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參加「現行監獄管理及未來立法政策公聽會」聯盟提出的主張

小編的話:
8月28日下午,矯正署舉辦「現行監獄管理及未來立法政策公聽會」,聯盟受邀並報名參加,我們提出不少的主張與改革方向(在分隔線以下),也希望各界能夠不吝指教,一同關心監所改革,以加強落實社會復歸與減少再犯可能。

-----------------------------這是一條清晰可見的分隔線-------------------------------------------

監所改革聯盟的主張


一般性:
1.      有關監所之政府資訊應更加公開和供民眾便利取得。
2.      應建置中間監獄,促進將假釋或結束刑期之收容人早日社會復歸。
3.      提高矯正機關的預算,以投入更多的資源
4.      對於多元性別或跨性別之收容人,應採取特殊且合適的收容方式,並應注意避免造成歧視。
5.      設置外部監察使

外部聯繫
1.      收容人應該能夠可以每週固定幾次與收容人家屬通電話。
2.      為了減少收容人子女因為父母入獄而失去聯繫或發生悲劇,收容人與其子女應有更充裕的時間和次數來會面。
3.      現行受刑人對外通信權屢以「妨害監獄紀律」為由,遭到剝奪,侵害受刑人之言論自由,亦無助於改善監所人權,為保障受刑人免於遭受監所人員之不法對待或報復,應保障受刑人在不受監所人員審查與監視的環境下,向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訴。
4.      投票是民主社會政策參與的方式之一。受刑人仍為社會成員,國家政策的推動亦和其權利有切身影響,亦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超收:
1.      應加強毒品除罪化的推動,降低監所人口。
2.      參考德國監獄行刑法規定,可以因應監所超收而暫緩執行。
3.      思考其他替代監禁設施,例如電子設施等。
4.      將國防部軍事監獄移交由法務部,如此可以不特別新築監獄,又可以降低超收的人數。

戒護:
1.      以法律明文禁止皮手梏等相關違法或不當戒具之使用、落實法律保障受刑人應有之權利
2.      應加強管理員輔導與教育的訓練,避免以暴力的方式來對待收容人,包含間接透過房長或雜役等層級關係來管理收容人,

醫療:
1.      監所衛生醫療應由衛生福利部擔任主管機關,矯正機關僅為輔助機關,且應以法律明文規定,醫事人員對於收容人病情所為之診斷與處置,應拘束矯正機關,且矯正機關人員應盡可能提供協助,換言之,監所醫療應醫人員醫療專業之判斷為指導方針,不得以「監所管理」為最高準則。
2.      衛生福利部應每年提出矯正機關衛生醫療報告書,供外界監督,且應每年邀請民間專家學者視察監所醫療環境。
3.      依照經社文公約第12條之規定,各矯正機關應於硬體上配置得以滿足收容人衛生醫療需求之設備,抑或是加強與地域衛生醫療資源的聯繫,使監所提供之醫療符合該當醫療水準,並應參考台中培德監獄之經驗,於北、南、東增設一所以上之專門醫療監獄。
4.      各矯正機關應對於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收容人,應有相關的補助或由受刑人作業基金支出,避免收容人無錢看病,因而死亡的情形。
5.      因應特別法所進行的隔離,如:傳染病防治法或精神衛生法等,不只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為之,亦應提供適當的空間,避免收容人遭受到歧視與濫權對待。
6.      有關保外就醫的要件與判斷標準應加以明確,並搭配由衛生主管機關來裁量決定之。

教化:
1.      加強與民間非宗教性質之專業團體的合作參與教化事業或認輔工作。
2.      監獄教化事項應加強與教育部的合作。
3.      擴大職業訓練
4.      落實調查分類制度

假釋:
關於現行假釋制度,短期內,法務部矯正署應放寬假釋之標凖,擬訂明確的評分表,向收容人說明決定的理由外,並應強化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客觀、中立,規定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之外部委員應透過民間團體推舉。長遠目標,應取消現行累進處遇與假釋制度,改採機械式縮刑的善時制,並將行刑流程改成漸進式增強收容人接觸自由社會機會的階段制。

其他設施:
1.      監所內部的圖書設置應充沛。
2.      加強監所與法律扶助的合作,降低冤案出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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