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監所內的閱讀:受刑人的啓蒙與知識自由

作者:陳弘儒(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摘錄:
適當的閱讀所發揮的功能不僅是讓閱讀者理解外在對象與知悉其意義 (例如,知悉自然世界的生成等等) ,閱讀更可能為「閱讀者帶來對於自身存在的意義與價值有許多啓發」,在閱讀過程中自己成為了一個可以被思考的對象,這是閱讀與思考的特色之一。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獄所中的閱讀往往是被鑲嵌在一個更特別的脈絡下,收容人是在不自由的結構中尋求自我認識與實現(主體自由),作為一種監視機構的獄所對於閱讀會產生何種影響仍有待討論。我們可以從Alan Smith的例子中找到蛛絲馬跡。在進行了14年的讀書會後,Alan Smith選擇終止讀書會,因為他開始漠視受刑人所說的種種自身的想法或是經驗。
或許有些人會以Alan Smith的例子說,「你看,教了14年之後,他還是不得不退出在監所教導犯人唸書與思考的活動,這表示這個方式沒有太多意義或功用。」然而,這可能是個錯誤的解釋,因為Alan Smith對於受刑人發言內容的漠視不是來自於閱讀,而是透過「閱讀」發現到 (或觀察到) 「自己」對待他人的反應是如此的需要作修正,基於自我責任的要求,而調整與改變未來的行動 (或選擇) ,這是Alan Smith的例子可以給我們的一個深層啓發。閱讀可以讓一個人重新觀照自己,也關照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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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無臉的人生,殘敗的夢想:想我監所的姊妹們

本文刊登於《司法改革》第97期(2013年8月31日),頁49-52
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台大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

2009年7月,一個酷熱的暑日,女監因擴建改裝,臨時通知暫停了寫作班,預告後會有期。突然的中止,有些錯愕,我曾經在心底對自己說,即使在寫作完博士論文以後,我都會持續著早已分不清是田野或是生活一部分的往來——習於進出其中,新友與舊識。初入監所的一些膽怯早已褪去,倒是必須機敏地應付著因著治理代理人更替或政策丕變等因素,所造成的機制及其執行者的各種鬆緊不一的新舉措,反而是比較耗神的部分。當然也有,一而再再而三地進出之間的無奈,那些輾轉與反覆,即使旁觀,依然難忍。在監所時信誓旦旦將重新起造人生,短暫在監所外的會面,接著失聯,再回監所時捎來信息聯繫。

2003年1月起,我以進行博士論文田野名義進入女監,當我第一次走入時,如同在2000年首度進行碩士論文田野而進到精神療養院時一樣,非常意識到不可讓別人誤認我是「機構內人物」(莫名其妙地深怕自己走不出來),哪些東西會標示出我的「差別」,避免「誤認」?是掛在身上的識別證件、是刻意整飾的學術人氣質?這些可能都比不上,當第一次進入完成「工作」後,可以揮手說「下次見」無人阻擋、直接走出那一道又一道鐵門時,我意會到:可以自顧自地走出來,正是標誌出機構內/外身分最重要的區別;而我也同時意識到,這樣的身分差距不見得只是法律或醫學體制所界定的,可能還包含到各自所占有的社會位置及社會身分,這同時是性/別、階級、族群和無害/有害的界定差異。

這些差異所框限的距離,並不是僵化凝固的,隨著彼此之間的交往互動,日益可近也時常在縮小中。比如,那些所共通的,對於寂寞、失落、歡愉、哀傷和憤恨的情緒;又比如,期待受到支持與理解的渴望,相去不遠。落地在家父長制的社會氛圍中長大,共同抗禦無所不在的威權和到處皆是的人生指導員,不同的手路卻導致了不同的下場。相較之下,更相信權威與老大哥會拯救不幸人生前半段的她們,反倒一路跌入了被矯正者的命運生涯,有差別的,她們的夢,不敢做大。「矯正」過的夢,小小的、滿是表面與內裡的懺悔,限縮自己的可能

※ 選擇,不是天生的

現在的我終於搞懂了一件事,真實最珍貴的是「選擇」。能夠選擇是多麼令人歡愉的事,可以依自己之意思選擇想要這個、不要那個。選擇與自由是不一樣的。自由只是一種形式,一種口號,一種遙不可及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虛幻。妳可以馬上決定是要一刀結束生命,或繼續莫名其妙的活下去,這是自由嗎?看出來了吧,這是選擇。如果能夠給我再一次的選擇,如果願意給我如此奢侈的機會……。我會選擇,全部空白。不是重新來過,不是悔改重生,也不是一切歸零。我寧願,我希望,我渴求……。但願我沒有活過,根本沒有活過。我根本沒有來過這世界上過。向對的事情說yes,對錯的事說no即謂自由。向對的事做得漂亮,對錯的事拋之老遠,可謂選擇。選擇我所要的,將之經營的美妙,是苛刻的選擇。選擇,是多麼的遙遠又吸引我啊!(呈葳)

「自由」是握在女神手上的那把火炬,是國族與國族之間獻祭輸誠的火炬,是忽視國內/際人民的誇耀;「選擇」,是真實的自我檢禁。在監所者,清晰地理解到自己的局限所在,也明白,所謂的「自由」,可能是天邊的那道流星,若非在放風的時刻滑開眼界,將一無所悉。至於「選擇」,是惦惦斤兩之後受限的抉擇,自己對於自己的設限,自己預先評估社會條框的設限:我不能、我不配、我不可以。選擇,從來不是天生的。

呈葳是我初入女監時最早認識的同學之一,父親是外省老兵、母親是阿美族人,第一次見面,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她臉上掛著的兩道彎彎的眉毛,很顯然是畫上的,綠綠的弧度顯得造作,我猜想,洗把臉以後,應該是無眉的一張臉吧。我會注意到藥癮/吸毒(drug-addicted)者的「事態嚴重」,也是從呈葳開始的。

※ 藥癮/吸毒,是不「好」的

無須直接進入監所,光從可被度量的統計數字開始,就很難忽視藥癮/吸毒(drug-addicted)者的存在。直接進入監所,眼前所見的同學們,絕大多數都來自於毒品懲戒。真正令我震撼的第一回,就是呈葳的自我敘事。大概是在前幾回的討論裡,我詢問大家是為何進入監所,這位年紀輕輕的大眼女子,閃著靈活的眼睛張望著我說,是毒品。這聽來已很耳熱不怎陌生,我接著問,那麼刑期有多久呢?呈葳回我:19年!對於這樣的刑度,已夠讓我訝異不已。但接著問到一位因買凶殺人而入獄的同學,她說,她被判9年的徒刑,在假釋後將與買凶意圖殺害未遂的情敵,她的那位丈夫情人(他是校長,她是主任),一同在山上早已購好的田園,歸隱山林。霎時這毀壞了我對於所謂刑罰的認知!

當有個人與毒品相干而產生的刑責遠比她處心積慮、縝密擘劃、謀殺了另一人的罪責來得重許多,甚而在之後假釋量度上也較為不利時,我們真的需要費心仔細地去思索這是怎麼一回事。當殺一個或數個人時,執法者會細心地尋求殺人動機或原因,而我們總能(也必須)找出情有可憫的情節時(無差別殺人或無動機殺人在台灣並未被「證成」過),用藥/吸毒者往往只被認為是自作孽,甚而是為了龐大的利益而自甘墮落。然而,利益何在?

與毒品相干的利益(interests,好處)並不以牟利為唯一,而往往與下一次的藥/毒品來源密切相干,和用藥/吸毒分不開。常有種乍看精銳的說詞指出,真正的上游大盤藥頭是不吸毒的,只有下游的毒蟲才會愚笨到去染上毒癮。似乎,聰穎者懂得精準計算人生利害得失,而失算者,只能淪落為上癮者。而癮呢?是就是「dui kui』」(台語發音,追氣),而難以言傳形容,只能體會,不只是嗅覺的味道,而是動員全身的一種滋味。這滋味何以遠比訴求積累的真實人生值得追?

6年來的女子監獄田野經驗,在我所接觸的上百位田野對象當中,五分之四總是縈繞著毒品而記憶。當我們聊及有關她們個人的遊樂、生活經歷、家人友伴等社交關係時,多數都以毒品作為回憶的起點與核心,成為個人生命歷程裡很重要的記憶要素,以及記憶行進的方式。無論是「勒戒或戒治完畢」、「假釋」(仍具容疑犯身分)或「服刑期滿」(前科)者,一旦展開吸毒者生涯,就幾乎不可能隨著矯正的期滿而告終。對待「成癮者」,就是在進行「偏差治理」。尤其,涉及感官的開放與檢禁,更直接與體驗的生命政治有關。

在台灣,因施用或販賣毒品被送入教養機構已經成為最稀鬆平常的罪名。從少女時代的感化院、到後來的勒戒所、女子監獄、一直到假釋時的觀護人制度,均是最直接遭遇的教養機構。在這裡,我捨棄社會學慣常使用的「再社會化機構」(resocialization)或官方的「矯正機構」(correction)字眼,而以「教養機構」取而代之,欲強調的正是這類矯正機構或再社會化機構從機構設置目的、進行活動及事務工作本身,固然是處處以「矯正」(再社會化)為最優先考量及宣稱,然而教養機構的特徵正在於,撇開這些宣稱與考量,藉由代理人及機構內的空間、時間、各式檢禁等,所有機構內的互動,不斷顯現與透露的正是「教養」(education or cultivation)——成為「合情合理」(legitimacy,首要就是合乎法規)的人。

縱使某次入獄的理由非關毒品,但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均有吸毒的經驗。來自於媒體、機構和各項道德統計資料,不停重複閃爍的訊息營造出集體的憂慮,台灣已淪為罪惡的毒品之島的印象少有爭議。於是,反毒戰爭成為台灣治安(police,包括警政〔毒駕、治安報到〕、公共衛生〔拉K一時,尿布一世〕、醫學〔美莎酮治療及成癮戒除〕、教育〔「重點」(誰是重點?)驗尿〕等)號召範圍最廣、捲入人數最多的一場神聖戰役,全面捲入各年齡層的生活。

社會生活中成癮(或上癮)現象比比皆是,宅性(trans[-/or] gender)、臉書成癮、網路購物、物質/物件、尼古丁、煙草、咖啡、感冒藥水、甚至是某種氣味、顏色、材質、形狀的習癖或慣好,一點也不特別。然而,何以不同的成癮卻有不同的文化/階級排除現象?甚而連使用不同的藥/毒品者,也會有排序之別?

德希達(Jacques Derrida)在〈毒品的修辭〉(The Rhetoric of Drugs)該篇訪談中,就毒品/藥物成癮(drugs-addiction)議題以一位他自稱的「非專家」身分受訪時,直接破題指出毒品/藥物(drugs)的概念是一個非科學(non-scientific)的概念,它是基於道德或政治的評價而構成:它自身承載著標準或禁制,並認可了敘述或證明的不可能——它就是一道頒令(decree)、一句行話(buzzword)。(Derrida 1995: 229)

※ 無臉的人生

對許多人來說,用藥/吸毒者的形象是一致的,無論是精神狀態或身體形象,眼神呆滯雙眼凹陷失去靈魂者,無臉者的人生。然而,這都是一張張清晰的臉孔,伴隨著一個個的生命。

道德教養機構經常指稱及教化的內容,即是指用藥/吸毒者意志薄弱,容易好奇、受引誘,然而許多用藥/吸毒者的第一次使用毒品的經驗說穿了非常實用(pragmatic)而理性(rational)。有些是因為工作所需,我所接觸到因工作而首次吸食「毒品」的例子,並不只限於服務業,更多是勞動行業(如加工出口區)及高科技行業(科學園區)等生產線需要24小時三班輪班制的工作,其中亦有必須三班輪值的醫護人員:

我第一次接觸的是安非他命,因當時在KTV當服務生上班時間是pm 8:00~AM 5:00,下了班大家就約到24H的泡沫紅茶店賭博,經常賭到中午,或上班前,常感到睡眠不足,這時有同事有用過安非他命,在他的提供毒品與建議,我有了與安非他命的接觸,吸了第一口,我即心跳加速,本來已垂下的眼皮則像保時捷的車燈那樣「登」的張的好大好亮。(小云)

用安非他命可以讓我提神,讓我像超人一樣,不停地工作賺錢。早上早餐店打工04:00~10:00、中午便當店11:00~14:30、下午檳榔攤16:00~03:00。(阿靖)
第一次使用到毒品,當時為了要賺錢,希望能在最短的時間來賺取自己在物質生活上的享受,而連上2班,16小時(在電玩店)而在朋友的鼓吹之下說可以提神,在為了滿足好奇心之下,用了第一口,而真的那種感覺、精神、體力上真的百倍十足,又有活力了,而時間一久,變成沒有安非他命不行了,沒有他我幾乎無力去上班,而漸漸也就因此而陷下去了。(慧玲)

或是為了舒緩或解除病痛,而此與疼痛門診或疼痛科的治療目標(解除疼痛)使用的物質及技術手段,差別不大:

因為我的職場一直是直銷業,算來往的人蠻複雜的,而我在22歲時出了一場車禍,腦部及脊椎、腳都受傷,腦震盪引發的後遺症經常頭痛困擾我,第一次接觸海洛因是我在一位下線家,頭痛抽煙止痛。(燕子)

重感冒的我,虛軟沒力氣,全身軟綿綿就像一塊麻糬一樣,可是我又身負著兩份工作的重擔,所以在朋友的經驗談,善意的鼓勵下我提起勇氣首次嘗試了安非他命,在短短的小玻璃球吸著一口又一口濃濃的白色煙,才一下子我的精神便回來了,且比平日更令我精神百倍,從第一次我就覺得很喜歡那個感覺,不會讓人覺得病懨懨的!生產後的我因為年紀小,可以在孩子的啼鬧下我日日失眠,於是我請舊日的同學帶我去買安眠藥,結果不識藥性的我,居然神智不清的在服藥後有自殺的行為,後來另一個朋友知曉後,便一面咒罵那帶我買藥的同學,一面介紹我海洛因。(淑美)

還有許多首次使用安非他命的原因是意在減肥瘦身,符合對身材曼妙的想像:

是因為自小肥胖,在服用了將近十幾年的減肥藥之後,一次偶然機會聽人家說起安非他命有減肥功效(當時只屬麻醉藥品,並無刑罰之責),所以抱著孤注一擲的想法,試試看吧!(玉佩)

工作所需,除了提神之外,也有希望能改變原有性格以適合工作的要求:

「它」為我帶來的,不全然是壞處,就譬如我的行業是「對外的業務員」,要有面對人群的膽大和厚臉皮,沒有用「它」的時候,我很難放得開,用了「它」之後,我變得口若懸河,滔滔不絕,業績是一直往上升。可是一切都被「它」產生的惰性戰敗了!所以「它」讓我很難斷絕,就如人家說的,遇上瓶頸的時候,就容易深陷其中的道理。「它」也會為我迎刃而解許多困難。(慈屏)

這些生命與敘事,並不是無臉的人生,亦不曾對自己的人生不負責任。然而,當她們與機制——開始處遇的路程,第一次的戒治、第一次服刑、第N次的戒治、服刑——交手之後,臉孔逐漸模糊,同時成了統計資料裡的母數或子數(視題目是什麼),心理社工精神醫學介入的個案,故事不再分歧,逐漸收束成同一的道德敘事。「她們」意圖重返人間/社會,卻尋不到入徑,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進進出出。而「我們」,一輩子遇不見一顆快樂丸,看見海洛因分辨不出來,見到路邊用力吸吮塑膠袋內裝強力膠的人,趕忙別過頭快速通過的「正常人」,是否曾有一次,正視過她們的臉孔,在他們的眼神裡,看見她們的渴望——希望出人頭地,希望美麗曼妙,希望工作順利,希望家人健康快樂——和我們相去不遠。她們有臉有生命,過著和我們差不多的日常生活,面對著差不多的挑戰。24小時一天,一秒不少。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本篇報導整理與翻譯由島弧黑潮提供)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日本公職選舉法第11條不承認受刑期間的選舉權,就此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大阪高等法院在9月27日作出判決,認定該規定違憲。小島浩審判長指出,「無法認為有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具有不得已的理由」,做出違憲判斷。這個判決是日本首次,就有關受刑人的公職選舉法之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第44條等保障選舉權規定的司法判斷。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5年9月認為,否定海外日本人選舉權一事「原則上不被允許」,而做出違憲判斷。今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剝奪有監護人的智能障礙者(知的障害者)的選舉權的規定違憲,選舉權正逐漸擴大。這次的判決提及了2005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被認為是在這樣的司法判斷的脈絡上。亦即,大阪高等法院做出判斷,關於國民選舉權的限制,除了由於危害選舉公正的選舉違反罪被判有罪的情況以外,以「必須有不得已的理由」做為基準。

小島審判長首先認為,有關選舉權「做為議會制民主主義的基幹,在民主國家,達到一定年齡的國民會平等的被賦予選舉權」,並且說明,這樣的判斷是基於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基準而來,也就是說,選舉權的限制如果沒有不得已的理由,即認為該規定違憲。

其次,就受刑人而言,大阪高等法院認定「受刑人大多數是過失犯等與選舉權行使沒有關係的犯罪」。並駁斥日本政府認為「受刑人顯著的欠缺遵法精神,不能期待其公正地行使選舉權」的主張。

再者,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中有關國民投票的部分,也承認受刑人有投票權,並認為將選舉公報送達予受刑人一事是容易的,指出「以不在籍者投票的方式讓受刑人行使選舉權一事,在實務上也無法說是困難的」。結論認為,單純以是受刑人為理由而剝奪其選舉權係為違憲。

提起訴訟者為稻垣浩,為勞動工會執行委員長,其因為道路交通違反罪入獄而無法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中投票。依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稻垣的選舉權遭到否定,因此其主張受到精神上的苦痛,向日本政府提出請求100萬日圓的國家賠償訴訟。

判決中就有關賠償請求的部分,則是認定「日本政府並不是欠缺正當理由而長期怠於廢止此一規定,尚不能稱為違法」(立法不作為),因而做出駁回等決定,駁斥稻垣的起訴,就此判決而言,「勝訴」的是日本政府。依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敗訴的部分就無法上訴,因此如果稻垣沒有提起第三審上訴,那麼這個違憲判決將會定讞,日本國會將會被迫面臨是否要修法的決斷。

第一審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今年2月)認定,「受刑人被禁止一定的社會參與(社會參加)一事是不得已的」,從而判斷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合憲,駁斥了稻垣的起訴。

※「終於被肯認為人了」

稻垣在記者會上露出喜悅,回想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之前,他向監獄官申請希望可以投票,但卻被告知「由於沒有公民權,所以不行」,因此受到極大衝擊,「覺得沒有做為人而被肯認,而感到很沮喪」。

而稻垣之所以入獄,係於2008年,他在大阪未經許可將宣傳車停在路上進行演說,被認為妨礙通行,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法被逮捕。由於當時仍因傷害等事件而處於緩刑中,因此從2010年3月開始於滋賀監獄服刑。

在判決的當天,小島浩審判長首先朗讀主文「上訴駁回」,由於判決結果和一審一樣是敗訴,稻垣因而十分沮喪。但是在聆聽判決理由的過程中,法院做出違憲判斷,卻讓稻垣感到驚訝。他笑著表示「如果受刑人也被肯認有選舉權,那麼想投票的人或許也可以參與選舉活動,國會議員的目光也會轉向受刑人,有助於監獄內部資訊的流通。」

律師團也強調了本判決的意義。武村二三夫律師即說明:「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隨隨便便的被忽視,但是這是關乎民主主義基幹的問題。如此明確地做出違憲判斷,這還是第一次,影響實在很大。」根據律師團表示,受刑人選舉權的限制,在其他國家也逐漸被認為是違反憲法或是侵害人權。武村律師並展現了他的企圖,表示「日本終於也追上來了。即使從社會復歸的觀點,也不應該肯認這樣的選舉權限制。如果判決確定,也要向政黨發起動員。」

新聞來源: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032-asah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00-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134-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96-san-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754-yom-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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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只換殼的移監行動,呼籲組成移監監察小組

作者:陳惠敏(作者為台大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原隸屬國防部的六甲監獄、八德的北部軍事看守所兩處,將於2014年1月移交法務部,同年底啟用,合計可增加收容1700人。我們呼籲在收容人尚未進入前,能夠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民間NGO團體共同組成一個獨立的移監監察小組,共同就監所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健康環境、人力及衛生醫療設備配置等基本生存需求)提出清單並一一檢核。 在未能符合各種需求前(尤其切莫只編列預算、就硬體設備進行表面修整、增購一些設備即了事),若是貿然啟用,僅是換殼降低帳面的超收數字,無法確實改善收容人在監所裡每日面對的困頓處境。

全文請見: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653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阿悟愛跳舞

作者:楊鎮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負責少年犯罪防治的台北市少輔會,成立三十多年,很長一段時間以社區工作為主要的工作方法。少輔會主動出擊,與社區少年建立關係,透過各種方式建立少年自信。例如台北市內湖區少輔組,協助少年組成街舞學習團體,牽引著少年的生命歷程,阿悟就是其中一例。少年阿悟在乎什麼,當時的少輔會對他有什麼影響,且來看看阿悟怎麼說…

台上的普賢少年,因為音樂聲中止而楞在台上,但取而代之的是觀眾的尖叫、歡呼聲。他們第一次上台,音樂出問題、全場歡呼,就像八點檔一樣灑狗血。他們第一次表演,不但沒有砸掉,還印象深刻。督導長、劉姐在台下不停歡呼,就像大孩子一樣開心的笑。
音樂聲再次響起了,普賢少年們繼續舞動,完成他們第一次的演出。看著他們,我回想起我的初登場,那個後來倒店的葡式蛋塔店,還有,表演後吃的那頓的火鍋餐。
當我少年時,感謝少輔會給我舞台,沒有少輔會,就沒有現在的我。現在的我,也想當少年的「少輔會」,幫助更多少年找到自己的舞台。

全文請見:

當孩子成為殺人兇手,挪威、英國反應大不同(3)

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摘錄:
最近筆者讀到一些關於本文回應的意見,因此希望在文章結尾處說明並代結語。
本文介紹了兩個歐洲國家鮮見(因此駭俗)的兒童刑案:英國的柏格案和挪威的席莉案,並且提到這兩個國家在案件發生後的處理態度、媒體報導風格,最後也提到了被害者如何面對事件的問題。筆者對於資料的呈現方法是並呈、比較兩國的資訊,除了第三章,因為痛苦是不能比較,也沒有人有資格比較的。
而儘管筆者個人心中的確較為認同挪威的價值觀,但已經盡可能廣泛閱讀兩案資訊,資訊來源也有確認過,不認為在寫作上有過份偏頗之處。當然,筆者會多談挪威一些,因考量到挪威的資訊對台灣讀者而言應是相對陌生。
其次,筆者想要多談一下,這兩個案件是否適合相提並論。挪威的狀況而言,的確比較容易將這個案件定性為意外。席莉身上有被毆打的痕跡,但最後法醫研判死亡主因是失溫。事件也因唯二的證人就是兩個男孩,而他們沒有辦法敘述出完整的故事經過,該事件某種程度上是沒有辦法獲得原始真相。
但這案件並非不存在著可以將孩子塑造成沒有良知的惡魔的元素,例如這兩個孩子的證言,如果有心,也可以解讀為他們對他人痛苦麻木不仁,天生有傷害他人的衝動。6歲的小孩即使不知道行為後果的嚴重性,理解打人不對也不會是太困難的事情。相同的事件,如果到了英國或甚至是我們的國家,我們又會有何反應。
兩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不同,相當程度的影響了事件會被定性為刑事案件或單純意外。在英國,11歲的兒童有可能受到刑事審判,只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會加重,需要證明行為人了解其行為的意義。而在挪威,責任年齡是16歲,16歲以下的孩子無論如何是不會進入矯正機構中。
挪威非常重視兒童福利,這不僅是官方政策,也深植於一般人民的價值觀中。相對於英國社會討論是否要於羅伯特和喬恩出獄後,公開他們的資訊,挪威人民固然對具前科的更生人抱有懷疑,社會也曾有公開犯罪紀錄的辯論,但是牽涉到孩童福祉,幾乎是毫無異議的認為給曾經犯錯孩子一個機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而對於前科資訊知悉沒有那麼迫切,挪威和英國的社會規模的差異也有關係。以席莉案為例,案發地點是個特隆漢近郊的小鎮,人口少,當地人即使沒有報導,其實都明白兩個男孩的身分。
兩國的社會狀態也極為不同。挪威是個同質性較高的社會,77%的人信仰基督新教;人民對政府和專家的信任度極高;雖為多政黨的國家,在許多議題上即使在政治光譜兩端的政黨仍能取得共識。挪威的右派政黨對很多國家而言還更偏左派。而英國的政治人物仍需要花許多精力取得人民的信任感。
挪威社會的穩定的確有許多先天條件,而挪威對於重大刑案也並非完全沒有民眾渴望重刑的反應。
筆者仍然呈現這兩個國家的資料,是想要提供給一些資訊給台灣社會,在這個世界上有個國家用我們無法直覺反應的方式面對恐懼和仇恨。那樣的世界是有可能的,即使我們確實缺乏如挪威的既有資源,但我們若能理解,繼而認同這樣的價值觀,總會有些改變,有些可能性。
除了本文,筆者常常介紹以北歐國家為主的刑事司法事件,倒不是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也可以理解很多人對於以外國狀況反思自身難免感到不信任。筆者寫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社會更多討論刑事司法的素材。尤其監獄和死刑的議題很大的程度會牽涉到情緒,暫時拉開眼前的爭論看到其他地區的處理方式,也許更有可能產生新思維。
筆者至今的文章尚缺乏分析,除了自身寫作和思考能力尚需精進外,也是考量到目前對這些文章的定位是希望引起大家對刑事司法議題討論的興趣,所以以提供資料為主,並希望控制篇幅長度,所以決定以此為呈現方式。往後也會繼續思考,持續加深文章的深度。
謝謝各位的閱讀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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