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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異鄉的監獄

作者:張正

摘錄:

菲律賓本名Precila J. Nisperos的邱希拉,看到自己的得獎作品「孩子Anak」登在菲律賓四方報,瞬間放聲啜泣、淚如雨下。她的漫畫作品「孩子Anak」一共八頁,敘述孩子忘了父母的養育之恩、吸食毒品,最後幡然悔悟向父母道歉。其實,畫的就是她自己。
邱希拉結束與台灣老公不幸福的婚姻之後,獨力扶養一對兒女。因為經濟拮据,因為要養育兒女,她鋌而走險賣毒品,也因此入獄,十年徒刑。五十歲的她,滿頭白髮,一臉滄桑,比實際年齡大了許多。離開時,她謝謝我們來看她,然後深深擁抱每一個人。她的聖誕節心願,是趕緊刑滿出獄,與兒女團聚。
全程陪同我們採訪的女監教化科長鄭仙飛說:「這裡的每一個人,背後都是一個殘缺不全的故事。」獄方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希望收到教化之功,繪畫班、書法班、舞蹈班、話劇班、識字班、合唱團,都有。聽到有「合唱團」,我希望下次能來錄影,請她們唱一首家鄉的歌。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評論】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看台灣受刑人遭「無差別信檢」

(本文原載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3/06/25 )
文 / 陳君維
雖然我國已經簽定兩公約,力求促進人權保障以跟進國際潮流,惟從兩個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死刑犯邱和順狀告台北看守所,對他進行無差別拆信檢查一案(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所做的判決中,仍可發現受刑人之人權僅是矯治教化下的附隨品。
本案判決所涉及之爭點有 二,一是被告拒絕原告寄出回憶錄之行政行為是否係行政處分?二則是關於「妨害監獄紀律之虞」之判斷,也是本案焦點所在,亦即在本案監獄對於受刑人之基本權 利干預是否合理?本案原告(亦即受刑人)欲將其歷經述十年審判之親身經歷及生活感想之信函予友人,惟經監所開拆閱覽後,認為有影響機關聲譽之情事,而令受 刑人加以修改再行提出。就法院所為判決是否公允,本文擬從歐洲人權法院角度切入[1],加以簡評。

【人間異語】40年歧路 將悔悟化為動畫(黑金城)

蘋果日報∣人間異語:40年歧路 將悔悟化為動畫

 
黑金城╱ 更生人,動畫《我是隻小小鳥》美術指導

Q︰當年你偷遍全台鐘錶、珠寶跟銀樓店,前後曾入獄25年,怎會走上這條岔路?

A︰我很愛畫畫,高中念復興美工,剛開始偷摩托車,只是騎著好玩。我哥是竹聯幫的,這樣的環境讓我多少受影響,有很多道上朋友。後來我涉及一樁殺人冤案,被判無期徒刑。我在看守所自己寫狀子為自己答辯,最後獲判無罪。

想當畫家卻成大盜

出 來後,因管訓隊朋友說快活不下去,連房租都繳不出來,想看看能否弄點錢花,我幫他把風開始下海,才知道原來偷竊這種錢這麼好賺。很多人犯罪是家庭、生活或 情緒失控等因素,我都不是,我後來就是想發橫財,而且我計算過要付出什麼代價,就幹了。我不害命,只謀財,專竊有保全跟保險的珠寶、銀樓、精品跟鐘錶行, 還有名畫,這些商家東西失竊,都有理賠,而我銷贓也有錢,所以我常跟媒體開玩笑,我是幫他們出清存貨,他們拿到一筆錢,我也拿到一筆錢。
我這當然是犯罪,後來我犯罪紀錄一長串,人稱我北盜,犯罪模式在當年還變成一種型態,我名號很大,入獄時獄方擔心我招兵買馬,變成一股勢力,還將我單獨監禁。

【人間異語】獄卒幹久了 像陪囚犯坐牢(林文蔚)

 蘋果日報∣人間異語:獄卒幹久了 像陪囚犯坐牢 

林文蔚╱宜蘭監獄管理員
Q:當獄卒最辛苦的地方?
A:我12年前考進來,最先在台東泰源監獄,後來調回宜蘭。我是鄉下小孩,要管理這些混過江湖的人,怎麼管?監獄超收嚴重,不到4坪大要睡13個人,夏天擁擠又悶,有處理不完的架。我們一個人監看上百個犯人,壓力很大。他們也會想盡辦法測試我的底限跟可不可以收買。
早年長官怕我們睡著,都沒椅子坐,我們站一整天,吃飯也蹲著,真不是人幹的。直到陳定南當法務部長,才有椅子坐。我第一次休假回家跟我媽說,太累了,犯人又難管,最多做兩年。

Q:為什麼一做12年?

A:裡面是江湖縮影,但我後來不會用「他們是壞人」的眼光看他們。當他們判決確定,處罰就在裡面了。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論】恣意性的個案刑事免責立法,違憲!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在會計法的修正中,秘密地將喝花酒報假帳的民代,以及為執行計畫報假帳的教授一同來個「除罪化」。此一偷渡立法,果然容易出包。法條中免責的「各大專院校職員」是否 包含教授,馬上遭到眼尖的人抓包。這個問題尚小,反正立委的意思就是要把教授拉來替民代背書,而在追逐卓越的考績升遷思考的大學風氣下,教授和職員也沒本質差異,都是為大學拼業績的員工。因此,對於擅長操作法律的人來說,只要稍加合理的擴張解釋,問題即可解決。

問題最大的,擁有刑事立法權的立法委員,雖然享有刑罰的創設與排除權限,但其權限的行使卻必須受制於憲法的拘束,不得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其他法治國的誡命。

換言之,立法者可以廢除某一不合時宜的刑法罪名,尤其應該廢除違憲的貪污治罪條例,但不能恣意地僅排除行政機關首長、民代和學者的可罰性。若是立法者可恣意地限縮罪名適用範圍,則立法者也可以不廢除通姦罪,卻將帥哥、美女排除在外,理由只是「人長得好看,不能怪罪」。如此荒謬的恣意區隔,焉能通過平等原則的考慮。

倘若像「歷史共業」、「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這樣的觀點都可拿來當作這些人不罰,而那些人依然要罰的理由,則更應排除更多類似情境中的涉案人的可罰性。例如剛出道的警察在長官、同僚與業者的圍繞下收受賄賂,難道不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嗎?困苦走投無路的勞工臥軌行為,難道不是大家的「共業」嗎?他們的遭遇遠比面對會計 刁難的教授可憐多了,更遑論揮霍公帑喝花酒的民代!

我們的立委是偏心的,永遠只記得換帖兄弟的苦難,而不顧及其他更多飽受「不公正」刑法壓迫的公務員與人民。尤其,大家明知貪污治罪條例過於嚴苛,導致明明犯罪該罰,卻應其受到過度重罰,反對罪犯心生同情;大家也清楚會計報帳程序的官僚與煩瑣,導致不堪其擾的教授容易拿假發票便宜違法行事。然而,謀求國家制度設計的人,該改革的地方,不好好改革,竟拿最強調公義的刑法來開刀,割裂刑法相關罪名的適用範圍,嚴重破壞人民的正義與公平期待!

不公平的違憲法律,連類似的涉案者都感到不平,阿扁會著手尋短,實在可以理解與同情;更可怕的是,默不吭聲的人民,將永遠不會信賴這個法律,還會敵視這個法律!此一無形損失,將動搖我們法治立國的基礎。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評論】慘遭立法踐踏的人民正義觀

文◎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趕在大前天深夜偷渡會計法修正案,將喝花酒報假帳的民代,以及為執行計畫報假帳的教授一同來個「除罪化」。糟蹋正義,莫此為甚。
        貪污治罪條例才是最該修正,甚至立即廢除的惡法。試想一個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了一張不實發票,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嚴重背離罪罰相當原則的違憲立法,不知讓多少公務員因小惡而纏訟與入獄,多少家庭因而破損,造成嚴重的社會損害。司法機關在追訴此類犯罪時能夠不手軟嗎?貪污治罪的定罪率較低,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規定在此的濫用,其來當然有自!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TAHR PAS夏季號:翻牆越獄。我看見 | 台灣人權促進會

轉貼自: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www.tahr.org.tw/node/1234

主編的話
翻牆越獄,我看見
陳惠敏、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對監所灌注眼光心神精力,並不是在陳水扁先生入獄後,活生生將早已不稀奇的看守所、監獄生活暴露在眾人眼前才開始的。無論在法律、宗教、犯防、社工、醫學界等各相關領域,已長期以合作協助或改革批判的方式參與其中。然而時至今日,何以要與社會大眾談談監獄,依然是很難以啟齒的困難事呢?是由於我們將其視之為社會剩餘份子的聚居地,而我們永遠是社會的中堅份子而非剩餘份子?也因此,那兒是永遠不會和自己產生關連的化外之地?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評論】從法律解釋與經驗法則的觀點看林益世案一審判決

文◎許澤天/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我日前為文,指出林益世案受賄罪的解釋,根本不需援用人言言殊的「實質影響力說」,就可判斷林構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的受賄。

有關「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刑法第121條、刑法第122條、貪污第4條第1項第5款、貪污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解釋,除一方面不需要已經產生該職務行為,更不以該職務行為違背法令為必要外。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的不法協定,也不須明示說要如何辦事和送錢。若說雙方必須言明如何行使其職務,則日後大家送錢,只要心照不宣,不就沒事了嗎?陳啟祥送大把銀子,跟林談取得合約一事,雙方對合約如何搞定的作法沒有默契?陳還要指導林如何當立委和秘書長?林何許人也,可對官員質詢與監督之立委也,亦曾為內閣秘書長。此點雙方你知我知,陳請託的事項也很具體明確,難道這還能說,送錢與職務行為無關,只是平日交誼打點。這個禮也送了太大方了吧?陳拿錢給林立委,以獲取官股具有多數的民營公司的契約,難道是把林當作是與其職務行為無關的流氓嗎,林難道以單純的流氓自居。

判決之所以被人詬病的地方,恐怕就是對事實的解讀太過離奇。法官認定事實必須基於自由心證,法律不能也無法預先規定對個案證據的證明力,但還是要合乎經驗法則(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不然貽笑大方。

判決對於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貪污第4條第1項第2款)的分析,也是相當突兀。判決在事實上雖認為被告施加恫嚇手段,使第三人取得締結契約上利益,但因其並非「有形」財物,遂不能論以該罪,而僅能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的恐嚇得利罪(刑法第條3462項、第134條)。讓人不解的是,「財物」何以必須侷限在「有形」呢?立法者在受賄罪寫「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實務因此無聊地區分「賄賂」與「不正利益」,而其實前者當然包含後者,後者只是提醒,甚至只是贅文;要是哪天立法者想清楚,把「不正利益」刪除,難道是認為送「無形」的不叫賄賂嗎?

大學教授報假發票,有疑義的是「授權公務員」概念,其中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規定,所謂的「物」比「財物」更具體多了,甚至還必須交付,但不知有哪個判決說,會計人員的轉帳,只是讓教授存摺的數字增加,而未「交付物」。

更明顯的實務例證,前立委何智輝銅鑼貪污案,何利用立委職權施壓國科會、科管局發放獎勵金給農林公司,隨後何再從農林公司挪款私用。該案罪名正是「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儘管何本人不法所得並非「有形之物」本身,但包含最高法院在內,裁判並未因此否定其屬「財物」。所以說,就算不管理論只談實務,林案判決說法也是突兀。 罪刑法定原則務必遵守,合理的解釋才是讓該原則繼續發揮效力的關鍵。由於解釋的不合理,導致還有人質疑是否要信奉罪刑法定原則,也質疑司法的公信力,產生「過猶不及」的反作用。

作為一個法律系老師,我當然也寧願相信我們的法官不至於有政治顏色考量,但不代表其在個案中的法律論證具有妥適性。林案判決的問題只要釐清相關法律爭點即可,不必做太多政治聯想。深切期盼大家從林案判決學到教訓,合理的立法與解釋,乃是擔保法治國家的基礎,當然也請大家支持我們的法學教育,繼續培養優秀的法律人。否則,以當前的學術與實務水準,依然作為法學後進國家的台灣法院判決,其法律適用錯誤率自然偏高。

貪污治罪條例確有必要重新修正,最好回歸刑法,以免疊床架屋,又破壞整個刑事法價值體系,因而破壞人民對刑罰正義的衡平感。尤其裡面的嚴刑峻罰,非但無助於防治貪污,反而讓實務難以正確追訴,容易在法律適用與心證判斷上不當限縮相關罪名之成立,並在即使成立下,動輒濫用原本應極端例外適用的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

至於公務員斡旋非主管監督事務(其他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受賄,如有處罰必要,還請明確立法,千萬不要讓司法和罪刑法定原則揹黑鍋,而讓法官在違法使用超出法條文義且不明確的「實質影響力」概念和恐龍罵名間作出痛苦抉擇。

※延伸閱讀:

.李茂生教授FACEBOOK連結:內含法官論壇討論串


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評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概念的辨正

via Scott Comic Studio

文◎許澤天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林益世案宣判,舉國沸騰,民意上多認為法官裁判有錯,承審法官則回應一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裁判,不會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情感或壓力就判貪污。

承審法官說的好,法院必須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裁判,「無法律,無刑罰」(刑法第1條參照)。問題是,本案被告真的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嗎?包括作出判決的法院和起訴的特偵組在內,似乎都陷入扁案以來的「實質影響力說」魔咒,許多不諳法律的民眾,也都懷疑,何以扁案被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卻無實質影響力呢?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評論】噤聲的受刑人?評邱和順回憶錄案判決


“force-feeding at guantanamo” by Natasha Mayers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via flickr)
收容人的接見通信權讓美軍關達那摩監獄虐囚情況曝光
編按:本文轉載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排版套色略有修改
原文連結:http://goo.gl/e0aWs
作者 陳博文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在台灣,自由的表達言論就如同呼吸空氣一般的自然,但這樣的自由卻不是人人都能「大口享用」--由本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邱和順請求寄出回憶錄的判決,即可看到受刑人所受的限制。這個案件雖然沒有受到太多的矚目,但這個判決卻是一個標竿性的判決:一來是因為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處理受刑人的言論自由的問題;再者是,本案法院罕見且大方的承認監獄處分可以進行救濟。光就這兩點而言,這個判決應受到更多的關注!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外聞】當爸媽在獄中

【外聞】當爸媽在獄中 ◎廖苡儂 譯

【鍵盤短評】
當家人進入監獄服刑時,對於家族其他人而言未嘗是一種煎熬,對於孩童來講,無疑是造成極大的衝擊,兒福聯盟曾針對2004年至2006年間服務過的高風險家庭進行調查,其中高風險成因有5%是因為父母入監服刑,有30%是父母進入勒戒所;又像是文章中指出對於孩童身心的影響,提高罹患心理疾病的可能之外,甚至入監服刑者進入到監獄之後,孩童原本可能有的成長支持網絡破碎了,於是小孩可能會由其他的同居人或陌生人照護,國家的社會福利系統並未有效介入和幫忙,造成近年來常有父母入監服刑,小孩遭人虐待致死的悲劇發生。法律懲罰的是小孩的父母,不應該變相牽連到無辜的小孩,可是國家未曾妥善地注意這一群看不見的被害人,往往要等到悲劇慘生時,只知道再用一個嚴刑來回復這樣的傷痛,卻沒有積極加強相應的社會福利措施。因此我們建議,當父母入監之時,內政部兒童局或縣市社政單位負責,而監獄收監之時也應該詢問受刑人,將這些事情轉言兒童局或縣市社政單位負責和協助。


【當爸媽在獄中】原文連結

作者:Chris Galloway, M.D.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 暨 監所改革論壇後記


編按:監改聯盟今年3月於台大及成大舉辦「監所改革論壇」,聯盟成員羅士翔於論壇中發表<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一文,讀者可點擊下方連結閱讀電子檔。同時作者另撰寫後記一篇,監改部落格獨家刊載。

<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全文連結

羅士翔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隨著林文蔚X黑金城「未竟/末境之人」文件展在台大法學院的展出,加上幾場座談會,有關監所的討論密度頗高,無論是台北場或台南場的論壇,還是展覽系列有關刑罰意義的座談,都會有人提到監所改革之所以困難,在於社會、文化的因素所使然

這篇文章「刑事收容之司法介入」談的是有關司法在改革監所制度的角色,3月9日(台大)和3月16日(成大)發表,兩場座談會討論下來,司法並不被認為是關鍵的監所改革利器,當大法官說的話都不見得有太高的拘束力的時候,各級法院法官說的,又怎麼會被認真看待?更別提整個行政機制對司法判決的輕視。而除實效之外,眾人對於司法介入的疑慮也在於整體法界對監所環境的不瞭解,法院怎麼可能作出妥適的判斷?然而,在法令未修、ombudsman未設的狀態下,檢察官對於監所的考核以及法官對收容處分的介入,仍是最直接的外部監督機制短程可作的,應是在司法官的訓練加入更多有關監所收容環境的認識,在司法官面前呈現更貼切的收容場景後,這時「一個人應該如何被對待」應不會是太難判斷的事情。而當犯罪者面臨惡劣收容環境而生命岌岌可危時,犯罪的污名將暫且被擱置。

黃榮堅老師談到,如果社會各環節的支持體系夠穩固,社會對於刑罰的依賴性會越低。我想,當社會氛圍都期待著判重、判死,應該意味著這個社會裏頭,有些事情不太對勁。那這些不對勁的狀況到底能怎樣被改變?固然,刑事政策的重心在監所之外,然而,從總統府到自由路都有人大聲呼喊著「把人送進去一切就搞定了」的時候,是不是該來看看進去之後會是什麼模樣?特別是司法的上游工作者。我並不樂觀的覺得司法介入可解決監所一切問題,然而,解除這些訴訟障礙,增加法官、檢察官對監所的認知仍是眼前迫切的一條路。而一旦牆內的人被當作一個人來對待的時候,牆外的,無論身分、階級,也「應該」「可以」「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個人來對待

是的,好的社會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而我想,好的監所待遇,也會創造出好的社會待遇。司法人與司法,仍然可以也必須被期待。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心得】也許就讓我們再多認識一些裡面的事情~談「我在死牢的日子(1990)」


                            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那是個晴朗的週日,正準備抓著假期尾巴外出被曬的我,打開電視機隨意亂轉,當轉到龍祥電影台時,看到穿著囚衣的陳松勇,第一時間我想這是已經重播無數次的 「監獄風雲二:大逃犯」,以為等等還未發福的發哥就要出來跳海逃獄了,結果我沒看到發哥,也沒看到「鬼見愁」,反而看到演常威他爸水師提督常昆的谷峰跑出 來當管理員。沒多久,看到幾個內著囚衣外著黃色背心的人打開舍房的門讓犯人放封,我當下便覺得「這個厲害了!雜役都上場了!」這時,我才發現我已經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停止無意義的轉台。

「我在死牢的日子」(邱銘誠導演,1990)是改編自大頭成的書,電影與書同名,而大頭成比較被人所熟知的則是改編其自傳「我在黑社會的日子」的「大頭仔」這部電影(萬梓良主演)。我不懂台灣電影,但「死牢」這部片肯定是搭著某種寫實主義的風格而來,飾演收容人的演員,神情都有淡淡的悲苦,灰白色的臉透 露著不知明日是生是死的憂愁,書裡頭稱為「鐵窗紋」。雜役的出場已經夠讓人驚艷,導演還拍出雜役一槌一槌幫人釘腳鐐,代管理員視事來整頓監所秩序等,除此 之外,收容人的戶外活動,就在小片草地上繞著小圓圈;性侵犯吹噓自己犯案過程而被私刑;報紙剪洞開天窗,避免死刑判決定讞的新聞影響囚情,讓上訴三審的弟 兄自以為案件最高法院駁回,死刑定讞而意志消沉;死刑確定的弟兄,讓其他弟兄請吃大菜等。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心得】少年觀護所◎曾靖雯

今天去監獄附屬的少年觀護所,看到熟悉的平頭、年輕的臉龐、整齊劃一的口令及敬禮。不同的是,他們的眼神有一種明顯的不確定,因為他們都是第一次進入矯正單位。

各種因素讓我的分享打斷了好多次,人員進進出出,要抽血、要健檢..,不過最後終於有個一氣呵成的結束。

不想刻意噁心勵志,我只想由衷分享我的相信:希望他們不要放棄對自己未來的想像,希望他們對自己的生命保持好奇,問號會用不同方式推動生命前進。

他們的眼神不迴避,直直地看著我,有人默默點了頭。我要離開時一個男孩露出可愛的笑容跟我說「再見。」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外聞】當獨居成為酷刑

編按:監改聯盟拒絕鎖國!在國際化常被誤解為中國化的時代,監改聯盟推出全新專欄【外聞】,為讀者翻譯引介外文新知。讓我們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圖片來源

【外聞】當獨居成為酷刑  ◎唐玉盈 譯 / 林政佑 短評 校對

【鍵盤短評】

台灣監獄因為超收的關係,監獄空間有限,獨居監禁的情形相較起來比較少,但仍有獨居監禁的情形,像是特定疾病的收容人就被獨居監禁,被排除於收容人社交圈之外,顯然將這樣類型的收容人加以標示和排除。理想上,為了能夠讓收容人能夠復歸社會,能與一般人一樣進行社會互動,監獄的收容不應該透過獨居監禁造成收容人與社會互動脫節,獨居監禁只是不斷製造收容人身心靈的壓迫

【觀展心得】林文蔚X黑金城 文件展 ◎曾凡慈


編按:【未竟/末境之人】林文蔚 x 黑金城 文件展@台大法學院霖澤館3樓,展覽至3/23(六),歡迎觀展!

【觀展心得】林文蔚X黑金城 文件展 ◎曾凡慈

從知道這個展開始,就一直打定主意要看(而且是由Humin Chen 所策劃)。除了原本對於偏差的定義與治理,以及全控機構如何運作及其後果的關切之外,對於「監獄」這個構作社會秩序並參與重大社會爭辯的場所,總覺得對它的實質內容所知太過貧乏。昨天早上利用課堂要討論asylum的機會,帶班上同學一起去看這個展。很感謝林文蔚和黑金城讓我有機會稍微填補這個缺口,可惜當天時間不太夠 (畢竟課還是要上的),只先看了林文蔚的部分,黑金城的創作就只能把現場販售的作品集《牢騷》帶回家,再找時間拜讀。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觀展心得】林文蔚×黑金城 文件展◎廖婉婷

〔觀展心得〕〔未竟/末境之人〕林文蔚×黑金城 文件展   ◎廖婉婷(台大生傳四)
這次的展覽和「置人」那次的感覺很不一樣,「置人」由於每幅畫都放在鐵製檔案櫃的抽屜中,沒有文字說明,僅有畫框上的數字標籤,使得每拉開一幅畫都像是在 看一個案件一般,似乎有感覺到甚麼,但又不是那麼清楚。這次的展覽便又不一樣,看著每一幅畫旁的文字,有了比較深刻的感受。或許因為是直接地反映出作者的 想法,而有股更直接的無奈感。

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不平等的醫病關係

編按:本文為讀者來稿,針對Goffan著<精神病院>一書發表讀書心得,標題為編輯所加。監改部落格歡迎各界來稿。對於監獄有什麼想說的、想問的、想譙的,歡迎來信tapr2012@gmail.com,編輯部將擇日刊登。



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人員)

在《精神病院》一書中,Goffman描述醫療-服務模式應用於精神病院時的困難。Goffman指出這種模式的一般性特徵,其實來自西方社會中具有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personal-service occupation)。在此職業模式中,有專家、客戶,以及客戶待修補的物品,專家基於無私的動機,提供深奧且有效的技能,其對服務範圍外的客戶私事,保持冷漠。而客戶信賴並尊重專家的能力,其付出酬金(合宜於專家職業的金額,非指服務所值價錢)並表達感謝專家與客戶預設的是彼此自主而平等的關係精神病院導入了醫療-服務模式,但實際上會出現困境,困境最主要是來自於:客戶是被社群所排斥的一群人,專家要修補的正是這些人的精神狀態,這強烈扭曲專家與客戶間所預設的自主而平等的關係。在此情形下,醫生的專業權威讓醫生避免病患的任何質疑,甚至可以從疾病的角度去定義、詮釋客戶的抗拒:他病了,正是他沒辦法正確認知他自己是病了(欠缺病識感)。原應平等自主的專家客戶關係,在此成為單方權威性界定對象的關係。進入精神病院的人們,正是在這種情境中被打碎原本的自我認同,在順從、抵抗的種種社會關係中,重新建構自我。

而我在司改會接觸到的個案,出現很類似的情形。申訴人被判性侵幼童,在強制治療的過程中,不斷宣稱自己沒有做,結果被認定是毫無悔意,並因此無法獲得假釋。申訴人宣稱自己沒有性侵幼童,根本沒有針對性進行治療的必要,這不但沒有成功去除強制治療的正當性,反而更加合理化強制治療的必要性:他性侵幼童卻狡辯到底,這正是一種病態性格,出獄後可能再犯。

真相到底如何,我並不知道。但是邏輯上確實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申訴人說的是真相,但是沒有人相信;另一種是,明明是他做的卻一直狡辯。我感到懷疑的是,在精神醫學體系中,把邏輯上的兩種可能性強制壓縮成唯一一種可能性,這種作法真的妥當嗎?畢竟回到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其本質也是物品壞了,才需求修補,讓其回復良好運作的狀態。如果一個專家根本無從判斷一個物品是否真的壞了,怎麼壞掉的,那如何針對壞掉的狀況進行修補呢?而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困境之一就是:病人在社會關係中,被強烈剝奪了自我界定的權限,而由所謂的專家進行單向權威的界定,而且此專家的界定還是立基於司法系統的背書。理想上,在司法系統的支持下,精神醫學的專家對疾病的認定應該是更為正確而妥當的,可惜司法系統所為的事實認定也不總是正確。結果司法系統與精神醫學系統彼此強化支持,而專業性個人服務職業的理想也在此被扭曲。

精神醫學必須要注意到其理想在實際精神病院中的扭曲,而在司法系統中的強制治療不僅要注意前述問題,更要特別注意,如何在面對司法系統事實認定可能出差錯的情形下,落實其理想。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受刑人就醫權 應符合國際人權基準◎吳景欽

2013年02月27日  原文連結:蘋果日報
在監察委員公布前總統陳水扁健康狀況錄影帶,及北榮主治醫師亦認有重度憂鬱症下,是否該保外就醫的爭議,又再引發政治效應,更將長久以來備受忽略的受刑人就醫權問題掀開來。
就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中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依此而論,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
除上述抽象的原則性宣示,聯合國亦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規範。根據此規則第24條,受刑人於入監後,監獄須立即派醫師為必要且全面的診斷,除便於日後矯治參考外,亦可藉身體狀況的記載,來釐清受刑人的身體疾病,到底是在入監前即已罹患,還是入監後所造成。如以陳前總統所檢查出的腦梗塞狀況來說,若在當初入獄時能有完整檢查,於今就可判斷到底是出於舊疾,還是北監延誤就醫所致,而可避免責任歸屬不清的爭執。

缺資源不能當藉口

此外,是否有使受刑人迅速就醫的管道,也是國際人權法相當重視的一環,依據《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就醫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到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也因此,法務部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達已病危的程度,才為允許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與死刑宣告無異,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因此,在我國人權接受國際審查之際,藉由一位卸任總統的醫療權保障,絕對是主事者檢討與改善受刑人人權的最佳時機,而非陷入無益的口水爭執。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