是制度/剾洗是正當的/熱鬧的靈魂拋棄地/人的尊嚴/親像秋尾的落葉(註二)如此的監獄處遇怎麼能夠有助於受刑人的道德與規範的重建?

(二)教誨功能不彰

    現行《監獄行刑法》宣稱特別預防主義,了解每一位受刑人的背景與犯罪原因,針對個別特殊之處,處以個別化和適合的矯正方式。要能落實這樣的矯正方式,前提是需要了解受刑人。因此,我國監獄有調查分類制度,先後指定雲林第二監獄與高雄第二監獄為接受調查監獄。然而,我國入監服刑者重,只以兩監獄來處理,仍是不足。此外,我國監獄實務不甚重視調查分類制度,負責人員不具足夠的專業,承辦過程敷衍了事,可是分配到調查分類科別,往往是事少輕鬆。(註三)這樣一個前端的調查分類若處理不佳,遑論其後的教化工作能夠多對症下藥?

另外,作為主要教化工作者的教誨師被分配在一個教區,其中又有4個工場,約400多人,以集體教誨為多,個別教誨實在不常見。事實上,在強調特別預防的刑事政策理念下,應該要加強的是個別教誨,才能深切地知道個別受刑人的條件與困境,以因應不同的狀況,給予不同的幫助,方有可能增加受刑人回歸社會的可能。然而,個別教誨的案例稀少,顯示台灣監獄教誨的不足。

(三)衛生醫療的窮困

    監獄就受刑人有一定的照養義務,不能夠讓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到過苛的對待與不衛生的處遇,所以監獄中的醫療與衛生始終是現代監獄制度的重要項目。然而,台灣監獄的醫生早期都是一些退休的軍醫來所服務,人數稀少,至今亦然;醫生診療監獄受刑人時,往往只是受刑人講了一些症狀後,開藥了事,少了更多的望聞聽切。「用耳空/節脈/蒙古籍華陀」(用耳朵/把脈/蒙古籍華陀)(註四),柯柏榮的台語詩清楚地表達這樣的悲哀。

(四)假釋的形式主義

    假釋是由監獄管教小組陳報,再由假釋審查委員會考核受刑人是否有悔實據,以決定是否核准假釋。法律上如是云云,要求真切地審查受刑人是否悔改,但柯柏榮所看到的假釋情形,卻是非常形式主義的運作:假釋審查委員會依照當時社會治安的狀況來決定假釋核准與否,特別是重大犯罪的受刑人;此外,對於受刑人的考核,亦非細緻地觀察與交談,往往是看著過去監獄受刑過程留下的書面資料來審查。試問:書面資料審查能夠看到受刑人的改變與否嗎?最後依照行政流程將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由法務部長批示,如此展現假釋為國家的恩典,並非受刑人的權利。儘管釋字第691號做出假釋相關解釋,不過這仍是將這一個問題丟到立法決定,對於假釋以及監獄行刑過程中的相關處分,缺乏一個通盤的考察。

    就像柯柏榮所認為的,他所看到的台灣監獄並沒有教化的功能。可是,對照《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範意旨來思考的話,現行監獄制度毋寧希望監獄發揮教化的功能,使受刑人有復歸社會的可能。然而,看著監獄中不少的受刑人進進出出,這些受刑人許多都來自於台灣社會中下階層,沒有受過太多的教育,家庭狀況亦不佳。若監獄的教化無法賦予受刑人一技之長,無法促成其更多改善及更多脫離困境的可能,那麼我們如何期待監獄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就像柯柏榮描述的〈監獄行刑法〉:「真濟捌的人研究過/真濟毋捌的人看過/無人做過」(很多懂的人研究過/很多不懂的人看過/沒人實施
過)。(註五)監獄就像是個倉庫一樣,時間到了進去關,時間到了又放出來,等待下一次的被關。

當人們討論廢除死刑時,反對廢除死刑的人會主張,監獄對這些人都沒有太大效果,將這些受刑人本質化成為生來就是犯罪人,認為他們是不懂規範的,無可救藥的。可是,當我們這樣斷然地認為時,就缺少了一個思考的面向:我們的國家對於監獄矯正事業做了什麼?這是過去的討論較為忽視的。

目前先從一個面向的觀察就可以看到政府漠視監獄矯正事業。根據監獄院的調查報告,目前西方國家中矯正事業的預算往往佔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預算之三分之一,然而我國的預算幾年下來都遠低於三分之一的標準。(註六)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對矯正事業的關注仍遠遠不足,國家在公共預算上排除了對受刑人的關注。好的矯正事業有可能促成受刑人社會復歸的可能,減少再犯的機率,這需要一筆足夠的預算才能夠促成。


四、正視我國監獄矯正事業


    現代監獄將監獄行刑隱於幕後,一般人難以接觸和知道監獄當中的狀況為何。不施予公開行刑固然是為了避免帶給社會大眾怵目驚心,但同時也讓社會大眾失去對於監獄的想像與理解。現在的台灣,只能透過電視上一些名嘴暢談著監獄各式各樣的離奇與迷信,不問蒼生,只問鬼神,無助於一般人深刻理解監獄的作用和執行的不利;抑或是教誨志工不具備監獄矯正的專業,卻憑其身份,佔據發言權,傳達許多違背現代監獄矯正理念的話語。以致於雖然電視上常有這些人討論「監獄」,但監獄依舊蒙上一層厚厚的黑布,社會大眾無法徹底地看到國家在監獄制度的實踐面向,只看得到監獄中有不少的「生來犯罪人」,指責這些受刑人,讓他們承擔獄政目標不達的後果。


因此,建立完整的獄政監督機制是有其必要。目前台灣獄政監督機制,在早期有中國人權協會從1980年代開始到各監獄與看守所參觀,評比該監獄的狀況,近期則有監察院撰寫的獄政報告書。然而,這些都未構成常態,且評比的方式等也有可進步空間;發佈獄政監督報告後,又要如何引起社會大眾參與討論和溝通,建立有效的溝通平台,也是一個課題。
 同時,對於獄政改革,社會大眾需要更多的討論。揭露更多的監獄行刑處遇,才能讓社會大眾理解國家對於監獄做了什麼。進而從這些資訊中,社會大眾開始不斷且充分地討論。這樣的討論不是在一個電視的call-in節目或名嘴談話性節目就能進行的,因為節目的長度與主持人的控制等因素,往往只是使這樣的討論空洞化,甚至讓人權工作者成為娛樂及消費的對象。毋寧說,藉由實際面對面的會議和活動,彼此提出關於監獄的想法和理念,在受刑人的人性尊嚴基礎上,進行討論。如此,更有效地監督政府,促進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可能性。

    希望像柯柏榮這樣的遭遇,在未來的監獄矯正中不會只是單純的貴人相逢,而是能夠加強制度與相關人員的支持,使得受刑人更有回歸社會的可能,讓這些微光有更多綻放的契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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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北所貪瀆弊案 前管理聲押〉,《聯合報》,2009417A5版。
2.            柯柏榮,《內籬仔的火金姑》(台南:台南縣政府編印,2010),頁21
3.            黃徵男,《監獄學》(台北:一品出版,2007),頁113
4.            柯柏榮,同前揭註,頁34
5.            柯柏榮,同前揭註,頁61
6.            高鳳仙等著,《監獄、看守所收容人處遇、超收及教化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台北:監察院,2010),頁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