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澤天╱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據報導,一名拾荒老人撿拾路邊紙箱,遭控竊盜,竟於檢察官訊問後,喝鹽酸自殺,抗議司法不公。監委痛批,年輕檢察官為追求「起訴定罪率」,淪為「辦案機器」,踐踏「螻蟻」。檢察總長對此則表示,「檢察官應對微罪勇於作出不起訴處分」。
作為一個刑事法老師,見此新聞,感慨萬千,究竟是誰或甚麼樣的原因,讓甫出道的年輕檢察官盲目追求「起訴定罪率」,導致微罪不舉或緩起訴的設計,可能淪為只是複雜或證據不足案件的脫手工具,而使得真正該不起訴的簡易有罪案件被拿來當作求取「勝訴」的業績。
這些年的司法改革,逐漸地在理念上讓檢察官從客觀公正的司法官,轉變為在法庭上與被告針鋒相對而只論勝敗的「對造」(原告),其用意雖在解決過去審判上檢察官不認真實行公訴的缺失,卻忽略了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實行公訴外,最重要的是在客觀地偵查,並視個案的需要,依法適宜地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更何況,檢察官依法本應實行公訴,要讓其履行職務的手段,未必非得讓其質變為「當事人」不可。接著,檢察官的考評,是否過度形式的只看可見的起訴後的勝訴業績,而忽略其在偵查中對個案的實質處理是否合宜,導致放棄「勝訴紅利」的檢察官必須要如總長說的「勇於」決定;難道我們不能設計一個既合乎實質意義,又能發揮正面誘導作用的考評制度嗎?又,整個司法官的考試與培育,是否足以培養一個好的司法官,現行司法官考試「重民商、輕刑事」的設計(計分比重五比二),是否足以反應刑事法在司法界的重要性(所有檢察官都在處理刑案、過半數的法官也在處理刑案)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主要疑慮幾乎都是在刑事領域的現象。又,法律系的教育是否過度地專注部份法條概念的操作訓練,忽略了刑事法所應有的明辨是非、洞察人性、體會世間情理的人文精神,從而漠視對犯罪學與刑事制裁法律效果問題的教學與研究。誠然,若是整個大學文化也是漸趨著重形式,教授風格「職員化」,如何涵育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人,如何激勵有理想的年輕學子繼續堅持下去呢?
最後,檢察官應體會偵查即是處罰的道理,遭到舉發調查的微罪者,不是只有科加徒刑或罰金才是處罰。檢察官理應微罪不舉而舉,難道在制度設計上只能讓法院判有罪或無罪嗎?德國設計或可供參考,即法院仍得在檢察官與被告的同意下裁定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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