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短評】5天4度遭重刑犯性侵 北監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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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3年03月13日13:17

綠委段宜康日前驚爆1名18歲北監受刑男遭張姓「房長」性侵,監委調查發現,張姓房長是無期徒刑重刑犯,北監違反分界監禁規定,將2人分配同房,且未制止張男將邱男床位調睡其床位旁,導致邱男2010年5月入監服刑,隨即在6月16日凌晨0時、同日中午、6月19日凌晨5時許、及6月20日凌晨0時許遭張男性侵。而後桃園地檢署偵辦此件性侵案,北監卻違反規定將邱姓受刑人移往雲林監獄,嚴重影響邱男情緒,雲林監獄更違法對邱男使用腳鐐及手梏2種戒具,並收容於鎮靜室,長達3星期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邱姓受刑人因和未滿16歲女友發生關係,遭判刑1年10個月,北監卻將這種違反「兩小無猜」的犯人和重刑犯關在同一房舍,雲林監獄還非法使用戒具3周,痛斥戒具是保護受刑人不要自傷或傷害他人而用,並非用來處罰受刑人,將議處失職人員。

監察院今天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鍵盤短評】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李介媚

這件糾正案事實上正指出台灣監獄沈痾已久的問題,包括:監獄的次文化:「房長」文化、受刑人生理需求、弱勢受刑人/精神疾病者的對待,及獄所的管理等。

也就因為如此,在立委數次要求提出調查時,從北監、雲監的內部調查、到法務部矯正署、再到法務部檢察司,這些報告的結果都是如出一轍,「縱有不當,難謂違法」。直到司法院、監察院等單位介入調查,才做出監所違法的判決及糾正案。

所謂的「房長」,並不是監所正式的職位,而是監獄內部長久以來不成文之慣習:舍房內收容人私下推舉由刑期較長者擔任,負責安排床位、值星(值日生,負責清潔、打掃),房長享有不需要值星、床位較大、糾紛排解及維持秩序等權力,甚至同舍房者還需以茶葉、零食等「進貢」。

在監所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監所雖未「積極促成」房長文化的形成,但似也默許這樣的行為產生,讓「大尾」的管理,讓原本只能以「代號」平等互稱的受刑人間產生了權力不等的關係。尤有甚者,這種權力關係,不僅只存在同舍房內,甚至連結到舍房外、監所外的人際關係,形成「獄霸型群體」,也就因此產生了以強欺弱、以大欺小的憾事。舉例而言,在性侵害發生後,北監以「擔心邱姓受刑人遭到房長唆使他人報復」為由,未考慮邱姓受刑人此時正需家屬探視而調離北監、反讓房長續留繼續坐大的離譜事。因此,房長文化的革除、落實直接管理及監獄行刑法中分監管理、分類處遇的規定,應該視為監獄改革的重要項目

其次,監察院亦就非法使用戒具的雲監提出糾正,也顯示出長久以來獄所管理人員在戒具之使用,是以「懲罰」為目的,而非以「保護」受刑人而用之心態。在此案中,年僅十八歲的邱性受刑人,因與未成年女友發生關係而入獄,並無前科,亦非惡性重大,雲監未就邱性受刑人就被害身份給予輔導,反而因其患有情緒性精神疾病時,在未有任何證據顯示邱性受刑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22條,「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且未經監獄長官特准,即對其同時施以腳鐐、手梏兩項戒具,並關入鎮靜室,長達三周

根據《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33條,「戒具如手鐐、鐵鏈、腳銬、拘束衣等,永遠不得作為懲罰用具。此外,鐵鏈或腳銬亦不得用作戒具。」然而,這樣的重刑具卻使用在邱姓少年受刑人,不僅讓人質疑,入監是以「矯正、教化」為目的,還是讓一個少年人在獄中被剝奪人權、飽受欺凌為目的,讓他在錯第一步路時,難以回頭?

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說,「社會民眾對於犯罪與犯罪人處遇之態度,乃為對任何國度文明最佳之試金石。」受刑人,乃為自由被剝奪,並不意謂其失去所有的基本人權。本文因篇幅有限,略舉一、二項短評,但仍可以管窺見,台灣的監獄改革仍有一大段路要走。

2 則留言:

  1. 我想知道的是後續發展~~~
    被同房性侵,監管人員不幫忙還加重懲罰。
    那現在鬧上報紙,在獄中不會更加悽慘嗎?
    相關人員是否有懲處呢?
    邱姓少年受刑人事後有接受相關輔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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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邱姓少年已出獄了才敢陳情。目前有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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