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法律侵害人民,酒駕修法違憲〈馬政府修法如酒駕〉

編按:錢建榮法官2013年2月21日投書自由時報,就「酒駕預防性羈押」議題,對行政院羅瑩雪政務委員19日於聯合報的投書表達反對意見。自由時報命題為「馬政府修法如酒駕」,本文為未經刪減版本。原文無套色與排版。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2013/2/19

十八日羅瑩雪政務委員在聯合報的「法律服務人民 酒駕修法合憲」一文,本人亦不以為然。 羅瑩雪政委上述投書的說法,才是將人民的「權利」與「法」存在之目的一分為二,造成憲法脫離人民基本權而獨自為國家服務的威權體制。民主國家有此輕蔑人權、不懂憲法真諦的官員,著實令人訝異!

德文的「法」(Recht)這個字,另一個意義就是人民的「權利」。換言之,客觀面向的「法秩序」,就是人民的「主觀公權利」。羅文所稱「民主國家的法律,包括憲法,本是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固然沒有錯。但其所謂「人民可以隨需求狀況,透過直接或間接民意制定或修正法律」的說法,就有將「國家」等於「人民」的謬誤。簡言之,就是國家假人民之名,以「法律」行威權統治之嫌。

 這才是「法存在之目的」:保障與落實人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的侵害,尤其是國家以法律形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人民的「權利」與「法」是一體兩面,制定法律處罰人民就是侵害人民的公權利,因而該法律必須通得過憲法基本權的檢驗,這才是羅文所謂「法為服務人民而存在」,也就是憲法的真諦。 羅文這句話「社會大眾對酒駕者深惡痛絕,政府修法祭出重罰,以儆效尤,正是要預防犯罪,保護無辜者的人權」,又顯然落入「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先不論現行法律不只處罰酒駕者,去年底也才剛修法加重處罰,而且還有各種不利益管制措施:扣車、吊牌、吊照與記點等。整體法秩序從來沒有羅文所稱「偏重酒駕者利益」的現象。

相反的,國家不斷「推陳出新」祭出更苛酷的刑罰與監禁人民的手段,是否真能有效防制酒駕?是否嚴刑重罰之間反而侵害並無不能安全駕駛危險性的小酌行為?須知,高官隨行都有駕駛、隨扈伺候,當然不曾感受即使只有飲用雞尾酒或食用薑母鴨後,所帶來無法駕車的交通上不便。如果法律只知道重懲人民,卻不管究竟防杜了哪件嚴重酒駕犯行,這樣的法律連比例原則中的第一階「適合性原則」都難以通過檢驗,怎麼敢說「未逾越憲法規定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的比例原則」呢?

就是因為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即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採用,亦限於高危險性的暴力犯罪,可沒有將單純酒駕行為納入。羅文引美國法制卻不說清楚,不是不解外國法制,就是刻意混淆大眾視聽。反觀我國羈押法制,先是放任重罪嫌事由在一般性羈押,卻廣開輕微犯行的預防性羈押大門,只以極不確定性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要件搪塞。導致法務部及立委甚至建議將不致危害他人權利的吸毒行為也納入修法,足見執政者只看見法條文字上的「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卻從不深究預防性羈押的原始目的。簡言之,這還是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修法。 

最後,馬總統要求酒駕者不論輕重一律移送檢察官偵辦,根本就是將檢察官當警察用,更無端加重檢警的負擔。日後果真不幸施以預防性羈押,先不談法律的違憲性,恐怕施行不用一個月,就足以癱瘓檢警與看守所的功能,進而排擠其他偵辦與防制重大犯罪的人力與資源。這樣不經認真思考的草率又違憲的刑事政策,才是徒然曝露執政者「置更多潛在被害人於不顧」的心態。

延伸閱讀:<國會不能助總統為惡> 王健壯

1 則留言:

  1. 所以他違憲了其實罰的更多奇奇怪怪的罰則蔡政府上台會改變嗎,不是人人都住台北市。違憲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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