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短評】不是每月22K,而是一年一K

編按:自從陳水扁前總統入監後,監所環境問題在台灣從沒人理的冷知識,搖身一變成為和外星人、是芥末日、藝人緋聞等重大花邊新聞並列於談話性節目的熱門議題,監所改革聯盟也很不客氣地沾光。監獄很好關?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啦!有了扁維拉,社會大眾才知道原來關在監所裡這麼容易導致各種身心症,上次我們討論過阿扁的0.69,這次我們要巷仔內終極揭密「阿扁的紙蓮花」!

相關連結:鳳凰網新聞
台灣監獄即工廠 阿扁獄中摺蓮花 工資堪比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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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補充—監所勞作金部份】:

現今監獄作業制度的設計其基本是處罰,處罰即是一種刑式羞辱,由此管教人員的執行上就非正確的基本點出發.這樣的制度與作業與現行監獄行刑法暨憲法是相悖.蓋監獄制度的基本,是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固再犯率的檢討根本上不是亂世重典,而是獄政弊病之改革.從入監到出監的最後一刻基本上即是剝奪式處遇,該設計上並無包含人權與基本尊嚴,只有入監所過的人方知何謂羞辱! 收容人不花錢學才藝這少數有,來自宗教團體與民間組織的愛心,其餘皆須自費或者是受刑人被充繳的作業基金支付.而誠信沒有一位老百姓會為收容人願意習一技之長,自力更生不再危害社會而難堪,台灣人的寬容除了有智識更有其胸懷.

工作當然有辛苦,然而封閉空間內的作為非外界單純想像,如若祇要犯錯就沒有機會,就不能談尊嚴與人權想來我們不會有祖先.相信許多父母是一再寬容教導,社會上才有這麼多不犯罪的人,將你們身上所得帶給受刑人,於他們就非常溫暖,而社會的祥和一直是我們所冀盼.再者我不認為考試做過弊的人,以後的成績要90分才算及格,我更不認為遲到過的人,老闆就能要他加班而不給予薪資!一如張娟芬老師所說犯強制性交的人,我們就能強姦他嗎?如此我們有什麼不同?我知道我說的不是大多數人願意接受的,高興的是台灣的社會還是很可愛的能讓我老實說.當大家願意將接納不同意見的寬容,一點點一滴滴分享給受刑人,這個社會絕對很不同!在監獄內他們無時無刻要面對的是,如何無風無浪平靜的到出監;所以他們沒說的,都是他們認真承擔,他們沒說的,並非不痛,他們沒說的,是希望在未來.以上,謝謝分享.

【巷仔內簡評】
沈信宏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今日臉書瘋傳我是中壢人鳳凰網台灣站之阿扁獄中折蓮花,工資堪比大學生之訊息,本人在此依該網站台北監獄陳水扁先生在監期間之時空背景提供以下正確資訊。

2013年4月28日 星期日

【評論】白色恐怖下的憲法守護人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本文是作者審訂馮、席拉赫(von Schirach)「誰無罪」(Der Fall Collini)一書中文譯本後所寫的後記,內容是透過德國的刑法修改故事,思索一段逐漸遭到埋沒的台灣大法官釋憲史,企盼能對轉型正義的實現有所幫助。】

         對一個長年在刑法領域鑽研的我來說,誰無罪比「罪行」與「罪咎」帶給我更多的衝擊與感想。

十五年前我在臺大法律研究所擔任林山田老師助理時為了協助老師修訂教科書閱讀不少德國文獻。一個讓我特別注意到的就是德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認為無身分之人唆使或協助需要特定身分才成立正犯的犯罪時該無身分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必須減輕其刑。這條文有其道理,因為該罪的處罰既然是著重在行為人的身分(如受賄罪的公務員資格),無該身分者縱有教唆或幫助,其處罰自應比有身分的教唆或幫助來得輕。因此,我當時建議林老師在書中介紹這條德國規定,並期許立法者比照修改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二00五年的刑法大修正,不知是否是立法者注意到我們的訴求,對於無身分之人規定得減輕其刑。立法過後兩週,我在法學雜誌批評,認為對無身分之人應是採取必減,而非得減的方式。迄今我一直抱持這個想法,未懷疑這有甚麼問題。

直到校訂本書譯稿時,我才驚然發現,這個在法理上四平八穩的德國法條背後,竟然包藏有如此不堪的歷史。這個一九六八年十月一日生效,由著名刑法學者德雷爾博士(Dr. Dreher)─也是惡名昭彰的納粹時期冷血檢察官─在司法部所主導增訂的條文前身(舊德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讓一大群在納粹時期犯下謀殺罪行的公務員和軍人逃避刑事追訴。因為,先前的司法實務已採取除首要納粹領導人外,都只是幫助犯的啟人疑竇見解;再透過這個條文的減刑影響,追訴時效從二十年縮短為十五年,導致一九六0年五月八日後開始的追訴活動必須停止,猶如經過赦免。因此,納粹大戰犯的孫子馮、席拉赫(von Schirach)筆下的前黨衛隊少校麥亞不會接受審判,原本透過德國司法為父討冤的柯里尼,被迫在公道未果後的多年報仇。坦白說,一般人很難在立法當時注意到這個條文的修正隱含如此玄機。書中也表示,要不是柯里尼謀殺仇人麥亞,剛出道的菜鳥律師李寧必須為殺害年少時好友的被告辯護與追蹤史料,以釐清關乎刑責輕重的殺人動機,大家根本不會注意到這場看似簡單,證據清楚的謀殺案件背後,竟還有刑法學者的「巧思」。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短評】買不到紅墨水有這麼嚴重嗎?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some rights reserved byVectorportal)

編按:對於社會大眾而言,比起高雄捷運蓋著外套的兩人,邱和順通信權似乎是完全不重要的事件。同樣都是外人不得而知的事,何以兩者受到關愛的目光差這麼多?一肚子墨水的監改鍵盤小組murmur給你聽。

網路上有一則老笑話(據說齊澤克在佔領華爾街運動中也對群眾講了這則笑話,算了這不重要)是這麼說的:有個傢伙從東德給派到西伯利亞工作,他知道自己的郵件都會被人監看,因此他告訴朋友:「我們定一個暗號,假如我的信件用藍墨水寫,裡面說的都是真話;如果我用紅墨水,說的都是假話。」一個月後他的朋友收到他第一封信:「這兒一切都美好,商店裡塞滿了好吃的食品,戲院播放著來自西方的好電影,住宅又大又豪華。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評論】噤聲的受刑人?評邱和順回憶錄案判決


“force-feeding at guantanamo” by Natasha Mayers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via flickr)
收容人的接見通信權讓美軍關達那摩監獄虐囚情況曝光
編按:本文轉載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排版套色略有修改
原文連結:http://goo.gl/e0aWs
作者 陳博文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在台灣,自由的表達言論就如同呼吸空氣一般的自然,但這樣的自由卻不是人人都能「大口享用」--由本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邱和順請求寄出回憶錄的判決,即可看到受刑人所受的限制。這個案件雖然沒有受到太多的矚目,但這個判決卻是一個標竿性的判決:一來是因為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處理受刑人的言論自由的問題;再者是,本案法院罕見且大方的承認監獄處分可以進行救濟。光就這兩點而言,這個判決應受到更多的關注!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評論】拾荒老人的悲慘法律世界

文◎許澤天╱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據報導,一名拾荒老人撿拾路邊紙箱,遭控竊盜,竟於檢察官訊問後,喝鹽酸自殺,抗議司法不公。監委痛批,年輕檢察官為追求「起訴定罪率」,淪為「辦案機器」,踐踏「螻蟻」。檢察總長對此則表示,「檢察官應對微罪勇於作出不
起訴處分」。

作為一個刑事法老師,見此新聞,感慨萬千,究竟是誰或甚麼樣的原因,讓甫出道的年輕檢察官盲目追求「起訴定罪率」,導致微罪不舉或緩起訴的設計,可能淪為只是複雜或證據不足案件的脫手工具,而使得真正該不起訴的簡易有罪案件被拿來當作求取「勝訴」的業績。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外聞】當爸媽在獄中

【外聞】當爸媽在獄中 ◎廖苡儂 譯

【鍵盤短評】
當家人進入監獄服刑時,對於家族其他人而言未嘗是一種煎熬,對於孩童來講,無疑是造成極大的衝擊,兒福聯盟曾針對2004年至2006年間服務過的高風險家庭進行調查,其中高風險成因有5%是因為父母入監服刑,有30%是父母進入勒戒所;又像是文章中指出對於孩童身心的影響,提高罹患心理疾病的可能之外,甚至入監服刑者進入到監獄之後,孩童原本可能有的成長支持網絡破碎了,於是小孩可能會由其他的同居人或陌生人照護,國家的社會福利系統並未有效介入和幫忙,造成近年來常有父母入監服刑,小孩遭人虐待致死的悲劇發生。法律懲罰的是小孩的父母,不應該變相牽連到無辜的小孩,可是國家未曾妥善地注意這一群看不見的被害人,往往要等到悲劇慘生時,只知道再用一個嚴刑來回復這樣的傷痛,卻沒有積極加強相應的社會福利措施。因此我們建議,當父母入監之時,內政部兒童局或縣市社政單位負責,而監獄收監之時也應該詢問受刑人,將這些事情轉言兒童局或縣市社政單位負責和協助。


【當爸媽在獄中】原文連結

作者:Chris Galloway, M.D.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外國人收容所觀察訪問紀實

※台灣人權促進會—外國人收容所訪視計畫--青年團隊招募中~

一、前言:

從十幾年前起,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就陸續接到來自收容所中外籍人士的陳情。他們多半是無證移民、尋求庇護的難民、逾期居留的婚姻移民或逃離雇主的移工,因為沒有合法停居留在台灣的理由,所以一旦向警政、移民單位自首或被查獲,根據台灣的移民法規,得以逕付收容。其中關於收容期限,雖然現在入出國及移法第三十八條修正後,最長收容天數下修為120天,但在修正前由於未明文規定收容天數的上限,等於變相賦與移民機關得以無限期收容的裁量權限。而在台權會援助的個案中,曾經就有兩名泰籍移工證人因為移民署配合司法機關辦案的需求,被收容長達11個月無法回到故鄉[1]。另外在際接觸外國收容人的經驗中,我們更發現這些被收容人因為不諳台灣的司法、行政程序,在加上語言文化的隔閡,對於攸關其人身自由的收容原因、遣送進度、救濟管道,每每一問三不知。

人身自由是相當古典的權利,也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我們觀察人身自由權利的發展歷史,更會發現其容易被國家強權剝奪而做為懲罰武器的特性。所以人身自由是一項必須課予國家高度保護義務的普世性的價值。除了我國憲法第八條及釋憲實務在在闡明的對人身自由的嚴格保障外,2009年台灣所批准並且內國法化的兩大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其中更揭示了人身自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前所依據法定程序與公平審判,甚至被剝奪自由後仍應獲得的人道待遇,是不分本國人及外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人權。

2012年台權會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彙整出版的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中,業已提醒執政者,台灣目前為執行驅逐外國人出境所為的收容處分,係超過24小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卻委由行政機關入出國移民署單方作成,又無提審法之適用,違背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人身自由的保護。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均強調,對於自由被剝奪者應給予人道待遇。今年,台權會結合其他民間團體於4月至8月間走訪台灣本島四座外國人收容所,實地觀察並記錄所內情況,以作為敦促政府修改法令的基石。 

【外聞】全球最佳餐廳名廚 監獄開課教烹飪


編按:監改聯盟拒絕鎖國!在國際化常被誤解為中國化的時代,監改聯盟推出全新專欄【外聞】,為讀者翻譯引介外文新知。讓我們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克勞斯麥爾 (Claus Meyer) 是享譽全球的丹麥廚師,連續三年獲得全球最佳餐廳的 “NOMA” 的創始人身分是他的傲人成就之一。2011年,善用自己因餐飲事業成功伴隨而來的財富和社會影響力,麥爾成立了「熔爐基金會 (Melting Pot Foundation) 」,目標是以餐飲業相關教學幫助社會弱勢族群:孩童、青少年、前科紀錄者、新移民。目前,熔爐基金會與丹麥矯正署合作進行名為 “High Five” 的計畫。
在首都哥本哈根近郊的高度安全監獄 Vridsløselille,花費50萬丹麥克朗 (相當於260萬台幣) 於監獄內建造設備完善的廚房。麥爾和他的團隊對16名受刑人進行了每期8週的密集烹飪訓練和餐飲業經營課程,作為受刑人獲釋後所需的職業技能。
丹麥的刑事犯罪再犯率是26%,而在再犯者之中,若先前兩次的的處遇情形皆為入監服刑,第三次進入監獄的機率是50%。受刑人在復歸社會後找尋工作 的挫折是此種惡性循環的原因之一。麥爾認為對於受刑人,社會不能對他們視而不見卻又期待他們一出獄就順利回歸。而相較於其他行業,餐飲業的特質,可以較為 寬容的面對受刑人過往的品德操守,只要面對現在工作態度嚴謹、全力以赴,更生人可以較順利的社會復歸。因此「監獄烹飪學校」計畫於焉產生。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 暨 監所改革論壇後記


編按:監改聯盟今年3月於台大及成大舉辦「監所改革論壇」,聯盟成員羅士翔於論壇中發表<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一文,讀者可點擊下方連結閱讀電子檔。同時作者另撰寫後記一篇,監改部落格獨家刊載。

<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全文連結

羅士翔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隨著林文蔚X黑金城「未竟/末境之人」文件展在台大法學院的展出,加上幾場座談會,有關監所的討論密度頗高,無論是台北場或台南場的論壇,還是展覽系列有關刑罰意義的座談,都會有人提到監所改革之所以困難,在於社會、文化的因素所使然

這篇文章「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談的是有關司法在改革監所制度的角色,3月9日(台大)和3月16日(成大)發表,兩場座談會討論下來,司法並不被認為是關鍵的監所改革利器,當大法官說的話都不見得有太高的拘束力的時候,各級法院法官說的,又怎麼會被認真看待?更別提整個行政機制對司法判決的輕視。而除實效之外,眾人對於司法介入的疑慮也在於整體法界對監所環境的不瞭解,法院怎麼可能作出妥適的判斷?然而,在法令未修、ombudsman未設的狀態下,檢察官對於監所的考核以及法官對收容處分的介入,仍是最直接的外部監督機制短程可作的,應是在司法官的訓練加入更多有關監所收容環境的認識,在司法官面前呈現更貼切的收容場景後,這時「一個人應該如何被對待」應不會是太難判斷的事情。而當犯罪者面臨惡劣收容環境而生命岌岌可危時,犯罪的污名將暫且被擱置。

黃榮堅老師談到,如果社會各環節的支持體系夠穩固,社會對於刑罰的依賴性會越低。我想,當社會氛圍都期待著判重、判死,應該意味著這個社會裏頭,有些事情不太對勁。那這些不對勁的狀況到底能怎樣被改變?固然,刑事政策的重心在監所之外,然而,從總統府到自由路都有人大聲呼喊著「把人送進去一切就搞定了」的時候,是不是該來看看進去之後會是什麼模樣?特別是司法的上游工作者。我並不樂觀的覺得司法介入可解決監所一切問題,然而,解除這些訴訟障礙,增加法官、檢察官對監所的認知仍是眼前迫切的一條路。而一旦牆內的人被當作一個人來對待的時候,牆外的,無論身分、階級,也「應該」「可以」「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個人來對待

是的,好的社會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而我想,好的監所待遇,也會創造出好的社會待遇。司法人與司法,仍然可以也必須被期待。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心得】也許就讓我們再多認識一些裡面的事情~談「我在死牢的日子(1990)」


                            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那是個晴朗的週日,正準備抓著假期尾巴外出被曬的我,打開電視機隨意亂轉,當轉到龍祥電影台時,看到穿著囚衣的陳松勇,第一時間我想這是已經重播無數次的 「監獄風雲二:大逃犯」,以為等等還未發福的發哥就要出來跳海逃獄了,結果我沒看到發哥,也沒看到「鬼見愁」,反而看到演常威他爸水師提督常昆的谷峰跑出 來當管理員。沒多久,看到幾個內著囚衣外著黃色背心的人打開舍房的門讓犯人放封,我當下便覺得「這個厲害了!雜役都上場了!」這時,我才發現我已經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停止無意義的轉台。

「我在死牢的日子」(邱銘誠導演,1990)是改編自大頭成的書,電影與書同名,而大頭成比較被人所熟知的則是改編其自傳「我在黑社會的日子」的「大頭仔」這部電影(萬梓良主演)。我不懂台灣電影,但「死牢」這部片肯定是搭著某種寫實主義的風格而來,飾演收容人的演員,神情都有淡淡的悲苦,灰白色的臉透 露著不知明日是生是死的憂愁,書裡頭稱為「鐵窗紋」。雜役的出場已經夠讓人驚艷,導演還拍出雜役一槌一槌幫人釘腳鐐,代管理員視事來整頓監所秩序等,除此 之外,收容人的戶外活動,就在小片草地上繞著小圓圈;性侵犯吹噓自己犯案過程而被私刑;報紙剪洞開天窗,避免死刑判決定讞的新聞影響囚情,讓上訴三審的弟 兄自以為案件最高法院駁回,死刑定讞而意志消沉;死刑確定的弟兄,讓其他弟兄請吃大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