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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對於社會大眾而言,比起高雄捷運蓋著外套的兩人,邱和順的通信權似乎是完全不重要的事件。同樣都是外人不得而知的事,何以兩者受到關愛的目光差這麼多?一肚子墨水的監改鍵盤小組murmur給你聽。
網路上有一則老笑話(據說齊澤克在佔領華爾街運動中也對群眾講了這則笑話,算了這不重要)是這麼說的:有個傢伙從東德給派到西伯利亞工作,他知道自己的郵件都會被人監看,因此他告訴朋友:「我們定一個暗號,假如我的信件用藍墨水寫,裡面說的都是真話;如果我用紅墨水,說的都是假話。」一個月後他的朋友收到他第一封信:「這兒一切都美好,商店裡塞滿了好吃的食品,戲院播放著來自西方的好電影,住宅又大又豪華。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一言以蔽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台灣的監獄裡唯一買不到的東西就是紅墨水。
如果我們不要那麼法律兮兮,就先跳過關於特別權力關係、行政處分定義或法律授權明確性等等讓人目不暇給的術語,直接來看法官為什麼也認為「北所風雲錄」不能寄出去?
判決理由是這麼寫的:「本件原告回憶錄已由原告自行銷毀,但原告於回憶錄中述及『原告所屬舍房O姓主管販毒』及『被告舍房中幾乎10個人就有8 、9 位吸毒』等情,與原告於準備程序遠距訊問之內容相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依該回憶錄內容顯然『可得而知』所指述販毒之主管為何人,已嚴重詆毀該主管名譽及被告形象、內部管理能力,且欲寄出之內容既名為『回憶錄』,收信人顯有公佈於媒體之高度可能,參諸原告乃被害人陸正案件之知名受刑人,目前媒體對『來自於原告回憶錄所述』之『監所主管販毒、受刑人八成以上集體吸毒』駭人內容,很可能不經查證即大肆刊登,但若事後查無實據,媒體亦從來未用相同之版面刊登澄清,實質上會造成該主管、監所名譽、形象之損害,原告前揭言論涉有『妨害名譽民事責任』及『誹謗刑事責任』之高度危險,此種言論自由,並非實現監獄制度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所必要,自非『在監人權』之保障範圍;且該主管當時仍然在職,縱使未來查無販毒實據,但若其他受刑人盲從此種謠言,顯會造成該主管將來教化管理上之困難,而受刑人有可能不在乎未來將會負擔之民刑事責任(也許並無財產可供清償,或已無法更加重刑期),未來受刑人只要不服管教,即可寫信杜撰主管販毒、虐囚、性侵害云云,假他人之手公布於媒體或製造傳聞,當成報復或對抗管教之方法,監所或相關機關自不可能對每一個無具體證據之指述,均開啟調查程序;又若其他受刑人誤信『被告舍房中幾乎10個人就有8 、9 位吸毒』之傳聞,更難擔保不會因同儕心理而自甘墮落或不服管教,故衡諸『教化目的』、『對其他法益侵害之危險可能性』、『原告在監人權』等,本院認為在沒有具體證據之前,原告前揭回憶錄指述內容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被告拒絕原告寄出回憶錄之處分,並未違法。」
讓我試著來翻譯一下,法官的意思是說:現在媒體素質這麼低落,你隨便寫記者就隨便抄,這樣不好,而且這些受刑人反正死豬不怕滾水燙nothing to lose,要是你們每天一直投書說監獄裡面大家都在吸毒、收錢、霸凌、性侵那怎麼辦?!所以還是不要言論這麼自由好惹,媒體治國已經很可怕了,不可以再讓媒體治獄。
其實我是覺得,台灣監獄的狀況應該是還不錯啦,管理員都很NICE,同學也都可以彼此照應勉勵,出去以後就不太會再犯錯,國家已經很盡力在大環境不好的時候還是投注那麼多的資源來從事矯治讓受刑人可以社會賦歸,是不是不要再這麼計較買不到紅墨水這件事情了啊。
墨水來源:蘇孝倫(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律師)
監改藍墨水:噤聲的受刑人?
台北監獄管教人員收黑錢,幫竹聯幫堂主寄私信搖控綁架勒索吸金主播夫妻檔,台北看守所管教人員收黑錢幫楊瑞仁炒股,供其喝紅酒等等案件,都是該案被告台北看守所所提列之辯證.由被告自曝其短的舉證,暨該所管教人員為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邱和順信件審查,也無妥善保管爭議信件原本,復更無在每日場舍工作紀錄簿上登載違規事實(致該通信權乙案的關鍵爭議無法確實界定);以上種種除一再曝露監所管教人員違法舞弊外,更昭昭告明社會現今的監所管教人員素質之劣,核心問題當是這樣的管教人員如何"依法行政,落實審查制度",又台北看所守管教人員,爆發販毒等情事並非一朝一夕,而又未斷絕仍有檢察官受舉報,入所調查時發現吸食工具等.綜上所揭,法律行為本身不依法律程序,在行為時就已經喪失其權利,自不得依此主張任何權利.此歷來最高法院多有判例可參照.末自己無法自愛機關的信譽,投書媒體由社會大眾來關心,乃是符合公共利益此更為憲法所保障,故高等行政法院邱和順通信權乙案之判決,實難杜悠悠之口!該判決現下明白確實地告知我們,受刑人人權並未被擺上司法天平,社會大眾所冀盼監所教化杜絕再犯,原來只是如此血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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