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人員)
在《精神病院》一書中,Goffman描述醫療-服務模式應用於精神病院時的困難。Goffman指出這種模式的一般性特徵,其實來自西方社會中具有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personal-service occupation)。在此職業模式中,有專家、客戶,以及客戶待修補的物品,專家基於無私的動機,提供深奧且有效的技能,其對服務範圍外的客戶私事,保持冷漠。而客戶信賴並尊重專家的能力,其付出酬金(合宜於專家職業的金額,非指服務所值價錢)並表達感謝。專家與客戶預設的是彼此自主而平等的關係。精神病院導入了醫療-服務模式,但實際上會出現困境,困境最主要是來自於:客戶是被社群所排斥的一群人,專家要修補的正是這些人的精神狀態,這強烈扭曲專家與客戶間所預設的自主而平等的關係。在此情形下,醫生的專業權威讓醫生避免病患的任何質疑,甚至可以從疾病的角度去定義、詮釋客戶的抗拒:他病了,正是他沒辦法正確認知他自己是病了(欠缺病識感)。原應平等自主的專家客戶關係,在此成為單方權威性界定對象的關係。進入精神病院的人們,正是在這種情境中被打碎原本的自我認同,在順從、抵抗的種種社會關係中,重新建構自我。
而我在司改會接觸到的個案,出現很類似的情形。申訴人被判性侵幼童,在強制治療的過程中,不斷宣稱自己沒有做,結果被認定是毫無悔意,並因此無法獲得假釋。申訴人宣稱自己沒有性侵幼童,根本沒有針對性進行治療的必要,這不但沒有成功去除強制治療的正當性,反而更加合理化強制治療的必要性:他性侵幼童卻狡辯到底,這正是一種病態性格,出獄後可能再犯。
真相到底如何,我並不知道。但是邏輯上確實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申訴人說的是真相,但是沒有人相信;另一種是,明明是他做的卻一直狡辯。我感到懷疑的是,在精神醫學體系中,把邏輯上的兩種可能性強制壓縮成唯一一種可能性,這種作法真的妥當嗎?畢竟回到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其本質也是物品壞了,才需求修補,讓其回復良好運作的狀態。如果一個專家根本無從判斷一個物品是否真的壞了,怎麼壞掉的,那如何針對壞掉的狀況進行修補呢?而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困境之一就是:病人在社會關係中,被強烈剝奪了自我界定的權限,而由所謂的專家進行單向權威的界定,而且此專家的界定還是立基於司法系統的背書。理想上,在司法系統的支持下,精神醫學的專家對疾病的認定應該是更為正確而妥當的,可惜司法系統所為的事實認定也不總是正確。結果司法系統與精神醫學系統彼此強化支持,而專業性個人服務職業的理想也在此被扭曲。
精神醫學必須要注意到其理想在實際精神病院中的扭曲,而在司法系統中的強制治療不僅要注意前述問題,更要特別注意,如何在面對司法系統事實認定可能出差錯的情形下,落實其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