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監所不需要人權嗎?◎洪嵩蜀

文/洪嵩蜀  (原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相片: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
監獄並不是什麼好地方,但卻總是有一群「老客戶」來了又去、去了又來,每每他們像同住我家那條巷子的鄰居跟我打招呼時,我心裡真是百感交集,不知這是命運不給他們機會?還是他們創造了這樣的命運?
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林文蔚 Ewam Lin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 以醫藥或科學實驗。」其中所謂的酷刑即是會造成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行為,所以像是威脅使用暴力、長期剝奪睡眠等都屬於酷刑的施展。即便是沒有達到酷刑的程度 或是過失所為的處遇,亦有可能屬於本條所
謂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也屬於禁止之範圍,因此像是監獄缺乏基本醫療設備等將違反本條之規定。


除此之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積極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嚴的待遇」,因此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來看,監獄行刑不只是應該禁止酷刑的產生,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積極地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予以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2013年3月,國際專家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施行狀況後,其結論性意見已經指出我國監獄超收問題,以及監所衛生醫療問題。這些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0條之規定有抵觸之可能,因此我國政府應就此加以改善,這樣的結論性意見也點出過去在我國沒有被認真看待的獄政缺失。

一、人滿為患的監獄
監獄超收所形成的過度擁擠,往往會因此導致生活條件匱乏,作為一個人的生活基本需求完全被剝奪,如此不將收容人當人看,也形成酷刑的恣意與暴力。在 實務上常常可以聽到一些說法,因為監獄超收,而戒護人力不足,所以戒護就醫有其困難,所以收容人的運動休閒時間遭到限制和剝奪,這有可能會戕害收容人的健康,任由收容人的身體健康在擁擠的斗室中一點一滴的流失,這樣收容人所服的刑罰不只是自由刑而已,也包含身體刑在其中。

在一個人擠人的空間之中,容易產生口角與摩擦,提高受刑人彼此之間產生摩擦和衝突的可能,尤其酷暑來臨,日頭赤炎炎之時,人難免心浮氣躁,口角與摩擦的頻率可能會更高。如此,對於最重視監獄戒護的我國來講,豈可掉以輕心?

人其實都需要一定自主可以控制的空間,來形成自主意識,由此發展與他人的良性社會互動,否則過度擁擠的空間徒增心理壓力,容易導致心理疾病,提高受刑人自殺的可能性。所以,站在監獄教化的立場,超收的問題更是勢必要解決。

監獄超收不僅會侵害收容人的權利與降低監獄教化的功能,也會增加有限員額的監所管理員的工作壓力,如此提高收容人與管理員摩擦的可能性。監所管理員 向來面臨著人力不足,薪資待遇水平不高,工作壓力又大,身心上常常面對極大的煎熬與折磨。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監所管理員與收容人之間發生衝突亦不意外。 所以降低監獄超收人數,不只是為了收容人的人權,也是為了監所管理員的人權,讓這兩群人都能夠在一個妥適的環境相互互動,勢必對獄政之改善有所助益。

事實上,監所超收問題不只關涉到監所空間設計和增蓋而已,源頭仍在於刑事政策的計畫與運作,像是針對酒駕者進行預防性羈押,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等方 向,這些都可能會造成監所超收的問題。我國近年來年宣稱寬嚴並進的二極化刑事政策,認為我國刑事政策除了有嚴罰之外,寬和的刑罰亦是相輔相成,可是如果從 監所超收的情形一年比一年嚴重來看,無疑是自打嘴巴,只有重刑化政策的落實,寬和的刑罰恐怕只在法典上沈睡。單從司法或刑事政策來試圖管制社會,難以可以 收到良好的成效,建置更為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降低人民犯罪的動機,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所以這必須要相關的教育政策、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等相互配合。

附帶一提,我國監獄收容者中佔大部分者為毒品犯,純粹施用毒品者約為受刑人總人數之四分之一左右,因此如果能夠將毒品除罪化,則勢必可以減緩監所人 滿為患的問題。毒品的吸食實際上是自傷行為,與其將吸食毒品當成犯罪,不如用醫療的方式來看待吸食毒品,並且透過這些方式來認真看到吸毒者的臉龐,看到他 們吸毒背後的原因和結構問題,並找到可能處遇的方式。如此一來,國家也可以將每年花許多錢在宣導反毒或用在收容毒品犯的財政預算,轉而由醫療系統或公共衛 生系統來支持。

二、由衛生署來主管監所醫療!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清楚指出,儘管我國未將健康權於憲法明文規定,但是隨著兩公約的簽訂,在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得以憲法第22條規定為健康權的基礎,其內容為在此健康照護體制下,人民有不被歧視或遭受恣意的差別待遇的權利。所以,我國法 有保障人民健康權或醫療人權的任務,這一任務不應該因為人民進入到監獄之後,即產生縮減和變質,這一點從監獄行刑法和自由刑的目的來看,更是如此:人民因 為犯罪而進入到監獄服刑,監獄所提供的是刑罰事後處理機能外,亦希望達到矯正教化,且自由刑並非身體刑,目的不應該是透過酷刑剝奪收容人的生命與身體健 康,申言之,即便受刑人進入監獄服刑,國家對於受刑人的健康照護亦不得因此而減少。

審查的專家學者們提出以負責衛生之行政機關作為監所醫療衛生的主管機關,確實非常值得肯定。近年來,國家監所醫療衛生轉為衛生部門擔任主管機關,這 樣子可以深化監獄所醫療衛生的水準和設備。例如,法國由法務部的行刑局轉移至醫院、醫療組織局之下。從這樣一個組織機關的任務移轉,醫療從保安獨立出來, 刑事設施原則上會與附近的公立醫院訂立契約,該醫院在刑事設施內設置一個診療院,更能夠有助於收容人身體健康之維持。

從幾則國家賠償訴訟中,清楚可見法院和監獄往往這麼認定犯罪矯正機構並非醫療機構,未配備精密醫學儀器[1],所以判決認為監獄當時所做的醫療處理已經足夠。但從另外一個方向出發,不也顯示出,法院也認證監獄無法達到提供適足且妥當的醫療照護,因此只由犯罪矯正主管機關來處理是不足夠的,必須要仰賴外部醫院或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比較恰當。

另外,如一般人常說的,監獄是個小型的社會,而社會之中存在著許多各種不同事務,需要各個不同功能的行政機關加以協助治理,像是醫療衛生,由衛生機 關來管理;監獄教化事業,也可以考慮由教育機關來幫忙。畢竟,從我國監獄的功能來看,矯正機關做的最好,也最在乎的就是戒護,至於其他醫療衛生和教化事業 等往往也多是在戒護考量下來行之,如此運作下忽略監獄其他功能的發揮。因此,我們樂意看到監獄管理能夠跳脫單一機關的本位主義,而是結合其他專業機關的幫 忙與互相合作。

再者,我國監獄中收容的大多是社會上貧窮者,或中下階層者,本身就較難獲得充足的醫療資源,如果監獄的處遇和環境又戕害了他的身體健康,如此收容人出獄後更難有本錢可以適應社會。因此,為了維持醫療照護機制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不應該因為國民進入到監獄中,成為受刑人,就中斷了有效的醫療照護機制,不 論受刑人或非受刑人,皆應該能夠妥善地得到國家醫療照護。

最後,我們也希望監所醫療衛生除了應該注重收容人身體健康之外,心理與精神健康更是需要維持,然而我國監所醫療衛生向來非常缺乏精神科與心理諮商等 專業的進入和幫忙,沒有常態性且高度可親近性的資源可以使用,嚴重影響收容人的健康。監獄向來是非常高壓的環境,監獄收容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比例比起一般大 眾來得高,對此應該更加注意。除此之外,監所醫療衛生亦應滿足不同群體的照護需求,像是不同性別者,以及逐漸增加的老年收容人,和其他傳染病感染者的收容 人等,他們的健康與醫療需求,亦應細緻地區別和照護。

三、別再羞辱受刑人!
生命向來不是符合正常的規範,人的一生中總是不可避免存在著偏差或過錯,這些偏差或過錯可能在一句和解的話語,或是他人的眼淚中,獲得包容或原諒, 在這樣的罪咎感中,犯錯者的生命得到安定,有了進一步地建設和改善可能。這樣的故事存在著我們周遭每個人或自己的生命歷程。刑罰改革所想要進行就是降低每 一個人對於「正常」的過度渴求,能夠包容不正常與缺憾的存在,正視自己的或社會的灰暗面。從這樣的觀點出發,我們更可以承認監獄受刑人所具備的基本公民權 利。

只不過台灣目前的監獄強烈訴求正常的渴望,因此在這個過程中默認監獄中的酷刑或不人道處遇等各種羞辱,所以像是收容人看醫生,沒有隱私權,大家排排 站,相互觀看;收容人便溺,得在眾目睽睽下為之。這顯示著我們沒有將收容人認真地當成一個人,就因為他們犯了罪,不再正常了,所以任由污名與各種羞辱爬滿 了他整個身體,直到出獄,仍拖著這些印記蹣跚而行,監獄也等待著這一個不正常者的下一次到來,準備著下一次的羞辱與污名。

監獄不應該成為製造終身污名化的機構,也並非用來羞辱人民的場所,縱容著不人道的處遇與酷刑滋長,反而應該奠基於尊重人的態度,來達到刑罰事後處理 機能,伴隨著矯治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所以不只監所當中的超收和衛生醫療問題需要獲得解決,相關的教化與作業等事項應該也要讓更多主管機關來參與。並且建議 政府日後於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時,亦應考慮設置防止酷刑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具備一定的權限可以視察監獄並進行調查之權限,確保監獄和看守所等刑事收容設施沒有酷刑的情形。

最後,我們也呼籲政府既然將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政府的職責就應該就其中的獄政改革有所作為,並且推動相關人權教育來使這些價值為更多人所接受。倘 若只形式上簽訂兩公約,開個會議,貼個人權大步走,就以為人權保障已經落實,遇到爭議便推託到有反對意見存在、共識不足等理由,操弄社會弱者對抗弱者的悲 劇,打著價值多元之名,實際上沒有信念,只有慾念,不願意誠懇地落實兩公約的要求,政府不斷對人民下毒手,人權始終難以有大步走的一天。

[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國字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上國易字第22號。

~ 寫在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後: NGO 評論系列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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