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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國家婦女館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號)
2013年2月6日,大法官第708號解釋認為2011年底新修的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有關移民收容的制度天數過長、無申訴管道等,仍屬違憲。2013年2月25-27日台灣政府邀請十位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初次兩公約人權報告,3月1日十位審查委員列出八十一點結論意見,其中第62點及第63點也都指出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移民收容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移民收容應有司法審查程序,此外,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120天上限也應適用中國籍人士。
長久以來,外國人收容的女性管理人員比例過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性別盲點。過去也仍有孕婦被收容的情事發生,或有六歲以下兒童因母親被收容而連同被限制人身自由,關進收容所中。這些做法對於女性權益及兒童權益的保障,都有待欠缺之處。
事實上,關注外國人收容議題的幾個移民人權團體曾於2011年8月23日舉辦過一次「移民/工人權要落實─外國人收容制度」政策對話論壇,邀請政府部門及各民間團體討論專勤隊與收容所管理、司法程序、人口販運認定與介入輔導流程等相關問題。之後,移民署也提出了2011年底的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修法,確定了120天上限的收容天數,並避免以收容替代羈押。
鑒於2011年的對話經驗累積,我們希望再次舉辦一次有關外國人收容的政策論壇,促成政府與民間的溝通,並希望要求國際關注移民收容的組織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 (IDC) 來台參與對話,提供他國經驗及作法,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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