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文章】參觀嘉義舊監有感

作者:陳亭亘(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我是個諮商心理師,我的工作說得極端一點,便是將那些老師們認為「有問題」的孩子帶開處理,老師們期待心理師有把魔杖,在孩子的頭上一點,這孩子就會變得 「乖巧」、「柔順」、「能適應班級生活」、「能順利畢業」、「不要不來上課」等等,這是老師們對這個專業的想像,也是老師們在有限的注意力下能對孩子做 的;我時常看著學校老師轉介來的個案轉介單以及上面的描述、聽著導師們急切地描述著孩子的狀況,我時常讀到轉介者濃濃的「恐懼」,「這個孩子跟別的孩子不 一樣」、「這個孩子很奇怪」、「這個孩子沒救了」、「這個問題很嚴重」等等的內在對話,這樣的焦慮,時常導引著導師或輔導老師們在個案紀錄上寫下遠多於孩 子該承受的字眼,孩子是不是真的是這樣的?孩子實際的狀況到底是什麼?孩子究竟為什麼這麼做?孩子是否沒有其它替代的選擇?是否環境中有人該為此負連帶責 任?還是,這個孩子根本只是系統結構下的代罪羔羊?很多時候,我都會聽到一句話「老師,有問題的是他,不是我」,握有權力的那些人,往往只想用最經濟簡便 的方式處理,同時「不用改變自己」。


這樣的方式往往帶來二度傷害與二度剝削,有權力的人往往比那些他們口中的頭痛人物處理起來更讓人頭痛。


所以,偶爾我也會不得不放棄,轉而與孩子討論「如果大環境不能改變的時候,我們要怎麼讓自己適應得更好」的問題,但縱使孩子「好轉」、也跟自己道謝、導師也 讚譽有佳,我卻越來越常懷疑自己所做的一切究竟是「心理輔導」或是「社會控制」,我究竟是在協助這些案主增進了生活適應的福祉,或是協助了這個有狀況且扭 曲的結構得以不合理的繼續運作下去?


這樣的情況在我參觀嘉義獄政博物館的時候深刻的體會到,這裡,是個「已經除役的監獄」,我與同行的友人都不具有「犯罪者」的角色,帶領陪同隊伍的人是「義工」而不是「獄卒」,但參觀的過程我有種窒息般的被 壓迫感,當隊伍的前端離開你20~30M,就會開始有人催促你「快點跟上前面」,我納悶著,這裡是博物館還是軍隊?當我想細細地感受著這裡的每個物件,以 及受刑人在這樣的情境下生活的心理情境,我是沒有時間、也不被允許的,唯一一位嘉義監獄借調來的獄卒大聲的喝斥著「你們是哪隊的!快點跟上,不能脫隊」, 我超想給他一個白眼,究竟是怎麼樣的博物館,提供了這樣的一個舞台,讓裡面的人員可以這樣對參觀者兇?穩穩地跟在10M後方,關燈、關風扇的緊迫盯人,讓 我幾乎不記得看過了什麼展品,我懷疑著,這樣的速度究竟能看進去多少展品?還是都有看到,但看到什麼不知道?但看來有這種困擾的人,除了我們,就是身邊另外一組女性訪客,跟著我們一起對這樣的控制表示不滿。


但他們不管。


我問著催促著我們的義工,究竟為什麼要這麼做?這樣讓人沒有空間好好感受,他們的答案也很幽默,「因為這裡的幅員甚廣,有很多地方還在整修,我們怕遊客誤入 跟破壞」,我不禁回答「羅浮宮裡的蒙娜麗莎像好像都沒有這樣監督,為什麼這麼擔心破壞?以前有人破壞過嗎?」,伯伯答不上來,只說「我們的遊客水平沒有這 麼高」,我忍不住想僅僅只是為了「便於管理」,就可以讓「遊客」成為被監視、控制的對象,那麼,那些「曾經犯錯過的受刑人」,又會在這樣的文化中遭遇到什 麼樣的對待?

監獄,身為「社會控制」的象徵物,裡面所展示的物件都在告訴參訪者「國家權 力」可以怎麼對待一個人,如何操作、控制、彷彿對著我們這些「門外」的參觀者說「你們的世界是安全的,因為這群人有我們這麼管理著」;受刑人創作的展覽品 被以壓克力框保存、鮮豔、正常、有模有樣卻沒有生命,彷彿當權者揭示自己對受刑人管理績效那樣的勳章;而我唯一有興趣的、與受刑人的生活有關的物件,僅僅 只有一小櫃,包含以鐵罐自製的電湯匙、挖空藍白拖藏打火機或菸、遊戲用的牌、老鼠尾,卻在一旁烙印著醒目的「沒收違禁物品」,就這麼一筆勾銷了一個「人」 生活層面上的需求,僅以冰冷的規定框定了這些人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所展現的創意,並給予一個不名譽的稱呼、以及懲罰。


一個在監獄裡不被當人看、不被當人尊重的「人」,我們卻希望他們離開以後能成為一個在這個社會上「適應良好的人」?


這就好像那些個被老師們貼上許多標籤的「壞孩子」,當我只專注看著老師希望我「修正」孩子的「不良行為」時,我是不可能做得到的,人們之所以固著於某個不良 的行動,往往不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那個行動是不好的,而是因為他們還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如何對這樣的孩子循循善誘,讓他們清楚意識到自己期待透過行動 滿足的內在需求,同時增加內在強度、尋找替代方案,活成自己更期待的自己,才是我們渴望的目標吧?


管理者時常將「便於管理/去除負面影響」等同於「增進積極意義/健康/幸福」,而這,往往不是同一件事。

你是個發現問題後會勇於檢討自己對這個問題的影響力的人嗎?還是輕易地分割開「一般人」跟「受刑人/壞孩子」,然後合理化一切隨之而來的對待,且不必困擾於自己的角色與影響力的人呢?

【響應連署】公民社會關注中國「新公民運動」聲明

連署訴求:
公民社會關注中國「新公民運動」聲明

2013年7月24日

自2013年春開始,中國許多參與「新公民運動」的人士陸續遭遇中國當局嚴厲打壓,例如:今年3、4月間,至少15位反貪運動人士陸續被捕,包括北京的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丁家喜、趙常青、孫含會、王永紅、李蔚、齊月英和江西的劉萍、魏中平、李思華、李學梅、鄒桂琴;今年7月中,北京非政府組織「公盟」的負責人許\志永及其三位同事李煥君、李剛、宋澤分別遭到刑事拘留或強迫失踪;安徽異見人士張林為女兒爭取就學權而遭刑事拘留。上述人士以和平方式行使權利的行為,依據國際法和中國現行法律均應受到保護,卻遭當局控以「非法集會」、「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甚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名。同時,還有其他許多維權人士持續受到非法軟禁,例如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妻子劉霞、薩哈羅夫人權獎得主胡佳、藏族作家唯色等等;一些非政府組織也不斷受到無理的騷擾或取締。我們不僅擔憂這些公民運動人士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更憂慮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將受到政府更嚴厲的系統性壓制。

中國「新公民運動」不是一個正式組織化的社會運動,而是在近十餘年維權運動的基礎上,進一步超越個別利益,以「公民」為共同身份,追求民主法治、自由人權與公民社會的一個開放的協作平台。根據其主要倡導者之一許\志永的提議,這個運動以「自由、公義、愛」為核心價值,主張「公民從個體做起,團結協作,推動中國完成政治文明轉型,建設公平、正義、自由、幸福的公民社會」。證諸世界各地的歷史經驗,公民社會不但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也是和平轉型的重要因素,更是民主鞏固的必要條件。中國公民意識的成熟和理性的政治參與,正是中國社會健康發展的表現。對於中國社會的健康力量遭到中國政府如此敵視和無情的待遇,我們感到悲哀與失望。我們深信,如果人權的價值無法受到保障,不但中國人民將繼續受害,香港的民主自由無法增進,中國與台灣的關係不可能健康發展,甚至區域的和平與全球人權建制都可能面臨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37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第41條)。中國已先後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禁止酷刑等公約的締約國,並已在憲法中納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文。因此,無論就國際法或國內法而論,中國政府均負有保護基本人權與公民自由的義務,責無旁貸。

值此中國新政府上台之際,我們期待中國政府言行一致,落實其「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的承諾,尊重公民權利,維護公民社會應有的活動空間,進而啟動政治改革,走向民主憲政的康莊大道。

因此,我們要求中國政府:
1. 立即無條件釋放僅因和平表達意見而被拘押的人士,或儘速予以公正、公開的審判;
2. 在相關人士仍遭拘押期間,確保其不受刑求及其他虐待;
3. 終結一切未經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軟禁行為;
4. 履行法律義務,保障人民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

身為世界公民,基於普世人權,我們呼籲各界人士共同關注中國「新公民運動」,並透過個別或集體的行動,持續聲援以和平方式從事公民倡議而遭到騷擾、軟禁、拘押或判刑的中國維權人士,要求中國政府落實法治、保障人權。

(歡迎各國公民社會團體或個人連署)
線上連署網址
中文: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0723232513 英文:http://petitions.moveon.org/sign/support-the-new-citizens?source=c.url&r_by=8481704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文章】黑森林裡的黑森林~台北監獄違規房實錄

文 / 沈信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以上的事情都在台北監獄愛三舍,五坪大的考核房 ~ 您所見不到的角落上演。諸多限制其實都是包裝在行政裁量權下的精神與肉體凌虐。這些狀況縱然可能都違反監獄行刑法第50條、第60條及第61條,但監獄有恃無恐。國軍禁閉室監視影像消失了80分鐘,而監獄方面耗費不貲設置的監視器影像,則對外宣稱只保存14天。如果哪一天,外界要入監調查,能看到什麼?實在令人懷疑。

監獄違規房種種,從飲食生活到違規懲罰,比起軍中是否有過之無不及?懇請各界在促成改革軍方不當管教時,也一併看到社會另一個人權暗角所發生的事情。

全文請見: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7/29/%E9%BB%91%E6%A3%AE%E6%9E%97%E8%A3%A1%E7%9A%84%E9%BB%91%E6%A3%AE%E6%9E%97%EF%BD%9E%E5%8F%B0%E5%8C%97%E7%9B%A3%E7%8D%84%E9%81%95%E8%A6%8F%E6%88%BF%E5%AF%A6%E9%8C%84/

亦請看讀者王興中先生的迴響:


軍隊不能講人權嗎?


不論軍中禁閉或監獄違規房,問題都是同樣:我們的文化仍然做不到「把人當人看」這麼簡單的一件事。其實,問題的根源在我們每個人的身上。那反凌虐的三萬人裡面,有幾位能堅持不打自己的小孩?有幾位曾認真思考死刑的存廢?我們完全不懂如何在「尊重個體」的前提下來思考「教育」這個問題。大部分的父母和老師,都被困在「不打不罵就不知道怎麼教小孩」的文化之中。軍中「管教」和監獄「教化」本質都是教育。但我們大多數人都出身於制式的學校和家庭教育,遇到問題就是先否定受教者的獨立人格,再進行單向的灌輸,若仍不受教,肉體的徵罰就是「為了你好」的「不得已」手段。最近有人找出歐美國家軍隊的禁閉室紀錄片,證明我們這種軍隊制度不是唯一的選擇。為什麼美國的軍人關禁閉那麼「爽」,美軍的戰力還那麼強呢?而我們的軍隊「軍紀似鐵」的結果是什麼呢?把每個士兵的人格摧毀,要求盲目服從,這樣的軍隊才能作戰嗎?其實這樣的軍隊肯定是很弱的,因為士兵失去榮譽感,更缺乏獨立思考能力,我們軍中所謂的訓練,只是把美軍的老舊操典拿來生吞活剥,加上毫不科學的體能操練,最後官兵除了打混摸魚,弄虛作假之外,根本不知如何打仗。別再說什麼「軍人沒有自由」「軍中不能講人權」的謬論了,人權立國的台灣,必須學習人權建軍。沒有人權的軍隊,不如沒有軍隊。

【文章】只有一個「蕭敬騰」是不夠的

作者:楊鎮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如下--

那裡,叫做少輔組。曾經年少輕狂的蕭敬騰,給這地方、這些人非常高的評價,「遇見少輔組的人,我的人生才有了轉變。」

2004年,17歲的蕭敬騰,受少輔組的邀請,教小孩、成人爵士鼓,並上台表演。這些經驗,對不擅學校功課但熱愛音樂的蕭敬騰,有了追夢的舞台與勇氣。蕭敬騰的經歷,讓人好奇。他強調「不像警察,也不像少年感化院」的「少輔組」是什麼單位呢?

總的來看,少輔會的輔導人力嚴重不足,編制上雖完整、實際運作上卻聊備一格。以蕭敬騰的經驗來看,他接觸到的是人手充沛、主事者有理念的台北市少輔會,或許是少輔會發揮作用後的精華呈現吧。
透過蕭敬騰這樣激勵人心的故事,讓我們知道少輔會對一個少年的影響能有多大,但同時也看見少輔會專職人力嚴重不足、組織編制模糊的問題。蕭敬騰感受過的那份溫暖,促使他蛻變、成長,只可惜台灣政府並不打算擴大這份溫暖,所以啊,其他少年「蕭敬騰」們,只能自求多福了。

完整閱讀: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文章】懷抱希望的權利? ~評歐州人權法院Vinter and Others v. the UK判決

懷抱希望的權利?
~評歐州人權法院Vinter and Others v. the UK判決

⊙ 陳雨凡

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揭櫫「禁止殘忍或非尋常的處罰」,百年後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承襲此原則。1948年代表著對二戰殘害人權省思下的「世界人權宣言」將「禁止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與禁止酷刑共同提升到國際人權保障的範疇,此規則發展至今已經具有國際絕對法的地位(jus cogens)。

儘管法的地位確立,實踐上不免仍有參差。繼廢除體罰、死刑後,終身監禁制度接續著考驗歐洲人權公約對刑罰制度的標準。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明文禁止對18歲以下者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歐洲國家也恪遵此項規定。至於對成年人實施「終身監禁且不得申請假釋」是否屬於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而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規定?2008年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Grand Chamber)在Kafkaris 對賽普勒斯一案,或許考量此爭議背後涉及內國刑事司法政策而刻意隱晦不清的表示:終身監禁本身並不違反公約,但毫無任何獲釋希望的終身監禁,就可能會有公約第三條的問題。那到底什麼才是「毫無任何獲釋希望的終身監禁」?「什麼情況會有公約第三條的違反」?英國實務順勢採取最嚴格解釋認定:終身監禁且終身不得申請假釋之受刑人,因內政大臣可以基於憐憫理由讓他們有獲釋的希望,因此並不違反公約(註1)。對此引發學者諸多批評。

終於今年7月9日,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 Vinter等三人對英國一案(註2)中正面釐清此爭議,判決英國實施終身監禁,且「終身」不得申請假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規定(註3)。

在制度上,英國目前已經是歐洲極少數仍實施終身監禁不得申請假釋的國家。在英格蘭與威爾斯,犯謀殺罪者,處以唯一終身監禁,量刑法官並且應該決定一個最低得以申請假釋的期限(註4),受刑人必須服滿這個最低期限後,才能申請假釋。如果是非常嚴重的謀殺案,法官可以下令「終身」都不得申請假釋(whole-life order),這個終身監禁中的「終身都不得申請假釋」正是爭議所在(註5)。

其實英國舊法原規定,終身監禁受刑人,在服滿25年刑期後,內政大臣有權審查他們是否可以獲得假釋,但這樣的規定在2003年新法消失了,而英國政府代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坦承,在新法規定下,終身不得申請假釋的受刑人,內政大臣也不會主動審查是否給予假釋。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英國的終身監禁制度當中的終身不得申請假釋違反公約。

這個新出爐的判決裡,法院認為會員國(註6)決定對成年人最嚴重的犯行處以終身監禁,原則上並沒有違反公約第三條,但無論如何,終身監禁制度必須賦予受刑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申請假釋的希望」,但當然國家毋須保證受刑人可以獲得假釋。何以賦予受刑人申請假釋的機會如此重要?判決從刑罰的目的論述起,懲罰雖然是刑罰的目的之一,但當今歐洲以及國際法(註7)一致強調的是「矯治」。所有的受刑人都應該賦予受到矯治的機會,當矯治目的已達,就應該釋放受刑人。法院特別援引德國聯邦憲法法庭1977年經典判決,確認受刑人受矯治權利源自於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之「人性尊嚴」,國家有憲法上的義務協助受刑人在監獄以外的社會過著不再犯罪的生活。根源於人性尊嚴的權利自然沒有排除終身監禁的受刑人的道理。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法官判刑時所考量的刑罰理由,包括懲罰、威嚇、保護公眾、教化等並不會靜止不變,隨著時間經過,當初的理由不必然成為繼續拘禁的理由。而這樣的轉變只有在後續一個適當的時間點來審查,才能夠評估受刑人有沒有改變、改變的程度,以及繼續拘禁的理由。如果拒絕給受刑人任何申請假釋的機會,將可能使得受刑人永遠也無法為其犯行贖罪,無論受刑人在監獄裡做什麼,有多大的進步,他的刑期已固定,沒有任何重新衡量的機會,這樣一來,原本判決時合法的處罰,隨著時間經過,恐會淪為一個無法保證合理或合乎比例的處罰。

回頭來看本次判決中另一造,三位受刑人其中一位蓋瑞文頓(Gary Vinter) 1996年因犯下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10年後獲得假釋,但不久又因為聚眾鬥毆被撤銷假釋再度入獄,出獄後不久竟殺害妻子,被判處終身監禁且終身不得申請假釋。對犯下如此兇殘罪行者,卡麥隆政府在刑罰政策上,有責任保護公眾的利益,維護大眾對於刑罰制度的信心,英國首相與司法大臣在第一時間回應此判決表示無法接受、憤怒,可以理解,但若因此稱未來英國將無法再對兇殘的罪犯宣告其終身不得獲釋,恐是誤導。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絕對不是任何一個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或是未來可以獲得釋放的的保證。判決要求國家應該賦予每一個受刑人申請假釋的「機會」,同時也肯定國家在經過評估之後,仍有權利拒絕給予假釋,藉此保障公眾利益。然而在懲罰之餘,為受刑人保留一線希望,進而努力改變自己,有機會為自己的行為悔過贖罪,才是刑罰最終的目的之一。此外,歐洲國家,如挪威、西班牙、葡萄牙完全沒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制度;其他如比利時、奧地利、德國、盧森堡、捷克、羅馬尼亞、波蘭均規定終身監禁服滿相當期限後,受刑人可申請假釋(註8)。歐洲委員會在2003年全面建議會員國制訂法律給予所有受刑人,包括終身監禁者,申請假釋的可能,這是英國身為歐洲委員會會員國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簽約國不得不面對的歐洲共識。

何況英國從1997年至2003年間舊制給予所有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在服滿25年後,可以由內政大臣審查是否有假釋的可能,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結果對英國政府而言並非大翻轉的變革。即使受本次歐洲人權法院影響的40餘位受刑人服滿25年刑期後,可以申請假釋,英國現行制度下,假釋仍須經過評估,內政大臣可能仍是這些人可否假釋的最終決定者(註9),獲得假釋也不等於獲得真正的自由。英國政府與歐洲人權法院之間齟齬不合,在本案之前的受刑人投票權案、阿布卡塔達(Abu Qatada)遣返案達到最高點,本件並非導火線。政治考量之餘,落實刑罰矯治目的,建立完備的假釋制度,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專業的對申請假釋者的條件進行評估等,來建立公眾對於刑罰政策的信心及民眾對於安全社會的渴望,更是英國當權者下一步要思考的課題吧。

註1:基於憐憫理由,例如即將重病離世者,可以返家。在2000年後,英國沒有任何一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受刑人因同情條款獲得假釋。參考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判決Bieber (Aka Coleman) v R. [2008] EWCA Crim 1601 (23 July 2008)。
註2:Vinter and Others v United Kingdom [GC] (nos. 66069/09; 130/10; 3896/10) ECHR 9 July 2013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122664>。本案由英國三位因犯下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受刑人,向歐洲人權法院請求確認英國政府實施的「終身監禁且終身不得申請假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規定。大法庭17位法官以16比1幾無爭議通過此項結論。
註3: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認定「終身監禁」這個制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相反的,法院多次表達終身監禁制度並不違反公約。而是終身監禁之下,受刑人「終身都不得申請假釋」違反了公約。
註4:最低期限有3個起始點:15年、30年、終身,然後依照加重或減輕事由增減,訂出最低期限,但事實上法官也可能基於被告犯行太過嚴重,而認為任何最低期限都不足以說明犯行的嚴重程度,拒絕訂下期限,法律上效果跟「終身」是一樣的,受刑人永遠都不得申請假釋。
註5:英格蘭與威爾斯目前約有40餘位終身監禁不得申請假釋之受刑人。
註6:這裡指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的47個會員國。
註7: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3)條規定,以及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規定終身監禁後25年必須重新審查刑期。
註8:資料引用自Dirk Van Zyl Smit, ‘Outlawing Irreducible Life Sentences: Europe on the Brink?’ (2010) 23 Federal Sentencing Reporter 39–48。
註9:此點勢必也會受到挑戰,是否假釋應該由準司法權的假釋委員會而非政治人物來決定。

*本文刊登於第37期《廢話電子報》

- See more at: http://www.taedp.org.tw/story/2574#sthash.iYwduKA9.dpuf

【外電短評】我在死牢時,我看見活死人在行走:單獨囚禁扼殺了他們的所有

翻譯: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譯者的話: 
1. 單獨監禁就是酷刑。死牢內的非人道待遇,使受冤者更「樂」於接近死亡而非生存在此環境下,這是意圖使人死亡的。
 2. 行動倡議者:有監禁經驗者在離開監所後,積極地成為行動倡議者,揭露本身就是最堅實的武器。我們沒有刀和槍,沒有拳頭和手銬,唯有堅定地將沈默的話語出口,是僅剩的武器。
 3. 支持網絡:作者他透過自己的網站販賣一些物品來籌措自己到處去「說話」(教育)的旅費,台灣目前其實也有比自主的有受囚經驗者的發動的(混合了經濟[顧肚子]、社會[自力更生的尊嚴感])支持網絡,不過運作的方式規模較小,而且也比較「非正式經濟項目」,應可嘗試著去串連這些網絡,不被動等待。

 我在死牢時,我看見活死人在行走:單獨囚禁扼殺了他們的所有
 關鍵詞:死刑、安東尼‧格拉芙、死牢、監獄處境、單獨囚禁、犯罪新聞

 安東尼‧格拉芙(Anthony Graves)
死牢冤獄編號138

我在死牢時,我看見人們神智清晰地進到監牢裡,卻精神錯亂地離開了這個世界,在執行椅上胡言亂語。

我是死牢冤獄編號138

有超過12位來自德州、像我這樣的人。12位,在他們被證明無辜、無罪釋放前,有許多年是單獨被關在水泥牢籠裡等死的。

其中,德州死牢裡有11位曾試圖自殺。這全都是由於所處的環境所致。

當我被求處死刑時,我並不知道,這意味著我將會有12年的時光完全沒有和任何人接觸。例如:我的母親、我的兒子、我的朋友。就因這不正義的狀態,他們從我的生活裡完全被剝奪掉。我也不知道,這意味著接下來的12年,我的每一餐都必須從鐵門的一個小縫裡滑進來,就像是動物一樣。我也不知道,這表示接下來的12年,我必須獨自待在一個停車格大小的牢籠裡,一天有22-24小時獨自睡在堅硬的鋼床鋪上。這全都為了我沒有犯的罪。不公平!

對我和當時一起待在德州死牢裡的其他400位受囚者來說,死刑指的是重複/加重/雙重懲罰(double punishment)。這麼多年來,我們被單獨地被關在一個小而堅固的牢籠,和這些慢慢發狂的傢伙們為伍。他們不再上訴、在被綁上行刑椅前,盡其所能地仔細檢視這個地方。這全都是因為他們所在的環境所致。

今日我把這些寫下,是由於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出版了一份針對將人單獨關在死牢裡將會造成什麼後果的重要文件。調查發現,超過93%的州(監獄),每天將死囚單獨禁閉超過22小時。其中1/3的死囚住在窄小的牢籠裡,廁所和床的距離只有一個臂長。60%在死牢裡的人,沒有窗戶或自然光線。

單獨囚禁就像是住在一個黑洞裡。人們走在黑洞,從底部大聲吶喊,但沒人會聽到。你會開始哄騙自己,只為了能生存下去。沒路可活。

我看著死牢裡的人們崩潰。有個傢伙,在他最後幾天的日子裡,全身沾抹了排泄物,赤身裸體地躺在休息區,對著自己撒尿。我也看見有人因為再也忍受不了這樣的環境,撤銷了上訴,選擇接受死刑。總結來說,我看見的是一群由於這樣的環境而扼殺了所有,只是行走著的活死人。他們只是在等著躺下。

在我出獄之後,我試圖運用我所有的時間來喚醒大家關注這些處境。我正在寫一本書,並旅行全球試著去分享我的經驗,同時教育人們有關單獨囚禁的後果。我創立了「AnthonyBelieves.com」諮詢公司,試圖來協助律師、非營利組織等。我請求您支持我的努力,能注意這樣殘酷的非人道議題,請造訪我的網站,訂購任何東西來協助補貼我的旅行支出。在網站裡也有一份請願書,懇求全世界超過一千萬人能連署支持,一同為了正義而站出來。

請幫助我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將這些處境用文字散布出去(get the word out about these conditions)。這個國家的死刑系統正在崩解中,其執行正在不公平地對付人民。當你面對的是這樣一個崩解的系統,像我這樣無辜的人將在折磨中結束性命。把監獄裡的任何一個人送去單獨囚禁,就是酷刑!我是憑著我的經驗在說話。很多有相同處境的人,正試圖重返社會,但當他們帶著這個體系所強加在他們身上的包袱回到社會時,造成的結果就是高再犯率(回監率)。

在這個國家,我們應該做得比這更好。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不應該對待我們公民使其變成一個罪犯。即便我們不喜歡或認為他們做了些錯事,也不該用情緒來統治我們的社會。應使法律從理性的觀點出發,使制度能超越犯罪具有人道和仁慈。每個人都應該被當成個「人」來對待。這就是美國。

 

請分享我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所記錄的影片(Death Before Dying: Death Row Exoneree on Solitary Confinement),內容是談在死牢裡單獨囚禁的雙重懲罰。也請閱讀ACLU報告。也請察看AnthonyBelieves.com網站並支持我到各國去教育人們,有關於在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中的非人道對待。謝謝大家,祝福各位。


註:更多有關死牢內單獨囚禁的重複/加重/雙重懲罰,請閱讀ACLU的報告

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文章】看得見的惡魔,看不見的死囚

看得見的惡魔,看不見的死囚      

陳博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卜曼書/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員

法務部矯正署對全國監所矯正人員徵文,選取16個故事彙編成「這裡獄見愛」,其中描繪死刑犯廣德強的故事「悟」一文,更獲得本次徵文比賽的首獎。法務部長曾勇夫說,這些故事傳達監所人員深深的愛心及關懷,收容人及受刑人能夠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可以說是矯正人員無怨無悔的付出所換得的成果。

第一線監所人員的辛勞當然應該給予肯定,而且確實第一線監所人員因為面對面的接觸,相較於只透過媒體來認識收容人的社會,是比較能夠真正認識到死囚或其他收容人。不過,本書的出版卻也說明了幾個長期被漠視的謬誤:

一、精神分裂的政府

首先,廣德強在去年年底死刑執行中業已遭到槍決伏法,當日執行後的記者會上,法務部表示因為這些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危害社會深重,所以決定執行死刑。雖然政府精神分裂與說話前後不一已經不是新鮮事了,像大埔事件三年前吳敦義信誓旦旦拍胸脯套交情的原地原屋保留,詎料三年後,學者時期喜愛研究自由民主如何開展的行政院長,創造出過去行政承諾所不具備的四原則,無疑是打了三年前的吳副總統的嘴巴,自由民主的理路到了大埔成為自由民主的死胡同。

法務部同樣也不甘寂寞,參與自打嘴巴的行列。經過法務部挑選推薦成為首選的張機謀的文章中,充分顯示廣德強本性善良,人性未為泯滅,不啻是對去年執行廣德強的法務部摑臉。死刑犯並非如同法務部所稱「惡性重大、毫無悔改之可能」,在張機謀的文章裡,我們可以看到死刑犯廣德強對所犯罪行的痛苦與掙扎,法務部不應再以妖魔化受刑人的方式,來證成死刑的執行,應回歸死刑與人權的本質嚴肅面對。

二、100%的人神共憤?

監所管理員因為與死囚或收容人朝夕相處,所以比較能夠看到死囚的真實面貌,這些面貌遠大於媒體所報導的虛構假像。所以當媒體與法院拼湊出的廣德強是100%的惡人時,管理員告訴了我們:不!他不是100%的惡人!

有意思的是,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是不是也應該要真切地看到這些受刑人?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量刑事由中,有幾款是要從犯罪行為來判斷,但也有從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想要了解這些,法官都應該真實地面對死囚的生活遭遇與歷程,由此來思考其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和所應負擔的刑罰能量。在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死刑應該只適用在情節重大之罪,白話的說,判處死刑就像是判決書或法務部常宣稱的:天理難容、人神共憤等,是惡性達到100%才能夠判處死刑。那麼,當認真看到受刑人像廣德強這樣尚有人性存在時,這樣就無法達到100%,而可能是80%或90%時,無期徒刑將會是比較好的刑罰。

不過,我國不少法官卻似乎忘記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是誰,以及面對國家刑罰權的是被告,不願意認真看待被告,嘴巴上卻又說法律向被告傾斜,來正當化他們可以更加無視被告的存在,所以不管在犯罪事實的拼湊或量刑的審慎判斷,法官只需要輕描淡寫地說被害人的情況如何,被告犯罪有多過份,但是被告的生活狀況與品行等事項全然沒有審酌,即便辯護人提出許多充足的證據,卻沒有得到法院認真回應與說明,法院直接以惡性100%來判死刑,儘管他可能不是100%的人神共憤。惡行的能量與刑罰制裁的強度應該相等,倘若刑罰制裁超越了惡行的能量,以100%刑罰來制裁80%的惡行,這無疑是不合法。

三、揭開惡魔的面具

法務部把受刑人妖魔化在先,再把人性的流露視為矯治的成果,以受刑人的冷血對照於矯正專業的溫暖,在這之間都是由法務部說了算,到底受刑人的真正面貌是什麼?社會大眾也無從知道,所以在這樣封閉的場域中,法務部如此作法是對受刑人尊嚴與人性的消費,也無疑是對矯正專業的自我貶損。

最近軍中虐待施壓一事爆發出來,才讓這個社會知道軍營充滿了許多的暴力。監獄也是有這樣的情形,在高牆的背後,社會大眾看不到收容人,監獄中也沒有1985(儘管在這次事件後1985顯然效果有限),因此只好憑藉著管理者的述說或媒體的描述,來捕捉對於這些收容人的認識。當管理者與媒體說這些收容人是人神共憤的惡魔時,我們跟著一起對他們共憤,然而我們始終不認識這一群收容人。

因此,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我們希望能夠打破高牆,不只社會要看到軍營,社會也要看到監獄,社會與收容人彼此面對面相互認識與了解,而不是由媒體或主管機關來壟斷認識的可能,像是透過外部監督機制或是政府資訊公開,以及與熱心民眾一同協力合作來相互協助,營造一個相互彼此認識的環境,讓支持網絡可以更加滲透到監獄之中。

當然即便是社會民主法治的光芒照射進入監獄之中,將覆蓋在收容人臉孔的惡魔面具予以揭開,我們也不會說收容人都是人性本善,這裡就是個天堂一般,失控的正念只會讓我們聽不見社會結構壓迫下的喘息。在人性本善與人性本惡的爭辯糾結中,都忽略了確確實實看到一個人才是重點,每個人性伴隨著社會結構與個人生長環境,以及遭遇到的機遇契機都會有所不同,人性是沈重且深刻的。面向這些收容人,用心聆聽,用眼睛正視,感受到他們也是人,也是社會的一份子,社會與收容人也會因而多一點改變的可能。

http://www.taedp.org.tw/content/%E3%80%8A%E5%BB%A2%E8%A9%B1%E9%9B%BB%E5%AD%90%E5%A0%B1%E3%80%8B%E7%AC%AC37%E6%9C%9F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文章】這裡獄見鬼

◎ 羅士翔、陳博文 (作者為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法務部矯正署對全國監所矯正人員徵文,選取十六個故事彙編成《這裡獄見愛》,描繪死刑犯廣德強的故事〈悟〉一文,更是獲得本次徵文比賽的首獎。法務部長曾勇夫說,這些故事傳達監所人員深深的愛心及關懷,收容人及受刑人能夠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可以說是矯正人員無怨無悔付出所換得的成果。

第一線監所人員的辛勞當然應該給予肯定,但本書的出版也凸顯法務部執行死刑的謬誤。從描繪死刑犯廣德強的故事裡,我們看到廣德強對於所犯罪行的痛苦與掙扎。然而,對照法務部長期以「惡性重大」、「毫無悔意」、「求其生而不可得」等說法博取死刑的支持,昔日應予槍決的人渣,卻在法務部的徵文比賽中獲得重生。原來,當國家要一條人命的時候,他就是惡性重大;當國家要宣揚政績時,他就是知所悔過。

這場徵文比賽清楚地告訴我們,法務部歷次執行死刑的恣意與粗糙。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聲明】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20個團體共同聯名
針對法務部召開「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
公開聲明

2013716
本聯盟自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公布三份政府落實兩公約之民間監督報告,而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有關法規檢討部分,幾乎是每次監督報告的檢討重點。在2012年的監督報告中,我們已具體指出:「自從20111130日之後,政府似乎已經停止法規檢討的審議,對於第一波 263 條以外的其他違反兩公約之法律,也未見政府有意進行第二波的法規檢視。至於被列管的這七十多條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究竟後續如何儘快完成修法,也未見政府有任何積極的進展。」在一年半之後,我們終於看見政府又在法規檢討上,再次給予重視,雖然我們還是樂見法務部召開公聽會與民間溝通,但我們對於這場公聽會的主題、層級、以及作法,相當不滿,甚至高度質疑這場公聽會的背後動機。
首先,公聽會主題訂為「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然後又找了許多相關的民間團體在公聽會上給予具體建議,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加速檢討違反兩人權公約之法制作業程序」,但我們必須指出,事實上本聯盟早在2012年的報告中就已提到:「如果我們對照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第 8屆第 1 會期與第 2 會期的亟需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53  +40 案),以及法務部所公佈的 76 則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其中只有極少數的法案成為今年這兩會期的優先法案,如第 1 會期只有〈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第 2 會期也只有〈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以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見行政部門本身就沒有重視兩公約的落實,也不願在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與立法部門進行實質有效的溝通。而許多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包括這場公聽會所討論的集會遊行法、國籍法、羈押法、刑事訴訟法等法案,民間社團早已透過許多方式,倡議法案的通過,但往往遭遇到許多的阻礙,而來自行政部門的阻礙,甚至不願聽取民間的意見,逕自送出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就是主因之一。因此,我們實在不明白,今天法務部再召開這樣的公聽會,到底有多少實益?
再者,我們知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是主要負責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即有關法規檢討之推動與監督列管的單位,雖然該人權小組的幕僚設在法務部法制司,但我們必須指出,如果政府有意好好討論法規檢討的議題,不應該將公聽會的層級放在法務部,而應由行政院層級召開並主持此會,並邀集相關部會有決策能力之代表參與出席公聽會,否則我們無法相信這場公聽會之成果與效力,有任何可能「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
第三,我們認為行政部門長期不願意與民間建立互信基礎,也沒有在許多民間倡議的記者會上聽取公民社會就這些法案符合人權的建議,而以當前這樣的方式召開公聽會,僅列出法案無法通過的清單,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這是相當不負責任的作法,也非治本之道。事實上,當前最嚴重的問題,並非加速通過這批2009的無法通過立法的爛攤子,我們都很清楚,以立法院目前的生態,就算舉辦再多這樣的公聽會,法案還是無法通過,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與行政資源。與其如此,不如思考如何建立行政部門研擬符合兩公約之法案的機制。
最後,我們認為關於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由於政府在批准公約之前和之後,並沒有進行紮實的準備工作,導致各機關在不瞭解公約內容也無參考一般性意見的情況下,就草率地檢討出這一批法規檢討清冊。但違反兩公約的法規、命令、行政措施何其多,不可能只有這219條和民間追加的44條,如果公聽會只是處理其中尚未通過的相關法案,我們認為會議根本無法聚焦,也不會有任何實質決議。事實上現在的問題是立法院的問題,並非「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力量」的問題。

總結上述意見,我們20個民間團體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 行政部門本身就可以有許多具體的作為,比如說,馬英九總統曾公開說過,不符合兩公約的法律,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所以建議行政院也應頒佈行政命令,通令各部會依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辦理。
2. 建議在行政院修法程序過程中,應建立事前與民間團體諮詢溝通的機制。
3. 行政院成立法規檢視小組,持續系統性地檢視違反國際公約的法規命令。
4. 各行政機關之修法草案與政策草案,應完成人權影響評估,並檢附「人權檢視表」說明是否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之後才能送交立法院。

共同聯名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紹興權益促進會、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附件:
1. 《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20101210日,連結網址:http://www.tahr.org.tw/files/2010report.pdf
2. 2011年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2011129日,連結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ViEd1ZNUfNMjNhNTQzODItYjQzYS00YWNkLWE1ZjMtMjI4ZDU2NmYwZTRk/edit?hl=zh_TW

3.《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有譜,政府照樣侵犯人權:兩公約三週年檢討報告》,20121218日,連結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ViEd1ZNUfNMHZLZ1lhdl9BTzQ/edit?pli=1

「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公文下載連結:


【外電短評】加州監獄特約醫生未經核准對女受刑人進行結紮手術

小編的話:

想不到優生學對於群體的迫害並沒有在這個世界終結,反而延續著。監獄收容人常被社會當成不被需要的人,甚至被當成人渣,他們不配享有太多社會資源,因此即便他們想要繁衍後代,都可能被視為不被允許,因為他們的後代也將會成為不被需要的人。國家常以照顧之名,或說「為你好」等名義,來對個人的決定產生干預,所以這一則新聞中可以看到加州監獄對於女收容人的干預與剝奪,以及在為了財政收支的名義下,來侵害收容人的權利。也因此在社會給予的資源越來越少的情況下,收容人遭到社會所排除,收容人可能只好再度鋌而走險,悲劇持續下去。

加州監獄特約醫生未經核准,即對女受刑人進行結紮手術
                              
翻譯:廖苡儂(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在調查報告中發現,與加州矯正與康復局(CDRC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具有合約關係的特約醫生,在2006年至2010年間,未經州政府的核准即對將近150名的女受刑人,進行結紮手術。
根據州政府的調查及探訪,在上述的五年間,至少有148名女受刑人違反監獄規定進行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將時間回溯到1990年代,受到結紮手術的人數,或許將再增加100人。

在加州政府的受刑人醫療服務契約資料庫中顯示,1997年至2010年間,加州政府總共支付了147,460美元給特約醫生,作為進行女受刑人的結紮手術的費用。

這些女受刑人,均是懷孕且被安置在加州科羅納的女子監獄或是加州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現已成為男子監獄)時,被要求進行結紮手術。

而她們的聲援者堅稱,強迫女受刑人進行手術的醫護人員,在未來十分有可能再回到監獄中服務。

Crystal Nguyen2007年曾時在加州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服刑並且在獄中的醫護室工作,她表示在服刑期間曾多次聽聞醫護人員要求刑期較長的受刑人,進行結紮手術。她當時認為這一切並不對勁。難到這些醫護人員認為這些受刑人是動物嗎?是希望她們永遠不能夠繁衍下一代嗎?

另一位受刑人在2006年時,於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服刑並且產下一子。她也表示當時機構中的婦產科醫生Dr. James Heinrich,一再得對她施加壓力,迫使她同意進行結紮手術。

Christina Cordero因竊盜入獄服刑兩年,在服刑期間醫生得知她已有五名小孩後,就開始極力的說服她進行結紮手術,並且越接近服刑期滿的日期說服的頻率越頻繁,好似她要是不進行結紮手術就不是個好母親一般。在2008年時Christina Cordero已經服刑期滿,現在她十分後悔當時做出同意的決定。

這些指控呼應了近半世紀前,立法者在1979年正式禁止強迫精神病患者和窮人進行結紮,而這些行為在當時的加州幾乎是司空見慣。

在與CIR的會談中Dr. James Heinrich表示,有鑒於當時因剖腹產對婦女產生的高度健康風險,他反而是對貧窮的婦女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服務。

另一方面心裡醫師Bay Area則否認他曾說服任何女受刑人進行結紮手術,並且對於當地的特約醫生針對此類手術收費感到驚訝。

Dr. James Heinrich進一步認為,以過去十年來看,與拯救那些被意外生下的孩子相較,147,460美元並非一筆大數目。

2005年至2008年間,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的最高階醫療管理者Daun Martin,將結紮手術作為協助女受刑人權能激發(empowerment)的重點之一,提供與獄外的女人相同的選擇權。Daun Martin係具有執照的心理學者,他進一步也表示,特別是吸毒或是無家可歸的婦女,會蓄意犯罪而回到監獄以獲得較好醫療品質。Martin認為雖然不應該批評那些利用監獄系統取得更好醫療環境的懷孕婦女,但這種情形不應該發生,而他試圖找尋方法將此情形的發生率降低。儘管Martin否認他允許結紮手術的進行,但根據醫療契約資料庫的資料,至少有60件的結紮手術是在Martin任期內所完成的。

在加州科羅納的女子監獄,Dr. Jacqueline Long扮演著與Martin極為相似的角色。但他拒絕討論在他的任期中會有女受刑人,在未經政府授權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結紮手術。不過加州科羅納的女子監獄的前任法規事務主管William Kelsey透露,在當時該項手術是否應進行在監獄的管理人員間有不同的意見。

2005年底,一些監察部門的官員認為Dr. Jacqueline Long的醫療紀錄中,關於結紮手術的部分並非必要的醫療措施,而無法納入醫療保險契約中,並且質疑此手術是否應由州政府支付費用。Kelsey表示,那些官員們對於國家必須支付結紮手術的費用感到無法忍受。他們並不認為受刑人具有接受結紮手術並要求國家買單的權利,並且將他們的意見傳達出去。然而,隨著抱怨聲逐漸平息,結紮手術仍然被包括在國家所支付的醫療救護項目內。

聯邦與州法律禁止利用聯邦資金支付受刑人的結紮手術,這反應了政府欲避免受刑人因受到壓力而被迫使進行結紮手術的疑慮。加州政府係以州資金支付,但自從1994年以後,此項手術必須經由在沙加緬度的最高醫療主管進行個案判斷後核准,方可為之。

然而,Ricki Barnett博士表示,在健康醫療保險委員會負責核准結紮手術前,其實並沒有任何就結紮手術提出給付的申請。Ricki Barnett博士在2008年時曾任職於醫療保險審查委員會,並且為接管加州監獄的公司追蹤關於加州監獄醫療的保險費用。

Barnett博士說:「當我們聽到輸卵管結紮手術時,感到有點不安、反胃。但原因並不在於共謀強迫的行為,而是人們從不設身處地的為那些女受刑人著想,考量這件事情對她們的未來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加州矯正部門的發言人Jeffrey Callison表示,該部門已經沒有辦法再取得那些女受刑人的醫療病例,因此沒有辦法對此事進行評論。關於女受刑人的醫療保險及病歷,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的資料,目前均在接管部門的掌管之中。

該接管部門自2006年起監管了加州所有的33個州立監獄。因當時北加州地方法院的法官Thelton Henderson認為,地方醫療系統的不完善已違反憲法上禁止殘酷極不尋常處罰的精神。

根據紀錄,該接管部門亦有察覺到結紮手術的案例在監獄中正在發生。

20089月,受刑人權利組織收到該接管部門主席Tim Rougeux對於懷孕受刑人在獄中進行結紮手術事件的回函。在信中,Rougeux承認有兩座監獄對女受刑人提供結紮手術的服務。

但這一切始終沒有改變,一直到2010年,奧克蘭地方組織對州政府的司法部門
提出一份公開的紀錄表示請求及抗議。Sen. Carol Liu, D-Glendale是該部門的主席,該部門是在刑事犯罪中針對婦女及孩童的專責委員會。

由於Carol Liu的幫助,該接管部門中關於醫療照護的最高層級主管,要求Barnett介入調查此事。在分析相關的醫療紀錄後,2010年時Barnett與女子監獄的官員們及其鄰近特約醫院中的醫療健康專業人士會晤。在該次會面中,Barnett告訴他們必須要停止對女受刑人進結紮手術。但令Barnett吃驚的是,16年持續下來的輸卵管結紮手術要被禁止,對於監獄中的醫療衛生管理人員、醫生、護士而言似乎是一件新聞。沒有一位醫生知道對女受刑人進行輸卵管結紮手術是需要核准的,並且認為此項手術的進行是一件完全合理的事情。


危險的因子

作為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的最高階醫療管理者,Martin表示她與她的部屬們在五年前即發現結紮手術已被禁止。有人曾經對於一位至少有六名小孩的女受刑人受到結紮手術表示不滿,這促使Martin對監獄醫療的相關規定進行研究。

在確認該項禁令存在之後,Martin表示她與Heinrich開始在這其中找尋方法和出路,他們堅信那項禁令對受刑人是不公平的。Martin並說到,她敢肯定Heinrich曾經帶來幾個問題與她討論。像是Mary Smith的醫療緊急狀況。Heinrich在當時說道:「我們應該有輸卵管結紮手術吧?她已經有六個孩子了。」Martin回答:「如果我們在醫療紀錄上記載為緊急醫療狀況,或許可以做到。」

Heinrich則表示,他只提供懷孕的婦女輸卵管結紮手術,並且該婦女必須至少有三次剖腹產的紀錄。這是因為再次的懷孕,可能會使得這些婦女子宮內的傷疤被撕裂,造成大量出血,進而導致死亡。他認為這是該懷孕的女受刑人所應該注意的健康問題,我們必須要告訴她這項風險,讓她自己做決定。

然而,已服刑期滿的受刑人卻有不同的說法。

Michelle Anderson200612月在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產下一子。她表示當時她不斷的被說服進行結紮手術,但她僅有一次剖腹產的經驗且並未被告知任何有關再次懷孕之風險。當時她拒絕進行結紮手術。

Nikki Montano2008年時因竊盜、偽造文書及收受贓物罪進入喬奇拉山谷州立女子監獄服刑,當時她懷有身孕準備迎接她的第八名小孩,並且同時與毒癮對抗。她表示她僅有一次剖腹產的經驗,但當時不論是Heinrich或是其他相關的醫護人員,都沒有對她說明她為何需要進行結紮手術。

雖然Montano只有一次剖腹產的經歷,但她當時迫切想要進行手術,且她至今仍認為結紮手術對他往後的人生是具有正面的影響。她認為她在監獄裡得到一個最好的醫生,因為他從來不跟你告知任何事。

舊金山醫院的婦產科醫生同時也在UC San Francisco任教的 Carolyn Sufrin認為,對於僅有過一次剖腹產經驗的婦女,進行結紮手術並非尋常的做法。雖然多次的剖腹產經驗,會提高在懷孕時產生併發症的機率,但通常會傾向以植入子宮內避孕器或是其他可回復的節育手段進行,而非直接進行結紮手術。

此外,Sufrin也表示每個剖腹產的個案均不盡相同,也曾有過多次剖腹產經驗者,懷孕未發生任何問題及風險。

優生學的歷史

不可否認的是,給付結紮手術的數額確實僅占整個受刑人醫療保險給付額的一小部分。根據監獄監管者所提供的數據及報告指出,從2000年至2010年共有2423名婦女在加州監獄中生產,州政府在此約花費270萬美元。其中只有小於十分之一的婦女同時進行結紮手術。

但是數據並不能代表一切,加州仍然有著不光彩的過去。加州與其他31個州過去在強制節育法的施行下,要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罪犯進行節育,以避免此類族群傳播他們的基因。

而它被稱之為優生學。

19091964年間,加州約有2萬名男女被剝奪了生育能力,使加州在當時成為全美節育成果最為突出的州。有歷史學家表示,在1930年代德國納粹曾經向加州的優生學專家尋求建議。

2003年,加州州參議院舉行了兩次聽證會,經由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的證詞,揭露了這段歷史。對此,當時的檢察總長Bill Lockyer和州長Gray Davis發表了正式的道歉。

Davis州長在他的道歉聲明中提到,對於優生學理論感到十分的痛心,認為這是加州歷史上令人悲傷且遺憾的過去,並且在未來必須避免歷史再次的重演。

而監獄主管機關的對於此事的態度就是在聽證會中缺席。當時矯正部門的主管Edward Alameida Jr.告知州參議院,監獄系統中並沒有關於結紮手術的的紀錄。

20036月時Alameida在他的信中寫道,雖然這是州歷史上黑暗的一頁,但矯正部門在此事中並非扮演著重要的腳色。因此,矯正部門並沒有辦法在聽證會中提供具實質的資訊,並且他也不認為矯正部門的參與能夠對於整個聽證會帶來任何正面的幫助。

然而,密西根大學教授Alexandra Minna Stern,是持續關注加州節育情形的著名學者。她對於那段時期所遲未解答的監獄內部活動情形進行引證。Stern在聽證會作證時提到,根據大學內與她私人的資料及證據,在1941年以前,聖昆汀州立監獄有600起的結紮手術並沒有記錄在官方資料中。

Stern還向委員會表示,加州進行結紮者認為結紮是一件人性化且能夠節省開銷的事情。此外,根據Stern陳述的文本,理解加州興起優生學理論的關鍵,在於加州利用限制福利和救濟以達到節省開銷的目的。而倡導進行結紮與如此的時空背景顯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尋求病人的同意

藉由訴訟、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公眾對於紐約州及阿拉巴馬州濫用優生學理論及相類節育措施的憤怒,催生了在1970年代對於醫生必須向病患充分告知的全新要求。

在此之後,強迫任何人進行結紮或是向正在分娩或生產的婦女徵求結紮手術的同意,均屬違法行為。

然而,Kimberly Jeffrey表示在2010年時,因違反假釋的規定而在山谷州立女子監獄服刑。當她因進行剖腹產手術而被麻醉及反綁於手術台上時,被醫生強迫同意進行結紮手術。當時她嚇壞了,但仍堅持拒絕。

Jeffrey回憶當時醫生對她說:「所以我們要進行輸卵管結紮手術,對嗎?」而她回答:「什麼輸卵管結紮手術?我不要進行任何手術,我只想要我的孩子。」當時的Jeffrey陷入了完全的恐慌當中。

Jeffrey提供了她個人監獄及醫院的官方資料副本給CIR。該項資料顯示200912月,JeffreyHeinrich的診間進行產前檢查時,已拒絕進行輸卵管結紮手術。在Jeffrey進行剖腹產手術後一個月的醫療紀錄指出,當她轉診到馬德拉社區醫院後,她再次拒絕了輸卵管結紮手術。

Jeffrey進一步表示,不論在何時均沒有人向她解釋進行結紮手術的理由。

目前Jeffrey與她三歲的兒子Noel住在舊金山,這段經歷仍然困擾著她。她向民間組織及沙加緬度的立法者,遊說改善女子監獄中受刑人的處境。Jeffrey最近完成ACT的大學入學測驗,希望未來能夠取得舊金山大學的學位。

Jeffrey說:「受到非人道的對待,讓我陷入絕望之中。」並且強調:「州立女子監獄的官員才是真正的重刑犯,他們一再的剝奪我的權利及踐踏我的尊嚴。」

賓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及研究節育的專家Dorothy Roberts博士表示,法院已經認定在生產或分娩的過程中,徵詢結紮手術的同意應該被視為係具有強制性的徵詢。這是基於生產或分娩中的疼痛及會減弱婦女做決定的能力。

Roberts表示若是此種情形發生在聯邦的監獄中,將被認為是一違法的行為。在特定的情況下所做出的同意,並不能被視為是已完成充分說明後所為之同意。而這些特定的情況,應包括生產或是分娩的過程中所做出的同意。沒有任何一名婦女應該在手術台上做出同意。

Heinrich認為這些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是來自於他分配醫療保險資源不平均,並且他懷疑那些婦女的動機。Heinrich堅持他十分努力的工作希望能夠提供高品質的醫療環境予受刑人,而數百名心懷感激的受刑人能夠擔保此事的真實。

Heinrich進一步表示,那些受到結紮手術的受刑人均是同意並且希望手術的進行。若是在一、兩年後有人表示他是被強迫同意而進行手術,則那些全都是謊言,他們只是希望州政府給予施捨罷了。

Heinrich自己的猜測是,他們之所以這麼做並不是覺得自己受到委屈,反而是利用某種方式讓自己能夠續領州政府的失業救助金。

Barnett基於員工保密法案,拒絕透露Heinrich是否已經因為他的作為而受到監獄監管部門的調查。最初Barnett聲稱她相信Heinrich已經離開監獄系統了。然而,在Heinrich2011年退休後不久,旋即又成為監獄的特約醫生之一。

Barnett強調她只是希望能夠終止監獄中的結紮行為,並非調藉由查官員或是探訪受刑人發現弊端。

Barnett補充道:「Heinrich是否說了不適當的言論?我不敢確定。我們處理的過程是否足夠嚴苛以淘汰不適任的員工?我想我們有著許多公眾服務管道可供使用。那這些管道百分之一百有效嗎?這些方式是我們能夠想出的最佳策略嗎?不,當然不是。」

新聞連結如附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聲援加州囚犯改善監獄條件

緊急!

美國加州約1萬2000名收容人自7月8日起,第三次展開獄中絕食行動,抗議監獄環境惡劣,要求杜絕獨居監禁,因為獨居監禁缺乏人際互動,造成收容人身心的問題。收容人們主張改善監所條件,以維護收容人的精神與心理健康,這波絕食活動正在繼續延燒。也請大家一同來聲援,台灣的監獄還有獨居監禁的問題,監所條件也尚未達到提供收容人最低醫療標準。套用一句有點久以前的廣告詞:關心自己,也關心別人!聲援其他國家改善獄政的同時,也是為了讓我們能夠正視自己國家監獄收容條件與狀況!

中文報導請見: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nynews/23077378/article-%E5%9B%9A%E7%8A%AF%E9%9B%86%E9%AB%94%E7%B5%95%E9%A3%9F-%E6%B0%91%E6%AC%8A%E5%9C%98%E9%AB%94%E8%81%B2%E6%8F%B4?instance=news_pics

聲援網址如下:
http://takeaction.amnestyusa.org/siteapps/advocacy/ActionItem.aspx?c=6oJCLQPAJiJUG&b=6645049&aid=518903&msource=WPFPCAP1

寄信聲援Herman Wallace和Albert Woodfox


緊急!
自1972年起,Herman Wallace 和Albert Woodfox兩人即被監禁在獨居房,一天23小時都在一個不到2x3平方公尺的空間,除了有一個小時可以到小型戶外牢籠做運動、淋浴或在走廊散步之外。他們兩人被控殺害監所管理員,然而並沒有具體證據證明他們犯罪,可能證明他們無辜的DNA證據也遺失,主要證人的證詞不足採信。嚴重的司法瑕疵,讓他們數十年來的監禁條件,顯得更不公正現年71歲的Herman Wallace已經是肝癌末期,請呼籲路易西安納州州長Bobby Jindal終止這41年來的夢靨,儘快釋放Herman,讓家人能夠在最後幾個月照顧他。

請到以下連結,一同寄信聲援他們!
http://takeaction.amnestyusa.org/siteapps/advocacy/ActionItem.aspx?c=6oJCLQPAJiJUG&b=6645049&aid=520059&msource=W1307EAIAR1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台灣:替代收容的可能--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

時間:8/27 上午9:30報到
地點:國家婦女館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號)

2013年2月6日,大法官第708號解釋認為2011年底新修的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有關移民收容的制度天數過長、無申訴管道等,仍屬違憲。2013年2月25-27日台灣政府邀請十位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初次兩公約人權報告,3月1日十位審查委員列出八十一點結論意見,其中第62點及第63點也都指出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移民收容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移民收容應有司法審查程序,此外,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120天上限也應適用中國籍人士。
長久以來,外國人收容的女性管理人員比例過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性別盲點。過去也仍有孕婦被收容的情事發生,或有六歲以下兒童因母親被收容而連同被限制人身自由,關進收容所中。這些做法對於女性權益及兒童權益的保障,都有待欠缺之處。
事實上,關注外國人收容議題的幾個移民人權團體曾於2011年8月23日舉辦過一次「移民/工人權要落實─外國人收容制度」政策對話論壇,邀請政府部門及各民間團體討論專勤隊與收容所管理、司法程序、人口販運認定與介入輔導流程等相關問題。之後,移民署也提出了2011年底的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修法,確定了120天上限的收容天數,並避免以收容替代羈押。
鑒於2011年的對話經驗累積,我們希望再次舉辦一次有關外國人收容的政策論壇,促成政府與民間的溝通,並希望要求國際關注移民收容的組織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 (IDC) 來台參與對話,提供他國經驗及作法,進行交流。
由於會議場地座位有限,欲參加會議者,請點選此處報名。
- See more at: http://www.tahr.org.tw/node/1257#sthash.lYjVsjBu.dpuf

【TAU監獄劇場計畫】劇場的魔力—在牢籠裡

文 / Ilana Teitelbaum
中譯 / 曾靖雯
校稿 / 萬佩萱
摘錄:
二十歲初頭的Hamoudi,訴說著犯人跟學生一起撰寫劇本的過程。從Givon監獄數以百計犯人中,被推選出來參與計畫的少數幾位犯人—一開始分享他們生命的故事,以及導致他們坐牢的事件。Hamoudi承認他最初並不想來參與,而且一開始他及其他犯人都譏諷這個計畫。但經過八個月的課程後,完成了以犯人生命經驗為基礎的劇本,以及犯人及學生之間的坦誠對話。他說,「我現在了解,外面有一個世界是我從來不認識的,因此即使我在外面,我也不自由」。
Givon監獄的指揮官Yosef Magames,擔任監獄公務員已經21年,認為劇場計畫有幫助犯人改過遷善的潛力。Magames桌上的筆筒有他從全世界蒐集來的鉛筆,他解釋:「我們的目標是(將犯人)拉進世界。劇場可以是連結他們與世界的環節。」
Magames觀察到,有些參與計畫的犯人原本是獄中最有問題的其中一員,在八個月的課程過程中,他們的行為已經有了改變。「我們看到它帶來了改變—他們開始對人有禮貌了。」
Harris同意,他說:「任何加入(計畫)八個月的人都好過其他待在自己的小牢房什麼也不做的人,他們已決心證明自己可以改變。」

全文請見以下連結: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簡介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是什麼?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已經成立一年了,不少朋友問到這個團體是做什麼的?可以作什麼?因此小編特別要來簡介監所改革聯盟,以及我們正在做的事情。

監所改革聯盟成立於2012年夏季,由一群學生、有監所經驗的人、法律實務工作者、社運團體和工作者、學者等共同組成,大家的憂慮是監所境況非常不佳,不論是對收容人或監所管理人員,有些收容人離奇死亡或被欺負,管理人員胃潰瘍的比率也比其他公務員來得高。監所問題非常多,卻又不斷牽動著台灣社會,像是大家所關心的犯罪率或收容人矯正等問題,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監獄能夠發揮矯正和社會復歸的功能的話,再犯率就可能降低。反過來說,如果監獄不能夠發揮矯正的效果,只懂得把人關起來,再放出去,這樣其實無助於社會問題的解決。除此之外,收容人也是人,即便他們接受自由刑,但最基本的人性也應該保有,從教育的觀點來看,也有助於他們重建自己的道德秩序。基於這幾個共同關懷出發,我們成立了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有幾個工作是持續進行,也希望更多人能夠發心投入一同幫忙:

1.      研究論述與修法
我們集結相關的資源,針對監所相關議題提出各種想法,像是監所教誨問題、監所醫療、少年矯正問題、監所司法救濟等,一方面也深入了解台灣監所的現況,一方面參考國外的制度與政策,藉由交互參照,來思考監所相關議題的可能作法,加以針砭和建議;並進一步提供修法方向與擬定條文,希望在制度與政策面上都能夠建立一個有人味的監所。

2.      運動倡議
我們也舉行不少的座談會和演講活動,同時也不斷針對與監所和刑罰相關的國內外時事,提出我們的看法,不定期更新在部落格上,讓大家更加熟悉這些議題,也思考不同的可能替代方法。如果有什麼演講或座談會或者相關合作的需求,也歡迎各位來信聯繫。

3.      協助申訴
收容人在獄中或出了監獄之後,始終有苦難言。監所改革聯提供讓收容人吐苦水的管道,
我們一起來聆聽您所遇到的遭遇,除了通案性地從收容人所提供的申訴資料來呈現與揭露監所外,也思考可能的解決方式。不管是收容人及其家屬若在監所中有遇到什麼的困難或出獄後覺得過去在監所的委屈與心事沒人知曉,都歡迎與我們聯繫。

4.      支持網絡的提供
收容人出獄後,回到社會仍是會遇到許多問題,我們清楚現行制度對於有犯罪紀錄的人有許多不友善的地方,如果你想要找人聊天相談,或需要相關協助,都可以與我們聯絡,我們會與你共同尋找可能。


        除了上述之外,如果你覺得監所改革聯盟還應該作什麼或有相關建議,以及如果你願意一同來參與幫忙擔任志工,都歡迎你來信,告訴我們你對哪一塊工作有興趣,我們會儘快與您聯繫。如果你想接受到監改聯盟相關訊息,也歡迎來信告知。

我們的聯絡方式,歡迎與我們聯繫!
Email: tapr2012@gmail.com
電話:(02)2541-8561;(02)2541-8528
地址:104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2610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