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外電報導:(日本)不承認受刑人選舉權為違憲!

譯者:顏榕(律師)


本案爭執否定受刑中有選舉權的公職選舉法第11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的訴訟,在本月27號由大阪高等法院做出了判決。小島浩審判長表示「並沒有必須要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之理由」。做出了「該條文違反憲法」之判斷。

提出訴訟的是因受刑而無法參與2010年7月參眾院選舉的大阪男性(已服刑完畢)。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受執行自由刑之受刑人,在刑期執行結束前,並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此位大阪男性主張基於此規定而違法否定其所有之選舉權,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向國家請求100萬之國家賠償。

在判決中,小島審判長對於國家主張無法期待受刑人公正的行使選舉權的部分,以「不得僅因為受刑人此一理由就認定其顯著缺乏守法意識」否定了國家前開之主張。另就修改憲法之國民投票的部分,認為受刑人也具有投票權,指出了「使不在的人也得以行使選舉權(應為日本的不在籍投票,即人在外地也可以投票的制度),在實務上並不是困難的事情」。判定以受刑者為理由而限制其投票權,是違反憲法的。

另外一方面,就國家賠償的部分,判決以「(公職選舉法)尚未廢止,並無國家賠償法上之違法」而否定原告之請求。原審之大阪地方法源(今年2月)以「禁止受刑人為一定之社會參加,乃是不得已之決定」,駁回了違憲確認的請求。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新書推薦:意外的管書人生-監獄圖書館員歷險記/Avi Steinberg

「意外的管書人生-監獄圖書館員歷險記」一書推薦文
作者: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而是透過監獄圖書館這個媒介,描述各種人生的記錄。作者是出生於猶太社群的哈佛畢業生,短暫地擔當了監獄圖書館管理員以及受刑人寫作班指導者一職,他透過巧妙的文筆,比對出(其本身)正常人生中的污穢或叛逆,以及犯罪者在獄中生活裡的正常人性。書中所描繪的受刑生活,並沒有一個明顯的生命歷程,而僅是許多受刑人,或甚至監獄管理者生存態樣的斷簡殘篇的時序性集結,然而正是這個斷簡殘片式的描述,更能彰顯出人生中的矛盾與人性的激盪。書中,最令我感到淡淡哀愁的不外是潔希卡、窗戶以及從小就被她遺棄而短暫地與她同處一個監獄空間的兒子間的故事,當讀到永遠不會傳遞到的畫像與書簡那一段,讀者應該會和我一樣不慎融入那股腐臭死亡的哀愁中。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書中所描述作為人際溝通場域的監獄圖書館場景,在台灣根本是看不到的。比起美國的監獄,台灣的監獄實在是太過於平靜,這個平靜是靠著嚴格的紀律把關而達成的,而平靜的代價當然就是幾乎令人窒息的沉悶。不過在騷動與平靜的差異間存在著一個有關近代監獄的常態性道理。作者在書中並沒有討論太多有關監獄的功能,但是他卻在非常突兀的一頁中,表達出許多監獄專家看不到或不願觸及的監獄本貌。

  作者說在考古的遺蹟中監獄通常是唯一現存或保存得最好的建築結構,在這個蓋得異常堅固的古老建築物中保存了兩種極端的社會資產-財富與罪犯,而最終它們將無法區分彼此。若不是深入研究過監獄的人,通常不太能夠理解這句話的意義,所以作者又以另一種較為通俗的陳述表明以上隱晦的意義。作者說,有關監獄的功能到底是應報懲罰 還是矯治的議論並不是現今的議題,而是其來已久;不過,這不是辯論的議題而是一種謎,一種矛盾,而這個監獄的矛盾就存在於它自身鍛造精良的廢墟中,我們在這個廢墟中訴說著相反的故事;是懲罰也是庇護,是聖人也是罪犯的住所,是那裡也通不了的收費亭,是寶藏庫也是下水道,是一個活人墳墓。


  我想如果不是熟知班雅明、傅科以及阿岡本等文本的人,應該是無法參透作者以上突兀的發言的。不過,讀者也可以用較為淺顯的方式理解這些話語。本書在正常的人生中描繪出邪惡與脫逸的一面,更從垃圾中發現貌似平凡的不平凡人性。



相關連結: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35113

新書推薦:獄卒不畫會死 /林文蔚

內容摘錄自: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11021


  ABCD狗咬豬,一二三四五六七,
  管伊是江湖上響噹噹,甘有刺龍刺虎縱貫線。
  他左手關人、放人,右手畫人、寫人,
  他說:「不畫會死!」

  一枝草,一點露。
  一張批紙,一支鋼筆。
  他一日一畫,落筆寫下監獄的人生風景……

  教育部國語辭典記載:「獄卒」,意即古代看管牢獄的差役。
  以現代來說,通過司法特考公職監所管理員考試,即為監所管理員。但其實監所管理員的真正名字,是「人性的工程師」。

  學電子出身的林文蔚,當過洗腎工、電腦維修工和倉管,1999年,陰錯陽差地考上監所管理員,過起隔著監獄籠欄、看守受刑人的牢獄生涯。一次的心有所感,他憑著一支老鋼筆和小記事本,將牢房即景化為文字和圖畫,畫下了獄中的第一張畫。

  自此,他以一日一畫的方式,速寫監所的人生百態,包括受刑人的親友探監、工作勞動、生病就醫、打飯洗衣等等的生活日常。他以一雙看盡世事的雙眼,為我們重現監獄內的人生風景:煙毒的廚師、揮刀的外勞、偷竊的老兵、從良的黑道……他們身上折射出來人性的光明與黑暗,身而為人的喜怒哀樂,命運和機會的選擇題,值得我們社會大眾細細感受思考。

  也許你我終其一生不曾踏入監獄,但透過這本書,則能一窺藏身在高牆之內的故事,觀看監獄的人生縮影。

本書特色

  一本用生命速寫的圖文手記!一位超乎外界想像的超級「獄卒」!這是一本探問生命的無奈、限制與體會的塗鴉日記。有江湖走跳、有人間冷暖,有獄政荒謬、有人生無常……當你無意間翻到其中一頁,別忘了,那一頁片影,就是一個人的一生。

  台灣第一本以監所管理員身分書寫監獄的真情書寫,以簡單的文字筆觸和圖畫描繪,速寫監獄內的人生百態,透過這些真人真事的事件,看盡人生起落際遇的人的故事。此舉無疑是為外界打開一個縫,探看高牆內的監獄生活。

當孩子成為殺人兇手,挪威、英國反應大不同(2)

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摘錄:
大部分的挪威報紙讀者是讀地方報,而且以訂閱為主。因為讀者群為較小地區,新聞從業人員會更小心在資訊正確性的確認上,以免被發現有錯誤資訊。另外也是因為地方小,記者幾乎與所有人都互相認識,會避免做評論尖銳的報導而讓大家失了和氣。
英國媒體在缺乏固定訂戶和市場需求萎縮的環境下,競爭激烈,勝出之道往往是更為大眾取向的報導。
除了兩國媒體生存的環境不同,讀者的閱讀傾向也影響媒體的報導方式。在挪威,知識性的報紙和娛樂八卦小報的差距沒有像英國一樣大。挪威的兩大全國性報紙,VG 和挪威每日報 (Dagblat) 性質都偏向小報。但即使是小報,也不乏精闢的政論分析和深度採訪報導。這也許和挪威國民普遍尊重並信任專業,較少如同英國社會出現反菁英偏見的狀況有關。從席莉案案發後,人民對於政府指派照顧兩個男孩的專業團隊抱以信任,認為危機受到控制,並不擔憂自己的孩子們也會受到相同的危險威脅,亦可見一斑。

全文連結如下: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當孩子成為殺人兇手,挪威、英國反應大不同(1)

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此時,湧進特隆漢的,不是嗜血的媒體也不是憤怒的民眾,而是許多具有教育,精神,心理,社工背景的專業團隊,照顧兩個男孩,被害者家屬、以及因為事件而受創的社群。
事件發生後數天,特隆漢政府主持了一場會議,參加者有當地的學校和警察機關。
告知家長和孩子們事件的前因後果,以及警方、社福人員和精神醫學等專業人員隨後將展開的服務,以使居民安心。
一群由社工和心理醫師組成的協助團隊(Hjelpeapparat)專門照顧兩個男孩,使他們能順利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數周後,兩個男孩被安排進入了另外一所幼稚園就讀。兒福機構的心理專家特隆.安德松(Trond Andreasson)回憶起當年的會議:
我們解釋了安排這兩個男孩到該學校就讀,開始他們的新生活。並告訴家長們為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我們將會有如何的措施。家長們接受了這樣的安排,很多人甚至主動表示兩個孩子應該繼續在正常在幼稚園上下學,並需要獲得精心照顧。
挪威對兒童福利的完善程度可見一斑。政府對需要扶助的「問題」兒童、少年的扶助會持續到18歲。年滿18歲者可以自由決定無需接受扶助,或仍然和兒童福利機構維持聯繫直到23歲,23歲之後則由專責服務成人的單位來負責諮詢等相關扶助工作。18歲在法律規定中已經是成年人,但心靈的成熟並非如同法律有如此清晰的界線。因此,挪威的社福團體於受扶助對象19歲時仍會主動詢問是否需要任何諮詢、協助。
全文請見:

9月17日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拜會衛生福利部說帖

917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拜會衛生福利部說帖

壹、遵行兩公約方為依法行政

我國簽署兩公約並加以內國法化,於我國自有其法效力,且由於兩公約乃國際人權法之共識,充實我國憲法基本權保障之射程與內容,法務部亦表示兩公約具有比一般法律更高之位階,僅次於憲法位階。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我國於今年二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專家之結論性意見應視為上項法律中「不符兩公約」之權威性解釋,各政府機關均應依循結論性意見具體落實兩公約,方具備憲政意義的依法行政。

貳、衛生福利部應主政監所衛生醫療事項

結論性意見第60條指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初次報告第146段)。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除了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已採取的例如興建新的監獄等措施之外,專家強烈建議採取有效減少囚犯人數的措施,透過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以及在審前交保與假釋方面採用限制較寬鬆的規定。專家也建議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署負責。」蓋因人民縱使被判處自由刑或保安處分,其仍屬我國國民,身體健康照護上不得因而有所減損,應享有與矯正機關以外的國民同等的身體健康權利。從實務來看,矯正機關往往不具備相關專業智識、設備等,除了出現由戒護人員進行藥師的工作或因戒護考量而延誤送醫,甚至有時造成國民在矯正機關內病死,顯示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的衛生醫療照護不足。尤其是缺乏夜間門診與常設牙醫、婦科、精神科等照護,並不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針對健康權之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12段關於健康照護設施「易取得性」和「品質」之原則。因此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方符合功能最適。

參酌國外法制,亦不乏先例,茲引法國刑事訴訟法D348-1條:「社會事務監察總署(IGAS)以及地區性衛生機關,執掌監督監禁機構中的衛生與受刑人健康的維護所必要之措施。這些機關基於他們的任務,在監禁機構內部監督關於公共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的執行,並實行所有有效的查核檢驗。」,法國作法亦已經成為日本未來修法之參考,可見將監所衛生醫療獨立於監所戒護已為重要的趨勢和方向。

上述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矯正機關的介入在國內亦有前例,過去貴部即有相關試辦計畫,提升部分矯正機關的衛生醫療事項,著有成效。又若貴部接下此重責大任,則現行監所處理醫事與衛生之人員,將有機會重新整併改制,期以更完整之職系來整備相關人員,如此一來,能夠使未來的監所衛生行政與醫事人員更有升遷的機會,且將其監所內醫師之待遇與公立醫療院所相當,吸引更多相關專業者投身監所衛生醫療職志。因此,由貴部擔任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能夠加強推行衛生醫療事項,顧全收容人福祉,俾使收容人能夠健康地接受矯正,並且能健全地回歸社會,降低再犯率,確實達成矯正之目的。

參、改革建議

聯盟提供相關改善建議,供貴部參考:

1.      監獄行刑法應明確將衛生福利部確認為監所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在既有架構下加強貴部職責,固然可以解決部份醫療問題,但倘有爭議發生,法務部關於戒護與安全之考量仍將凌駕醫療專業,因此由貴部擔任主管機關可以明確主政者,避免權責爭議。貴部可以全權規劃監所內相關醫事、藥事與衛生行政人力、設施與配備,加強監所內的醫療資源。矯正署應尊重醫護專業,提供戒護等資源,協助受刑人接受適切治療。

2.      以監所為中心結合地區矯正醫療網絡。目前二代健保實施後,監所內大部分收容人享有健保,但監所內醫療資源不足,科別與每日就診人數都有限制,而愛滋病患、藥癮者、精神病患之治療,更是缺乏。聯盟亦期待貴部整合區域內相關的醫療資源,確保監所內收容人得以不受到任何延誤地享有醫療照護。對於離島或偏遠地區的監所,更需有足夠設施與人力,提供及時的醫療救助。

3.      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並未對移送醫院治療設下不合理之條件,因此有關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之准駁應回歸醫學專業判斷。如為急性或重症收容人,應以有緊急送醫及報備程序,以爭取時效。其他有疾患之收容人,亦應妥慎處理,必要時經由各監所設置之審查委員會來判斷,尊重醫護專業,不應任意阻撓就醫。該委員會應由醫學、公共衛生、心理、法學及民間團體組成,以制定明確的流程與標準。

4.      衛生主管機關和監所內配置之醫師對於無法自我照顧而繼續收容之收容人,應以書面向監獄提出警告。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具體落實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1條第2項的要求,定期檢視和督導各監所生活條件與處遇狀況是否符合衛生醫療標準,提出相關報告,以完備監督與責信之制度。


5.      期貴部與法務部就上述各項進行協調,並當仁不讓地擔任監所衛生主管機關,同時也敬請貴部能於一定期限內全面檢討現行監所衛生醫療事務,提出改善方案,以求符合國際人權規範,顧全所有受刑人之權益。

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黑暗角落的角落:談監所內性暴力

司法改革雜誌第95期 獄政革新 2013年04月30日出刊
◎李介媚/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去年5月一件由台北監獄爆出的一位18歲邱性少年獄中遭性侵案,最後在國賠訴訟打贏,確認北監疏失,以及矯正署推出防範性侵害之具體措施後,暫時落幕。但在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法務部及矯正機關,對於其間暴露出來的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積習已久的房長文化、獄所管理員人力不足的問題等等,從下至上消極推諉的態度,不啻是對受害者再一次的傷害。但可悲的是,我們知道這不會是獄中最後一件性侵案。
剛滿18歲的邱姓少年因與未成年的女友合意性交,被判1年10個月入獄,在獄中被另名曾因假釋出獄,又因妨礙性自主罪入獄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張姓受刑人性侵多達4次,因被恐嚇不敢聲張,最後因痛苦不堪告知同房獄友,經獄友通報後,北監才送地檢署偵辦。
在調查北監是否疏失時,接受被害人陳情的立法委員段宜康要求法務部不得由矯正署調查,法務部遂交由檢察司調查,但調查結果一出爐,卻讓人更加憤怒。調查報告中雖清楚點出獄所缺失,但結論卻是北監並無責任。所幸,在最後的國賠訴訟及監察院調查的糾正結果出爐後,終讓正義伸張、讓公務機關負起應負的責任,承認疏失。然而,我們仍可從報告中提及的現象,窺探出監獄裡黑暗的一面。

(一)監獄超收容額
依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每人0.7坪計算,邱姓少年房舍收容員額應為7人,但實際上卻超收至19人。北監在所有監獄的超收比例已遠較其他監獄來的高,排名第三,而邱姓房舍的超收比例,卻更遠遠高出北監超收平均值47.6%,達到171%。
根據許多研究指出,監獄空間的擁擠程度與監獄內的暴行的發生成正比,高度超收下(如),不但容易讓受刑人的關係緊張,產生衝突,且將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張姓加害者,與無前科之受刑人關處同舍,亦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8條之規定,「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一、刑期在十年以上者。二、有犯罪之習慣者。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四、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五、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在如此明顯的違反法令中,法務部上至部長,下至北監管理人員,皆以「現實因素」無法依法辦理,推諉其責,令人憤慨。


 
(二)房長慣常文化
在前項監獄收容人混雜,未執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的情形下,就容易形成「大尾」坐大的情形。調查報告清楚指出,「房長是監獄內部長久以來之不成文慣習文化」在矯正署訪談收容人時,收容人多表示,舍房內多以服刑較長或刑期較長者擔任房長,負有安排床位、值星等工作,且享用不需值星、床位較大、甚至糾紛排解與秩序維護之權限。
在此案中,張姓加害者即以其房長身份,私自將邱姓少年調換床位進行暴行,非依規定由日班場舍主管安排床位。而調查報告卻認為「房長文化自非監所透過制度或管理人員有意促成。」然而若非管理人員任房長行使其安排床位之權而不察,未積極禁止房長文化之形成,是否就有可能使邱姓少年免於受害呢?
報告中接受訪談之收容人曾表示,若收容人間有小糾紛,通常由房長出面解決,如房長仍然法解決,則由雜役解決,如仍無法處理,始由管理人員介入。從此觀之,此一權力網絡的產生,實乃造成獄中「獄霸型」群體產生之因。因此,唯有落實監獄直接管理原則,才有可能突破此一權力網絡。
根據研考會一項報告「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2010年8月底我國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共65,217人,實際職員人數共7,076人,收容人與職員之比例約9.2:1。相較於美國之3.3:1、英國之3:1、澳洲低於3:1與日本之4:1,顯為相當不合理之比例。因此,落實直接管理,禁止或避免賦予房長及雜役過多的職權,是為杜絕房長慣習文化生成之重要方向。

(三)獄中管理人員之管教
根據調查報告表示,夜中勤務人員每20分鐘須來回巡視所有舍房囚情動態一次,共計30間舍房、近550名收容人,來回長度約為192公尺,人力實為不足。且舍房外皆設有報告燈,開關置於舍房內,但在案發當時,邱姓少年卻未有按鈴,又監視螢幕採取16分割,影像過小,實難發現舍房有異。
然而,前已述及我國監獄管理人員過少的不合理現象,巡視或監看16分割的螢幕只能是聊備一格的工作項目,實無任何積極成效。其次,對於邱男未按鈴一事,北監此等言論缺乏同理心,令人痛心。邱男未有前科,年僅18歲,因無知而與未成年女友合意發生關係而入獄。他在獄中遭受性侵時,張姓重刑犯恐嚇要脅,表示即使邱男說出去也沒人會相信他、或事情若爆發他會被轉到其他監獄,以他這種前科會被欺負云云,邱男因此心生畏懼,不敢通報。且邱男於睡前服用藥劑,案發之時,雖有意識,但難以施力抗拒,更遑論按鈴通報。
北監在案發後,未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之規定,「受刑人有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不得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而讓邱姓少年移至雲監,未慮及其被害感受,讓原本家境不好的家屬探視不易。北監回覆,由於加害人在北監時間較久,有其深厚人脈與一定人際關係,北監懼被害人遭其唆使他人報復,而將被害人移監。而此正說明了監獄房長文化的結構弊端,遺憾的是北監仍以便宜行事的心態善後。

小結
綜上所述,可以理解監獄內部沈痾已重,改革之路迫在眉睫。據法務部統計,近3年內,監獄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含猥褻),26件中有13件都發生在北監,但我們相信,黑數必定更多。儘管法務部已針對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及欺凌事件提出分級預防措施,並且改善監獄超額收容情形,以及加強性侵犯的在監及刑後的治療,但執行的成效繫於矯正機關是否有魄力切實執行。此外,我們也必須正視受刑人對於性的正常慾望,否則若無出口,那麼獄中性暴力的事件,仍會在黑暗角落中,繼續發生。


監獄裡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


司法改革雜誌第96期 獄政革新 2013年06月30日出刊
◎蘇孝倫/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律師

這年頭誰還在寫信?
現在這個時代,誰還在用紙筆寫信?我想大概不外兩種可能:一種是沒有辦法自由接觸到網路、電腦、手機的人,一種是想要藉由親手的刻劃痕跡來傳達特別意義的人。又或者是兩者兼具:因為自由被限制,所以任何與正常社會的聯繫都彌足珍貴的人,例如剛入伍的阿兵哥。當過兵的人一定能理解,新訓時候那種寧可不吃飯也要排隊打電話,就寢後躲在棉被裡用手電筒照著信紙一個字一個字寫著想念的心情,那是因為缺乏所以珍惜的反應,也是對於重返原來生活的想望。
但這些意義存在有一個前提,就是我們可以寫我們想寫的,而不是讓別人來決定我們能寫什麼不能寫什麼。

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網路上有一則泛用的笑話:有個傢伙從東德被派到西伯利亞工作,他知道自己的郵件都會被人監看,因此他告訴朋友:「我們定一個暗號,假如我的信件用藍墨水寫,裡面說的都是真話;如果我用紅墨水,說的都是假話。」一個月後他的朋友收到他的來信:「這兒一切都美好,商店裡塞滿了好吃的食品,戲院播放著來自西方的好電影,住宅又大又豪華。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一言以蔽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台灣監獄裡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本文目的不在討論系爭判決關於特別權力關係、行政處分定義或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讓人目不暇給的法律術語,我們直接來看,為什麼法官認為受刑人邱和順所寫的回憶錄不能直接寄出監獄?為什麼台北看守所可以要求邱和順刪去信中關於監所主管涉嫌販毒的內容?對此,判決理由記載:
本件原告回憶錄已由原告自行銷毀,但原告於回憶錄中述及「原告所屬舍房O姓主管販毒」及「被告舍房中幾乎10個人就有8、9位吸毒」等情,與原告於準備程序遠距訊問之內容相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依該回憶錄內容顯然「可得而知」所指述販毒之主管為何人,已嚴重詆毀該主管名譽及被告形象、內部管理能力,且欲寄出之內容既名為「回憶錄」,收信人顯有公佈於媒體之高度可能,參諸原告乃被害人陸正案件之知名受刑人,目前媒體對「來自於原告回憶錄所述」之「監所主管販毒、受刑人八成以上集體吸毒」駭人內容,很可能不經查證即大肆刊登,但若事後查無實據,媒體亦從來未用相同之版面刊登澄清,實質上會造成該主管、監所名譽、形象之損害,原告前揭言論涉有「妨害名譽民事責任」及「誹謗刑事責任」之高度危險,此種言論自由,並非實現監獄制度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所必要,自非「在監人權」之保障範圍;且該主管當時仍然在職,縱使未來查無販毒實據,但若其他受刑人盲從此種謠言,顯會造成該主管將來教化管理上之困難,而受刑人有可能不在乎未來將會負擔之民刑事責任(也許並無財產可供清償,或已無法更加重刑期),未來受刑人只要不服管教,即可寫信杜撰主管販毒、虐囚、性侵害云云,假他人之手公布於媒體或製造傳聞,當成報復或對抗管教之方法,監所或相關機關自不可能對每一個無具體證據之指述,均開啟調查程序;又若其他受刑人誤信「被告舍房中幾乎10個人就有8 、9 位吸毒」之傳聞,更難擔保不會因同儕心理而自甘墮落或不服管教,故衡諸「教化目的」、「對其他法益侵害之危險可能性」、「原告在監人權」等,本院認為在沒有具體證據之前,原告前揭回憶錄指述內容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被告拒絕原告寄出回憶錄之處分,並未違法。
翻譯成白話,法官的意思是說:現在媒體素質這麼低落,人家隨便寫記者就隨便抄,這樣不好,而且受刑人反正死豬不怕滾水燙,nothing to lose,要是你們每天一直投書說監獄裡面大家都在吸毒收錢霸凌性侵豈不是天下大亂,所以還是不要言論這麼自由好惹媒體治國已經很可怕,應該要給監獄留一個純淨空間,以勵受刑人自新,最後順帶一提,如果以後有人還想獄中投書爆料監所主管販毒,記得請先備妥具體證據!

受刑人沒有言論自由?
嚴肅地看待系爭判決,本文認為,其所持見解至少有兩個應該被檢討的地方:一者在於其背棄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價值判斷;再者則是對於受刑人毫不遮掩的赤裸裸歧視。某種程度上,後者是前者的因,但前者的果恐怕將不是只由後者所及之受刑人承受而已。
系爭判決認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例如「實現監獄制度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所必要」--方才例外地承認受刑人的言論自由,這種狹隘苛刻的標準,根本已違背《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向來的一貫價值判斷(註二);更別提《監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發信的事前審查,難道是因為我國監獄的柵欄圍牆鐵絲網都是紙糊的,所以受刑人對外的隻字片語,都足以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註三)

監獄問題就是社會問題
看完系爭判決,耳邊彷彿聽見蔡振南唱著《金包銀》:別人呀若開嘴/是金言玉語/阮若是加講話/唸咪就出代誌……(註四)。其實將受刑人排除於《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外只是一個結果,而其根本的原因來自對貼著受刑人分類標籤的「人」的歧視(註五)。這種歧視絕非個別法官的偏見,而是我們社會一直存在的普遍現象。人們似乎總是羨慕嚮往貴族的特權同時隨意地踐踏弱勢族群的基本生活,這不僅是想要追求更好生活的人性使然,更是因為大多數的人都相信自己永遠不會淪為那些「他者」,所以選擇視而不見其實只要把「受刑人」三個字拿掉,把監獄秩序換成國家安全、社會和諧,系爭判決拿來箝制言論自由的理由,就能一字不差地套用在每一個人的身上。問題是當迫在眼前的那一天來臨時,我們還能拿什麼理由跟當權者說不呢?
但我想上面說的這些只是杞人憂天,畢竟台灣是華人世界的民主燈塔,政府只會保障而不是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註釋
  1. 本案事實略為:受刑人邱和順將自己在看守所及監獄內之親身經歷,撰寫為個人回憶錄形式之信件,然因其中部分內容述及監所管理人員涉嫌販毒,故於申請寄出時遭台北看守所以妨礙監所信譽與監獄紀律為由,要求修改內容後始得寄出。邱和順拒絕修改,經申訴未果、訴願不受理,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即邱和順之訴駁回。目前全案尚未確定。
  2. 面對威權有時候只能訴諸權威,關於言論自由應採廣義說或狹義說的討論,釋字第414號解釋吳庚、蘇俊雄及城仲模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著有詳盡說理,並提出警告:「本件多數通過之解釋遵循本院一貫之立場,不採所謂商業廣告或藥物廣告非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主張,自應予以支持。蓋此種詮釋方法不僅符合我國憲法之理論體系,抑且解除戒嚴為時未久,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猶待加強,若採狹義說以除外方式,將若干行為排除在該當權利的保障範圍之外,此例一開,後果不堪設想」其後之釋字第414、577、644等多號解釋均同斯旨。
  3. 關於言論之事前審查問題,釋字第414號解釋吳庚、蘇俊雄及城仲模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在出版品未刊出前即施予查驗,合乎官署所訂標準者,始可刊行,係對言論或出版自由之嚴厲限制,『事先審查之控制及核准過程之存在足以癱瘓精神生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f GE 33 之用語)。戰後之西德及日本既無美國保障自由與人權之傳統,兩國憲法遂均直接明文禁止事先審查,以防舊日極權制度之復活,故德國即使影片之類出版品,主管機關實施事先審查,亦認為違背其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見前引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日本尚存之教科書審定制度,本質上屬於日本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禁止之『事先檢閱』,其合憲性素有爭論,該國法院或以經教科書審定不合格者,原稿仍可以一般圖書而出版,並不受限制等理由,而認其尚未違憲(東京高等裁判所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之判決)。由此可知。由於事先審查制度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侵害之嚴重性,已為先進國家所不能容許。」另釋字第644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稱:「因事前限制之結果,不僅限制人民表現自我、實現自我,所限制之言論亦無從進入言論思想之自由市場,而無法為思想、意見或資訊之傳遞與交流,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匱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馳。……如政府如能舉證證明如不對系爭言論予以事前限制,將會對國家或一般大眾帶來直接、立即且不可彌補之傷害時,則採取事前限制即有可能屬合憲之手段。 惟事前限制是否必要,應依所涉言論內容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負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查其合憲性。」均可供參照。
  4. 整首歌詞是:「別人的性命是框金又包銀/阮的性命不值錢/別人呀若開嘴是金言玉語/阮若是加講話/唸咪就出代誌/怪阮的落土時/遇到歹八字人是好命子/阮治在做兄弟/窗外的野鳥替阮啼/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雖然是作兄弟/阮心也真稀微/燒酒伴阮度日子/過去啊的往事/不敢提起/想要回頭走/怎樣會無勇氣」。
  5. 其實這裡所談的歧視應該更細緻地去觀察,因為即便同樣是受刑人,同樣有階級的差別待遇,關於監所各種「管道」根本是公開的秘密,而法律規定得再潑水不進,受限制的還是相對弱勢的一群人。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文章】監獄超收:對收容人與管理員的酷刑

作者:林頡佐(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我國監獄早已超收,造成收容人擁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加上最近從軍事監獄移監到一般監獄的收容人數,使得此現象雪上加霜。這不僅造成嚴重的獄政嚴重問題,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酷刑的意旨。

超收也使得監所管理員壓力沈重,無法以更好的方式來指導與處遇收容人,造成管理員心理與生理更大的不安與焦慮。所以,監所超收,不只是對收容人的過當懲罰,也是對於監所管理員無止盡的折磨。

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們究竟有沒有將收容人當成一個人來看待?一個人犯罪,可能是輕微財產犯罪,可能是重大犯罪,既然判處他自由刑接受矯正,如果不將收容人當成人,那麼他們如何開始他們的矯正和復歸?

全文請見: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03

【文章】這些年不斷超收的監獄

作者:洪士軒(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欲解決超收問題的最直接的方法即是增加收容空間。但正如同前面所述,擴建或新增收容處所之困難處在於不僅國家無多餘預算,且遭受鄰近地區居民之反對。因此這個理論上最簡單的解決方式在現實面上卻是最難解決的問題。
英國欲解決監獄收容過剩,導入「PFI」概念(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之縮寫,其為活用民間之資金、經營能力與技術能力而參與公共設施之設計)而建造監獄並開始營運,日本亦於近幾年來開始跟進。其目標在於善用民間豐富的資源網絡,一方面不僅與當地社區達互利共生而減少排斥監所之效果,另一方面即可對於更多受刑人展開更有效的處遇方式與計畫,從這個觀點而言,即會達到再犯防止的目標,亦得有效減少受刑人數目,過剩收容與收容環境之改善等問題似可一次解決。
不知道是幸還是不幸,當一旦監獄發生過剩收容,監獄內不合理的規定與資源的匱乏的現象被突顯出來,黑暗不被外界所知的監獄才有「見報」的一日,監獄改革才有機會引起民眾注意。
而在引起民眾關注之下,如何妥善處理高監禁率所帶來的監所擁擠,更是成為目前刑事司法系統急需面對且無法逃避的挑戰。
全文請見:

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外電短評】欠缺刑事責任能力的重度精神障礙者

作者: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這兩天被日本律師界以及刑事政策學界轉載多次的重要判決報導。
被告連續四次出獄後馬上再犯竊盜等罪,京都地院判決認為被告為重度智障,無法真正理解偷竊汽車為違法行為,同時也無控制行動的能力。因此認定欠缺刑事責任能力,判決無罪。當然,這在日本實務界來說,僅因為重度智障就認定為欠缺責任能力一事亦屬罕見,不過,辯護人所主張:「設施內的矯正教育並無法發揮效果,被告所需要的不是刑罰而是提供社福支援」或許才是更重要的原因。
「累犯、常習犯應加重處罰」似乎已成為實務界鐵律的台灣,是否也能有機會出現這種具備刑事學思維的判決?


【京都新聞 2013年8月31日朝刊】
累犯障害者に無罪 軽乗用車窃盗京都地裁判決「違法性理解せず」

『 軽乗用車を盗んだとして、常習累犯窃盗の罪に問われた京都市伏見区の無職男性(36)の判決が30日、京都地裁であった。市川太志裁判官は、精神鑑定で重度の知的障害と認定された男性は、心神喪失の状態で刑事責任能力はなかったと認定し、無罪(求刑懲役3年)を言い渡した。

 男性の弁護士の西田祐馬弁護士によると、男性は自動車盗などで服役と出所直後の再犯を4回繰り返していた。弁護側は公判で「収容施設での矯正教育は効果を発揮しておらず、刑罰ではなく福祉による支援が必要」と訴えていた。

 西田弁護士は、重度の知的障害のみを理由に心神喪失が認められるのは極めて異例とし、「判決は累犯障碍者の処遇について司法と福祉の橋渡しの重要性を示した」と評価している。公判では、知能指数が25、精神年齢が4歳7か月で重度の知的障害と認定された精神鑑定の評価が争点となった。検察側は男性に計画性や違法性の認識があり、心神耗弱にとどまるとし、弁護側は「障害で善悪の判断能力がなく、車を運転する欲求が抑えきれなかった」と心神喪失を主張していた。市川裁判官は、犯行は稚拙で場当たり的と判断し「重度の精神発達遅滞で自動車盗が違法行為だと真に理解できておらず、行動を制御する能力もなかった」と結論付けた。

 京都地検は「判決内容を精査し、上級庁とも協議の上、適切に対応したい」としている。』

社会の流れ反映
『石塚伸一・龍谷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刑事法)の話 累犯の障害者や高齢者に対し、福祉の支援の必要性が指摘される社会の流れを反映した判断だろう。男性に社会で受け皿があるのなら、再び服役することで支援が断ち切られる恐れもある。検察は福祉につなげることを考慮し、起訴猶予とする選択もあり得たのではないか。』

心神喪失と心神耗弱
『精神障害などにより善悪の判断や行動のコントロールができない状態を心神喪失、不十分な状態を心神耗弱という。刑法39条で、心神喪失者の行為は罰せず、心神耗弱者の行為は刑を減軽すると定められてい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