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潔
今年五月初在伊朗北部的城市馬什哈德出現一則新聞,
在伊朗等還適用伊斯蘭教法:沙里亞(Sharia Law)的國家中,犯罪被害者家屬有權決定加害者的命運。謀殺在伊斯蘭教法中屬於可以被判處的應報刑(Qesas, 或Qisas)的罪。一旦被法院判處謀殺罪成立時, 由被害者家屬決定加害人須執行死刑,或者讓加 害人支付被稱作血償(Diyya,英文直譯為Blood Money)的賠償金。若被害者家屬選擇執行死刑, 必須在行刑當天出現刑場,確認其意願並見證死刑的執行,因為 Qesas的死刑完全是為了被害者家屬而執行, 這也保證了死刑犯仍有向被害者家屬請求原諒的機會。 被害者家屬並且必須親自踢開綁上繩索的死囚所踩的椅子。 被害者的權利不僅是決定刑罰,還包含執行刑 罰。
如果家屬未出現,死刑將會延後40天,
索馬利亞也是適用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在索馬利亞, 謀殺的被害者家屬對於加害人有三個選擇:赦免加害人、 向加害人要求血償,或是償命。如果被害者家屬選擇償命, 政府會給被害者家屬一把裝有五發子彈的AK747步槍, 將死刑犯蒙住眼睛綁在樹上,讓被害者家屬在距離樹五公尺處射擊。 行刑的被害者家屬往往因為太過緊張,不停發抖,子彈因而射偏。
如果五發子彈都用完了,被害者家屬會被再給予五發子彈, 並得在距離兩公尺處射擊。
無論事前多麼積極想要置死刑犯於死地的被害者家屬, 一旦行刑完畢,立刻逃離現場。
若被害者家屬選擇血償,加害人除了負擔血償外,
如果選擇血償,被害者家屬必須以現金支付。在伊朗等國家, 實際金額加害者和被害人雙方有討論空間,但在索馬利亞, 血償價額仍是依據古蘭經的100匹駱駝的價值, 依照現行的換算約等於57萬台幣。在付清血償前, 受刑人仍必須待在監獄中。
因為「復仇」是被害者家屬的權利,在Qesas的情形中, 一旦構成罪行,國家甚至無權實施特赦。然而, 這並不代表伊斯蘭教鼓勵復仇,只是伊斯蘭教認為, 原諒亦或是復仇的最終決定權不在安拉或法官,而在被害人手裏。
註:〈修復性司法和伊斯蘭律法的相容性:以沙烏地阿拉伯為例〉, 頁96以下,江國平,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16期。
對穆斯林而言,如果他被他人侵害權益, 復仇並不代表被害人能獲得了正義、和平。穆斯林若選擇原諒寬恕, 就可以得到真主安拉的賞賜。教義中也鼓勵被害人除了復仇, 也要考量更寬泛的社群利益(註)。
而Qesas實際上也非這些伊斯蘭教國家大量執行死刑的原因。 以伊朗為例, Qesas所造成的死刑不到伊朗執行死刑總數的百分之30。 而3分之2的Qesas案件都以被害者家屬接受血償作結。 法官也常在個案中扮演調解雙方,使被害人願意接受血償的角色。
在這些伊斯蘭教國家中,由法院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 而由被害者決定執行的刑罰種類, 國家的角色似乎像是促成被害者順利完成復仇。
即使言語上可以用「復仇」、「伏法」來掩飾, 將加害者性命結束的終究是動手的被害者家屬。
然而,犯罪人命運的決定並非客觀上的惡性重大與否, 而是繫諸於被害者的一念之間,是否公平?更重要的是, 讓已經因犯罪事件而遍體麟傷的被害者來執行刑法, 是否又讓被害者承擔了名為「生命」的不能承受之重?
註:〈修復性司法和伊斯蘭律法的相容性:以沙烏地阿拉伯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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