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評論】:「挪威大屠殺」審判觀察

(圖:挪威憲法法庭)
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95期,20134月號
文/ 方潔
20124月中至6月底,經過10週的連續審判以及審前2次精神鑑定,同年824日,挪威奧斯陸地方法院就2011721的奧斯陸爆炸案和Utoya島屠殺宣判被告Anders Behring Breivik成立擊的反人道罪有罪,判處挪威最重刑罰21年的預防性拘留(preventative detention),至少需要服刑10年,並因審酌被告的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有可能達到實質的終身監禁。(於21年之後,依照其是否仍具危險性,每次得延長5年監禁)。
雖然仍有14天期間決定,被告和檢察官皆於當天表示不會再上訴。被認為是挪威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嚴重的屠殺事件,在司法程序上就此畫下句點。
包括被害者在內,大部分的挪威人民皆對裁判結果感到滿意,認為這是與被告Breivik結束一切關係的時點。
失去女兒的父親Per Balch Soerensen對丹麥媒體表示,審判結束他終於能獲得和平和寧靜,而兇手已經對他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Unni Espeland Marcussen女士16歲的女兒是Utoya島上最後被槍殺的其中1名死者,對判決感到滿意。她認為Breivik應該要為每位死者各負21年的刑責,但若Breivik已經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也應該有釋放的機會,所以應該由政府審慎評估(註一)
另外部分被害者家屬也表示因為審判的終結,Breivik將和他們不再有任何關係。無論Breivik被判處何種刑責,也無法替代逝者的生命。
作出判決的,是由2名職業法官Wenche Elizabeth Arntzen Arne Lyng,以及3名參審的平民法官(註二)
相較於挪威社會對政府在危機處理方面的強烈批評(註三),本案承審法官暨審判長Wenche Elizabeth Arntzen從審判程序到篇幅90頁的判決書,受到法律學者的讚賞和社會大眾的支持。挪威最大新聞媒體VG的民調顯示,54%的人民認為承審Breivik案件的Wenche Elizabeth Arntzen法官有效維持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奧斯陸大學法律系教授Jo Stigen認為Arntzen法官的審判保障了被害者的尊嚴,並同時達到有效率的審判被害者家屬也認為判決結果是挪威法院和民主制度勝利的結果
(圖:奧斯陸市政廳)
堅守法治價值,保障被告權利
1.           Breivik的審判,完全適用既有挪威《刑事訴訟法》
2011721日的爆炸案和攻擊事件發生後,挪威總理Jens Stoltenberg鄭重承諾,挪威不會因此有任何增加警察權力和安全戒備,刑法典中關於反恐法律不會調整,亦不會有為了處理本次事件設立的特別法案或特別法庭(註四)。警察仍然需要經過申請才可以持有槍械。除此之外,位於奧斯陸市中心的挪威國會大門仍然敞開,並未因此增加安全戒備(註五)
Stoltenberg總理認為,正因為Breivik的作案動機是否定現有的挪威價值觀,此刻更要堅守。為了破壞國民珍惜的價值,Breivik奪去了許多性命,不能連他最想摧毀的自由民主也一同失守。
因此,這場挪威全體人民關切,甚至世界矚目的審判,仍完全適用一般的挪威刑事程序。
2.           保障被告權利,同時防止偏激言行的負面影響
被國家控訴犯罪的被告,受武器平等、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這些原則,在社會高矚目的案件尤其不能失守。
然而被告Breivik的動機就是為了打擊挪威執政黨的多元文化主義,他企圖利用審判程序作為達到宣揚其偏激政治主張的舞台(註六)。且因本案採用了同步轉播,因此是否應完全肯定被告在審判程序上的一切權利,便有討論空間(註七)
法院的處理方式是讓Breivik能夠其陳述犯罪動機,但藉著禁止該部分公開播送,以保護被害者們的觀感,但是基本的言論自由仍需維持,所以審判內容也藉著非即時的媒體事後以文字形式發表。Breivik一共花了5天時間解釋其政治思想和犯罪動機。
然而,被告的權利並未被無限上綱。例如Breivik申請穿著納粹軍服便被拒絕,審判程序時仍穿著一般西裝。此外,在宣判當天,Arntzen審判長於宣布刑期後告知Breivik14天的時間決定是否上訴,也可當庭接受判決而捨棄上訴權,或直接上訴。Beivik表示因其不承認現今勞工黨政府下的司法機關擁有審判權,所以不會上訴以免形同承認其審判權,此外他突然表示自己希望對同為極端右派、主張激進武力的同伴道歉,而非他所傷害的被害者們,然而審判長立即關閉
Breivik的麥克風並且嚴正向其聲明目前程序中他只能對法官們表達意見
(圖:奧斯陸一景)
修復式正義:審判成為療癒過程的可能
現代刑事審判程序中採用控訴原則,追訴方的檢察官、被控訴的被告,以及中立的法官之外,被害人的位置為何?
德國著名的執業律師暨《罪行》、《罪咎》作者Ferdinand von Schirach坦誠的指出審判程序是針對被告而非被害人,而審判程序的目的不在於替受害人作心理治療。然而Breivik的案件不僅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他的行為並非以謀殺起訴,而是牽涉到動搖社會根基的挪威刑法恐怖攻擊罪章的147a的違反人道罪(destabilising or destroying basic functions of society " and "creating serious fear in the population);這也是政治事件,因被告的犯罪動機是對現在逐漸成為移民社會,並且堅持寬容、開放、多元文化的挪威的價值觀強烈抨擊。不僅是事件的直接被害者,所有挪威人民也因為恐怖攻擊受到不同層次的傷害。

被告為中心的審判能否同時俱備療癒被害人創傷的功用?由審判長Wenche Elizabeth Arntzen主導的司法程序,讓我們發現一個關切被害人權利並尊重其尊嚴的法院對協助整體社會的復原有正向作用,並且被害人保護可以和被告保障達到不相衝突的可能性。
在審判開始前,法院指定了174名律師,保障生還者和被害者家屬在偵查及審判時的法律上權利,而委任律師的花費完全由政府支出。最終,爆炸案和槍擊事件總共有166位律師代表被害者,而審判時主要由三位律師代表被害者團體。
該案被害人數雖眾,但因Breivik完全承認其犯行,犯罪事實並非爭議焦點(註八)。然而在2012年四月中旬開始歷時10周的審判中,法院總共調查了77份驗屍報告,在每一份報導的最後都會看到被害者的生前照片,聆聽被害者約1分鐘的自傳簡述,包括他們未竟的夢想和對未來的期待。
77名死者並不是數字,而是如同挪威總理所說,每一條生命都加深了挪威的悲劇。

法院並提供機會467名生還者到法院作證的機會,讓他們充分敘述他們的傷痛,和他們如何掙扎的繼續生活。在審判的最後,也給予5名被害者家屬代表陳述意見的機會。
若挪威真的有因為本次事件而產生改變現行制度的情形,也許只有本案被害人的國家賠償,因事件被認為是史無前例的龐大規模,而且涉及對國家共同創傷而情形特別嚴重,而增加補償額度(註九)。而這是由被害者的辯護律師們爭取而來。
從本案的審判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審判的功用。確實,司法程序是解決問題的末端,既無法彌補已經發生的事情。審判本身亦有專業考量,以及不能棄守的基本權利底線(如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然而那剛好是最和人們直接情感相衝突的部分,因此審判也許無法滿足人民心中所期待大快人心的實現『正義』。
然而,判決結果的確會對人民產生影響。許多本案被害者受媒體訪問時都有表示希望盡快看到審判結果,在確定Breivik對其所作為復出相應代價後,他們有重回正常生活的勇氣。
從挪威人民對案件結束後:「鬆了一口氣」、「放下心中負擔」的普遍感想可見一班。本案的檢察官(註十)也是考量被害者對案件懸念的痛苦而放棄上訴。
刑事審判程序能夠給與被害者的,是盡可能在不犧牲被告權利的限度內迅速處理案件,以及同時照顧被害人的公正程序。
挪威人民對真相和正義的需求,在長達10周謹慎,密集的審判中獲得了滿足。




利用一般、同時並不縮減被告權利的審判程序,同時達到協助被害者療癒創傷,而不是像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是尋求體制外的和解,或是像美國奧克拉荷馬爆炸案在審判程序中極度壓抑被告的權利,導致審判程序宛如控訴方的獨腳戲。
審判結束以後,受害者的苦難並未結束(註十一),挪威社會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克服,然而至少在司法方面,給予社會適度的撫慰,使人民有勇氣繼續面對。(J


註釋

1.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19371719
2.            挪威的刑事法庭適用參審制,3名平民法官任期為4年。
3.            儘管挪威政府在事件剛發生時屢次以堅守民主、自由價值,並呼籲挪威人民團結面對悲劇,並且鮮少提及對凶手的仇恨,一定程度維持挪威社會的穩定。但事件結束後,民眾的不安仍然逐漸浮上檯面。挪威社會研究中心的研究指出挪威在屠殺和爆炸案之後,人民對社會安全、穩定的信心被嚴重打擊。事件後一年,人民對警察保護治安的信任程度從82%降至69%。此情形於「722日委員會」,評估挪威於本次事件發生時的國家應對能力、調查被害者和整體社會受到的傷害和衝擊、對未來恐怖攻擊的處理能力給予專業建議的獨立委員會於2012810公佈的報告揭露警察在危機反應不足,使傷亡人數擴大,更加深了人民對警方的不滿。(http://www.newsinenglish.no/2012/09/25/july-22-attacks-left-many-scars/)此外,設立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反恐研究中心(ICCT)研究也指出挪威人民對事件的不滿,除了針對凶手,也包括救援不及的挪威政府。
4.            相對的例子也許是美國911事件後產生的愛國法案。公民可在沒有指控,沒有審判甚至沒有見到律師的情況下投入監獄。不僅如此,在有些公民被投入監獄後,只要執法機構相信他們與恐怖組織有關聯,這些公民與律師的談話將被監聽,他們的家人也不會被通知。
5.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18791448
6.            Breivik並表示,若不使其敘述行為動機,將不配合審判程序。
7.            這也是被害者及其家屬非常反彈的部分,擔任被害者家屬辯護人的Yvonne Larsen MetteBreivik陳述時不時打斷他。審判長Arntzen是以集中審理為由要求其盡量減短陳述。
8.            案件爭議點其實在被告的刑事責任。本案最特殊之處在於被害人和民眾希望被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以負起刑責,被告反而也堅稱自己沒有精神障礙,以免自己行為的動機被貶低為精神錯亂下的囈語,檢察官正是基於藉著求處精神障礙並且使Breivik接受不定期的心理治療,有效打擊被告的偏執理念。
9.            Utoya槍擊案被害者為例。因而受到致生命威脅的傷害者,補償金由原本35萬挪威克朗增加到60萬挪威克朗(約300萬台幣)。受重傷者的補償金由25萬挪威克朗增加為45萬挪威克朗。死者的家屬各能獲得30萬挪威克朗,兄弟姊妹能獲得20萬。
10.          其實對於對Breivik求處保安處分亦或承認責任能力而求處21年徒刑,公訴檢察官內部達成共識前也經過相當激烈的爭論。
11.          根據挪威衛生服務研究中心(Norwegian Knowledge Centre for the Health Service, Kunnskapssenteret,超過七成的生還者受到憂鬱症的煎熬,並且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並有超過四成的被害者家屬受有憂鬱症和焦慮傾向之苦。挪威暴力和創傷壓力研究中心(Nasjonalt kunnskapssenter om vold og traumatisk stress or NKVTS)也針對Utoya槍擊事件生還者(大多為青少年)作心理狀態的研究。總共有325名生還者及463名被害者家屬接受研究訪談。絕大多數的被害者出現對噪音過度敏感、失眠、注意力無法集中,屠殺回憶突然重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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