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執否定受刑中有選舉權的公職選舉法第11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的訴訟,在本月27號由大阪高等法院做出了判決。小島浩審判長表示「並沒有必須要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之理由」。做出了「該條文違反憲法」之判斷。
提出訴訟的是因受刑而無法參與2010年7月參眾院選舉的大阪男性(已服刑完畢)。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受執行自由刑之受刑人,在刑期執行結束前,並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此位大阪男性主張基於此規定而違法否定其所有之選舉權,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向國家請求100萬之國家賠償。
在判決中,小島審判長對於國家主張無法期待受刑人公正的行使選舉權的部分,以「不得僅因為受刑人此一理由就認定其顯著缺乏守法意識」否定了國家前開之主張。另就修改憲法之國民投票的部分,認為受刑人也具有投票權,指出了「使不在的人也得以行使選舉權(應為日本的不在籍投票,即人在外地也可以投票的制度),在實務上並不是困難的事情」。判定以受刑者為理由而限制其投票權,是違反憲法的。
另外一方面,就國家賠償的部分,判決以「(公職選舉法)尚未廢止,並無國家賠償法上之違法」而否定原告之請求。原審之大阪地方法源(今年2月)以「禁止受刑人為一定之社會參加,乃是不得已之決定」,駁回了違憲確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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