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兩公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兩公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文章】監獄超收:對收容人與管理員的酷刑

作者:林頡佐(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我國監獄早已超收,造成收容人擁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加上最近從軍事監獄移監到一般監獄的收容人數,使得此現象雪上加霜。這不僅造成嚴重的獄政嚴重問題,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酷刑的意旨。

超收也使得監所管理員壓力沈重,無法以更好的方式來指導與處遇收容人,造成管理員心理與生理更大的不安與焦慮。所以,監所超收,不只是對收容人的過當懲罰,也是對於監所管理員無止盡的折磨。

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們究竟有沒有將收容人當成一個人來看待?一個人犯罪,可能是輕微財產犯罪,可能是重大犯罪,既然判處他自由刑接受矯正,如果不將收容人當成人,那麼他們如何開始他們的矯正和復歸?

全文請見: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03

【文章】這些年不斷超收的監獄

作者:洪士軒(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欲解決超收問題的最直接的方法即是增加收容空間。但正如同前面所述,擴建或新增收容處所之困難處在於不僅國家無多餘預算,且遭受鄰近地區居民之反對。因此這個理論上最簡單的解決方式在現實面上卻是最難解決的問題。
英國欲解決監獄收容過剩,導入「PFI」概念(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之縮寫,其為活用民間之資金、經營能力與技術能力而參與公共設施之設計)而建造監獄並開始營運,日本亦於近幾年來開始跟進。其目標在於善用民間豐富的資源網絡,一方面不僅與當地社區達互利共生而減少排斥監所之效果,另一方面即可對於更多受刑人展開更有效的處遇方式與計畫,從這個觀點而言,即會達到再犯防止的目標,亦得有效減少受刑人數目,過剩收容與收容環境之改善等問題似可一次解決。
不知道是幸還是不幸,當一旦監獄發生過剩收容,監獄內不合理的規定與資源的匱乏的現象被突顯出來,黑暗不被外界所知的監獄才有「見報」的一日,監獄改革才有機會引起民眾注意。
而在引起民眾關注之下,如何妥善處理高監禁率所帶來的監所擁擠,更是成為目前刑事司法系統急需面對且無法逃避的挑戰。
全文請見: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聲明】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20個團體共同聯名
針對法務部召開「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
公開聲明

2013716
本聯盟自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公布三份政府落實兩公約之民間監督報告,而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有關法規檢討部分,幾乎是每次監督報告的檢討重點。在2012年的監督報告中,我們已具體指出:「自從20111130日之後,政府似乎已經停止法規檢討的審議,對於第一波 263 條以外的其他違反兩公約之法律,也未見政府有意進行第二波的法規檢視。至於被列管的這七十多條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究竟後續如何儘快完成修法,也未見政府有任何積極的進展。」在一年半之後,我們終於看見政府又在法規檢討上,再次給予重視,雖然我們還是樂見法務部召開公聽會與民間溝通,但我們對於這場公聽會的主題、層級、以及作法,相當不滿,甚至高度質疑這場公聽會的背後動機。
首先,公聽會主題訂為「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然後又找了許多相關的民間團體在公聽會上給予具體建議,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加速檢討違反兩人權公約之法制作業程序」,但我們必須指出,事實上本聯盟早在2012年的報告中就已提到:「如果我們對照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第 8屆第 1 會期與第 2 會期的亟需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53  +40 案),以及法務部所公佈的 76 則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其中只有極少數的法案成為今年這兩會期的優先法案,如第 1 會期只有〈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第 2 會期也只有〈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以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見行政部門本身就沒有重視兩公約的落實,也不願在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與立法部門進行實質有效的溝通。而許多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包括這場公聽會所討論的集會遊行法、國籍法、羈押法、刑事訴訟法等法案,民間社團早已透過許多方式,倡議法案的通過,但往往遭遇到許多的阻礙,而來自行政部門的阻礙,甚至不願聽取民間的意見,逕自送出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就是主因之一。因此,我們實在不明白,今天法務部再召開這樣的公聽會,到底有多少實益?
再者,我們知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是主要負責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即有關法規檢討之推動與監督列管的單位,雖然該人權小組的幕僚設在法務部法制司,但我們必須指出,如果政府有意好好討論法規檢討的議題,不應該將公聽會的層級放在法務部,而應由行政院層級召開並主持此會,並邀集相關部會有決策能力之代表參與出席公聽會,否則我們無法相信這場公聽會之成果與效力,有任何可能「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
第三,我們認為行政部門長期不願意與民間建立互信基礎,也沒有在許多民間倡議的記者會上聽取公民社會就這些法案符合人權的建議,而以當前這樣的方式召開公聽會,僅列出法案無法通過的清單,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這是相當不負責任的作法,也非治本之道。事實上,當前最嚴重的問題,並非加速通過這批2009的無法通過立法的爛攤子,我們都很清楚,以立法院目前的生態,就算舉辦再多這樣的公聽會,法案還是無法通過,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與行政資源。與其如此,不如思考如何建立行政部門研擬符合兩公約之法案的機制。
最後,我們認為關於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由於政府在批准公約之前和之後,並沒有進行紮實的準備工作,導致各機關在不瞭解公約內容也無參考一般性意見的情況下,就草率地檢討出這一批法規檢討清冊。但違反兩公約的法規、命令、行政措施何其多,不可能只有這219條和民間追加的44條,如果公聽會只是處理其中尚未通過的相關法案,我們認為會議根本無法聚焦,也不會有任何實質決議。事實上現在的問題是立法院的問題,並非「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力量」的問題。

總結上述意見,我們20個民間團體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 行政部門本身就可以有許多具體的作為,比如說,馬英九總統曾公開說過,不符合兩公約的法律,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所以建議行政院也應頒佈行政命令,通令各部會依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辦理。
2. 建議在行政院修法程序過程中,應建立事前與民間團體諮詢溝通的機制。
3. 行政院成立法規檢視小組,持續系統性地檢視違反國際公約的法規命令。
4. 各行政機關之修法草案與政策草案,應完成人權影響評估,並檢附「人權檢視表」說明是否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之後才能送交立法院。

共同聯名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紹興權益促進會、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附件:
1. 《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20101210日,連結網址:http://www.tahr.org.tw/files/2010report.pdf
2. 2011年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2011129日,連結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ViEd1ZNUfNMjNhNTQzODItYjQzYS00YWNkLWE1ZjMtMjI4ZDU2NmYwZTRk/edit?hl=zh_TW

3.《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有譜,政府照樣侵犯人權:兩公約三週年檢討報告》,20121218日,連結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ViEd1ZNUfNMHZLZ1lhdl9BTzQ/edit?pli=1

「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公文下載連結: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外國人收容所觀察訪問紀實

※台灣人權促進會—外國人收容所訪視計畫--青年團隊招募中~

一、前言:

從十幾年前起,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就陸續接到來自收容所中外籍人士的陳情。他們多半是無證移民、尋求庇護的難民、逾期居留的婚姻移民或逃離雇主的移工,因為沒有合法停居留在台灣的理由,所以一旦向警政、移民單位自首或被查獲,根據台灣的移民法規,得以逕付收容。其中關於收容期限,雖然現在入出國及移法第三十八條修正後,最長收容天數下修為120天,但在修正前由於未明文規定收容天數的上限,等於變相賦與移民機關得以無限期收容的裁量權限。而在台權會援助的個案中,曾經就有兩名泰籍移工證人因為移民署配合司法機關辦案的需求,被收容長達11個月無法回到故鄉[1]。另外在際接觸外國收容人的經驗中,我們更發現這些被收容人因為不諳台灣的司法、行政程序,在加上語言文化的隔閡,對於攸關其人身自由的收容原因、遣送進度、救濟管道,每每一問三不知。

人身自由是相當古典的權利,也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我們觀察人身自由權利的發展歷史,更會發現其容易被國家強權剝奪而做為懲罰武器的特性。所以人身自由是一項必須課予國家高度保護義務的普世性的價值。除了我國憲法第八條及釋憲實務在在闡明的對人身自由的嚴格保障外,2009年台灣所批准並且內國法化的兩大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其中更揭示了人身自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前所依據法定程序與公平審判,甚至被剝奪自由後仍應獲得的人道待遇,是不分本國人及外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人權。

2012年台權會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彙整出版的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中,業已提醒執政者,台灣目前為執行驅逐外國人出境所為的收容處分,係超過24小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卻委由行政機關入出國移民署單方作成,又無提審法之適用,違背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人身自由的保護。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均強調,對於自由被剝奪者應給予人道待遇。今年,台權會結合其他民間團體於4月至8月間走訪台灣本島四座外國人收容所,實地觀察並記錄所內情況,以作為敦促政府修改法令的基石。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監所不需要人權嗎?◎洪嵩蜀

文/洪嵩蜀  (原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相片: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
監獄並不是什麼好地方,但卻總是有一群「老客戶」來了又去、去了又來,每每他們像同住我家那條巷子的鄰居跟我打招呼時,我心裡真是百感交集,不知這是命運不給他們機會?還是他們創造了這樣的命運?
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林文蔚 Ewam Lin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 以醫藥或科學實驗。」其中所謂的酷刑即是會造成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行為,所以像是威脅使用暴力、長期剝奪睡眠等都屬於酷刑的施展。即便是沒有達到酷刑的程度 或是過失所為的處遇,亦有可能屬於本條所
謂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也屬於禁止之範圍,因此像是監獄缺乏基本醫療設備等將違反本條之規定。


除此之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積極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嚴的待遇」,因此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來看,監獄行刑不只是應該禁止酷刑的產生,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積極地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予以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2013年3月,國際專家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施行狀況後,其結論性意見已經指出我國監獄超收問題,以及監所衛生醫療問題。這些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0條之規定有抵觸之可能,因此我國政府應就此加以改善,這樣的結論性意見也點出過去在我國沒有被認真看待的獄政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