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評論】教誨志工的教育不能夠等待

文 / 洪嵩蜀、陳博文(皆為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日前某新聞台談話性節目中,邀請某位監獄教誨志工就林姓受刑人的案情作討論。我們認為,教誨志工以受刑人的輔導內容作為談話的素材,其作法明顯違背教誨志工的專業與倫理,建請法務部予以正視與檢討。

首先,在電視上,教誨志工單憑他與林姓受刑人的談話經驗,即表示不相信其患有精神障礙。我們認為,是否有精神障礙本身即為鑑定的難題,更是審判過程需要審慎面對的爭點,若僅憑志工的個人經驗就能判斷林姓受刑人是否患有有精神障礙,精神醫學的專業何在?縱然,任何人都應有發表評論的自由,但該名志工既 然是以教誨志工的身份經驗參與討論,即應謹守教誨志工的專業,林姓受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判斷,顯然不是教誨志工的專業事項。

其次,洩漏個案的輔導內容,更與教誨志工的倫理有違。當前,無論是律師、會計師、醫師或各種因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到個人私密訊息的職務,皆受到相關倫 理與保密義務的規範。受刑人的教誨的輔導涉及許多私密的訊息,也當然應該受到同等的規範。以美國為例,即規定監所人員對於任何因職務地位所得知的訊息,應負有保密義務。我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亦規定,志工應尊重收容人之人格,遵守保密之規定。由此可知,該名志工在節目上大談與 林姓受刑人的對話內容,已悖離教誨志工的倫理與保密義務,過去亦有教誨志工屢屢針對特定受刑人向媒體爆卦,法務部與矯正署不應再予忽略。

此外,教誨以厚實的信賴關係為基礎。試想一下學生時期的我們,向輔導老師傾訴自己的故事和煩惱時,必定奠基於信賴,這個信賴除了來自於我們相信老師 能夠協助之外,還有相信跟老師講了之後,這些故事與煩惱不會讓第三人或全校都知道。倘若今天收容人向教誨志工傾訴問題,隔天舉國皆知,成為茶餘飯後的議 題,如此收容人以後怎麼敢對教誨志工掏心掏肺?又,未來收容人回到社會後,社會大眾對他嘲笑或投之以異樣的眼光,怎麼能夠讓他安心且不受到歧視地在社會上 繼續更生努力?因此,教誨的專業與倫理,是信賴關係能否建立的前提,也是教誨能否成功、受刑人能否順利回歸社會的關鍵。

在此,我們仍要對教誨志工的貢獻表達敬意,特別是在監所人力吃緊的當前,教誨志工的存在,無疑給予受刑人更多的支持然而,矯正業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其不僅仰賴於熱忱的投入,更涉及各種法制觀念與輔導專業,因此,對於主管機關法務部與矯正署,我們有如下幾點建議:
  1. 應清楚建構教誨工作的倫理與保密義務,避免類似情事再次出現;
  2. 應提升教誨志工的法治觀念和相關教育輔導專業,給予更多專業的培育與訓練;
  3. 教誨志工的聘任、表揚與淘汰機制 應該明確且透明,以供社會檢視和督導。
如此,除能強化矯正的成效、確保受刑人的權利,也能讓更多默默耕耘的優良教誨志工被社會所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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