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9月17日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拜會衛生福利部說帖

917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拜會衛生福利部說帖

壹、遵行兩公約方為依法行政

我國簽署兩公約並加以內國法化,於我國自有其法效力,且由於兩公約乃國際人權法之共識,充實我國憲法基本權保障之射程與內容,法務部亦表示兩公約具有比一般法律更高之位階,僅次於憲法位階。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我國於今年二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專家之結論性意見應視為上項法律中「不符兩公約」之權威性解釋,各政府機關均應依循結論性意見具體落實兩公約,方具備憲政意義的依法行政。

貳、衛生福利部應主政監所衛生醫療事項

結論性意見第60條指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初次報告第146段)。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除了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已採取的例如興建新的監獄等措施之外,專家強烈建議採取有效減少囚犯人數的措施,透過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以及在審前交保與假釋方面採用限制較寬鬆的規定。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蓋因人民縱使被判處自由刑或保安處分,其仍屬我國國民,身體健康照護上不得因而有所減損,應享有與矯正機關以外的國民同等的身體健康權利。從實務來看,矯正機關往往不具備相關專業智識、設備等,除了出現由戒護人員進行藥師的工作或因戒護考量而延誤送醫,甚至有時造成國民在矯正機關內病死,顯示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的衛生醫療照護不足。尤其是缺乏夜間門診與常設牙醫、婦科、精神科等照護,並不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針對健康權之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12段關於健康照護設施「易取得性」和「品質」之原則。因此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方符合功能最適。

參酌國外法制,亦不乏先例,茲引法國刑事訴訟法D348-1條:「社會事務監察總署(IGAS)以及地區性衛生機關,執掌監督監禁機構中的衛生與受刑人健康的維護所必要之措施。這些機關基於他們的任務,在監禁機構內部監督關於公共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的執行,並實行所有有效的查核檢驗。」,法國作法亦已經成為日本未來修法之參考,可見將監所衛生醫療獨立於監所戒護已為重要的趨勢和方向。

上述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矯正機關的介入在國內亦有前例,過去貴部即有相關試辦計畫,提升部分矯正機關的衛生醫療事項,著有成效。又若貴部接下此重責大任,則現行監所處理醫事與衛生之人員,將有機會重新整併改制,期以更完整之職系來整備相關人員,如此一來,能夠使未來的監所衛生行政與醫事人員更有升遷的機會,且將其監所內醫師之待遇與公立醫療院所相當,吸引更多相關專業者投身監所衛生醫療職志。因此,由貴部擔任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能夠加強推行衛生醫療事項,顧全收容人福祉,俾使收容人能夠健康地接受矯正,並且能健全地回歸社會,降低再犯率,確實達成矯正之目的。

參、改革建議

聯盟提供相關改善建議,供貴部參考:

1.      監獄行刑法應明確將衛生福利部確認為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在既有架構下加強貴部職責,固然可以解決部份醫療問題,但倘有爭議發生,法務部關於戒護與安全之考量仍將凌駕醫療專業,因此由貴部擔任主管機關可以明確主政者,避免權責爭議。貴部可以全權規劃監所內相關醫事、藥事與衛生行政人力、設施與配備,加強監所內的醫療資源。矯正署應尊重醫護專業,提供戒護等資源,協助受刑人接受適切治療。

2.      以監所為中心結合地區矯正醫療網絡。目前二代健保實施後,監所內大部分收容人享有健保,但監所內醫療資源不足,科別與每日就診人數都有限制,而愛滋病患、藥癮者、精神病患之治療,更是缺乏。聯盟亦期待貴部整合區域內相關的醫療資源,確保監所內收容人得以不受到任何延誤地享有醫療照護。對於離島或偏遠地區的監所,更需有足夠設施與人力,提供及時的醫療救助。

3.      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並未對移送醫院治療設下不合理之條件,因此有關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之准駁應回歸醫學專業判斷。如為急性或重症收容人,應以有緊急送醫及報備程序,以爭取時效。其他有疾患之收容人,亦應妥慎處理,必要時經由各監所設置之審查委員會來判斷,尊重醫護專業,不應任意阻撓就醫。該委員會應由醫學、公共衛生、心理、法學及民間團體組成,以制定明確的流程與標準。

4.      衛生主管機關和監所內配置之醫師對於無法自我照顧而繼續收容之收容人,應以書面向監獄提出警告。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具體落實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1條第2項的要求,定期檢視和督導各監所生活條件與處遇狀況是否符合衛生醫療標準,提出相關報告,以完備監督與責信之制度。


5.      期貴部與法務部就上述各項進行協調,並當仁不讓地擔任監所衛生主管機關,同時也敬請貴部能於一定期限內全面檢討現行監所衛生醫療事務,提出改善方案,以求符合國際人權規範,顧全所有受刑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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