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嵩蜀 (原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機會?命運?2012.09.10鋼筆◎林文蔚 Ewam Lin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 以醫藥或科學實驗。」其中所謂的酷刑即是會造成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行為,所以像是威脅使用暴力、長期剝奪睡眠等都屬於酷刑的施展。即便是沒有達到酷刑的程度 或是過失所為的處遇,亦有可能屬於本條所
謂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也屬於禁止之範圍,因此像是監獄缺乏基本醫療設備等將違反本條之規定。
除此之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積極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嚴的待遇」,因此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來看,監獄行刑不只是應該禁止酷刑的產生,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積極地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予以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2013年3月,國際專家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施行狀況後,其結論性意見已經指出我國監獄超收問題,以及監所衛生醫療問題。這些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0條之規定有抵觸之可能,因此我國政府應就此加以改善,這樣的結論性意見也點出過去在我國沒有被認真看待的獄政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