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短評:肯亞受刑人掌握法律知識協助獄友訴訟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黃慧儀
在監獄中幫忙其他獄友寫訴狀、提供法律意見的受刑人,英文是prison paralegal,或jailhouse lawyer,也就是「監獄律師」,這在台灣還是新鮮少見的名詞,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9年就討論過「監獄律師」了,即Johanson v. Avery案(Johnson v. Avery, 393 U.S. 483(1969)),此案聯邦最高法院將當時田納西洲一項禁止受刑人為其他受刑人提供法律協助的監獄規則宣告違憲,美國聯邦法院宣示,除非矯正機構有定期地提供受刑人其他合理的法律協助,否則不得禁止監獄律師幫其他受刑人撰狀、或提供法律意見。在該判決中,最高法院比較了其他州的情況,說明有哪些提供受刑人法律協助的合理方式,如提供公設辯護人讓受刑人得諮詢人身保護令的救濟事項,或雇請高年級的法學院學生與受刑人面談並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有律師公會的志工定期到監獄中提供受刑人法律服務。
自BBC新聞看到在肯亞也有監獄律師,有個由一群關心窮人無法得到法律救助的肯亞律師,於1973年所組成的組織Kituo Cha Sheria,在肯亞監獄訓練了許多受刑人成為監獄律師,雖然監獄律師不是真正合格的律師,但他們在監獄中為其他受刑人撰狀、協助上訴等等,運作地很有成效,成功地協助許多受刑人勝訴。受訪的監獄律師告訴記者說他們很多勝訴的原因,是他們的方法揭發制度的失誤或是不當、粗糙的調查,試著證明判決不可靠、無基礎;例如,在孩童性侵案,被害人從未被醫生檢驗,且惟一的證據是對被告懷恨在心的媽媽之證詞。他們在乎的不是追究是否犯罪,而是針對法院呈現的證據為抗辯。他們的動力來自於可以讓受刑人離開監獄、如何可以回家的事實。
台灣的被拘禁者在監所中,對自己的法律案件,或是對監所處分不服欲起訴救濟時,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或透過家人、朋友請律師、透過監所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外,在監所內是否能獲得其他法律扶助資源?監所有無提供常態、定期的法律諮詢?自102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的法律服務駐點看來,不是所有的監所都有駐點,而提供協助的時間,除士林分會在台北看守所駐點時間最多外(每週一次、三小時),其他大多是每月一次(三小時)的頻率,有的還是不定期、採預約;且大部分是在看守所駐點,受刑人受法律協助的機會看來是很有限的。此外,有提供定期法扶駐點之監所,時間上和輪替的安排,是否能使為數甚多的收容人,皆有充足詢問與討論法律案件的時間是否足夠,都關乎矯正機關是否有提供合理的法律協助。
若被拘禁者在監所中獲得的法律資源不足,是否可能再進一步,如肯亞的作法,培訓某些受刑人成為監獄律師?或在台灣也出現如《鱸鰻變律師》這樣的真實故事-「美國受刑人透過苦苦鑽研監獄法律圖書室的有限藏書,成為受刑人尋求協助的熱門律師,幫助獄友撰寫上訴狀呈遞給最高法院」?這有二個層面,一為「是否淮許受刑人或羈押被告,幫助其他獄友撰寫訴狀?」,另一為「監所內是否有學習法律專業知識的管道?」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並沒有禁止受刑人或羈押被告為他人寫訴狀、或提供法律意見的規定,但除了本來就具備法律專業之人成為受刑人外,其他受刑人是否可能在獄中學習法律知識成為監獄律師?要以自修監所內法律圖書資源恐怕是很難的,監獄行刑法第42條僅規定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羈押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是待設罝圖書室,並未要求應提供足夠的法律圖書;而美國法上則相當重視法律圖書的提供,監所圖書館中充足的法律圖書是使被拘禁者享有法律協助的方式之一,以保障受刑人近用法院的權利。(Bound v. Smith, 430 U.S.
817 (1977))。再者,監所有無可能讓法律專業人士進入所內開設法律課程培訓監獄律師,作為受刑人的教化計畫之一?關於此問題,或許應先試問,台灣的矯正機構文化(以及常被拿來當說理後盾的社會大眾觀感),是否樂見「受刑人受培訓成為監獄律師、使受刑人及被拘禁者熟悉法律知識」「幫助其他受刑人尋求法律途徑救濟權利、得以早日出獄」?也許有的擔憂來自於害怕受刑人會濫訴、害怕增加訴訟量及矯正業務負擔,但是防制濫訴的方式,不該以置被拘禁者與受刑人於無知無助之境的方式來達成,更不能以怕麻煩為出發點,而變相剝奪被拘禁者實行訴訟權的機會,而應建立更完善充足的訴訟程序及法律扶助制度,使被拘禁者的訴訟權受到保障並能合法地行使。
(附註:BBC新聞中另提到不幸的是,一位肯亞監獄律師自己出獄後,卻無法以法律知識謀生,只能到當清潔工,關於受刑人服刑期滿離開監獄後所面臨的處境恐怕很難在此一言道盡…..)
BBC新聞連結 http://www.bbc.co.uk/news/world-africa-23239803
我在監所田野工作六七年,出自同學們的要求,送最多書進去的不是什麼複雜的哲理書籍,最多的是小六法和各類法律訴訟實務書籍,至少有10本。就我所接觸過的在監者/出監者,不只對於法律有高度的求知慾望,也都有很精準銳利的發問。甚而,也有很多實務經驗和訴訟手法,都比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來得熟稔靈活。但礙於「位置」所限,出來後反而就只能進行最底層的工作,不管她們有多麼有才氣才情與技術。不止把醫療送進去,也把法律送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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