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2013/2/18
近幾年大法官像是說好了一樣,總會在除夕前送給「人權」
一個大禮。
去年兔年是釋字696號解釋,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所
得稅額的法律違憲。再前一年虎年是釋字684號解釋,變更382
號解釋,認為對(大)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只要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也准許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牛年是釋字670號解釋,
將冤獄賠償法的例外不賠條款宣告違憲,促成刑事補償法的制定,
讓流浪法庭30年的三位老人家能獲取些微的正義的賠償。鼠年是釋字654號解釋,
宣告羈押法監視律師與受羈押被告接見的規定違憲,
確保被告的接見交通權(秘匿特權),
促成羈押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前一輪的豬年則是釋字636號解
釋,將人權印記「千瘡百孔」的檢肅流氓條例第三度宣告違憲,
那是台中地院郭書豪法官與我所聲請的解釋,
終於將檢肅流氓條例這部惡法「就地正法」。
龍年結束前的大禮是708號解釋。
大法官這次將觸角伸到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保障,
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對於外國人的收容,
因為沒有法官的審查機制,違反憲法第8條與法官保留而違憲。
這是大法官一年多來罕見的人權傑作,但也只是「稍微」
像樣的解釋。
因為大法官在這號解釋對於普通法院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第1條限於
「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的審判現象,竟未置一詞?!
大法官說聲請的人民只「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
沒有「具體指摘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所以不受理。
問題是,提審法第1條本身沒有違憲,
是法官們自我限縮的解釋結果違憲。
這往往才是司法實務最糟糕的地方:法律沒有違憲,
卻被法官在個案中操作成違憲!所以聲請人當然只能「
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大法官如果一再拘泥於只能解
釋「法律」本身,吝於對個案作出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指示,
那就放乾脆開放審查法官「判決本身」的合憲性。
因為司法權也要受的憲法基本權的拘束。
大法官放任普通法院法官違憲操作提審法,已是為德不卒。
對本案好不容易打贏釋憲官司的聲請人,
卻因為法律要到兩年後才失效,
必須與其他諸多被違憲收容的外國人,再苦候兩年才可能獲得法官「
垂憐」,見到法官。連卑微的要求法官適用提審法見一面都不可能,
這根本是大法官失職!
普通法院法官的「審判靈魂」要靠最高法院法官來形塑。
審判實務鮮少出現的「憲法意識」,
又何嘗不是需要仰賴大法官的指點呢?
此外,這些違憲收容的外國人,多為非法入境或居留的外籍勞工。
就在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大法官關注的同時,我國「關廠工人」
的本籍勞工,還得落得以「臥軌」
如此激烈的抗爭手段來引起當局正視其受「欺壓」的處境,
甚至還要被通勤或返鄉的同胞指責「不以正確手段抗爭,
影響用路人權益」。兩相對比,情何以堪。
總統甚至說
關廠工人受勞委會追討的案例是「法律問題,
不是魄力問題」。同樣的,外國人的收容也是法律明定的問題,
但是這樣的法律通不過憲法的檢驗,大法官已經展現了他們的「
魄力」。曾經說過要為酒駕預防性羈押不惜去憲法法庭辯護的總統,
何時也為卑微的關廠工人們拿出魄力,捍衛他們的憲法權利,
解決掉這個法律問題呢?
延伸閱讀:
PNN原文
抗議708釋憲案司法院公布錯誤事實
回覆刪除抗議人:陳映志
電話:0988912203
我是蘇乎星提審釋憲案從頭到尾的受委託人/撰文者,
有各級法院公文可證。
708釋憲案情摘要、湯德宗大法官意見書中,
蘇乎星計被收容90日後遣返(從99年4月1日到6月29日),
此為不實陳述。
板檢99偵15697號在99年6月28日起訴蘇乎星,
變更收容原因,
所以我回南投地院二次聲請提審,99年提2號;
後因遲遲未收到台中高分院回覆,
只被告知法律見解錯誤而作罷。
蘇乎星在99年約12月一審放棄上訴後遣返,
實際蘇乎星在南投收容所收容天數約為260天。
因為苦求不得收容處分書,
台中專勤、板檢、板院皆不承認收容、羈押蘇乎星導致無法求償,
違反兩公約。
99-08-21南投地院刑事裁定99年提字2號
回覆刪除我是蘇乎星的朋友,他在南投收容所收期間我本人去看他數次,
回覆刪除收容天數也確實與意見書90日後遣返不符,正確出境為99年12月
作為他在台朋友非常感謝陳先生為他發出正義之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