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論】恣意性的個案刑事免責立法,違憲!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在會計法的修正中,秘密地將喝花酒報假帳的民代,以及為執行計畫報假帳的教授一同來個「除罪化」。此一偷渡立法,果然容易出包。法條中免責的「各大專院校職員」是否 包含教授,馬上遭到眼尖的人抓包。這個問題尚小,反正立委的意思就是要把教授拉來替民代背書,而在追逐卓越的考績升遷思考的大學風氣下,教授和職員也沒本質差異,都是為大學拼業績的員工。因此,對於擅長操作法律的人來說,只要稍加合理的擴張解釋,問題即可解決。

問題最大的,擁有刑事立法權的立法委員,雖然享有刑罰的創設與排除權限,但其權限的行使卻必須受制於憲法的拘束,不得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其他法治國的誡命。

換言之,立法者可以廢除某一不合時宜的刑法罪名,尤其應該廢除違憲的貪污治罪條例,但不能恣意地僅排除行政機關首長、民代和學者的可罰性。若是立法者可恣意地限縮罪名適用範圍,則立法者也可以不廢除通姦罪,卻將帥哥、美女排除在外,理由只是「人長得好看,不能怪罪」。如此荒謬的恣意區隔,焉能通過平等原則的考慮。

倘若像「歷史共業」、「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這樣的觀點都可拿來當作這些人不罰,而那些人依然要罰的理由,則更應排除更多類似情境中的涉案人的可罰性。例如剛出道的警察在長官、同僚與業者的圍繞下收受賄賂,難道不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嗎?困苦走投無路的勞工臥軌行為,難道不是大家的「共業」嗎?他們的遭遇遠比面對會計 刁難的教授可憐多了,更遑論揮霍公帑喝花酒的民代!

我們的立委是偏心的,永遠只記得換帖兄弟的苦難,而不顧及其他更多飽受「不公正」刑法壓迫的公務員與人民。尤其,大家明知貪污治罪條例過於嚴苛,導致明明犯罪該罰,卻應其受到過度重罰,反對罪犯心生同情;大家也清楚會計報帳程序的官僚與煩瑣,導致不堪其擾的教授容易拿假發票便宜違法行事。然而,謀求國家制度設計的人,該改革的地方,不好好改革,竟拿最強調公義的刑法來開刀,割裂刑法相關罪名的適用範圍,嚴重破壞人民的正義與公平期待!

不公平的違憲法律,連類似的涉案者都感到不平,阿扁會著手尋短,實在可以理解與同情;更可怕的是,默不吭聲的人民,將永遠不會信賴這個法律,還會敵視這個法律!此一無形損失,將動搖我們法治立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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