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TAHR PAS夏季號:翻牆越獄。我看見 | 台灣人權促進會

轉貼自: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www.tahr.org.tw/node/1234

主編的話
翻牆越獄,我看見
陳惠敏、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對監所灌注眼光心神精力,並不是在陳水扁先生入獄後,活生生將早已不稀奇的看守所、監獄生活暴露在眾人眼前才開始的。無論在法律、宗教、犯防、社工、醫學界等各相關領域,已長期以合作協助或改革批判的方式參與其中。然而時至今日,何以要與社會大眾談談監獄,依然是很難以啟齒的困難事呢?是由於我們將其視之為社會剩餘份子的聚居地,而我們永遠是社會的中堅份子而非剩餘份子?也因此,那兒是永遠不會和自己產生關連的化外之地?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演講】6/1~6/8 監改相關議題@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系列演講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系列講座※

講題:五十年「向毒品宣戰」後的戰場清理?
主講人:挪威奧司陸大學社會學系Willy Pedersen教授 (英文演講,中文摘要翻譯)

演講時間:2013年6月1日(六)10:00-12:00
演講地點:台北大學民生校區教學大樓101教室


演講內容:
本次演講內容,首先說明當求全球毒品政策發展的歷史脈絡,並批判七零年代美國尼克森總統向毒品「宣戰」政策,以及後續全球反毒政策往此傾斜趨勢之錯誤。第二部分論述各國政府處理大麻議題與鴉片問題之政策應有所區分,前者的次文化意涵,以及為何應該走向除罪化政策,後者則可朝向減害政策方向思考,講者將會以挪威為例,說明該國毒品減害措施。最後,講者預測未來各國毒品宣戰政策將會愈來愈柔軟,使用毒品相關刑罰也會愈來愈溫和,如果美國政府決定採取大麻合法化政策,這個全球趨勢將會更明顯。政府因此會將戰爭的矛頭轉向酒精、香菸兩種大規模的藥物濫用問題。但因為飲酒問題幾乎難以解決,政府只能選擇第二個敵人「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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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紐西蘭的刑罰民粹主義與刑事政策變遷Penal populis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penal policy in New Zealand
主講人:紐西蘭維多利亞省威靈頓大學犯罪學系John Pratt教授
翻譯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
主持人:臺灣大學法律系李茂生教授
時間:2013年6月7日(五)18:30-20:3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霖館二樓多媒體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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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各國刑罰比較:北歐各國的輕刑罰政策為何與眾不同?Contrasts in Punishment. An explanation of penal differenc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英文演講,中文摘要翻譯)
主講人:紐西蘭維多利亞省威靈頓大學犯罪學系John Pratt教授
時間:2013年6月8日(六)10:00-12:00
地點:台北大學民生校區七樓犯研所720教室

講題內容:
在OECD各國家中,北歐各國有著極低的監禁率,比其他英語系國家如英國、紐西蘭、澳洲幾省,北歐各國十萬人口監禁率低了二至三倍。同時,北歐監獄管理一 向秉持以常人看待犯人,並盡可能提供犯人與一般民眾相等的生活條件。但其他英語系國家,卻把監獄的安全與控制視為常態,加深監獄生活條件與外在社會的差 異。我們如何來解讀北歐各國刑罰與他國之差異?從19世紀初開始,北歐國家就已經建構了當前的社會型態,以平等主義、溫和節制為其文化核心價值,這些核心 價值促成了高度的社會包容,也形成其與眾不同的國家治理。北歐各國獨樹一格的社會結構包括堅持社會福利國家模式、民主取向的政治經濟體制、平等的政治文化 與節制的大眾媒體等。講者認為這些核心價值與社會結構是塑造北歐各國輕刑罰史的重要基礎。



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當家已經容不得她...

菜編的話:(當家庭都不願意認真關注小孩,只想著用金錢打發了事,沒有發揮家庭的支持網絡和功能,那麼再多的監獄,再多的觀護所,也收容不完這些失去關懷的孩子。社會的冷漠與不在乎,無疑鋪出一條通往監所超收的道路。當家庭與學校能夠發揮更好的支持功能,那麼監所減少是可能的。這一篇好文帶有淡淡的哀傷,卻也深刻呈現出社會問題背後的無奈與嘆息)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收容」少年真的是很不得已的手段,法官如果不能抱著保護少年的心態,還是儘量責付家人吧!

這讓我想起許久以前值班的故事:忘了是星期幾的晚上,值夜班。少女因為行竊被警察移送法院,她是個逃家少女,長得很漂亮,看起來很乾淨,有雙大眼睛。她的父母很早就離異。但是說真的我也不知道哪兒才是她的家?因為她媽媽在外地工作,甚至幾天都找不到人,任她在外面遊蕩。這天我們就是怎樣也找不到她的媽媽來帶她回去。我問:將妳交給爸爸好嗎?答:他另外娶了別人有自己的家,不喜歡看見我去找他。我說:如果妳找不到其他成年親友來帶妳走,我實在不能任妳這樣無家可歸(我是不忍),不然先收容好嗎?少年觀護所有可以讓妳休息的地方(我想這樣嚇唬,她就會生出人來帶她)。她哭著拜託我不要收容她,還差點跪下來,並說她願意去找父親。

我將警察找來,耳提面命要警察將少女送到她父親家,必須找到少女的父親,否則就將少女再帶回法院,迫不得已我也只好先收容。警察後來回電法警,法警告訴我,少女已送到父親家,但是父親在門口給了少女幾百元,就叫少女離開了。我聽了很不滿意,但也無可奈何。

幾天後剛好輪值假日值班,一個晴朗有點悶熱的下午,法警回報有位少年被移送,找不到家人。我對少年案件都不敢耽擱,匆匆趕去法院,看著移送書,是一件強盜殺人的案子,少女與成年男朋友(其實也才19歲而已)共同強盜運匠的錢,男友在車子後座持刀將運匠殺成重傷,兩人拿了幾千元逃跑,但馬上就被警察逮捕。我請法警提少女到庭。這一看我傻了,正是前幾天哭著不讓我收容的少女,難怪名字這麼熟悉(我對記名字不太在行)。她看起來剛哭完。我又氣又遺憾的說:前幾天我如果不要心軟,硬是將妳收容,就沒有今天的事了?我知道妳父親給了妳幾百元就讓妳走,也很心疼。但是現在我更恨自己,為甚麼那天要讓妳「回家」,現在觸犯了加重強盜殺人罪嫌,怎麼辦?怎麼辦?


她又哭起來,我的眼眶也紅了。這次只能收容了。印象中那是我第一次收容少年。從此我再有沒見過那少女…。


數月後,案子就是會找人,我剛好收到少女的男友被訴的另件強盜案件,法庭上我語重心長的「訓誡」男友一頓,說他毀了自己也毀了少女。我能做的也只剩這樣。

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短評】淺談監所暴力之發生

黃宗旻(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後研究)
3月份有兩則與矯正機關相關的新聞報導,一則是桃園少年輔育院一名16歲收容人疑似遭到霸凌或不當管教而暴斃,全身傷痕累累,死因離奇;另一則是台北監獄一名年輕受刑人遭到同房獄友多次性侵,並遭到獄方不當移監及施用戒具,監察院於今年3月對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作出糾正案。這兩個事件其實只是監所內普遍存在的暴力問題的冰山一角,只是由於受害對象恰好是年輕且犯行輕微的收容人(前者是竊盜,後者是高中時與未滿16歲的女友發生性關係),故較能引起社會大眾的同情與關注而已。

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評論】讓刑罰權回歸被害人?伊斯蘭國家的死刑執行

原文載於2013/05/24廢話電子報

文/方潔

今年五月初在伊朗北部的城市馬什哈德出現一則新聞,一個已經被施以吊刑的死刑犯在行刑中獲被害者家屬的原諒,不用被執行死刑,所以被緊急鬆開繩索,送至醫院急救。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短評】立院初審 延長羈押減為1個月

前情提要─新聞:立院初審 延長羈押減為1個月中央社2013.05.13
【鍵盤短評】◎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平冤協會執行長

有些在實務工作的同學,看了這則偵查中羈押期間減少一個月的新聞之後,紛紛不屑。還質問立委修法有沒有實證資料什麼的。

事實是當然沒有實證資料啊。

要國家不要亂押人,押了人就趕快辦案。這麼基本的人權常識還需要什麼實證資料?本來偵查中兩個月+兩個月的規定又有何實證資料可言?

前兩天周休,監所外的人可能感覺到雨下整天平淡無味,但對裡面的人來說,又會是怎樣的度秒如日,度日如年?

我沒體驗過,我相信大部分聲請羈押的檢察官和裁定羈押的法官也都沒感受過。既然不知道,何必如此看輕羈押對人的影響?只為了司法人的辦案?如果不押人辦不了案,人就會跑掉的話,那要改的不是辦案能力、防逃能力嗎?

這個法案之前在立院吵了相當久,一直在喊,本來柯委員提案是10天加上10天,法務部當然不肯,後來曾經出現過的價碼是20天+20天,30天+30天,2個月+1個月,像是在划數字拳,礙於現實,協商時只能在那邊喊來喊去。上回協商結論是改成2個月+1個月+1個月。無聊至極,但至少讓檢察官要多聲請延押一次,可能讓檢察官比較麻煩一點,就比較會放人自由。結果昨天謝國樑委員出場,又喊2+1個月,新聞雖然報說通過初審,但之後也還是得再協商,也不是真的定案就是了。

【評論】一個也不能少:格陵蘭開放監獄的思維

(本文原載於PNN  2013/05/15 )
北歐國家的監獄往往以人道處遇聞名,隸屬丹麥領土的格陵蘭對懲罰的態度更是不同。
人口僅有5萬6千人,原住民伊努特人占了人口 89% 的格陵蘭島,在1976年以前,島上沒有監獄。犯罪人會被送至島上最德高望重的漁夫那裡,讓長者對他進行再教育。

【評論】:「挪威大屠殺」審判觀察

(圖:挪威憲法法庭)

【評論】不要懲罰孩子:監獄中的父母,和他們的子女


(圖: 丹麥哥本哈根一景)

【演講】2013/6/2 不安年代的解脫@台大普通大樓102

活動網頁:http://www.taedp.org.tw/story/2537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短評】為芝麻小事挨告 監獄管理員很困擾

前情提要─新聞:為芝麻小事挨告 監獄管理員很困擾聯合報2013.05.12
【鍵盤短評】
    新聞報導受刑人濫告情形多、監獄管理員表示「他們關在裡面,太閒了,就常會胡思亂想」
  當我們忘了或懶得多花腦力與時間去認識「監獄裡面的事情」、當我們未能設身處地感受什麼是「被剝奪自由、自主性與自尊的生活」時,很容易陷入受刑人在監獄裡白吃白住的刻板印象,並衍生受刑人在監獄裡過得很好的誤解,而有關監獄的法律前線新聞,讓某些監獄管理員一吐苦水,片面之詞的記載更強化了對受刑人與監獄環境的刻板印象。至於「如何解決監獄管理員的困擾」或「如何改善獄政」這些問題,回答恐怕是:叫受刑人不要亂吵就沒事了!
受刑人在監獄裡喪失自由與自主,在全控的環境下備感抑與壓迫,吃的用的穿的若獄方不提供或不淮許就想都別想,因此監獄管理員眼中的芝麻小事,即便只是一份報紙、一個動作、一個眼神,對受刑人來說,是關乎僅存的一點點尊嚴與自由。倘若未得到管理員適時地回應與重視,或沒有適當與充足的管道可以渲洩壓力與表達意見,自然想直接訴諸更高的權威來尋求救濟。
受刑人在監獄裡真的很閒嗎?依監獄行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可知除了某些特殊情形與少數停止作業日外,大部分的受刑人每日必須要從事六到八小時的監所作業,工作量並不輕鬆;除此之外,監獄裡安排有各類教化文康活動、三不五時外賓來參訪還要表演節目讓賓客及長官同樂;受刑人關在裡面一點都不閒。
  受刑人是社會邊緣裡的邊緣,不會享有大爺被服侍的待遇(除非,認為使受刑人享有法律保障的人道待遇,所謂人道待遇、吃飽穿暖、受尊重或許就是監獄管理員中所說的大爺待遇了),其實在監獄裡的生活條件不好,受刑人的法定待遇最低標準,是比社會中一般的生活條件還低的,只要受刑人不生病就很好了。舉例來說,監獄超收、舍房空間狹窄所以晚上睡覺很擠很難睡好、若冬天想洗熱水澡的話,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的規定是: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浴一次。也就是說每天可以洗到熱水澡已算是優待與德政,如果不幸在規定的沐浴時間內熱水用光不夠,三天中有二天洗冷水也只是剛剛好。在監獄超收、硬體設備、醫療資源皆不足的情況下,難怪管理員時常要擔心受刑人是不是熱到或冷到。 
我們可以理解在第一線工作的監獄管理員非常辛苦,常無足夠資源可運用,卻又必須處理監獄生活各項大小事、防止受刑人不守秩序紀律,若受刑人對監獄生活環境不滿,首當其衝,還要向上級交代,更添工作負擔;但是這些管理上的辛苦與困擾,與受刑人浮濫提告,都是獄政制度有所缺失的後果。濫告背後成因也許是前階段的管理人力與資源不足、或受刑人無充足表達意見與渲洩壓力的機會,也可能是後階段申訴途徑與救濟方式選項太少,無法彈性地因應需求;與其動口歸咎受刑人想主張權益、實踐訴訟權的作為,不如動腦思考獄政制度可改進之處,更能解決困擾與無奈。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短評】為千餘元零用金 受刑人告監所

關於監所勞作金◎ 沈信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現今監獄作業制度的設計其基本是處罰,處罰即是一種刑式羞辱,由此,管教人員的執行上就非正確的基本點出發。這樣的制度與作業與現行監獄行刑法暨憲法是相悖。蓋監獄制度的基本,是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故再犯率的檢討根本上不是亂世重典,而是獄政弊病之改革。從入監到出監的最後一刻基本上即是剝奪式處遇,該設計上並無包含人權與基本尊嚴,只有入監所過的人方知何謂羞辱!收容人不花錢學才藝這少數有,來自宗教團體與民間組織的愛心,其餘皆須自費或者是受刑人被充繳的作業基金支付。而誠信沒有一位老百姓會為收容人願意習一技之長,自力更生不再危害社會而難堪,台灣人的寬容除了有智識更有其胸懷。

工作當然有辛苦,然而封閉空間內的作為非外界單純想像,如若祇要犯錯就沒有機會,就不能談尊嚴與人權,想來我們不會有祖先。相信許多父母是一再寬容教導,社會上才有這麼多不犯罪的人,將你們身上所得帶給受刑人,於他們就非常溫暖,而社會的祥和一直是我們所冀盼。再者我不認為考試做過弊的人,以後的成績要90分才算及格,我更不認為遲到過的人,老闆就能要他加班而不給予薪資!一如張娟芬老師所說犯強制性交的人,我們就能強姦他嗎?如此我們有什麼不同?我知道我說的不是大多數人願意接受的,高興的是台灣的社會還是很可愛的能讓我老實說。當大家願意將接納不同意見的寬容,一點點一滴滴分享給受刑人,這個社會絕對很不同!在監獄內他們無時無刻要面對的是,如何無風無浪平靜的到出監;所以他們沒說的,都是他們認真承擔,他們沒說的,並非不痛,他們沒說的,是希望在未來。
(延伸閱讀:【短評】不是每月22K,而是一年一K)

聯合報/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 2013.05.12

        在泰源技訓所服刑的龍姓受刑人,為了上千元零用金,控告監所要求償還,以便他零花使用。不過法官認為他服刑已夠花用,駁回告訴。
        所方則表示,一切都依規定扣款,等當事人有需要或出獄時,就會還給對方。
龍姓受刑人表示,泰源技訓所未經他同意,扣下他的勞作金804元和親屬寄給他的891元,合計1695元。雖然監所提供三餐、住宿,但是他平日也有零花的需求。
他說,每月要支付包括換洗衣物、清潔用品、文具等物品的花費,還有固定1千元的香菸費,偶爾還需要近3千元醫藥費,他抱怨:「獄方私扣我的錢,難道要我在裡面看著人家享受,自己在旁邊流口水嗎?」
        泰源技訓所則表示,龍姓受刑人被法院判決須強制執行,所方斟酌他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扣押這筆錢,未來他服刑完畢,也會歸還他,想不到僅僅千餘元,卻引起他這麼大的反彈!
        所方指出,原則上勞作金會全額扣押,親友寄給他的保管金,則會酌留生活、醫療費用,根據計算,他入獄以來,平均每月約花1304元,並非如他所說4千元以上。
      「很多受刑人在裡面亂花,出獄時,連車錢都沒有」監所人員說:「雖然在裡面勞作賺的錢不多,但累積下來也是一筆錢,我們會比較希望受刑人存錢,以免出獄後,沒錢又再犯。」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評論】從法律解釋與經驗法則的觀點看林益世案一審判決

文◎許澤天/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我日前為文,指出林益世案受賄罪的解釋,根本不需援用人言言殊的「實質影響力說」,就可判斷林構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的受賄。

有關「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刑法第121條、刑法第122條、貪污第4條第1項第5款、貪污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解釋,除一方面不需要已經產生該職務行為,更不以該職務行為違背法令為必要外。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的不法協定,也不須明示說要如何辦事和送錢。若說雙方必須言明如何行使其職務,則日後大家送錢,只要心照不宣,不就沒事了嗎?陳啟祥送大把銀子,跟林談取得合約一事,雙方對合約如何搞定的作法沒有默契?陳還要指導林如何當立委和秘書長?林何許人也,可對官員質詢與監督之立委也,亦曾為內閣秘書長。此點雙方你知我知,陳請託的事項也很具體明確,難道這還能說,送錢與職務行為無關,只是平日交誼打點。這個禮也送了太大方了吧?陳拿錢給林立委,以獲取官股具有多數的民營公司的契約,難道是把林當作是與其職務行為無關的流氓嗎,林難道以單純的流氓自居。

判決之所以被人詬病的地方,恐怕就是對事實的解讀太過離奇。法官認定事實必須基於自由心證,法律不能也無法預先規定對個案證據的證明力,但還是要合乎經驗法則(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不然貽笑大方。

判決對於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貪污第4條第1項第2款)的分析,也是相當突兀。判決在事實上雖認為被告施加恫嚇手段,使第三人取得締結契約上利益,但因其並非「有形」財物,遂不能論以該罪,而僅能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的恐嚇得利罪(刑法第條3462項、第134條)。讓人不解的是,「財物」何以必須侷限在「有形」呢?立法者在受賄罪寫「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實務因此無聊地區分「賄賂」與「不正利益」,而其實前者當然包含後者,後者只是提醒,甚至只是贅文;要是哪天立法者想清楚,把「不正利益」刪除,難道是認為送「無形」的不叫賄賂嗎?

大學教授報假發票,有疑義的是「授權公務員」概念,其中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規定,所謂的「物」比「財物」更具體多了,甚至還必須交付,但不知有哪個判決說,會計人員的轉帳,只是讓教授存摺的數字增加,而未「交付物」。

更明顯的實務例證,前立委何智輝銅鑼貪污案,何利用立委職權施壓國科會、科管局發放獎勵金給農林公司,隨後何再從農林公司挪款私用。該案罪名正是「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儘管何本人不法所得並非「有形之物」本身,但包含最高法院在內,裁判並未因此否定其屬「財物」。所以說,就算不管理論只談實務,林案判決說法也是突兀。 罪刑法定原則務必遵守,合理的解釋才是讓該原則繼續發揮效力的關鍵。由於解釋的不合理,導致還有人質疑是否要信奉罪刑法定原則,也質疑司法的公信力,產生「過猶不及」的反作用。

作為一個法律系老師,我當然也寧願相信我們的法官不至於有政治顏色考量,但不代表其在個案中的法律論證具有妥適性。林案判決的問題只要釐清相關法律爭點即可,不必做太多政治聯想。深切期盼大家從林案判決學到教訓,合理的立法與解釋,乃是擔保法治國家的基礎,當然也請大家支持我們的法學教育,繼續培養優秀的法律人。否則,以當前的學術與實務水準,依然作為法學後進國家的台灣法院判決,其法律適用錯誤率自然偏高。

貪污治罪條例確有必要重新修正,最好回歸刑法,以免疊床架屋,又破壞整個刑事法價值體系,因而破壞人民對刑罰正義的衡平感。尤其裡面的嚴刑峻罰,非但無助於防治貪污,反而讓實務難以正確追訴,容易在法律適用與心證判斷上不當限縮相關罪名之成立,並在即使成立下,動輒濫用原本應極端例外適用的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

至於公務員斡旋非主管監督事務(其他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受賄,如有處罰必要,還請明確立法,千萬不要讓司法和罪刑法定原則揹黑鍋,而讓法官在違法使用超出法條文義且不明確的「實質影響力」概念和恐龍罵名間作出痛苦抉擇。

※延伸閱讀:

.李茂生教授FACEBOOK連結:內含法官論壇討論串


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評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概念的辨正

via Scott Comic Studio

文◎許澤天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林益世案宣判,舉國沸騰,民意上多認為法官裁判有錯,承審法官則回應一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裁判,不會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情感或壓力就判貪污。

承審法官說的好,法院必須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裁判,「無法律,無刑罰」(刑法第1條參照)。問題是,本案被告真的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嗎?包括作出判決的法院和起訴的特偵組在內,似乎都陷入扁案以來的「實質影響力說」魔咒,許多不諳法律的民眾,也都懷疑,何以扁案被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卻無實質影響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