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日本新聞翻譯】至今最嚴重的監所醫師短缺
本新聞翻譯自日本NHK WEB特輯:刑務所医師不足が過去最悪に
原文聯結如右:http://www3.nhk.or.jp/news/web_tokushu/2014_1105.html
至今最嚴重的監所醫師短缺
2014年(平成26年)11月5日 18時45分
現在,在監獄等全國的矯正設施中,為受刑人診療的醫生,已經人數不足。專職醫生的缺額高達76人,已達法定總額的四分之一。因此,造成嚴重影響,現在全國超過100人以上的監所已無法再行收容。
本新聞由清水阿喜子記者採訪報導。
嚴重的醫師短缺
在監所、少年監獄等多數全國矯正設施之中,設有專職醫師,為受刑者診療。但因為與一般醫院提供的薪水有所差異,造成醫師不斷辭職。根據法務省調查,其次辭職的理由還包含,經驗難以累積、以及與病人難以建立信賴關係等。平成16年起矯正設施的醫生人數已在逐年流失了,而且當時已有聲浪批評矯正設施的醫生和一般醫院的醫生相比,人數不足。到了平成23年矯正設施的醫師人數劇烈遞減。
根據NHK訪問日本法務省的資料,上個月1日,原本法定全國矯正設施的醫師人數為327人,現在已不足76人,是過去至今最嚴重的短缺。在全國最北的網走監獄,影響尤為劇烈。該監獄收容超過1000人,卻沒有任何一位專職醫生。平成22年,所內唯一一位醫生退休後,尚未找到繼任者。
在北海道,即使一般醫院的醫生人數也明顯不足,因此很難找到繼任者。現在只能仰賴當地的醫生,在一般診療業務之虞,輪流承接非專職的診療業務。診療時間的極限大約是每日一小時。平成25年,網走監獄內約有200位受刑人集體性感染流感和感冒。同時有兩位受刑人因為肺炎死亡。
問題1:監所無法收容
醫師短缺會引起各式各樣的問題。其一,有刑判決確定後,無法收容於監所。據法務省所說明,今年10月1日起,全國已經有112人因此不得不在住家或醫院等待執行。主要是因為腎臟病受刑人需要洗腎。在全國監所之中,有九間配有洗腎儀,而可以進行治療,但是可操作機器的人數有限。其中,東京八王子的醫療監獄,因為缺少6名醫生,因此不能接受腎臟病受刑人入監服刑。未配備機器的監所,腎臟病人必須由管理人員協同前往外部的醫院。以現在的管理人力而言,能配合的有限。因此, 造成判決確定後,應執行之收容人無法收容於監所。
問題2:醫療費用增加
在醫師短缺的情形下,必須仰賴外部醫院療機關個案也會增加。因此和監所設有專職醫師的情況相比,提高了運行成本。平成25年,受刑人所花的醫療費用約為58億餘元,和十年前相比,提高了將近兩倍。雖然有部分是因為受刑人高齡化的影響,但是醫師不足,還是醫療費用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家必須檢討對應之策
日本正在試圖提出改善措施。法務省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檢討會議,並在今年一月彙整出了報告書。報告書一開始就提到:「矯正設施中的醫療,正在『危急存亡之秋』」。這強烈的危機感中,其一是因為矯正設施應該具有「防止受刑者再犯、是守護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之功能。如果要讓矯正設施達成這項功能,那麼讓受刑人維持健康狀態而復歸社會就是必要的。因此為了解決醫師不足的問題,該報告書建議,應該要提高醫生的待遇至與一般醫院給付的水準相同。
其次,也有必要修正准予矯正設施的醫生到其他醫院工作「兼職」,或是延長退休的時間等制度。法務省接受報告書的建議,今後,包含修改法律在內,會持續檢討對應之策。為了解決嚴重的醫師短缺,其重點是,確保改善待遇的財源、打造提高醫師工作意願的環境。
*本翻譯僅供參考
原文聯結如右:http://www3.nhk.or.jp/news/web_tokushu/2014_1105.html
至今最嚴重的監所醫師短缺
2014年(平成26年)11月5日 18時45分
現在,在監獄等全國的矯正設施中,為受刑人診療的醫生,已經人數不足。專職醫生的缺額高達76人,已達法定總額的四分之一。因此,造成嚴重影響,現在全國超過100人以上的監所已無法再行收容。
本新聞由清水阿喜子記者採訪報導。
嚴重的醫師短缺
在監所、少年監獄等多數全國矯正設施之中,設有專職醫師,為受刑者診療。但因為與一般醫院提供的薪水有所差異,造成醫師不斷辭職。根據法務省調查,其次辭職的理由還包含,經驗難以累積、以及與病人難以建立信賴關係等。平成16年起矯正設施的醫生人數已在逐年流失了,而且當時已有聲浪批評矯正設施的醫生和一般醫院的醫生相比,人數不足。到了平成23年矯正設施的醫師人數劇烈遞減。
根據NHK訪問日本法務省的資料,上個月1日,原本法定全國矯正設施的醫師人數為327人,現在已不足76人,是過去至今最嚴重的短缺。在全國最北的網走監獄,影響尤為劇烈。該監獄收容超過1000人,卻沒有任何一位專職醫生。平成22年,所內唯一一位醫生退休後,尚未找到繼任者。
在北海道,即使一般醫院的醫生人數也明顯不足,因此很難找到繼任者。現在只能仰賴當地的醫生,在一般診療業務之虞,輪流承接非專職的診療業務。診療時間的極限大約是每日一小時。平成25年,網走監獄內約有200位受刑人集體性感染流感和感冒。同時有兩位受刑人因為肺炎死亡。
問題1:監所無法收容
醫師短缺會引起各式各樣的問題。其一,有刑判決確定後,無法收容於監所。據法務省所說明,今年10月1日起,全國已經有112人因此不得不在住家或醫院等待執行。主要是因為腎臟病受刑人需要洗腎。在全國監所之中,有九間配有洗腎儀,而可以進行治療,但是可操作機器的人數有限。其中,東京八王子的醫療監獄,因為缺少6名醫生,因此不能接受腎臟病受刑人入監服刑。未配備機器的監所,腎臟病人必須由管理人員協同前往外部的醫院。以現在的管理人力而言,能配合的有限。因此, 造成判決確定後,應執行之收容人無法收容於監所。
問題2:醫療費用增加
在醫師短缺的情形下,必須仰賴外部醫院療機關個案也會增加。因此和監所設有專職醫師的情況相比,提高了運行成本。平成25年,受刑人所花的醫療費用約為58億餘元,和十年前相比,提高了將近兩倍。雖然有部分是因為受刑人高齡化的影響,但是醫師不足,還是醫療費用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家必須檢討對應之策
日本正在試圖提出改善措施。法務省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檢討會議,並在今年一月彙整出了報告書。報告書一開始就提到:「矯正設施中的醫療,正在『危急存亡之秋』」。這強烈的危機感中,其一是因為矯正設施應該具有「防止受刑者再犯、是守護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之功能。如果要讓矯正設施達成這項功能,那麼讓受刑人維持健康狀態而復歸社會就是必要的。因此為了解決醫師不足的問題,該報告書建議,應該要提高醫生的待遇至與一般醫院給付的水準相同。
其次,也有必要修正准予矯正設施的醫生到其他醫院工作「兼職」,或是延長退休的時間等制度。法務省接受報告書的建議,今後,包含修改法律在內,會持續檢討對應之策。為了解決嚴重的醫師短缺,其重點是,確保改善待遇的財源、打造提高醫師工作意願的環境。
*本翻譯僅供參考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014監所參訪計畫政策論壇
【2014監所參訪計畫政策論壇】
時間:2014/11/1(六)10:00-18: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四場報告皆由監所參訪計畫成員代表進行,由NGO代表及官方回應
0930-1000 報到
1000-1200 監所健康衛生、醫療心理健康之挑戰
回應:衛福部心口司司長陳快樂
回應: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1300-1430 監所內的申訴、戒護問題
主持:林俊宏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回應:矯正署代表
回應:羅士翔律師(冤獄平反協會)
1440-1610 監所作業勞動與收容人差異面面觀
主持:王幼玲(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回應:許金標(矯正署教化輔導組長)
回應: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1620-1700 羈押被告之人權
主持:陳美彤法官
回應:連鴻榮(矯正署教化輔導視察)
回應: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1700-1800 綜合討論
主持: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2014年7月26日 星期六
法務部才是監所超收的元兇
作者:
陳瑞榆(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現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洪嵩蜀(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要】而法務部對於監所人滿為患導致環境惡化的問題,向來以改善管理情況作為解決之道,諸如:以一次性的減刑措施大規模降低收容人口;或是收編軍監、擴增監獄以降低帳面上超收數字;又或是以增加管理人員來調降戒護比例。卻缺乏實際直面造成監獄人口爆炸根本原因的勇氣。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統計資料,目前在監受刑人以毒品犯罪為大宗,占全體受刑人45.8%,其次方為財產犯罪-竊盜,占8.4%,兩者相差37.4%。又在毒品犯罪中,因施用毒品入監者則高達77.4%,將近八成;立法政策上首要遏止的毒梟──純因製賣轉讓──入監服刑者僅占13.6%。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因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而入監者,近一年則增加44.2%。這些數據揭示了,大批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犯罪類型是無法還原成法益受損的「道德恐慌」。這些行為的入罪化多半是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媒體操作「特定犯罪現象」時憂慮惶恐的政治性產物:例如,法務部的「紫錐花運動」、「反毒戰爭」,擬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因「葉少爺酒駕」事件,社會輿論疾呼酒駕致死加重刑期等等。於是,成罪條件寬鬆,刑責卻不斷地加重,顯示法務部對於社會問題的處理,只知道「治亂世用重典」,擁抱刑罰民粹主義,以滿足一時的輿論激情,卻無能力化解和更細緻地思考如何真正地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
全文刊登於:《想想論壇:法務部才是監所超收的元兇》
2014年5月25日 星期日
當三個強盜來到挪威小城:挪威的監獄官都做些什麼?
當三個強盜來到挪威小城:挪威的監獄官都做些什麼?
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文章摘要】
挪威著名的兒童文學家托比庸.埃格納(Thorbjørn Egner)所撰寫、繪製的「克達蒙城的三個強盜」是挪威多數人孩堤時期的回憶。僅管克達蒙只是想像中的小城市,但巴斯蒂安警長的原則和行為,與挪威的監所處遇規則也處處呼應。
這不僅是童話,更是挪威人持續實踐的價值觀。
平等以待的哲學
在挪威矯正署的官方網站上,獄政管理的原則被清楚條列:
- 自由的限制是挪威刑法對受刑人唯一的懲罰。除了暫時失去自由,所有受刑人仍保有一切公民權利。
- 除非出於保護社會的必要,對自由的限制本身亦不得出現不必要干預。
- 受刑人在監所內的生活,必須盡可能維持著和社會大眾一般生活相同的狀態。因此,對受刑人任何的權利限制,都需具充分的理由,監獄官並無裁量空間。
這些原則緊扣著刑罰的目的:教化受刑人,以達到社會復歸。對於沒有死刑,也沒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絕大多數的受刑人終究會重返社會的挪威更是如此。既然是為回歸社會做準備,監獄生活就是學習成為一個為自己負責,並能夠和他人良性互動的獨立個體。
因為一切比照監獄外正常生活處理,從監獄硬體設備開始,挪威講求去體制化、消除規訓色彩,所以監獄沒有鐵窗也沒有圍欄,而像棟舒適的宿舍。
而入獄服刑若要達到成功社會復歸的目的,監獄官的角色和工作更是關鍵。挪威的監獄官們都相信,只要被正向對待,正面教育,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守法的一般公民。他們平時不配槍,避免造成監獄官和受刑人不必要的距離。關押重刑犯的開放式監獄:巴斯托伊(Bastøy
Fengsel)在周日會讓監獄官和受刑人共同進餐。哈爾頓監獄(Halden Fengsel)中的監獄官與受刑人時常一同在戶外打球。每名監獄官對於協助受刑人的日常學習有著極大熱忱。挪威是全球監禁比率極低的國家
(2013年6月,挪威監禁人口比率 71/10萬,台灣280/10萬,最高為美國,716/10萬),多數最終會落到以監禁,而非其他替代刑罰的受刑人,更需要專業而積極的協助,才能培養技能並建立自信心,順利回歸社會。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囹與光:2014監所參訪計畫行前工作坊(北中南三區)】
【囹與光:2014監所參訪計畫行前工作坊(北中南三區)】
預計參訪監所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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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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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一)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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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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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四)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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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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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三)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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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第二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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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二)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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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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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二)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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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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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7日(四)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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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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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三)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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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網址:http://ppt.cc/NpN8
2014年2月23日 星期日
月入22K? 監所內工作所得看得到拿不到
月入22K? 監所內工作所得看得到拿不到
文 / 黃慧儀(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全文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 / 黃慧儀(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全文同步刊載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在什麼都漲只有薪水不漲、月入22K成為指標而民生越發艱困的年頭,看到新聞標題「有吃還有拿…監所產品夯有人月入22K」多數反應應是-為什麼有吃牢食還可賺比大學畢業生多?身為一個不太信任新聞標題的人,仔細看了新聞內容,不禁想問問記者及文中受訪的矯正署官員,監所作業基金真的可以讓收容人月入22K嗎?
初步就法律規定的情形來看,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也就是說受刑人的勞作收入淨利盈餘中,只有50%是作業者(即受刑人的)「勞作金」,然後還要再扣除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因此,當外面看到監獄賺的錢,以及決算書上所列的監所工作收入中,與受刑人實際上拿到的數目是不一樣的。
以101年台北監獄為例,作業收入(54986869元)扣除各項業務成本(41489477元)後為13497392元,其中50%是勞作金即6748696元,再扣除25%的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1687174元,餘5061522元;而台北監獄101年的各類收容受刑人統計為3992名,故平均下來受刑人的「年收入所得」是1267元。
以此人數計算(此人數僅是估計承攬加工作業的部分,監獄中還有自營作業的加工,因此實際作業人數應不僅只這個人數),台北監獄收容人的年收人平均約為2395元,在年收入約僅有二仟多的平均值下,若是有某些收容人可能達到月入22K,到底是如何賺到的?還是說在對收容人一視同仁依法管理的監獄裡,工作收入所得卻如同現今社會的縮影,是貧富不均而往二極化發展嗎?還是新聞資訊內容有問題?ㄉ不過監獄中每日有不同受刑人來來去去,也不是所有受刑人均有作業,因此以年度總收容人數或許為基準計算落差可能較大;那麼再依據台北監獄網頁作業園地所示,目前加工作業工場設有13間,每間工場平均約有150人以上之作業人數,可以合理推知,平均從事承攬加工工作的收容人有約1950人。
監獄本身是一個封閉、不透明的環境,大多社會良善民眾們,也只能透過偶爾的新聞看到片斷的形象,如果只是被動的接受新聞與洗腦加強刻板印象,監獄的真相只是更不透明、受刑人的處境也益形不受諒解。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減刑不是周年慶
作者: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2013年12月11日 蘋果日報
摘要:
過去,對於諸如酒後駕車、或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時,立委慣以「亂世重典」的思維,來回應沸騰高張的民意。最近,社會大眾撻伐醫護人員遭民代無理對待時,立院即火速要修訂《醫療法》增訂「王貴芬條款」,加重刑責。之前,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問題感到憂慮惶恐時,立院也即刻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亦是以提高刑責來作因應,彷彿,加重刑責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一顆萬靈丹或止痛丹。
但是最後,當「監獄終於人滿為患」時,立委卻只能想到用「減刑條例」來作為回應?難道,每回在面對民意沸騰,修法加重提高刑責時,立委都不曾預見到,「亂世重典、加重刑責」本來就會造成日後「監獄人滿為患」的必然結果嗎?如果當初已有預見,又何以要多此一舉「先加重刑責」、「後再減刑放人」?難道,立委們把這麼重要的國家刑事犯罪政策,對於司法正義的給付,看成如同商品交易買賣般地簡單嗎?可以先隨意喊價、或提高價格(加重其刑),興之所至時,就來個幾年一度的周年慶,大打刑期折扣(最低一律5折),來回饋受刑人嗎?
天堂不撤守-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
中國時報 陳長文
摘要:
今年1月,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義大利監獄過度擁擠,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而所謂過度擁擠的標準是義大利受刑人的人均面積只有3平方公尺,大約是0.9坪。
筆者實在無法不感到汗顏。法務部規定的受刑人人均使用面積是0.7坪,還低於義大利被裁定違反人權的現況,而實際人均面積更因為超收而減少到了0.4坪。當義大利的政治人物願意以絕食來關注受刑人人權時,我們因為陳前總統有菜園而感到滿意。
全文請見: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9000432-260109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囚禁的意義
作者:楊鎮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要
成立一年多的台灣監所改革聯盟,主要行動目標有三項,一、完善受刑人的司
法救濟制度,二、建立外部的監督機制,三、認識監所,讓更多人關注監所的
現況。最後,希望能促成台灣社會一同來思索:囚禁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關鍵字
監獄、台灣監所改革聯盟、監獄行刑法、羈押法
一、新組織,老議題
如此生活三十年
直到大廈崩塌
雲層深處的黑暗啊
淹沒心底的景觀 ――萬能青年旅店,〈殺死那個石家莊人〉
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是個很新的組織,2012 年夏天才成立。我們沒有向國
家申請立案,也不是歃血為盟的地下組織,把我們這五、六十位志工凝聚在一
起的,就只是一份對監所現況看不下去的心情。
監改聯盟的成員包括了前受刑人、學者、學生、法律實務工作者、社運工
作者,我們常在線上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碰面討論,談的都是監所現況:受刑
人被欺負、管理人員人力吃緊、醫療環境惡劣等等。死亡、暴動、濫權、行賄
與受賄,還有還有,每次都會談到的,監所人滿為患的超收情況。
雖然監改聯盟去年才成立,但是監所問題在台灣,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
而監督監所的聲音,雖然不曾是時代的主旋律,但也始終如同伏流般時隱時
現。1920 年代,日本統治台灣期間,投身社會運動的改革者常被日本警察逮
捕入獄,例如台灣民眾黨的創立者蔣渭水,前後入獄十多次,就獄中所見所聞
寫了〈入獄日記〉、〈入獄感想〉、〈獄中隨筆〉等文章,在〈春日集監獄署
序〉這篇短文,甚至把監獄當成自修室,以「官府召我以拘留,獄吏假我以時
間」這般豪邁的姿態面對牢獄生活。
全文刊登於:台灣人權學刊 2013年12月號
下載網址:http://www.taiwanhrj.org/admin/uploadfiles/THRJ_2_2_yang.pdf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外聞】Sweden Is Closing Prisons Due to Lack of People to Put In Them(缺乏犯人,瑞典決定關閉監獄)
爭議不在瑞典缺乏犯罪—事實上犯罪率還略有提升—但比起將犯人關入監獄,瑞典更重視犯人的復歸。2011年至2012年間,監獄人口下降了6%。反觀,美國監獄則超收40%。
原文連結:http://gizmodo.com/sweden-is-closing-prisons-due-to-lack-of-people-to-put-1462950734
其他參考資料:開放式監獄的迷思:挪威監獄島巴斯托伊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異鄉的監獄
作者:張正
摘錄:
摘錄:
菲律賓本名Precila J. Nisperos的邱希拉,看到自己的得獎作品「孩子Anak」登在菲律賓四方報,瞬間放聲啜泣、淚如雨下。她的漫畫作品「孩子Anak」一共八頁,敘述孩子忘了父母的養育之恩、吸食毒品,最後幡然悔悟向父母道歉。其實,畫的就是她自己。
邱希拉結束與台灣老公不幸福的婚姻之後,獨力扶養一對兒女。因為經濟拮据,因為要養育兒女,她鋌而走險賣毒品,也因此入獄,十年徒刑。五十歲的她,滿頭白髮,一臉滄桑,比實際年齡大了許多。離開時,她謝謝我們來看她,然後深深擁抱每一個人。她的聖誕節心願,是趕緊刑滿出獄,與兒女團聚。
全程陪同我們採訪的女監教化科長鄭仙飛說:「這裡的每一個人,背後都是一個殘缺不全的故事。」獄方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希望收到教化之功,繪畫班、書法班、舞蹈班、話劇班、識字班、合唱團,都有。聽到有「合唱團」,我希望下次能來錄影,請她們唱一首家鄉的歌。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監所內的閱讀:受刑人的啓蒙與知識自由
作者:陳弘儒(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摘錄:
摘錄:
適當的閱讀所發揮的功能不僅是讓閱讀者理解外在對象與知悉其意義 (例如,知悉自然世界的生成等等) ,閱讀更可能為「閱讀者帶來對於自身存在的意義與價值有許多啓發」,在閱讀過程中自己成為了一個可以被思考的對象,這是閱讀與思考的特色之一。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獄所中的閱讀往往是被鑲嵌在一個更特別的脈絡下,收容人是在不自由的結構中尋求自我認識與實現(主體自由),作為一種監視機構的獄所對於閱讀會產生何種影響仍有待討論。我們可以從Alan Smith的例子中找到蛛絲馬跡。在進行了14年的讀書會後,Alan Smith選擇終止讀書會,因為他開始漠視受刑人所說的種種自身的想法或是經驗。
或許有些人會以Alan Smith的例子說,「你看,教了14年之後,他還是不得不退出在監所教導犯人唸書與思考的活動,這表示這個方式沒有太多意義或功用。」然而,這可能是個錯誤的解釋,因為Alan Smith對於受刑人發言內容的漠視不是來自於閱讀,而是透過「閱讀」發現到 (或觀察到) 「自己」對待他人的反應是如此的需要作修正,基於自我責任的要求,而調整與改變未來的行動 (或選擇) ,這是Alan Smith的例子可以給我們的一個深層啓發。閱讀可以讓一個人重新觀照自己,也關照他人。
全文請見: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無臉的人生,殘敗的夢想:想我監所的姊妹們
本文刊登於《司法改革》第97期(2013年8月31日),頁4 9-52
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台大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
2009年7月,一個酷熱的暑日,女監因擴建改裝,臨時通知暫停 了寫作班,預告後會有期。突然的中止,有些錯愕,我曾經在心底對 自己說,即使在寫作完博士論文以後,我都會持續著早已分不清是田 野或是生活一部分的往來——習於進出其中,新友與舊識。初入監所 的一些膽怯早已褪去,倒是必須機敏地應付著因著治理代理人更替或 政策丕變等因素,所造成的機制及其執行者的各種鬆緊不一的新舉措 ,反而是比較耗神的部分。當然也有,一而再再而三地進出之間的無 奈,那些輾轉與反覆,即使旁觀,依然難忍。在監所時信誓旦旦將重 新起造人生,短暫在監所外的會面,接著失聯,再回監所時捎來信息 聯繫。
2003年1月起,我以進行博士論文田野名義進入女監,當我第一 次走入時,如同在2000年首度進行碩士論文田野而進到精神療養院時一樣,非常意識 到不可讓別人誤認我是「機構內人物」(莫名其妙地深怕自己走不出 來),哪些東西會標示出我的「差別」,避免「誤認」?是掛在身上 的識別證件、是刻意整飾的學術人氣質?這些可能都比不上,當第一 次進入完成「工作」後,可以揮手說「下次見」無人阻擋、直接走出 那一道又一道鐵門時,我意會到:可以自顧自地走出來,正是標誌出 機構內/外身分最重要的區別;而我也同時意識到,這樣的身分差距 不見得只是法律或醫學體制所界定的,可能還包含到各自所占有的社 會位置及社會身分,這同時是性/別、階級、族群和無害/有害的界 定差異。
這些差異所框限的距離,並不是僵化凝固的,隨著彼此之間的交往互 動,日益可近也時常在縮小中。比如,那些所共通的,對於寂寞、失 落、歡愉、哀傷和憤恨的情緒;又比如,期待受到支持與理解的渴望 ,相去不遠。落地在家父長制的社會氛圍中長大,共同抗禦無所不在 的威權和到處皆是的人生指導員,不同的手路卻導致了不同的下場。 相較之下,更相信權威與老大哥會拯救不幸人生前半段的她們,反倒 一路跌入了被矯正者的命運生涯,有差別的,她們的夢,不敢做大。 「矯正」過的夢,小小的、滿是表面與內裡的懺悔,限縮自己的可能 。
※ 選擇,不是天生的
現在的我終於搞懂了一件事,真實最珍貴的是「選擇」。能夠選擇是 多麼令人歡愉的事,可以依自己之意思選擇想要這個、不要那個。選 擇與自由是不一樣的。自由只是一種形式,一種口號,一種遙不可及 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虛幻。妳可以馬上決定是要一刀結束生命,或繼 續莫名其妙的活下去,這是自由嗎?看出來了吧,這是選擇。如果能 夠給我再一次的選擇,如果願意給我如此奢侈的機會……。我會選擇 ,全部空白。不是重新來過,不是悔改重生,也不是一切歸零。我寧 願,我希望,我渴求……。但願我沒有活過,根本沒有活過。我根本 沒有來過這世界上過。向對的事情說yes,對錯的事說no即謂自 由。向對的事做得漂亮,對錯的事拋之老遠,可謂選擇。選擇我所要 的,將之經營的美妙,是苛刻的選擇。選擇,是多麼的遙遠又吸引我 啊!(呈葳)
「自由」是握在女神手上的那把火炬,是國族與國族之間獻祭輸誠的 火炬,是忽視國內/際人民的誇耀;「選擇」,是真實的自我檢禁。 在監所者,清晰地理解到自己的局限所在,也明白,所謂的「自由」 ,可能是天邊的那道流星,若非在放風的時刻滑開眼界,將一無所悉 。至於「選擇」,是惦惦斤兩之後受限的抉擇,自己對於自己的設限 ,自己預先評估社會條框的設限:我不能、我不配、我不可以。選擇 ,從來不是天生的。
呈葳是我初入女監時最早認識的同學之一,父親是外省老兵、母親是 阿美族人,第一次見面,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她臉上掛著的兩道彎彎的 眉毛,很顯然是畫上的,綠綠的弧度顯得造作,我猜想,洗把臉以後 ,應該是無眉的一張臉吧。我會注意到藥癮/吸毒(drug-ad dicted)者的「事態嚴重」,也是從呈葳開始的。
※ 藥癮/吸毒,是不「好」的
無須直接進入監所,光從可被度量的統計數字開始,就很難忽視藥癮 /吸毒(drug-addicted)者的存在。直接進入監所, 眼前所見的同學們,絕大多數都來自於毒品懲戒。真正令我震撼的第 一回,就是呈葳的自我敘事。大概是在前幾回的討論裡,我詢問大家 是為何進入監所,這位年紀輕輕的大眼女子,閃著靈活的眼睛張望著 我說,是毒品。這聽來已很耳熱不怎陌生,我接著問,那麼刑期有多 久呢?呈葳回我:19年!對於這樣的刑度,已夠讓我訝異不已。但 接著問到一位因買凶殺人而入獄的同學,她說,她被判9年的徒刑, 在假釋後將與買凶意圖殺害未遂的情敵,她的那位丈夫情人(他是校 長,她是主任),一同在山上早已購好的田園,歸隱山林。霎時這毀 壞了我對於所謂刑罰的認知!
當有個人與毒品相干而產生的刑責遠比她處心積慮、縝密擘劃、謀殺 了另一人的罪責來得重許多,甚而在之後假釋量度上也較為不利時, 我們真的需要費心仔細地去思索這是怎麼一回事。當殺一個或數個人 時,執法者會細心地尋求殺人動機或原因,而我們總能(也必須)找 出情有可憫的情節時(無差別殺人或無動機殺人在台灣並未被「證成 」過),用藥/吸毒者往往只被認為是自作孽,甚而是為了龐大的利 益而自甘墮落。然而,利益何在?
與毒品相干的利益(interests,好處)並不以牟利為唯一 ,而往往與下一次的藥/毒品來源密切相干,和用藥/吸毒分不開。 常有種乍看精銳的說詞指出,真正的上游大盤藥頭是不吸毒的,只有 下游的毒蟲才會愚笨到去染上毒癮。似乎,聰穎者懂得精準計算人生 利害得失,而失算者,只能淪落為上癮者。而癮呢?是就是「dui kui』」(台語發音,追氣),而難以言傳形容,只能體會,不只 是嗅覺的味道,而是動員全身的一種滋味。這滋味何以遠比訴求積累 的真實人生值得追?
6年來的女子監獄田野經驗,在我所接觸的上百位田野對象當中,五 分之四總是縈繞著毒品而記憶。當我們聊及有關她們個人的遊樂、生 活經歷、家人友伴等社交關係時,多數都以毒品作為回憶的起點與核 心,成為個人生命歷程裡很重要的記憶要素,以及記憶行進的方式。 無論是「勒戒或戒治完畢」、「假釋」(仍具容疑犯身分)或「服刑 期滿」(前科)者,一旦展開吸毒者生涯,就幾乎不可能隨著矯正的 期滿而告終。對待「成癮者」,就是在進行「偏差治理」。尤其,涉 及感官的開放與檢禁,更直接與體驗的生命政治有關。
在台灣,因施用或販賣毒品被送入教養機構已經成為最稀鬆平常的罪 名。從少女時代的感化院、到後來的勒戒所、女子監獄、一直到假釋 時的觀護人制度,均是最直接遭遇的教養機構。在這裡,我捨棄社會 學慣常使用的「再社會化機構」(resocialization )或官方的「矯正機構」(correction)字眼,而以「教 養機構」取而代之,欲強調的正是這類矯正機構或再社會化機構從機 構設置目的、進行活動及事務工作本身,固然是處處以「矯正」(再 社會化)為最優先考量及宣稱,然而教養機構的特徵正在於,撇開這 些宣稱與考量,藉由代理人及機構內的空間、時間、各式檢禁等,所 有機構內的互動,不斷顯現與透露的正是「教養」(educati on or cultivation)——成為「合情合理」(legitim acy,首要就是合乎法規)的人。
縱使某次入獄的理由非關毒品,但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均有吸毒的經驗 。來自於媒體、機構和各項道德統計資料,不停重複閃爍的訊息營造 出集體的憂慮,台灣已淪為罪惡的毒品之島的印象少有爭議。於是, 反毒戰爭成為台灣治安(police,包括警政〔毒駕、治安報到 〕、公共衛生〔拉K一時,尿布一世〕、醫學〔美莎酮治療及成癮戒 除〕、教育〔「重點」(誰是重點?)驗尿〕等)號召範圍最廣、捲 入人數最多的一場神聖戰役,全面捲入各年齡層的生活。
社會生活中成癮(或上癮)現象比比皆是,宅性(trans[-/ or] gender)、臉書成癮、網路購物、物質/物件、尼古丁、煙草 、咖啡、感冒藥水、甚至是某種氣味、顏色、材質、形狀的習癖或慣 好,一點也不特別。然而,何以不同的成癮卻有不同的文化/階級排 除現象?甚而連使用不同的藥/毒品者,也會有排序之別?
德希達(Jacques Derrida)在〈毒品的修辭〉(The Rhetoric of Drugs)該篇訪談中,就毒品/藥物成癮(drugs-add iction)議題以一位他自稱的「非專家」身分受訪時,直接破 題指出毒品/藥物(drugs)的概念是一個非科學(non-s cientific)的概念,它是基於道德或政治的評價而構成: 它自身承載著標準或禁制,並認可了敘述或證明的不可能——它就是 一道頒令(decree)、一句行話(buzzword)。(D errida 1995: 229)
※ 無臉的人生
對許多人來說,用藥/吸毒者的形象是一致的,無論是精神狀態或身 體形象,眼神呆滯雙眼凹陷失去靈魂者,無臉者的人生。然而,這都 是一張張清晰的臉孔,伴隨著一個個的生命。
道德教養機構經常指稱及教化的內容,即是指用藥/吸毒者意志薄弱 ,容易好奇、受引誘,然而許多用藥/吸毒者的第一次使用毒品的經 驗說穿了非常實用(pragmatic)而理性(rationa l)。有些是因為工作所需,我所接觸到因工作而首次吸食「毒品」 的例子,並不只限於服務業,更多是勞動行業(如加工出口區)及高 科技行業(科學園區)等生產線需要24小時三班輪班制的工作,其 中亦有必須三班輪值的醫護人員:
我第一次接觸的是安非他命,因當時在KTV當服務生上班時間是p m 8:00~AM 5:00,下了班大家就約到24H的泡沫紅茶店賭博,經常賭到中 午,或上班前,常感到睡眠不足,這時有同事有用過安非他命,在他 的提供毒品與建議,我有了與安非他命的接觸,吸了第一口,我即心 跳加速,本來已垂下的眼皮則像保時捷的車燈那樣「登」的張的好大 好亮。(小云)
用安非他命可以讓我提神,讓我像超人一樣,不停地工作賺錢。早上 早餐店打工04:00~10:00、中午便當店11:00~14 :30、下午檳榔攤16:00~03:00。(阿靖)
第一次使用到毒品,當時為了要賺錢,希望能在最短的時間來賺取自 己在物質生活上的享受,而連上2班,16小時(在電玩店)而在朋 友的鼓吹之下說可以提神,在為了滿足好奇心之下,用了第一口,而 真的那種感覺、精神、體力上真的百倍十足,又有活力了,而時間一 久,變成沒有安非他命不行了,沒有他我幾乎無力去上班,而漸漸也 就因此而陷下去了。(慧玲)
或是為了舒緩或解除病痛,而此與疼痛門診或疼痛科的治療目標(解 除疼痛)使用的物質及技術手段,差別不大:
因為我的職場一直是直銷業,算來往的人蠻複雜的,而我在22歲時 出了一場車禍,腦部及脊椎、腳都受傷,腦震盪引發的後遺症經常頭 痛困擾我,第一次接觸海洛因是我在一位下線家,頭痛抽煙止痛。( 燕子)
重感冒的我,虛軟沒力氣,全身軟綿綿就像一塊麻糬一樣,可是我又 身負著兩份工作的重擔,所以在朋友的經驗談,善意的鼓勵下我提起 勇氣首次嘗試了安非他命,在短短的小玻璃球吸著一口又一口濃濃的 白色煙,才一下子我的精神便回來了,且比平日更令我精神百倍,從 第一次我就覺得很喜歡那個感覺,不會讓人覺得病懨懨的!生產後的 我因為年紀小,可以在孩子的啼鬧下我日日失眠,於是我請舊日的同 學帶我去買安眠藥,結果不識藥性的我,居然神智不清的在服藥後有 自殺的行為,後來另一個朋友知曉後,便一面咒罵那帶我買藥的同學 ,一面介紹我海洛因。(淑美)
還有許多首次使用安非他命的原因是意在減肥瘦身,符合對身材曼妙 的想像:
是因為自小肥胖,在服用了將近十幾年的減肥藥之後,一次偶然機會 聽人家說起安非他命有減肥功效(當時只屬麻醉藥品,並無刑罰之責 ),所以抱著孤注一擲的想法,試試看吧!(玉佩)
工作所需,除了提神之外,也有希望能改變原有性格以適合工作的要 求:
「它」為我帶來的,不全然是壞處,就譬如我的行業是「對外的業務 員」,要有面對人群的膽大和厚臉皮,沒有用「它」的時候,我很難 放得開,用了「它」之後,我變得口若懸河,滔滔不絕,業績是一直 往上升。可是一切都被「它」產生的惰性戰敗了!所以「它」讓我很 難斷絕,就如人家說的,遇上瓶頸的時候,就容易深陷其中的道理。 「它」也會為我迎刃而解許多困難。(慈屏)
這些生命與敘事,並不是無臉的人生,亦不曾對自己的人生不負責任 。然而,當她們與機制——開始處遇的路程,第一次的戒治、第一次 服刑、第N次的戒治、服刑——交手之後,臉孔逐漸模糊,同時成了 統計資料裡的母數或子數(視題目是什麼),心理社工精神醫學介入 的個案,故事不再分歧,逐漸收束成同一的道德敘事。「她們」意圖 重返人間/社會,卻尋不到入徑,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進進出出。而 「我們」,一輩子遇不見一顆快樂丸,看見海洛因分辨不出來,見到 路邊用力吸吮塑膠袋內裝強力膠的人,趕忙別過頭快速通過的「正常 人」,是否曾有一次,正視過她們的臉孔,在他們的眼神裡,看見她 們的渴望——希望出人頭地,希望美麗曼妙,希望工作順利,希望家 人健康快樂——和我們相去不遠。她們有臉有生命,過著和我們差不 多的日常生活,面對著差不多的挑戰。24小時一天,一秒不少。
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台大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
2009年7月,一個酷熱的暑日,女監因擴建改裝,臨時通知暫停
2003年1月起,我以進行博士論文田野名義進入女監,當我第一
這些差異所框限的距離,並不是僵化凝固的,隨著彼此之間的交往互
※ 選擇,不是天生的
現在的我終於搞懂了一件事,真實最珍貴的是「選擇」。能夠選擇是
「自由」是握在女神手上的那把火炬,是國族與國族之間獻祭輸誠的
呈葳是我初入女監時最早認識的同學之一,父親是外省老兵、母親是
※ 藥癮/吸毒,是不「好」的
無須直接進入監所,光從可被度量的統計數字開始,就很難忽視藥癮
當有個人與毒品相干而產生的刑責遠比她處心積慮、縝密擘劃、謀殺
與毒品相干的利益(interests,好處)並不以牟利為唯一
6年來的女子監獄田野經驗,在我所接觸的上百位田野對象當中,五
在台灣,因施用或販賣毒品被送入教養機構已經成為最稀鬆平常的罪
縱使某次入獄的理由非關毒品,但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均有吸毒的經驗
社會生活中成癮(或上癮)現象比比皆是,宅性(trans[-/
德希達(Jacques Derrida)在〈毒品的修辭〉(The Rhetoric of Drugs)該篇訪談中,就毒品/藥物成癮(drugs-add
※ 無臉的人生
對許多人來說,用藥/吸毒者的形象是一致的,無論是精神狀態或身
道德教養機構經常指稱及教化的內容,即是指用藥/吸毒者意志薄弱
我第一次接觸的是安非他命,因當時在KTV當服務生上班時間是p
用安非他命可以讓我提神,讓我像超人一樣,不停地工作賺錢。早上
第一次使用到毒品,當時為了要賺錢,希望能在最短的時間來賺取自
或是為了舒緩或解除病痛,而此與疼痛門診或疼痛科的治療目標(解
因為我的職場一直是直銷業,算來往的人蠻複雜的,而我在22歲時
重感冒的我,虛軟沒力氣,全身軟綿綿就像一塊麻糬一樣,可是我又
還有許多首次使用安非他命的原因是意在減肥瘦身,符合對身材曼妙
是因為自小肥胖,在服用了將近十幾年的減肥藥之後,一次偶然機會
工作所需,除了提神之外,也有希望能改變原有性格以適合工作的要
「它」為我帶來的,不全然是壞處,就譬如我的行業是「對外的業務
這些生命與敘事,並不是無臉的人生,亦不曾對自己的人生不負責任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本篇報導整理與翻譯由島弧黑潮提供)
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日本公職選舉法第11條不承認受刑期間的選舉權,就此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大阪高等法院在9月27日作出判決,認定該規定違憲。小島浩審判長指出,「無法認為有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具有不得已的理由」,做出違憲判斷。這個判決是日本首次,就有關受刑人的公職選舉法之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第44條等保障選舉權規定的司法判斷。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5年9月認為,否定海外日本人選舉權一事「原則上不被允許」,而做出違憲判斷。今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剝奪有監護人的智能障礙者(知的障害者)的選舉權的規定違憲,選舉權正逐漸擴大。這次的判決提及了2005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被認為是在這樣的司法判斷的脈絡上。亦即,大阪高等法院做出判斷,關於國民選舉權的限制,除了由於危害選舉公正的選舉違反罪被判有罪的情況以外,以「必須有不得已的理由」做為基準。
小島審判長首先認為,有關選舉權「做為議會制民主主義的基幹,在民主國家,達到一定年齡的國民會平等的被賦予選舉權」,並且說明,這樣的判斷是基於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基準而來,也就是說,選舉權的限制如果沒有不得已的理由,即認為該規定違憲。
其次,就受刑人而言,大阪高等法院認定「受刑人大多數是過失犯等與選舉權行使沒有關係的犯罪」。並駁斥日本政府認為「受刑人顯著的欠缺遵法精神,不能期待其公正地行使選舉權」的主張。
再者,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中有關國民投票的部分,也承認受刑人有投票權,並認為將選舉公報送達予受刑人一事是容易的,指出「以不在籍者投票的方式讓受刑人行使選舉權一事,在實務上也無法說是困難的」。結論認為,單純以是受刑人為理由而剝奪其選舉權係為違憲。
提起訴訟者為稻垣浩,為勞動工會執行委員長,其因為道路交通違反罪入獄而無法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中投票。依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稻垣的選舉權遭到否定,因此其主張受到精神上的苦痛,向日本政府提出請求100萬日圓的國家賠償訴訟。
判決中就有關賠償請求的部分,則是認定「日本政府並不是欠缺正當理由而長期怠於廢止此一規定,尚不能稱為違法」(立法不作為),因而做出駁回等決定,駁斥稻垣的起訴,就此判決而言,「勝訴」的是日本政府。依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敗訴的部分就無法上訴,因此如果稻垣沒有提起第三審上訴,那麼這個違憲判決將會定讞,日本國會將會被迫面臨是否要修法的決斷。
第一審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今年2月)認定,「受刑人被禁止一定的社會參與(社會參加)一事是不得已的」,從而判斷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合憲,駁斥了稻垣的起訴。
※「終於被肯認為人了」
稻垣在記者會上露出喜悅,回想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之前,他向監獄官申請希望可以投票,但卻被告知「由於沒有公民權,所以不行」,因此受到極大衝擊,「覺得沒有做為人而被肯認,而感到很沮喪」。
而稻垣之所以入獄,係於2008年,他在大阪未經許可將宣傳車停在路上進行演說,被認為妨礙通行,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法被逮捕。由於當時仍因傷害等事件而處於緩刑中,因此從2010年3月開始於滋賀監獄服刑。
在判決的當天,小島浩審判長首先朗讀主文「上訴駁回」,由於判決結果和一審一樣是敗訴,稻垣因而十分沮喪。但是在聆聽判決理由的過程中,法院做出違憲判斷,卻讓稻垣感到驚訝。他笑著表示「如果受刑人也被肯認有選舉權,那麼想投票的人或許也可以參與選舉活動,國會議員的目光也會轉向受刑人,有助於監獄內部資訊的流通。」
律師團也強調了本判決的意義。武村二三夫律師即說明:「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隨隨便便的被忽視,但是這是關乎民主主義基幹的問題。如此明確地做出違憲判斷,這還是第一次,影響實在很大。」根據律師團表示,受刑人選舉權的限制,在其他國家也逐漸被認為是違反憲法或是侵害人權。武村律師並展現了他的企圖,表示「日本終於也追上來了。即使從社會復歸的觀點,也不應該肯認這樣的選舉權限制。如果判決確定,也要向政黨發起動員。」
新聞來源: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032-asah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00-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134-mai-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8-00000096-san-soci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754-yom-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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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高等法院判決日本公職選舉法不承認受刑期間選舉權的規定違憲
日本公職選舉法第11條不承認受刑期間的選舉權,就此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大阪高等法院在9月27日作出判決,認定該規定違憲。小島浩審判長指出,「無法認為有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具有不得已的理由」,做出違憲判斷。這個判決是日本首次,就有關受刑人的公職選舉法之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第44條等保障選舉權規定的司法判斷。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5年9月認為,否定海外日本人選舉權一事「原則上不被允許」,而做出違憲判斷。今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剝奪有監護人的智能障礙者(知的障害者)的選舉權的規定違憲,選舉權正逐漸擴大。這次的判決提及了2005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被認為是在這樣的司法判斷的脈絡上。亦即,大阪高等法院做出判斷,關於國民選舉權的限制,除了由於危害選舉公正的選舉違反罪被判有罪的情況以外,以「必須有不得已的理由」做為基準。
小島審判長首先認為,有關選舉權「做為議會制民主主義的基幹,在民主國家,達到一定年齡的國民會平等的被賦予選舉權」,並且說明,這樣的判斷是基於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基準而來,也就是說,選舉權的限制如果沒有不得已的理由,即認為該規定違憲。
其次,就受刑人而言,大阪高等法院認定「受刑人大多數是過失犯等與選舉權行使沒有關係的犯罪」。並駁斥日本政府認為「受刑人顯著的欠缺遵法精神,不能期待其公正地行使選舉權」的主張。
再者,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中有關國民投票的部分,也承認受刑人有投票權,並認為將選舉公報送達予受刑人一事是容易的,指出「以不在籍者投票的方式讓受刑人行使選舉權一事,在實務上也無法說是困難的」。結論認為,單純以是受刑人為理由而剝奪其選舉權係為違憲。
提起訴訟者為稻垣浩,為勞動工會執行委員長,其因為道路交通違反罪入獄而無法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中投票。依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稻垣的選舉權遭到否定,因此其主張受到精神上的苦痛,向日本政府提出請求100萬日圓的國家賠償訴訟。
判決中就有關賠償請求的部分,則是認定「日本政府並不是欠缺正當理由而長期怠於廢止此一規定,尚不能稱為違法」(立法不作為),因而做出駁回等決定,駁斥稻垣的起訴,就此判決而言,「勝訴」的是日本政府。依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敗訴的部分就無法上訴,因此如果稻垣沒有提起第三審上訴,那麼這個違憲判決將會定讞,日本國會將會被迫面臨是否要修法的決斷。
第一審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今年2月)認定,「受刑人被禁止一定的社會參與(社會參加)一事是不得已的」,從而判斷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合憲,駁斥了稻垣的起訴。
※「終於被肯認為人了」
稻垣在記者會上露出喜悅,回想在2010年7月的參議院選舉之前,他向監獄官申請希望可以投票,但卻被告知「由於沒有公民權,所以不行」,因此受到極大衝擊,「覺得沒有做為人而被肯認,而感到很沮喪」。
而稻垣之所以入獄,係於2008年,他在大阪未經許可將宣傳車停在路上進行演說,被認為妨礙通行,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法被逮捕。由於當時仍因傷害等事件而處於緩刑中,因此從2010年3月開始於滋賀監獄服刑。
在判決的當天,小島浩審判長首先朗讀主文「上訴駁回」,由於判決結果和一審一樣是敗訴,稻垣因而十分沮喪。但是在聆聽判決理由的過程中,法院做出違憲判斷,卻讓稻垣感到驚訝。他笑著表示「如果受刑人也被肯認有選舉權,那麼想投票的人或許也可以參與選舉活動,國會議員的目光也會轉向受刑人,有助於監獄內部資訊的流通。」
律師團也強調了本判決的意義。武村二三夫律師即說明:「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隨隨便便的被忽視,但是這是關乎民主主義基幹的問題。如此明確地做出違憲判斷,這還是第一次,影響實在很大。」根據律師團表示,受刑人選舉權的限制,在其他國家也逐漸被認為是違反憲法或是侵害人權。武村律師並展現了他的企圖,表示「日本終於也追上來了。即使從社會復歸的觀點,也不應該肯認這樣的選舉權限制。如果判決確定,也要向政黨發起動員。」
新聞來源: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30927-00000032-asahi-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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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只換殼的移監行動,呼籲組成移監監察小組
作者:陳惠敏(作者為台大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原隸屬國防部的六甲監獄、八德的北部軍事看守所兩處,將於2014年1月移交法務部,同年底啟用,合計可增加收容1700人。我們呼籲在收容人尚未進入前,能夠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民間NGO團體共同組成一個獨立的移監監察小組,共同就監所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健康環境、人力及衛生醫療設備配置等基本生存需求)提出清單並一一檢核。 在未能符合各種需求前(尤其切莫只編列預算、就硬體設備進行表面修整、增購一些設備即了事),若是貿然啟用,僅是換殼降低帳面的超收數字,無法確實改善收容人在監所裡每日面對的困頓處境。
全文請見: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653
摘錄:
原隸屬國防部的六甲監獄、八德的北部軍事看守所兩處,將於2014年1月移交法務部,同年底啟用,合計可增加收容1700人。我們呼籲在收容人尚未進入前,能夠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民間NGO團體共同組成一個獨立的移監監察小組,共同就監所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健康環境、人力及衛生醫療設備配置等基本生存需求)提出清單並一一檢核。 在未能符合各種需求前(尤其切莫只編列預算、就硬體設備進行表面修整、增購一些設備即了事),若是貿然啟用,僅是換殼降低帳面的超收數字,無法確實改善收容人在監所裡每日面對的困頓處境。
全文請見: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653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阿悟愛跳舞
作者:楊鎮宇(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摘錄:
負責少年犯罪防治的台北市少輔會,成立三十多年,很長一段時間以社區工作為主要的工作方法。少輔會主動出擊,與社區少年建立關係,透過各種方式建立少年自信。例如台北市內湖區少輔組,協助少年組成街舞學習團體,牽引著少年的生命歷程,阿悟就是其中一例。少年阿悟在乎什麼,當時的少輔會對他有什麼影響,且來看看阿悟怎麼說…
摘錄:
負責少年犯罪防治的台北市少輔會,成立三十多年,很長一段時間以社區工作為主要的工作方法。少輔會主動出擊,與社區少年建立關係,透過各種方式建立少年自信。例如台北市內湖區少輔組,協助少年組成街舞學習團體,牽引著少年的生命歷程,阿悟就是其中一例。少年阿悟在乎什麼,當時的少輔會對他有什麼影響,且來看看阿悟怎麼說…
台上的普賢少年,因為音樂聲中止而楞在台上,但取而代之的是觀眾的尖叫、歡呼聲。他們第一次上台,音樂出問題、全場歡呼,就像八點檔一樣灑狗血。他們第一次表演,不但沒有砸掉,還印象深刻。督導長、劉姐在台下不停歡呼,就像大孩子一樣開心的笑。
音樂聲再次響起了,普賢少年們繼續舞動,完成他們第一次的演出。看著他們,我回想起我的初登場,那個後來倒店的葡式蛋塔店,還有,表演後吃的那頓的火鍋餐。
當我少年時,感謝少輔會給我舞台,沒有少輔會,就沒有現在的我。現在的我,也想當少年的「少輔會」,幫助更多少年找到自己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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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孩子成為殺人兇手,挪威、英國反應大不同(3)
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摘錄:
摘錄:
最近筆者讀到一些關於本文回應的意見,因此希望在文章結尾處說明並代結語。
本文介紹了兩個歐洲國家鮮見(因此駭俗)的兒童刑案:英國的柏格案和挪威的席莉案,並且提到這兩個國家在案件發生後的處理態度、媒體報導風格,最後也提到了被害者如何面對事件的問題。筆者對於資料的呈現方法是並呈、比較兩國的資訊,除了第三章,因為痛苦是不能比較,也沒有人有資格比較的。
而儘管筆者個人心中的確較為認同挪威的價值觀,但已經盡可能廣泛閱讀兩案資訊,資訊來源也有確認過,不認為在寫作上有過份偏頗之處。當然,筆者會多談挪威一些,因考量到挪威的資訊對台灣讀者而言應是相對陌生。
其次,筆者想要多談一下,這兩個案件是否適合相提並論。挪威的狀況而言,的確比較容易將這個案件定性為意外。席莉身上有被毆打的痕跡,但最後法醫研判死亡主因是失溫。事件也因唯二的證人就是兩個男孩,而他們沒有辦法敘述出完整的故事經過,該事件某種程度上是沒有辦法獲得原始真相。
但這案件並非不存在著可以將孩子塑造成沒有良知的惡魔的元素,例如這兩個孩子的證言,如果有心,也可以解讀為他們對他人痛苦麻木不仁,天生有傷害他人的衝動。6歲的小孩即使不知道行為後果的嚴重性,理解打人不對也不會是太困難的事情。相同的事件,如果到了英國或甚至是我們的國家,我們又會有何反應。
兩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不同,相當程度的影響了事件會被定性為刑事案件或單純意外。在英國,11歲的兒童有可能受到刑事審判,只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會加重,需要證明行為人了解其行為的意義。而在挪威,責任年齡是16歲,16歲以下的孩子無論如何是不會進入矯正機構中。
挪威非常重視兒童福利,這不僅是官方政策,也深植於一般人民的價值觀中。相對於英國社會討論是否要於羅伯特和喬恩出獄後,公開他們的資訊,挪威人民固然對具前科的更生人抱有懷疑,社會也曾有公開犯罪紀錄的辯論,但是牽涉到孩童福祉,幾乎是毫無異議的認為給曾經犯錯孩子一個機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而對於前科資訊知悉沒有那麼迫切,挪威和英國的社會規模的差異也有關係。以席莉案為例,案發地點是個特隆漢近郊的小鎮,人口少,當地人即使沒有報導,其實都明白兩個男孩的身分。
兩國的社會狀態也極為不同。挪威是個同質性較高的社會,77%的人信仰基督新教;人民對政府和專家的信任度極高;雖為多政黨的國家,在許多議題上即使在政治光譜兩端的政黨仍能取得共識。挪威的右派政黨對很多國家而言還更偏左派。而英國的政治人物仍需要花許多精力取得人民的信任感。
挪威社會的穩定的確有許多先天條件,而挪威對於重大刑案也並非完全沒有民眾渴望重刑的反應。
筆者仍然呈現這兩個國家的資料,是想要提供給一些資訊給台灣社會,在這個世界上有個國家用我們無法直覺反應的方式面對恐懼和仇恨。那樣的世界是有可能的,即使我們確實缺乏如挪威的既有資源,但我們若能理解,繼而認同這樣的價值觀,總會有些改變,有些可能性。
除了本文,筆者常常介紹以北歐國家為主的刑事司法事件,倒不是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也可以理解很多人對於以外國狀況反思自身難免感到不信任。筆者寫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社會更多討論刑事司法的素材。尤其監獄和死刑的議題很大的程度會牽涉到情緒,暫時拉開眼前的爭論看到其他地區的處理方式,也許更有可能產生新思維。
筆者至今的文章尚缺乏分析,除了自身寫作和思考能力尚需精進外,也是考量到目前對這些文章的定位是希望引起大家對刑事司法議題討論的興趣,所以以提供資料為主,並希望控制篇幅長度,所以決定以此為呈現方式。往後也會繼續思考,持續加深文章的深度。
謝謝各位的閱讀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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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外電報導:(日本)不承認受刑人選舉權為違憲!
譯者:顏榕(律師)
本案爭執否定受刑中有選舉權的公職選舉法第11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的訴訟,在本月27號由大阪高等法院做出了判決。小島浩審判長表示「並沒有必須要一律限制受刑人選舉權之理由」。做出了「該條文違反憲法」之判斷。
提出訴訟的是因受刑而無法參與2010年7月參眾院選舉的大阪男性(已服刑完畢)。公職選舉法第11條規定,受執行自由刑之受刑人,在刑期執行結束前,並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此位大阪男性主張基於此規定而違法否定其所有之選舉權,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向國家請求100萬之國家賠償。
在判決中,小島審判長對於國家主張無法期待受刑人公正的行使選舉權的部分,以「不得僅因為受刑人此一理由就認定其顯著缺乏守法意識」否定了國家前開之主張。另就修改憲法之國民投票的部分,認為受刑人也具有投票權,指出了「使不在的人也得以行使選舉權(應為日本的不在籍投票,即人在外地也可以投票的制度),在實務上並不是困難的事情」。判定以受刑者為理由而限制其投票權,是違反憲法的。
另外一方面,就國家賠償的部分,判決以「(公職選舉法)尚未廢止,並無國家賠償法上之違法」而否定原告之請求。原審之大阪地方法源(今年2月)以「禁止受刑人為一定之社會參加,乃是不得已之決定」,駁回了違憲確認的請求。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新書推薦:意外的管書人生-監獄圖書館員歷險記/Avi Steinberg
「意外的管書人生-監獄圖書館員歷險記」一書推薦文
作者: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而是透過監獄圖書館這個媒介,描述 各種人生的記錄。作者是出生於猶太社群的哈佛畢業生,短暫地擔當 了監獄圖書館管理員以及受刑人寫作班指導者一職,他透過巧妙的文 筆,比對出(其本身)正常人生中的污穢或叛逆,以及犯罪者在獄中 生活裡的正常人性。書中所描繪的受刑生活,並沒有一個明顯的生命 歷程,而僅是許多受刑人,或甚至監獄管理者生存態樣的斷簡殘篇的 時序性集結,然而正是這個斷簡殘片式的描述,更能彰顯出人生中的 矛盾與人性的激盪。書中,最令我感到淡淡哀愁的不外是潔希卡、窗 戶以及從小就被她遺棄而短暫地與她同處一個監獄空間的兒子間的故 事,當讀到永遠不會傳遞到的畫像與書簡那一段,讀者應該會和我一 樣不慎融入那股腐臭死亡的哀愁中。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書中所描述作為人際溝通場域的監獄 圖書館場景,在台灣根本是看不到的。比起美國的監獄,台灣的監獄實在是太過於平靜,這個平靜是靠著嚴格的紀律把關而達成 的,而平靜的代價當然就是幾乎令人窒息的沉悶。不過在騷動與平靜 的差異間存在著一個有關近代監獄的常態性道理。作者在書中並沒有 討論太多有關監獄的功能,但是他卻在非常突兀的一頁中,表達出許 多監獄專家看不到或不願觸及的監獄本貌。
作者說在考古的遺蹟中監獄通常是唯一現存或保存得最好的建築 結構,在這個蓋得異常堅固的古老建築物中保存了兩種極端的社會資 產-財富與罪犯,而最終它們將無法區分彼此。若不是深入研究過監 獄的人,通常不太能夠理解這句話的意義,所以作者又以另一種較為 通俗的陳述表明以上隱晦的意義。作者說,有關監獄的功能到底是應 報懲罰 還是矯治的議論並不是現今的議題,而是其來已久;不過, 這不是辯論的議題而是一種謎,一種矛盾,而這個監獄的矛盾就存在 於它自身鍛造精良的廢墟中,我們在這個廢墟中訴說著相反的故事; 是懲罰也是庇護,是聖人也是罪犯的住所,是那裡也通不了的收費亭 ,是寶藏庫也是下水道,是一個活人墳墓。
我想如果不是熟知班雅明、傅科以及阿岡本等文本的人,應該是 無法參透作者以上突兀的發言的。不過,讀者也可以用較為淺顯的方 式理解這些話語。本書在正常的人生中描繪出邪惡與脫逸的一面,更 從垃圾中發現貌似平凡的不平凡人性。
相關連結: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35113
作者: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而是透過監獄圖書館這個媒介,描述
這不是一本談論監獄的書,書中所描述作為人際溝通場域的監獄
作者說在考古的遺蹟中監獄通常是唯一現存或保存得最好的建築
我想如果不是熟知班雅明、傅科以及阿岡本等文本的人,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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