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受刑人就醫權 應符合國際人權基準◎吳景欽

2013年02月27日  原文連結:蘋果日報
在監察委員公布前總統陳水扁健康狀況錄影帶,及北榮主治醫師亦認有重度憂鬱症下,是否該保外就醫的爭議,又再引發政治效應,更將長久以來備受忽略的受刑人就醫權問題掀開來。
就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中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依此而論,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
除上述抽象的原則性宣示,聯合國亦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規範。根據此規則第24條,受刑人於入監後,監獄須立即派醫師為必要且全面的診斷,除便於日後矯治參考外,亦可藉身體狀況的記載,來釐清受刑人的身體疾病,到底是在入監前即已罹患,還是入監後所造成。如以陳前總統所檢查出的腦梗塞狀況來說,若在當初入獄時能有完整檢查,於今就可判斷到底是出於舊疾,還是北監延誤就醫所致,而可避免責任歸屬不清的爭執。

缺資源不能當藉口

此外,是否有使受刑人迅速就醫的管道,也是國際人權法相當重視的一環,依據《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就醫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到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也因此,法務部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達已病危的程度,才為允許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與死刑宣告無異,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因此,在我國人權接受國際審查之際,藉由一位卸任總統的醫療權保障,絕對是主事者檢討與改善受刑人人權的最佳時機,而非陷入無益的口水爭執。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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