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
最近筆者讀到一些關於本文回應的意見,因此希望在文章結尾處說明並代結語。
本文介紹了兩個歐洲國家鮮見(因此駭俗)的兒童刑案:英國的柏格案和挪威的席莉案,並且提到這兩個國家在案件發生後的處理態度、媒體報導風格,最後也提到了被害者如何面對事件的問題。筆者對於資料的呈現方法是並呈、比較兩國的資訊,除了第三章,因為痛苦是不能比較,也沒有人有資格比較的。
而儘管筆者個人心中的確較為認同挪威的價值觀,但已經盡可能廣泛閱讀兩案資訊,資訊來源也有確認過,不認為在寫作上有過份偏頗之處。當然,筆者會多談挪威一些,因考量到挪威的資訊對台灣讀者而言應是相對陌生。
其次,筆者想要多談一下,這兩個案件是否適合相提並論。挪威的狀況而言,的確比較容易將這個案件定性為意外。席莉身上有被毆打的痕跡,但最後法醫研判死亡主因是失溫。事件也因唯二的證人就是兩個男孩,而他們沒有辦法敘述出完整的故事經過,該事件某種程度上是沒有辦法獲得原始真相。
但這案件並非不存在著可以將孩子塑造成沒有良知的惡魔的元素,例如這兩個孩子的證言,如果有心,也可以解讀為他們對他人痛苦麻木不仁,天生有傷害他人的衝動。6歲的小孩即使不知道行為後果的嚴重性,理解打人不對也不會是太困難的事情。相同的事件,如果到了英國或甚至是我們的國家,我們又會有何反應。
兩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不同,相當程度的影響了事件會被定性為刑事案件或單純意外。在英國,11歲的兒童有可能受到刑事審判,只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會加重,需要證明行為人了解其行為的意義。而在挪威,責任年齡是16歲,16歲以下的孩子無論如何是不會進入矯正機構中。
挪威非常重視兒童福利,這不僅是官方政策,也深植於一般人民的價值觀中。相對於英國社會討論是否要於羅伯特和喬恩出獄後,公開他們的資訊,挪威人民固然對具前科的更生人抱有懷疑,社會也曾有公開犯罪紀錄的辯論,但是牽涉到孩童福祉,幾乎是毫無異議的認為給曾經犯錯孩子一個機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而對於前科資訊知悉沒有那麼迫切,挪威和英國的社會規模的差異也有關係。以席莉案為例,案發地點是個特隆漢近郊的小鎮,人口少,當地人即使沒有報導,其實都明白兩個男孩的身分。
兩國的社會狀態也極為不同。挪威是個同質性較高的社會,77%的人信仰基督新教;人民對政府和專家的信任度極高;雖為多政黨的國家,在許多議題上即使在政治光譜兩端的政黨仍能取得共識。挪威的右派政黨對很多國家而言還更偏左派。而英國的政治人物仍需要花許多精力取得人民的信任感。
挪威社會的穩定的確有許多先天條件,而挪威對於重大刑案也並非完全沒有民眾渴望重刑的反應。
筆者仍然呈現這兩個國家的資料,是想要提供給一些資訊給台灣社會,在這個世界上有個國家用我們無法直覺反應的方式面對恐懼和仇恨。那樣的世界是有可能的,即使我們確實缺乏如挪威的既有資源,但我們若能理解,繼而認同這樣的價值觀,總會有些改變,有些可能性。
除了本文,筆者常常介紹以北歐國家為主的刑事司法事件,倒不是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也可以理解很多人對於以外國狀況反思自身難免感到不信任。筆者寫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社會更多討論刑事司法的素材。尤其監獄和死刑的議題很大的程度會牽涉到情緒,暫時拉開眼前的爭論看到其他地區的處理方式,也許更有可能產生新思維。
筆者至今的文章尚缺乏分析,除了自身寫作和思考能力尚需精進外,也是考量到目前對這些文章的定位是希望引起大家對刑事司法議題討論的興趣,所以以提供資料為主,並希望控制篇幅長度,所以決定以此為呈現方式。往後也會繼續思考,持續加深文章的深度。
謝謝各位的閱讀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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