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千古艱難惟一死:死刑與台灣社會」研討會

當犯罪人下手取人性命一刻,艱難嗎?當法官宣判死刑時,艱難嗎?當法警執行死刑時,艱難嗎?當被害人與犯罪人家屬看見犯罪人槍決身亡時,艱難嗎?當醫生取出死刑犯活跳跳的心臟時,艱難嗎?「人生自有命,但恨生日希」,雖然死亡瞬間是痛苦的,擁有他人生殺大權是痛快的,但在死亡背後,悠悠長長的情感衝擊、量刑妥適、器官捐贈倫理答辯、被害人保護、更生人復歸的艱難,若沒有理性討論,將會使死刑存廢話題成了社會互相傷害的情緒出口。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舉辦之本次研討會。
日       期:102年10月26日(六)9:00 – 17:00
地       點:臺北大學民生校區資訊大樓三樓國際會議廳(北市民生東路三段67號)
主辦單位: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
贊助單位:國科會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
報名網頁:http://cof.ntpu.edu.tw/pls/eval/reg_order.ordform?eid=3497
報名截止日期:102年10月20日 (因會場座位有限,將以報名時間為錄取順序) 
議       程:
「千古艱難惟一死:死刑與臺灣社會」研討會
日期:1021026日(六)
地點:臺北大學民生校去資訊大樓三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67號)
主辦單位: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臺北大學臺灣發展中心、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
贊助單位:國科會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臺北大學臺灣發展中心

時間
主講人
活動內容
主持人/與談人
09:30-10:00
報到
10:00~11:00
謝煜偉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死刑量刑制度之考察
侯崇文
(臺北大學社會系教授兼犯罪學研究所所長)
11:00-11:10
休息
11:10-12:10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所教授)
剖析死刑與民意調查之弔詭
許春金
(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12:10-13:20
午餐
13:20-14:50
Yuherina Gusman
(回教神職人員)
翻譯人: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兼臺灣發展中心主任
回教社會的死刑
林長寬
(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14:50-15:00
休息
15:00-16:00
林忠義
(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死刑犯器官捐贈探討
蔡甫昌
(臺灣大學醫學院教授兼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主任)

16:00~17:00
陳守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被害人保護與獄政改革之併行
         李茂生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研討會結束


報名網頁:http://cof.ntpu.edu.tw/pls/eval/reg_order.ordform?eid=3497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參加「現行監獄管理及未來立法政策公聽會」聯盟提出的主張

小編的話:
8月28日下午,矯正署舉辦「現行監獄管理及未來立法政策公聽會」,聯盟受邀並報名參加,我們提出不少的主張與改革方向(在分隔線以下),也希望各界能夠不吝指教,一同關心監所改革,以加強落實社會復歸與減少再犯可能。

-----------------------------這是一條清晰可見的分隔線-------------------------------------------

監所改革聯盟的主張


一般性:
1.      有關監所之政府資訊應更加公開和供民眾便利取得。
2.      應建置中間監獄,促進將假釋或結束刑期之收容人早日社會復歸。
3.      提高矯正機關的預算,以投入更多的資源
4.      對於多元性別或跨性別之收容人,應採取特殊且合適的收容方式,並應注意避免造成歧視。
5.      設置外部監察使

外部聯繫
1.      收容人應該能夠可以每週固定幾次與收容人家屬通電話。
2.      為了減少收容人子女因為父母入獄而失去聯繫或發生悲劇,收容人與其子女應有更充裕的時間和次數來會面。
3.      現行受刑人對外通信權屢以「妨害監獄紀律」為由,遭到剝奪,侵害受刑人之言論自由,亦無助於改善監所人權,為保障受刑人免於遭受監所人員之不法對待或報復,應保障受刑人在不受監所人員審查與監視的環境下,向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訴。
4.      投票是民主社會政策參與的方式之一。受刑人仍為社會成員,國家政策的推動亦和其權利有切身影響,亦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超收:
1.      應加強毒品除罪化的推動,降低監所人口。
2.      參考德國監獄行刑法規定,可以因應監所超收而暫緩執行。
3.      思考其他替代監禁設施,例如電子設施等。
4.      將國防部軍事監獄移交由法務部,如此可以不特別新築監獄,又可以降低超收的人數。

戒護:
1.      以法律明文禁止皮手梏等相關違法或不當戒具之使用、落實法律保障受刑人應有之權利
2.      應加強管理員輔導與教育的訓練,避免以暴力的方式來對待收容人,包含間接透過房長或雜役等層級關係來管理收容人,

醫療:
1.      監所衛生醫療應由衛生福利部擔任主管機關,矯正機關僅為輔助機關,且應以法律明文規定,醫事人員對於收容人病情所為之診斷與處置,應拘束矯正機關,且矯正機關人員應盡可能提供協助,換言之,監所醫療應醫人員醫療專業之判斷為指導方針,不得以「監所管理」為最高準則。
2.      衛生福利部應每年提出矯正機關衛生醫療報告書,供外界監督,且應每年邀請民間專家學者視察監所醫療環境。
3.      依照經社文公約第12條之規定,各矯正機關應於硬體上配置得以滿足收容人衛生醫療需求之設備,抑或是加強與地域衛生醫療資源的聯繫,使監所提供之醫療符合該當醫療水準,並應參考台中培德監獄之經驗,於北、南、東增設一所以上之專門醫療監獄。
4.      各矯正機關應對於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收容人,應有相關的補助或由受刑人作業基金支出,避免收容人無錢看病,因而死亡的情形。
5.      因應特別法所進行的隔離,如:傳染病防治法或精神衛生法等,不只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為之,亦應提供適當的空間,避免收容人遭受到歧視與濫權對待。
6.      有關保外就醫的要件與判斷標準應加以明確,並搭配由衛生主管機關來裁量決定之。

教化:
1.      加強與民間非宗教性質之專業團體的合作參與教化事業或認輔工作。
2.      監獄教化事項應加強與教育部的合作。
3.      擴大職業訓練
4.      落實調查分類制度

假釋:
關於現行假釋制度,短期內,法務部矯正署應放寬假釋之標凖,擬訂明確的評分表,向收容人說明決定的理由外,並應強化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客觀、中立,規定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之外部委員應透過民間團體推舉。長遠目標,應取消現行累進處遇與假釋制度,改採機械式縮刑的善時制,並將行刑流程改成漸進式增強收容人接觸自由社會機會的階段制。

其他設施:
1.      監所內部的圖書設置應充沛。
2.      加強監所與法律扶助的合作,降低冤案出現的可能


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

【文章短評】體驗失去自由的滋味

短評/李介媚(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國會助理)


同理心,怎麼來?以前曾短暫當過醫學院一位老師的助教,上的是人文醫學院的通識課,我們帶著學生,去學校周圍的弱勢家庭、去政治受難者的墓園、去老兵的宿舍,為什麼?

因為教授說,醫者仁心,醫師可能從小就一帆風順,或家境優渥,對於弱勢處境、或是特殊情境下的病人,缺乏理解,因此才需要帶著這些未來的準醫師,認識這些跟他完全不同生命經驗的人。

轉貼的文章,正談到德國法律系教授要學生去監獄關個幾天,讓他們體驗失去自由的滋味,讓他們知道,他們判的刑度,不只是數字,而是一個「人」失去自由的痛苦。這種教學方法,不論從醫或從法者,我認為,正是台灣這個缺乏同理心的社會所需要的。



※ 2013.04.22 德國 ※
法律學教授教給學生的一課--體驗失去自由的滋味

許多檢察官和法官常常不明白,在牢房裡是什麼樣的景況。德國漢堡大學教授維策(Peter Weltzel)想要讓學生了解,「不能僅從法典中談法律。法律談的最後還是『人』」。於是在歐登堡監獄長寇佩(Gerd Koop)的協助下,聯合漢堡、葛來夫斯瓦得(Greifswald)、哥廷根和明斯特,共70名左右的法律系學生、博士生、講師和教授,策劃了德國首次的計劃----利用一座一個月前已停止使用,150年的監獄,將自己「送進監獄」,以了解受到自由刑、被監禁的滋味。

他們在監獄中住了幾天,日常生活、伙食配置如同獄中。8平方公尺的牢獄、各式保養清潔用品被禁止(因為可能含有酒精成份)、茶包被搜出來(因為不清楚其中含有什麼成份,有人會將紅茶葉當菸來抽)、手機必須交出來。伙食份量讓多數人,總是處在一個吃不飽的狀態。早上六點起床、晚上10點就寢。

第一天,每個人都覺得很興奮,沒有手機也許不是什麼壞事。

第一晚,窒息的安靜,卻讓不少人失眠了。沒有汽車聲、沒有音樂、沒有電視。孤寂。死寂裡一點點聲響都變得格外明顯。鑰匙聲、牢外巡邏的腳步聲、馬桶、水流聲。

數日後「獲釋」的學生和教授們都鬆了一口氣。數日的監禁滋味,讓他們深深體會牢獄生活的艱辛。維策表示,他就是希望藉此親身體驗讓學生去質疑、反思原先對「監禁是輕量刑」的刻版印象。

這些學生未來可能是律師、檢察官、或是法官,這個體驗,讓他們對於自由刑,有了新的看法,也會在量刑上變得更審慎。對他們的實務工作帶來深刻的影響。

原文出處:

http://www.spiegel.de/unispiegel/studium/jura-studenten-im-knast-a-895305.html
http://www.nwzonline.de/wirtschaft/weser-ems/selbst-die-creme-riecht-im-knast-anders_a_5,1,594731171.html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文章】跨性別者的收容政策

作者:陳瑞榆(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摘錄:
長期以來,監獄、拘留所等收容機構,就一直是高度性別二分的設施。現今面臨到的難題,挑戰了政府對於收容機構的管理與人權保障該怎麼平衡的智慧。日前宜蘭收容所所遇到的困境,並非首例。早在2001年日本就發生過,一位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由男性轉換為女性的跨性別人士,因為涉案而被逮捕拘留。其過程不但被男性員警強制搜身,還被迫與男性囚犯一起洗澡,其侵害人權的嚴重程度,在日本社會中引發軒然大波。於是遂有日本學界指出,像這樣已經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的女性,應該關押在女子收容設施。
實際上,性別轉換是一道漫長的程序,當事人經過心理評估、荷爾蒙補充療法、日常生活轉變、階段不一的性別重製手術、性別變更登記等若干歷程。在收容實務上遇到處於性別轉換階段的受收容人,屢見不鮮。例如在1991年,美國緬因州,監獄人員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將一位尚未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的女性(MTF),與其他女性受刑人一同關押,結果引發室友強烈質疑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並提出訴訟。為了回應這樣的爭議問題,在2000年初期,透過判例實務的累積,逐漸發展出對跨性別人士的收容基準(但是判例仍以男性轉換成女性為多):如果已經完成性別重製手術者,便關押於女性收容區;尚未完成手術者,不論處於何種轉換階段,皆與男性受刑人一同收容。
此一收容政策一出,反而引發更大的人權隱憂,由於社會長期系統性地排斥跨性別族群,使得在監獄之中,跨性別者比起一般收容人更容易遭受到歧視、暴力、酷刑與虐待。與跨性別人士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的荷爾蒙藥物補充,更有可能因為隨著人身自由受限制而遭受剝奪。這些施虐暴行可能來自於獄友,也有可能來自於監所的管理人員。有論者提出,基於保護性少數族群(尤其是跨性別和雙性人)免於其他收容人的暴力威脅,並且考量到拘留機構的秩序管理,得以將他們單獨收容。這雖然不失為一解決之道,然而長時間單獨收容等於變相剝奪受拘禁者與他人交流的機會,更容易造成他們精神上的危害。
全文請見:

【文章】孔雀魚馴服悍囚?

作者:陳亭亘(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輔導,對我來說其實只是「提供一個能滿足正常普通需求的環境」讓對方可以表達、覺察、反思自己的需求。所以與其說是因為「輔導」所以「導正」了對方的行動,毋寧說「提供一個好的環境」,對方可以展現原來那個比較好的自己。在這個例子裡,養魚只是提供了「不以單薄的標籤理解自己/他人」的一種可能性。
在獄所裡受刑人理解自己、彼此、以及被理解的方式都是單薄的,也就是「犯罪者」的身分(頂多細分為輕微的、較重的、為人所不齒的犯罪者),而將屬於「人」的本質、經驗、需求屏除在外。不提供他們另外一個脈絡被理解,只會強化獄卒跟受刑人的對立,也強化受刑人的無助,並且讓受刑人之間只能以「犯罪者」的身份互動、互相學習、及自豪。這樣事實上是無助於「重新融入社會」的,反而只能激化他們以過往的犯罪經驗自我/彼此彰顯的結果。
綠島監獄的經驗並不是「孔雀魚」的功勞,而是透過「喜愛孔雀魚」的第一批受刑人帶起的影響。透過第一批受刑人找到自己身上欣賞自己的點、與內心的平和而開啟的好的循環,那才是重要的起始點;絕對不是東施效顰式的「每個受刑人都養孔雀魚」就能達成相同的效果。所以如何在獄所管理上提供一些「在外面」也可以做的事情給受刑人,例如:園藝、裁縫,甚至更多有意義的技能培訓等,以興趣的方式推廣,而非某種按表操課的馴化,或許是之後可以努力的方向。

全文請見: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文章】為了所有受害的孩子:彌岑夫婦的吉米.彌岑基金會

文 / 方潔(冤獄平反協會法務;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創立吉米.彌岑基金會是彌岑全家人的決定。吉米.彌岑基金會的主要目標是:讓年輕的孩子們遠離犯罪和恐懼,提供年輕人社會扶助、鼓勵其參與社群活動,也讓旁惶、誤入歧途而不知所措的年輕人了解暴力行為的後果,並且教育他們避免訴諸暴力解決問題,並進而使社會中所有的年輕人都可以在安全並有充分支援的環境中成長。瑪格麗特說:
每個孩子都需要感到被愛、感覺自己有價值,以及擁有安全感。
如果這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孩子被忽略,被遺忘,我們就不應該驚訝這個孩子未來會傷害其他人。
 在監獄和受刑人互動時,彌岑夫婦從不談論道德上的對錯,不對受刑人過去的錯誤指指點點,只是純粹分享自己的生命經驗。
但有時,僅僅是分享,我們就可以達到司法制度沒有辦法做到的事情。
監獄的牧師有次在演講結束後,詢問彌岑夫婦看到受刑人們是否感覺像看到了數百個當初傷害吉米的傑克.法利?彌岑夫婦不這麼認為。
我們反而覺得自己像是看到了好多個在不同情況下,會如同吉米處境的年輕受害的孩子們。
當令人髮指的犯罪案件出現時,政府往往增訂新法或加重刑罰,以嚴懲犯罪者。群眾則對加害者憤怒撻伐。
吉米的案件發生時.政治人物也同樣抓緊時機對此表態。包含當時尚未成為英國首相的卡麥隆。他在競選政策中宣稱要把所有持刀的社會不良分子送進大牢。
對彌岑夫婦而言,社會這樣的反應不僅無法安慰包括他們在內的犯罪被害者們,反而是社會冷漠,政治人物推卸責任的表現,而非保護像吉米一樣無辜孩子不受傷害的解決之道。

全文請見:

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文章】從《7號房的禮物》看台灣的黑暗獄政(管仁健)

       當我年輕時,社會上最夯的一句口號就是「為什麼日本能,台灣不能?」如今我邁入中年,這句口號已變成「為什麼南韓能,台灣不能?」相信再過不久,「為什麼菲律賓能,台灣不能?」或是「為什麼印尼能,台灣不能?」的口號也將出現。

  台灣這幾年為什麼會落後於南韓?其實在台韓兩國自1950年代到1990年代之間,同樣都是專制的軍頭在胡搞瞎搞,台韓可說是難兄難弟,不分高下。但民主化之後,南韓將全斗煥與盧泰愚這兩個軍頭送進監獄,台灣卻只是搞了個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連賠償都不是。

  簡單說,台灣就是個變態的地方,四十年的白色恐怖,竟然只有受害者,卻沒加害者。在這種鄉愿的放縱下,當然也就會出現這種補償代替賠償的鬧劇。台灣也有很多電影在描述受害者,但卻沒加害者,即使有也是些平面或誇張扭曲的腳色,就像當年政策片裡的匪幹。

  南韓電影《7號房的禮物》就完全不同了,這部戲大致是在描述一個天性忠厚卻智障的中年男子永谷,被愛女猝死的警察高官誣陷犯下殺人案。因而被判死刑,關在監獄七號房裡。卻因緣際會救了黑道老大一命,老大決定率眾幫永谷實現願望,偷渡跟他相依為命的六歲女兒妍思進來相會。沒想到陰錯陽差,耽誤了出去的時間,妍思因此得以跟爸爸一起偷偷生活在牢裡。

  永谷無私的父愛與小女孩溫暖甜美的笑容,漸漸感動了這群失去自由的罪犯。連原本因愛子遇害而遷怒永谷的典獄長,最後也接納了永谷,想要幫他洗刷冤屈。智障的永谷卻被原先陷害他的警官恐嚇,擔心他會殺害妍思,以致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被叛死刑定讞後執行。直到妍思長大後擔任律師,終於為父親討回公道,但再多的金錢賠償,也已換不回父親的生命。

  這部感人的電影,雖然是小成本製作,也沒有錢行銷,但就像台灣的《海角七號》那樣,靠著觀眾的口碑,成為南韓影史上最賣座的電影,不但打破《王的男人》保持多年的記錄,也成為南韓影史最高回收率的電影。但《7號房的禮物》其實是參考南韓境內的真實案例「鄭原涉冤案」改編,1972年9月27日春川警察署站前派出所所長的女兒遭歹徒姦殺,媒體大肆報後,本案被標註為四大重案。

  南韓當局迫於輿論壓力,下令警方限期破案。結果警方在限期最後一天,將鄭原涉移送法辨。鄭原涉以姦殺罪被判無期徒刑,在服刑十五年後,才以模範受刑人的身份被假釋,然後提出案件重審訴求。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終於在2011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還他清白,他所背負39年的殺人犯污名才得以洗刷。

  南韓鄭原涉冤案比較類似台灣的江國慶冤案,但這兩起案子都比不上我以下要說的「詹明勳案」。1993年12月,彰化縣線西鄉有一位27歲的智障青年林奇宏,小學四年級就輟學, 20歲起入伍後,因為不能適應軍旅生活而先後逃兵四次,被軍法判刑入獄三次,出獄後回營當兵又再逃,已經當了七年的兵還是當不完,這次回營後沒幾天又展開他的第五次逃兵。

  林奇宏已是逃兵常客,彰化憲兵隊之前也抓到過他四次,但這次林奇宏終於學聰明了,憲兵一時之間沒抓到他,老羞成怒下,竟抓了另一個17歲的智障青年詹明勳來頂替。詹明勳在憲兵隊裡大呼冤枉,他根本不是27歲的林奇宏,但彰化憲兵隊少校軍法警察官陳文政不理會,將詹明勳修理一頓後就移送陸軍第十軍團軍法組。

  1994年2月21日,少校軍事檢察官劉一智開庭偵查時,既不理會詹明勳喊冤,也不查明身分,就以被告有逃亡之虞予以羈押並提起公訴。然後上尉軍事審判官蔡金誥照樣閉著眼睛亂判,就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執行完畢再管訓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送國防部新店監獄執行。新店監獄也不驗身分,直接押入大牢。

  一直到了七月底,鹿港分局抓到一名竊盜犯,一驗指紋發現他才是真正的林奇宏,軍方也才肯承認關錯了人。但這時詹明勳已被誤押一百七十四天之久。監委趙昌平、林秋山調查後,認為本案侵害人權,違失情節甚為重大,所以提出彈劾。但軍方根本不甩,只將檢察官劉一智記過一次、審判官蔡金誥記過二次、憲兵官陳文政申誡一次,這案子就草草了結。

  從這起荒謬到比冤案還離奇的「詹明勳案」就能看出,台灣的轉型正義就只是用公帑來賠錢,而且還不能說是賠償,一定要說是補償,就是要保護那些領18%米蟲俸的軍人。台灣電影何時能有《7號房的禮物》,來追究一下當年那些惡劣軍警的罪行?我自己是很悲觀的。鄉愿又自私的台灣人,大概就只能接受像《海角七號》那樣,劇中大家都是好人的溫馨電影吧?

  附註:《7號房的禮物》雖是喜劇,但也催淚,更重要的是他不迴避假借國家公權力迫害他人,卻以為自己是在替天行道的無恥軍警,這種喜劇電影在台灣很少見,當然也可能是我孤陋寡聞所以這麼認為,不過我還是誠心推薦這部可以讓我們思考台灣解嚴後為何始終無法貫徹轉型正義的喜劇。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文章】獄中非法戒具使用 應儘速立法明文規範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洪士軒

日前(15日)據報載「皮手梏監獄酷刑 監委揭獄中非法戒具」一文指出,監委李復甸調查發現,監獄私底下卻用醫療用的皮手梏、拘束衣與棉質拘束帶等為精神病犯狂躁期短暫使用的保護裝備,其中,皮手梏發現最長使用達一年、拘束衣長達2週,拘束帶使用4天,處罰已近凌虐。

依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第一項)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第二項)」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節錄):「監獄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其有法定原因須施用戒具時,應注意隨時檢查受刑人之表現,無施用必要者,應即解除」。因此現行條文並未明文禁止使用皮手梏,但對於施用戒具之狀況有一定之限制,若超過該限制之範圍使用戒具,則有構成凌虐之可能。
  
1998121東京地方法院針對以皮手梏將受羈押之人兩手綁在背後,造成其飲食、睡覺等生活最低限度之保障受到侵害而肯定國家負有賠償責任之事例。該判決中指出:手梏使用雖然屬於監獄長官之裁量判斷,但必須有助於戒護目的,並於其範圍內對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施以最小程度之侵害才屬於合法之裁量。

2002118,日本監獄人權中心(非營利組織法人)於日本律師公會人權救濟委員會中提出需強烈監督皮手梏使用時機,並同時訴求最終應廢除皮手梏之使用。國際特赦組織(AI)亦要求日本政府停止監獄內皮手梏的使用與恣意不當懲罰,以維護受刑人人權。

但於2007330,名古屋仍發生4名監獄刑務官以皮手梏之皮帶部分強壓2名受刑人腹部,造成1名受刑人因內出血等傷害死亡,另1名受刑人重傷。名古屋地方法院判決其構成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致重傷等罪。於該判決其中之一爭點,即為「皮手梏的使用是否必要」。於該判決後,日本法務省即提出皮手梏廢止之方針。

回到本件糾正案,就監察院之糾正,法務部回應:「已督飭所屬各矯正機關檢討改進外,並於102611日通函各矯正機關禁止使用皮手梏,並於10274日訂定各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供所屬機關遵循辦理。目前亦推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修正草案,期能將矯正機關施用戒具之程序規範及督導防弊機制,明確規範於法律條文中,俾符人權保障之理念。」

我國關於禁止皮手梏之使用,目前僅以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施用戒具要點」作為依據,其位階不如立法院所制定之法律明文禁止;退步言之,即使法律中並非明文禁止皮手梏之使用,但皮手梏之使用很有可能逾越「戒護目的」,且不屬「對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施以最小程度之侵害」。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該公約第10條亦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受刑人雖因犯罪而受監禁,自由受到剝奪,但這並不表示得對其施以不人道之處遇,踐踏其人格。

對於受刑人戒具之使用,在法制上未完備的「過渡時期中」,應以「施用戒具要點」為依歸;其次在現實面上,關於合法戒具之使用亦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以戒護以外之目的對受刑人使用戒具(目的正當性原則)、矯正人員必須就「施用(戒具)必要」之情形訂立明確標準(必要性原則)。

當然,以法律明文禁止皮手梏等相關違法或不當戒具之使用、落實法律保障受刑人應有之權利才是保障人權之不二法門。


【文章】違反兩公約的戒具使用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黃慧儀

近日新聞報導監委李復甸調全台違法使用戒具情形發現獄中使用不合規定的戒具情形相當普遍提案糾正法務部。施用戒具,就是以強制性的力量使人受到戒具的束縛,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的施用戒具是用腳鐐、手梏、聯鎖、捕繩。施用戒具、與使用警棍、使用槍枝、收容於鎮靜室都是監獄管理戒護的方式,只是使用的工具不同、可能造成的身體危害程度有輕重上的不同。這些戒護措施,都伴隨著對受刑人施以強制力,也就是對受刑人施以壓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本質上是侵犯受刑人人權的行為,只是考量到監獄管理與安全之需求而為有正當理由得允許使用之。(參監獄行刑法第22)監獄管理員對受刑人施用強制力的情形,若無法律授權、無正當理由,即是違法,甚至會構成酷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在我國簽署兩公約施行法,宣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的目標以來時近四年,無奈人民不受酷刑虐待的人權,不知是否有跟上政府人權大步走的口號而前進? 目前備受全民關注的洪案,洪仲丘不應被送到禁閉室卻被送進去,並受到不當操練致死,亦是無正當理由的處罰與酷刑。 若僅就「禁閉室」這部分來檢討,其實與監獄「施用戒具」等「戒護措施」的檢討,可以發現有許多相似的缺失:例如:第一,須有法律授權:「禁閉室」與「施用戒具」均是本質上使用強制力、壓制自由、侵害人權的措施,應有法律授權、並有正當理由方得以實施;第二,發動程序規範與控管:例如應經過哪些程序、須經過哪些上級同意、取同意的方式為何、非急迫情況時應經醫師評估、急迫情況時又應如何等等才能實施該項措施之規定不足,或是相關人員未確實遵守,結果形成全由實施人員任意為之;第三、強制力的使用規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必要、應如何使用,是否有事前完整的規範使實施人員有所遵循;第四、強制力實施的期間:除實施人員外,是否有上級在場監督、 是否有醫護人員在場隨時注意身體狀況、是否有隔一段期間即須陳報上級決定是否停止、或是否有實施情形的錄音錄影,以避免實施人員過度使用強制力,或事後無法得知實際情形;第五、事後的陳報程序及課責機制;第六、事後被害人主張權利的救濟程序。當然由於強制力的強度不同,施用戒具,與禁閉室、警棍相較,對身體的傷害較輕,需要的規範密度未必會相同,這些都需要立法上針對不同情況為細緻化的法制設計。

其實軍隊管理與監獄管理有如此相似的缺失,並不令人意外,因為軍隊與監獄,都是對外封閉的地方,也同樣是著重秩序、服從的機構,因此「紀律管理」常就成為不當管理的藉口,而因為透明度很低,當發生權利受侵害之情形,外界難以介入監督,令人驚訝咋舌的黑幕不知還有多少。而受刑人因揹負著社會的負面觀感,再加上相關法制不建全,即使人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到不當的處罰,往往未受關注也求助無門。避免酷刑的發生,法制的改善是必要的;以比較法的觀點來看,與外國法相較更突顯我國法的不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宣示無正當理由、過度的強制力使用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酷刑)( Hudson v. McMillian, 503 U.S. 1 (1992) Whitley v. Albers, 475 U.S. 3121986)),判例法並就各類個案發展法律標準,各州亦有詳細的規範,例如加州法規(15 CCR §3268-3268.3)規定哪些情況使用哪種強制力或戒具、實施期間應遵循的規定、監獄人員須提出報告、陳報程序、及事後審查、保護提出申訴的受刑人等等規定,加州刑法並要求獨立機關就矯正機構內部就使用強制力事件的審調查,為外部監督及評核並提出報告。(California Penal Code § 6133)再者,受刑人救濟的部分,若受到監獄的不當處分,得提出申訴,要求調,亦可向法院起訴求償。


反觀我國,僅有監獄行刑法與施行細則及法務部涵示的簡略規定,監委提出糾正案指出,法務部僅以函發方式規範,而未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訂定,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再者,除了施用戒具方面,監獄實務上還有其他比施用戒具更具傷害性的強制力使用情形,關於監獄管理或戒護事項的事前規範、事後程序、課責、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均有待強化發展,而受刑人事後的救濟程序法制也未建全。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範也同樣極需修法改善,政府及法務部有責任制定必要之法律及其他措施,期待修法時能全盤檢討,實現受刑人人權之保障。

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代轉紀錄片播放訊息】《壞孩子》WE ARE ALIVE

放映時間:8/14(三)09:30


香港/日本/澳門  
2010彩色及黑白/101 min
粵、日語對白,中英文字幕
導演/監製/剪接:游靜
攝影/錄音:工作坊成員

 

影片簡介:

《壞孩子》是一部企圖從香港、日本札幌及澳門三地少年感化院中生活的年輕人觀點出發的紀錄片。

導演在院中透過媒體工作坊,協助被囚少年與少女講故事、攝影及錄音,從而讓這些「邊緣青少年」透過玩這些科技小玩意表達自我,重新建立一點點自信,能更誠實地面對自己及他人,同時也希望讓我們這個「乖孩子」至上的成人世界學習擱置批判、家長式的目光,盡量從「壞孩子」的角度、位置出發,接觸、認識與感受他/她們。

這部紀錄片嘗試去接近及瞭解,這些被我們的社會制度關起來,被認為「太危險」、「太壞」的年青人,呈現他/她們較真實的面貌。我們從他們身上,也許可以重新發掘被主流社會深深埋藏的另一面,及學習活出自由的勇氣。

 

本片放映場次開放旁聽,並邀請本片導演暨本屆主治醫師游靜座談,歡迎有興趣者預先報名參加。

活動地點/府中15 B1放映院,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號,捷運府中站2號出口。
報名方式/請註明報名者姓名、電話、欲參加講座名稱,逕自來信報名docdoctofu@gmail.com
活動收費/每場每人收費新台幣100元整,現場繳費。

詳細請見:
http://docdoctofu.blogspot.tw/2013/08/2013-doc-doc-we-are-alive.html

【鍵盤短評】孔雀魚之外

短評/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台灣監獄長期慢性超收,不想聽到受刑人「也有人權」的人當然可以不在乎。但戒護人員也是別人的父母子女,合理的收容環境才會有合理的勞動環境,才有希望讓人出去了就不再回來。

另外請同時關心目前收容待遇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軍事監獄。軍監收容與受刑人即將移到法務部所屬的超收監獄內繼續執行。這事實上等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是嚴重的人權侵害。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09/35209559/applesearch/%E8%98%8B%E6%9E%9C%E8%AA%BF%E6%9F%A5%EF%BC%9A%E7%B6%A0%E5%B3%B6%E7%9B%A3%E7%8D%84%E5%AD%94%E9%9B%80%E9%AD%9A%E9%A6%B4%E6%9C%8D%E6%82%8D%E5%9B%9A

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影音分享】你所不知道的監獄 /林文蔚

小編的話:
林文蔚,宜蘭監獄監所管理員,這幾年來透過他的作品帶領許多人認識監獄內部的現狀,他的作品也在各地展出,吸引不少人的參觀與認識,取代過去用獵奇的想像來認識這一塊黑森林國度。之前無法參與文蔚作品展的朋友們,大家可以從以下連結由文蔚在TED的講解和說明,不只認識他和他的作品,也看到監獄這一個陌生的世界。

連結如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1pYMlLWFvg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文章】必須阻擋「重罰慣性」

作者:沈伯洋(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那麼為何政府要選擇酒駕來「遏止」呢?以台北市為例,死亡車禍中排名第一的是「未注意前方」(例如用手機、打瞌睡),第二是「搶越行人穿越道」,第三是「違反號誌、其他」(超速),再來才是酒駕。如果回到民國94年來看,排名竟然幾乎一致,也就是說,這十年以來,未注意前方、超速搶越行人穿越道一直都是車禍死亡主因,結果我們對於「開車未注意前方」一事完全沒有動作,但對酒駕敵意甚深,這是為什麼?為什麼馬總統不說:「工作那麼累還開車,難道沒有殺人故意」?這種立法上的偏差再再顯示了我國對法律專業的恣意和上下其手,而立法的偏差導致了執法的偏差。

酒駕容易引起民眾憤怒,於是政府選擇了迎合,用毫無幫助的「加重刑責」、「懲處相關人員」來解決問題,而身為防線的立委,對法案毫無理由地贊成,忽略犯罪學與法律的專業,並對台灣喝酒文化一事冷眼旁觀。無獨有偶地,洪仲丘案似乎也朝著一樣的路徑前進,最後讓政治人物收割假象的改革。廉價的正義不斷地掩蓋問題的本身,不知要等到什麼時候,我們才會真正地去關心並預防酒駕 / 軍中腐敗問題?


全文請見以下連結: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8/05/%E5%BF%85%E9%A0%88%E9%98%BB%E6%93%8B%E3%80%8C%E9%87%8D%E7%BD%B0%E6%85%A3%E6%80%A7%E3%80%8D/

【鍵盤短評】肯亞受刑人掌握法律知識協助獄友訴訟

新聞短評:肯亞受刑人掌握法律知識協助獄友訴訟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黃慧儀

 在監獄中幫忙其他獄友寫訴狀、提供法律意見的受刑人,英文是prison paralegal,或jailhouse lawyer,也就是「監獄律師」,這在台灣還是新鮮少見的名詞,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9年就討論過「監獄律師」了,即Johanson v. Avery(Johnson v. Avery, 393 U.S. 483(1969)),此案聯邦最高法院將當時田納西洲一項禁止受刑人為其他受刑人提供法律協助的監獄規則宣告違憲,美國聯邦法院宣示,除非矯正機構有定期地提供受刑人其他合理的法律協助,否則不得禁止監獄律師幫其他受刑人撰狀、或提供法律意見。在該判決中,最高法院比較了其他州的情況,說明有哪些提供受刑人法律協助的合理方式,如提供公設辯護人讓受刑人得諮詢人身保護令的救濟事項,或雇請高年級的法學院學生與受刑人面談並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有律師公會的志工定期到監獄中提供受刑人法律服務。  

  自BBC新聞看到在肯亞也有監獄律師,有個由一群關心窮人無法得到法律救助的肯亞律師,於1973年所組成的組織Kituo Cha Sheria,在肯亞監獄訓練了許多受刑人成為監獄律師,雖然監獄律師不是真正合格的律師,但他們在監獄中為其他受刑人撰狀、協助上訴等等,運作地很有成效,成功地協助許多受刑人勝訴。受訪的監獄律師告訴記者說他們很多勝訴的原因,是他們的方法揭發制度的失誤或是不當、粗糙的調查,試著證明判決不可靠、無基礎;例如,在孩童性侵案,被害人從未被醫生檢驗,且惟一的證據是對被告懷恨在心的媽媽之證詞。他們在乎的不是追究是否犯罪,而是針對法院呈現的證據為抗辯。他們的動力來自於可以讓受刑人離開監獄、如何可以回家的事實。

  台灣的被拘禁者在監所中,對自己的法律案件,或是對監所處分不服欲起訴救濟時,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或透過家人、朋友請律師、透過監所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外,在監所內是否能獲得其他法律扶助資源?監所有無提供常態、定期的法律諮詢?自102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的法律服務駐點看來,不是所有的監所都有駐點,而提供協助的時間,除士林分會在台北看守所駐點時間最多外(每週一次、三小時),其他大多是每月一次(三小時)的頻率,有的還是不定期、採預約;且大部分是在看守所駐點,受刑人受法律協助的機會看來是很有限的。此外,有提供定期法扶駐點之監所,時間上和輪替的安排,是否能使為數甚多的收容人,皆有充足詢問與討論法律案件的時間是否足夠,都關乎矯正機關是否有提供合理的法律協助。

若被拘禁者在監所中獲得的法律資源不足,是否可能再進一步,如肯亞的作法,培訓某些受刑人成為監獄律師?或在台灣也出現如《鱸鰻變律師》這樣的真實故事-「美國受刑人透過苦苦鑽研監獄法律圖書室的有限藏書,成為受刑人尋求協助的熱門律師,幫助獄友撰寫上訴狀呈遞給最高法院」?這有二個層面,一為「是否淮許受刑人或羈押被告,幫助其他獄友撰寫訴狀?」,另一為「監所內是否有學習法律專業知識的管道?」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並沒有禁止受刑人或羈押被告為他人寫訴狀、或提供法律意見的規定,但除了本來就具備法律專業之人成為受刑人外,其他受刑人是否可能在獄中學習法律知識成為監獄律師?要以自修監所內法律圖書資源恐怕是很難的,監獄行刑法第42條僅規定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羈押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是待設罝圖書室,並未要求應提供足夠的法律圖書;而美國法上則相當重視法律圖書的提供,監所圖書館中充足的法律圖書是使被拘禁者享有法律協助的方式之一,以保障受刑人近用法院的權利。(Bound v. Smith, 430 U.S. 817 (1977))。再者,監所有無可能讓法律專業人士進入所內開設法律課程培訓監獄律師,作為受刑人的教化計畫之一?關於此問題,或許應先試問,台灣的矯正機構文化(以及常被拿來當說理後盾的社會大眾觀感),是否樂見「受刑人受培訓成為監獄律師、使受刑人及被拘禁者熟悉法律知識」「幫助其他受刑人尋求法律途徑救濟權利、得以早日出獄」?也許有的擔憂來自於害怕受刑人會濫訴、害怕增加訴訟量及矯正業務負擔,但是防制濫訴的方式,不該以置被拘禁者與受刑人於無知無助之境的方式來達成,更不能以怕麻煩為出發點,而變相剝奪被拘禁者實行訴訟權的機會,而應建立更完善充足的訴訟程序及法律扶助制度,使被拘禁者的訴訟權受到保障並能合法地行使。


(附註:BBC新聞中另提到不幸的是,一位肯亞監獄律師自己出獄後,卻無法以法律知識謀生,只能到當清潔工,關於受刑人服刑期滿離開監獄後所面臨的處境恐怕很難在此一言道盡…..

BBC新聞連結 http://www.bbc.co.uk/news/world-africa-2323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