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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外國人收容所觀察訪問紀實

※台灣人權促進會—外國人收容所訪視計畫--青年團隊招募中~

一、前言:

從十幾年前起,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就陸續接到來自收容所中外籍人士的陳情。他們多半是無證移民、尋求庇護的難民、逾期居留的婚姻移民或逃離雇主的移工,因為沒有合法停居留在台灣的理由,所以一旦向警政、移民單位自首或被查獲,根據台灣的移民法規,得以逕付收容。其中關於收容期限,雖然現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修正後,最長收容天數下修為120天,但在修正前由於未明文規定收容天數的上限,等於變相賦與移民機關得以無限期收容的裁量權限。而在台權會援助的個案中,曾經就有兩名泰籍移工證人因為移民署配合司法機關辦案的需求,被收容長達11個月無法回到故鄉[1]。另外在實際接觸外國收容人的經驗中,我們更發現這些被收容人因為不諳台灣的司法、行政程序,在加上語言文化的隔閡,對於攸關其人身自由的收容原因、遣送進度、救濟管道,每每一問三不知。

人身自由是相當古典的權利,也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我們觀察人身自由權利的發展歷史,更會發現其容易被國家強權剝奪而做為懲罰武器的特性。所以人身自由是一項必須課予國家高度保護義務的普世性的價值。除了我國憲法第八條及釋憲實務在在闡明的對人身自由的嚴格保障外,2009年台灣所批准並且內國法化的兩大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其中更揭示了人身自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前所依據法定程序與公平審判,甚至被剝奪自由後仍應獲得的人道待遇,是不分本國人及外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人權。

在2012年台權會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彙整出版的《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中,業已提醒執政者,台灣目前為執行驅逐外國人出境所為的收容處分,係超過24小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卻委由行政機關入出國移民署單方作成,又無提審法之適用,違背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人身自由的保護。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均強調,對於自由被剝奪者應給予人道待遇。今年,台權會結合其他民間團體於4月至8月間走訪台灣本島四座外國人收容所,實地觀察並記錄所內情況,以作為敦促政府修改法令的基石。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監所不需要人權嗎?◎洪嵩蜀

文/洪嵩蜀  (原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相片: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
監獄並不是什麼好地方,但卻總是有一群「老客戶」來了又去、去了又來,每每他們像同住我家那條巷子的鄰居跟我打招呼時,我心裡真是百感交集,不知這是命運不給他們機會?還是他們創造了這樣的命運?
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林文蔚 Ewam Lin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 以醫藥或科學實驗。」其中所謂的酷刑即是會造成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行為,所以像是威脅使用暴力、長期剝奪睡眠等都屬於酷刑的施展。即便是沒有達到酷刑的程度 或是過失所為的處遇,亦有可能屬於本條所
謂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也屬於禁止之範圍,因此像是監獄缺乏基本醫療設備等將違反本條之規定。


除此之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積極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嚴的待遇」,因此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來看,監獄行刑不只是應該禁止酷刑的產生,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積極地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予以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2013年3月,國際專家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施行狀況後,其結論性意見已經指出我國監獄超收問題,以及監所衛生醫療問題。這些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0條之規定有抵觸之可能,因此我國政府應就此加以改善,這樣的結論性意見也點出過去在我國沒有被認真看待的獄政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