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短評】歐洲法院裁決 義大利監獄過度擁擠且侵犯人權


編按:厭倦了主流媒體對監所人權的視角嗎?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將不定期推出新聞短評,篩選國內外監所新聞,與讀者分享不同觀點,用全新的角度帶你「看」監獄!

(by: discola 圖片出處)

國際在線報導(記者 張國成)

1月8日,總部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在一份判決中劍指義大利,裁定義大利監獄過渡擁擠並且違反囚犯的基本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本次關於義大利監獄情況侵犯囚犯人權的判決,是源於來自關押在布斯托阿西齊奧和皮亞琴察兩處監獄的7名在押者的訴訟,他們在訴訟中指出分別和另外兩名囚犯共住一間9平方米的牢房,也就是人均面積僅有3平方米左右,而且牢房內均沒有定時的熱水,甚至不能夠保證照明情況。為此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以上義大利兩家監獄侵犯囚犯基本權利,要求義大利在一年之內有效改善監獄條件,停止使用少於3平方米的牢房關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犯人,並且判處以上兩家監獄對提起訴訟的7名囚犯共支付約10萬歐元的精神賠償金

導致此次人權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義大利監獄人滿為患,根據安莎社的一則報導,義大利每100間牢房中關押人員總數超過142人,擁擠程度遠遠超過歐洲國家平均水準。調查表明,義大利在押者自殺率是普通人的20倍,造成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環境因素和惡劣的關押條件。

其實這已經不是義大利監獄系統第一次受到歐洲人權法案的處罰。早在2009年就已經出現過類似的案件,當時歐洲人權法院就以羅馬萊比比亞監獄囚犯人數超標,並且不能夠保證囚犯的人身健康為由,對該監獄進行過判決。雖然義大利司法部在那次判決以後對監獄情況採取過改善措施,但是由於囚犯人數遠遠超過監獄所能容納的數量,這一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性的緩解

在本次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義大利監獄環境侵犯人權後,義大利總統納波利塔諾當天就發表了聲明,要求義大利司法機關立即採取行動,保障在押者基本權利。納波利塔諾說,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是對義大利無法保障在押者基本權利的一次「恥辱的證明」,他要求司法機關立即採取行動改變「不可容忍的現狀」。義大利司法部長寶拉塞韋里諾當天接受採訪時呼籲,司法機關應立即採取結構性調整,改善監獄條件

新聞原文連結

【鍵盤短評】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黃慧儀

監獄擁擠超收從來不是稀奇的事,如果曾參訪過監獄,應該對小小一間要睡上六~八人的舍房空間有印象,人滿為患的問題,並不僅止是監獄裡的收容人要擠在一起睡覺感到不舒適而已。過度擁擠將使得監獄管理層面臨著物資缺乏及管理人員不足的難題,難免因人員不足而形成以行政便利為獄方管理上的主要考量,因而拒絕提供收容人合法提出之要求枉顧人權,例如可能以管理人力不足無法戒護為由,拒絕收容人要求所外就醫或檢查的需求。而缺乏隱私、戶外活動因管理人員或設施不敷使用而減少、醫療資源缺乏、增加收容人之間或收容人與管理人員之間的緊迫感或暴力、這些問題綜合起來,都有害於收容人生理和心理層面的健康

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免於酷刑、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歐洲理事會反酷刑委員會(CPT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表示過度擁擠將造成監所內整體生活品質的下降,過度擁擠本身也是在物質層面的不人道或侮辱待關於過度擁擠的問題,許多歐洲國家開始擴大監獄空間,歐洲反酷刑委員會在1997年的報告即曾指出許多國家擴增監獄,但收容人口隨著空間擴增而增加,並未解決超收或擁擠的問題;反而是一些運用限制或緩和將人送進監獄的政策,能夠有助於將監獄收容人數維持在可管理的程度。

在美國法的體系,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殘酷且過重的處罰,關於過度擁擠的情形,也有不少案件被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為違憲,到底何謂「殘酷且過重」的處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斷標準主要是綜合所有的收容情形而論,簡而言之,若擁擠導致生活條件匱乏、生活基本需求被剝奪或低於人類生活文明標準,大多會被認定會違憲。近年美國也有關於監獄過度擁擠的較顯著案例,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1年的Brown v. Plata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通過,支持加州法院就監獄過度擁擠導致醫療和衛生設備不足的案件,所作出若不改善即應釋放監獄人口之救濟命令。

至於我國,法務部矯正署也有擴建監獄的計畫以改善超收情況,欲符合國際人權潮流;但關於改善監獄收容環境、符合人道待遇的議題,不被許多人認同的原因恐怕是更基本的出發點-為什麼要讓犯罪的人有人權?為什麼要花錢改善監獄裡罪犯的生活條件?不就是要讓他們在監獄裡過得不好才算是處罰?

個人以為,歐洲與美國關於「禁止酷刑」的標準,可以簡要理解為「禁止不把被拘禁的人當成人看待」,被關在監獄裡,成為了被控制的一群人,不只是人身自由被剝奪,個人的意向選擇也是隨同被侷限的,舉凡吃飯、飲水、抽煙、買零食、上廁所、洗澡、穿衣、看書、寫字、說話、從這個房間走到另一個房間、牙痛頭痛等等,各種生活上小事都是被監管,許多平日生活中再小不過的事情,必須向管理人員請求、經同意或在監看下才能進行,因此身而為人的尊嚴即一點一滴地被這些在一般人眼裡是雞毛蒜皮的生活瑣事所侵蝕與消磨 。自此觀念可以思考一下,監獄和刑罰只是為了讓因犯罪被拘禁的人喪失「身而為人的條件和信念」而成立的嗎?曾犯過罪的人就不該被當成人來看嗎?所謂自由刑的意義,除了限制犯罪者人身與行動自由之外,也要將其基本生活條件和尊嚴一併剝奪殆盡?當電視劇播出曾犯罪之人被處罰致喪失尊嚴的畫面,或許能讓觀眾感到大快人心,若在現實社會中接下來會演變成如何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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