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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補充—監所勞作金部份】:
現今監獄作業制度的設計其基本是處罰,處罰即是一種刑式羞辱, 由此管教人員的執行上就非正確的基本點出發. 這樣的制度與作業與現行監獄行刑法暨憲法是相悖. 蓋監獄制度的基本,是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固再犯率的檢討根本上不是亂世重典, 而是獄政弊病之改革. 從入監到出監的最後一刻基本上即是剝奪式處遇, 該設計上並無包含人權與基本尊嚴, 只有入監所過的人方知何謂羞辱! 收容人不花錢學才藝這少數有,來自宗教團體與民間組織的愛心, 其餘皆須自費或者是受刑人被充繳的作業基金支付. 而誠信沒有一位老百姓會為收容人願意習一技之長, 自力更生不再危害社會而難堪, 台灣人的寬容除了有智識更有其胸懷.
工作當然有辛苦,然而封閉空間內的作為非外界單純想像, 如若祇要犯錯就沒有機會, 就不能談尊嚴與人權想來我們不會有祖先. 相信許多父母是一再寬容教導,社會上才有這麼多不犯罪的人, 將你們身上所得帶給受刑人,於他們就非常溫暖, 而社會的祥和一直是我們所冀盼.再者我不認為考試做過弊的人, 以後的成績要90分才算及格,我更不認為遲到過的人, 老闆就能要他加班而不給予薪資! 一如張娟芬老師所說犯強制性交的人,我們就能強姦他嗎? 如此我們有什麼不同?我知道我說的不是大多數人願意接受的, 高興的是台灣的社會還是很可愛的能讓我老實說. 當大家願意將接納不同意見的寬容,一點點一滴滴分享給受刑人, 這個社會絕對很不同!在監獄內他們無時無刻要面對的是, 如何無風無浪平靜的到出監;所以他們沒說的,都是他們認真承擔, 他們沒說的,並非不痛,他們沒說的,是希望在未來.以上, 謝謝分享.
工作當然有辛苦,然而封閉空間內的作為非外界單純想像,
【巷仔內簡評】
沈信宏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而勞務成本有以下各項:
1. 總務以及管理費用為547,492元;
2. 行銷費用317,678元;
3. 業務費用163,950元;
4. 印刷出版品成本6,724,553元;
5. 製成品銷貨成本17,698,693元;
6. 農林漁牧銷貨成本162,245元;
7. 加工成本10,543,750元;
8. 其他勞務成本637,293元;
扣除上列支出後受刑人的實際收入(勞務成本)11,181,043元。
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故11,181,043元是實際勞作金總額,該總額先依法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是得8,385,782元(四捨五入),最後依法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為4,192,891元,總結4126名受刑人實際所能分得之勞作金金額為419萬2891元,依平均值計算每名受刑人所得「年收入」為1,016元。
綜上所揭,以當時陳水扁先生開庭寫訴狀以及投稿雜誌之真實情況下根本不可能參與作業,又陳水扁先生為保護類之收容人(依現行監獄行刑法刑期10年以上即可列為,其他節略),可自由選擇是否作業,縱使選擇作業陳水扁先生明明作業的是紙蓮花,以其作業能力與監內規定之作業下,如何能達22K?想來該網站低視國人明辨是非的能力!
惟鑒於今日坊間謠傳受刑人每月收入達22K以上,誤導社會大眾以為受刑人每星期工作五日,每日工作六小時以內(該六小時內尚須完成監方獄政,包含調查分類、教化、醫療衛生、清潔、政令、法務宣導、團康活動、接見、文書作業等等)卻有高收入之不正確資訊,除令社會對受刑人有錯誤觀感外,更為避免因此錯誤訊息致犯罪率提高影響社會治安,本人以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一百年度作業基金之實際收支決算,分享如上以正視聽。
另外值得補充的是,法院判決中往往無意間認證了一些不為人知的事實,或是受刑人在訴訟當中也將箇中真相揭露表達,前面所說的一年一K,正好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103號判決中清楚提到:「每個月勞作金最高才233元,從99年1月12日起至今,原告參加作業期間只有99年5月中旬至6月底,以及100年1月5日至100年5月24日止,其所得勞作金僅1,000元左右,對生活並無幫助」這裡所提恰好應證了前面的分析。又,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351號中,法院如此認證:「異議人除保管金之收入外,尚有勞作金之收入,而其於100年5月間之勞作金結存金額為1351元,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100年6月20日花監總字第1000002747號函覆本院所附異議人勞作金分戶卡附卷可考」判決充分顯示,報導說受刑人每個月可以大賺22k以上,顯然非事實,受刑人在這當中仍是被當成勞力,不斷地使用他們的生產能力,來換取國家在經營監獄時的省事與省錢,更不用說有一些作業導師藉此舞弊的情事,以及甚至有受刑人對外投訴監獄成為血汗工場的悲慘故事。因此,固然我們應該揚棄都是納稅人養受刑人的迷思,因為受刑人自己養自己的情形確實存在,也要進一步共同來思考到底監獄的作業勞動目的是如何?是讓受刑人有一技之長?還是羞辱受刑人?以及監獄作業勞動的相關勞動條件與勞動狀況,監獄作業屬於受刑人的懲罰?還是他們的工作?然後作業的收益,是屬於國庫?還是受刑人權利所有?這些都值得我們繼續思考與關注。
參考資料:
101年度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
法務部矯正署監所各類收容人數統計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回覆刪除1.勞務成本11,181,043元就直接等於勞作金總額嗎,能否煩請說明一下呢?
2.上述的勞作金總額與監獄行刑法33條中的「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的關係是什麼呢?他們是相同的嗎?
謝謝。
您好,非常感謝您的提問。有關11181043是扣除勞務成本的勞作金總額,而非勞務成本11181043元直接等於勞作金總額,計算公式大同小異,而台北監獄列出的八項是直接明確的支出,相關決算書與預算書併得參考。另,勞務成本計算後所得才是勞作金總額,收入扣除支出才是淨利,驗證監所並沒有提供白吃的三餐。勞作金總額就是作業總收入扣除作業支出,這在相關法條也是明定。非常感謝您的提問與關心,如有問題再請賜教。謝謝您。
刪除他指的22K是產出額22K才對吧
刪除乾
回覆刪除裡面的監獄官 監所管理員的薪資誰出的?
約聘僱的錢誰出的
蓋監獄不用錢嗎
還不是納稅人埋單的
一堆人說監獄沒花到納稅人的錢
是在講屁話嗎
那你要這麼說,我們乾脆把徒刑改成流刑好不好呀~
刪除罪犯通通流放無人島自生自滅
文中說到:陳水扁先生為保護類之收容人(依現行監獄行刑法刑期10年以上即可列為,其他節略),可自由選擇是否作業,所謂的刑期10年以上的範圍是到哪裡呢?另外這個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的哪一條呢,想請問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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