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評論】教誨志工的教育不能夠等待

文 / 洪嵩蜀、陳博文(皆為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日前某新聞台談話性節目中,邀請某位監獄教誨志工就林姓受刑人的案情作討論。我們認為,教誨志工以受刑人的輔導內容作為談話的素材,其作法明顯違背教誨志工的專業與倫理,建請法務部予以正視與檢討。

首先,在電視上,教誨志工單憑他與林姓受刑人的談話經驗,即表示不相信其患有精神障礙。我們認為,是否有精神障礙本身即為鑑定的難題,更是審判過程需要審慎面對的爭點,若僅憑志工的個人經驗就能判斷林姓受刑人是否患有有精神障礙,精神醫學的專業何在?縱然,任何人都應有發表評論的自由,但該名志工既 然是以教誨志工的身份經驗參與討論,即應謹守教誨志工的專業,林姓受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判斷,顯然不是教誨志工的專業事項。

其次,洩漏個案的輔導內容,更與教誨志工的倫理有違。當前,無論是律師、會計師、醫師或各種因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到個人私密訊息的職務,皆受到相關倫 理與保密義務的規範。受刑人的教誨的輔導涉及許多私密的訊息,也當然應該受到同等的規範。以美國為例,即規定監所人員對於任何因職務地位所得知的訊息,應負有保密義務。我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亦規定,志工應尊重收容人之人格,遵守保密之規定。由此可知,該名志工在節目上大談與 林姓受刑人的對話內容,已悖離教誨志工的倫理與保密義務,過去亦有教誨志工屢屢針對特定受刑人向媒體爆卦,法務部與矯正署不應再予忽略。

此外,教誨以厚實的信賴關係為基礎。試想一下學生時期的我們,向輔導老師傾訴自己的故事和煩惱時,必定奠基於信賴,這個信賴除了來自於我們相信老師 能夠協助之外,還有相信跟老師講了之後,這些故事與煩惱不會讓第三人或全校都知道。倘若今天收容人向教誨志工傾訴問題,隔天舉國皆知,成為茶餘飯後的議 題,如此收容人以後怎麼敢對教誨志工掏心掏肺?又,未來收容人回到社會後,社會大眾對他嘲笑或投之以異樣的眼光,怎麼能夠讓他安心且不受到歧視地在社會上 繼續更生努力?因此,教誨的專業與倫理,是信賴關係能否建立的前提,也是教誨能否成功、受刑人能否順利回歸社會的關鍵。

在此,我們仍要對教誨志工的貢獻表達敬意,特別是在監所人力吃緊的當前,教誨志工的存在,無疑給予受刑人更多的支持然而,矯正業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其不僅仰賴於熱忱的投入,更涉及各種法制觀念與輔導專業,因此,對於主管機關法務部與矯正署,我們有如下幾點建議:
  1. 應清楚建構教誨工作的倫理與保密義務,避免類似情事再次出現;
  2. 應提升教誨志工的法治觀念和相關教育輔導專業,給予更多專業的培育與訓練;
  3. 教誨志工的聘任、表揚與淘汰機制 應該明確且透明,以供社會檢視和督導。
如此,除能強化矯正的成效、確保受刑人的權利,也能讓更多默默耕耘的優良教誨志工被社會所看見。

※延伸閱讀: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論】恣意性的個案刑事免責立法,違憲!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在會計法的修正中,秘密地將喝花酒報假帳的民代,以及為執行計畫報假帳的教授一同來個「除罪化」。此一偷渡立法,果然容易出包。法條中免責的「各大專院校職員」是否 包含教授,馬上遭到眼尖的人抓包。這個問題尚小,反正立委的意思就是要把教授拉來替民代背書,而在追逐卓越的考績升遷思考的大學風氣下,教授和職員也沒本質差異,都是為大學拼業績的員工。因此,對於擅長操作法律的人來說,只要稍加合理的擴張解釋,問題即可解決。

問題最大的,擁有刑事立法權的立法委員,雖然享有刑罰的創設與排除權限,但其權限的行使卻必須受制於憲法的拘束,不得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其他法治國的誡命。

換言之,立法者可以廢除某一不合時宜的刑法罪名,尤其應該廢除違憲的貪污治罪條例,但不能恣意地僅排除行政機關首長、民代和學者的可罰性。若是立法者可恣意地限縮罪名適用範圍,則立法者也可以不廢除通姦罪,卻將帥哥、美女排除在外,理由只是「人長得好看,不能怪罪」。如此荒謬的恣意區隔,焉能通過平等原則的考慮。

倘若像「歷史共業」、「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這樣的觀點都可拿來當作這些人不罰,而那些人依然要罰的理由,則更應排除更多類似情境中的涉案人的可罰性。例如剛出道的警察在長官、同僚與業者的圍繞下收受賄賂,難道不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嗎?困苦走投無路的勞工臥軌行為,難道不是大家的「共業」嗎?他們的遭遇遠比面對會計 刁難的教授可憐多了,更遑論揮霍公帑喝花酒的民代!

我們的立委是偏心的,永遠只記得換帖兄弟的苦難,而不顧及其他更多飽受「不公正」刑法壓迫的公務員與人民。尤其,大家明知貪污治罪條例過於嚴苛,導致明明犯罪該罰,卻應其受到過度重罰,反對罪犯心生同情;大家也清楚會計報帳程序的官僚與煩瑣,導致不堪其擾的教授容易拿假發票便宜違法行事。然而,謀求國家制度設計的人,該改革的地方,不好好改革,竟拿最強調公義的刑法來開刀,割裂刑法相關罪名的適用範圍,嚴重破壞人民的正義與公平期待!

不公平的違憲法律,連類似的涉案者都感到不平,阿扁會著手尋短,實在可以理解與同情;更可怕的是,默不吭聲的人民,將永遠不會信賴這個法律,還會敵視這個法律!此一無形損失,將動搖我們法治立國的基礎。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評論】慘遭立法踐踏的人民正義觀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趕在大前天深夜偷渡會計法修正案,將喝花酒報假帳的民代,以及為執行計畫報假帳的教授一同來個「除罪化」。糟蹋正義,莫此為甚。
        貪污治罪條例才是最該修正,甚至立即廢除的惡法。試想一個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了一張不實發票,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嚴重背離罪罰相當原則的違憲立法,不知讓多少公務員因小惡而纏訟與入獄,多少家庭因而破損,造成嚴重的社會損害。司法機關在追訴此類犯罪時能夠不手軟嗎?貪污治罪的定罪率較低,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規定在此的濫用,其來當然有自!

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評論】不要懲罰孩子(2):瑞典的受刑人子女扶助制度

(原文載於人本教育札記288期,本文標題和使用圖片相較於原刊載版本有所更動)
(圖:冬天的瑞典第二大城哥德堡)
在犯罪發生後,國家機關開始介入、調查的同時,有一種被忽視的受害者,也逐漸產生中:受刑人家屬,亦為犯罪受害者。隨著親人的被捕、審判、入獄,受刑人家屬也付出許多代價,諸如失去經濟支柱、因為刑事程序的展開而須負擔訴訟的開銷、為社會所排擠、罪惡感等心理壓力…卻通常難以從社會上得到足夠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