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不平等的醫病關係

編按:本文為讀者來稿,針對Goffan著<精神病院>一書發表讀書心得,標題為編輯所加。監改部落格歡迎各界來稿。對於監獄有什麼想說的、想問的、想譙的,歡迎來信tapr2012@gmail.com,編輯部將擇日刊登。



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人員)

在《精神病院》一書中,Goffman描述醫療-服務模式應用於精神病院時的困難。Goffman指出這種模式的一般性特徵,其實來自西方社會中具有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personal-service occupation)。在此職業模式中,有專家、客戶,以及客戶待修補的物品,專家基於無私的動機,提供深奧且有效的技能,其對服務範圍外的客戶私事,保持冷漠。而客戶信賴並尊重專家的能力,其付出酬金(合宜於專家職業的金額,非指服務所值價錢)並表達感謝專家與客戶預設的是彼此自主而平等的關係精神病院導入了醫療-服務模式,但實際上會出現困境,困境最主要是來自於:客戶是被社群所排斥的一群人,專家要修補的正是這些人的精神狀態,這強烈扭曲專家與客戶間所預設的自主而平等的關係。在此情形下,醫生的專業權威讓醫生避免病患的任何質疑,甚至可以從疾病的角度去定義、詮釋客戶的抗拒:他病了,正是他沒辦法正確認知他自己是病了(欠缺病識感)。原應平等自主的專家客戶關係,在此成為單方權威性界定對象的關係。進入精神病院的人們,正是在這種情境中被打碎原本的自我認同,在順從、抵抗的種種社會關係中,重新建構自我。

而我在司改會接觸到的個案,出現很類似的情形。申訴人被判性侵幼童,在強制治療的過程中,不斷宣稱自己沒有做,結果被認定是毫無悔意,並因此無法獲得假釋。申訴人宣稱自己沒有性侵幼童,根本沒有針對性進行治療的必要,這不但沒有成功去除強制治療的正當性,反而更加合理化強制治療的必要性:他性侵幼童卻狡辯到底,這正是一種病態性格,出獄後可能再犯。

真相到底如何,我並不知道。但是邏輯上確實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申訴人說的是真相,但是沒有人相信;另一種是,明明是他做的卻一直狡辯。我感到懷疑的是,在精神醫學體系中,把邏輯上的兩種可能性強制壓縮成唯一一種可能性,這種作法真的妥當嗎?畢竟回到專業性的「個人服務職業」,其本質也是物品壞了,才需求修補,讓其回復良好運作的狀態。如果一個專家根本無從判斷一個物品是否真的壞了,怎麼壞掉的,那如何針對壞掉的狀況進行修補呢?而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困境之一就是:病人在社會關係中,被強烈剝奪了自我界定的權限,而由所謂的專家進行單向權威的界定,而且此專家的界定還是立基於司法系統的背書。理想上,在司法系統的支持下,精神醫學的專家對疾病的認定應該是更為正確而妥當的,可惜司法系統所為的事實認定也不總是正確。結果司法系統與精神醫學系統彼此強化支持,而專業性個人服務職業的理想也在此被扭曲。

精神醫學必須要注意到其理想在實際精神病院中的扭曲,而在司法系統中的強制治療不僅要注意前述問題,更要特別注意,如何在面對司法系統事實認定可能出差錯的情形下,落實其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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