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本篇報導整理與翻譯由島弧黑潮提供)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日本公職選舉法第11條不承認受刑期間的選舉權,就此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大阪高等法院在9月27日作出判決,認定該規定違憲。小島浩審判長指出,「無法認為有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具有不得已的理由」,做出違憲判斷。這個判決是日本首次,就有關受刑人的公職選舉法之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第44條等保障選舉權規定的司法判斷。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5年9月認為,否定海外日本人選舉權一事「原則上不被允許」,而做出違憲判斷。今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剝奪有監護人的智能障礙者(知的障害者)的選舉權的規定違憲,選舉權正逐漸擴大。這次的判決提及了2005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被認為是在這樣的司法判斷的脈絡上。亦即,大阪高等法院做出判斷,關於國民選舉權的限制,除了由於危害選舉公正的選舉違反罪被判有罪的情況以外,以「必須有不得已的理由」做為基準。

小島審判長首先認為,有關選舉權「做為議會制民主主義的基幹,在民主國家,達到一定年齡的國民會平等的被賦予選舉權」,並且說明,這樣的判斷是基於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基準而來,也就是說,選舉權的限制如果沒有不得已的理由,即認為該規定違憲。

其次,就受刑人而言,大阪高等法院認定「受刑人大多數是過失犯等與選舉權行使沒有關係的犯罪」。並駁斥日本政府認為「受刑人顯著的欠缺遵法精神,不能期待其公正地行使選舉權」的主張。

再者,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中有關國民投票的部分,也承認受刑人有投票權,並認為將選舉公報送達予受刑人一事是容易的,指出「以不在籍者投票的方式讓受刑人行使選舉權一事,在實務上也無法說是困難的」。結論認為,單純以是受刑人為理由而剝奪其選舉權係為違憲。

提起訴訟者為稻垣浩,為勞動工會執行委員長,其因為道路交通違反罪入獄而無法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中投票。依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稻垣的選舉權遭到否定,因此其主張受到精神上的苦痛,向日本政府提出請求100萬日圓的國家賠償訴訟。

判決中就有關賠償請求的部分,則是認定「日本政府並不是欠缺正當理由而長期怠於廢止此一規定,尚不能稱為違法」(立法不作為),因而做出駁回等決定,駁斥稻垣的起訴,就此判決而言,「勝訴」的是日本政府。依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敗訴的部分就無法上訴,因此如果稻垣沒有提起第三審上訴,那麼這個違憲判決將會定讞,日本國會將會被迫面臨是否要修法的決斷。

第一審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今年2月)認定,「受刑人被禁止一定的社會參與(社會參加)一事是不得已的」,從而判斷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合憲,駁斥了稻垣的起訴。

※「終於被肯認為人了」

稻垣在記者會上露出喜悅,回想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之前,他向監獄官申請希望可以投票,但卻被告知「由於沒有公民權,所以不行」,因此受到極大衝擊,「覺得沒有做為人而被肯認,而感到很沮喪」。

而稻垣之所以入獄,係於2008年,他在大阪未經許可將宣傳車停在路上進行演說,被認為妨礙通行,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法被逮捕。由於當時仍因傷害等事件而處於緩刑中,因此從2010年3月開始於滋賀監獄服刑。

在判決的當天,小島浩審判長首先朗讀主文「上訴駁回」,由於判決結果和一審一樣是敗訴,稻垣因而十分沮喪。但是在聆聽判決理由的過程中,法院做出違憲判斷,卻讓稻垣感到驚訝。他笑著表示「如果受刑人也被肯認有選舉權,那麼想投票的人或許也可以參與選舉活動,國會議員的目光也會轉向受刑人,有助於監獄內部資訊的流通。」

律師團也強調了本判決的意義。武村二三夫律師即說明:「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隨隨便便的被忽視,但是這是關乎民主主義基幹的問題。如此明確地做出違憲判斷,這還是第一次,影響實在很大。」根據律師團表示,受刑人選舉權的限制,在其他國家也逐漸被認為是違反憲法或是侵害人權。武村律師並展現了他的企圖,表示「日本終於也追上來了。即使從社會復歸的觀點,也不應該肯認這樣的選舉權限制。如果判決確定,也要向政黨發起動員。」

新聞來源: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032-asah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00-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134-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96-san-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754-yom-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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